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28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全文,

發布信息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瓊府辦函〔2024〕10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2017年8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南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5月28日

全文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機制,強化應急準備,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證據證明可能為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以及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會持續廣泛關注,已經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應對處置的食品安全輿情事故。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決落實“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減輕食品安全風險、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反應靈敏、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平戰結合的食品安全應急管理體制。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按照屬地管理為主原則,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堅持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增強憂患意識,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加強監督檢查和輿情監測,嚴密排查風險隱患,做好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項準備工作。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牢固樹立應急意識,形成社會共治、全員參與的良好局面。
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確保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強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水平。
1.5 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2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指揮部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藥安委)召集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下,負責全省食品安全應急管理有關工作。分析研判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展趨勢,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工作部署,制定應對措施;配合國務院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組做好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查明事件原因,確定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應對處置;協調指導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完成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指揮長由省食藥安委主任擔任(省食藥安委主任因出國考察等情況無法履職的,可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授權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市場監管局局長、事發地市縣長任副指揮長,省食藥安委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可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市場監管局,由省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信息報送、應急處置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省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檢測評估組、社會穩定組、新聞宣傳組、專家組等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共同做好事故防範應對工作。
2.3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故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確定,主要包括省食藥安委成員單位、省級有關部門、中央駐瓊有關單位以及行業協會組織。可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增加有關市縣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各成員單位在省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1)省委宣傳部:負責指導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2)省委政法委: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政法機關依法辦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強化社會面管控,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3)省委網信辦:按相應職責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4)省發展改革委: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食品安全相關重大投資項目,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5)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市場監管等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建築工地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與調查;督促施工企業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城市燃氣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
(6)省教育廳: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與調查;督促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7)省科技廳: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科技支撐,支持開展食品安全關鍵技術研究和成果的推廣套用,為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術支持。
(8)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協助乳製品、酒類等特定食品工業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協助保障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所需應急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生產供應。
(9)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的治安管理,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10)省民政廳: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養老機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與調查;督促養老機構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按政策落實因食品安全事故受影響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11)省司法廳:負責指導、協調食品安全領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12)省財政廳:負責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配合省級相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工作。
(13)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指導、協調地方人民政府開展次生環境污染處置工作。
(14)省農業農村廳: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因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違法使用農業投入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調查處理,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相關檢驗檢測和風險評估。
(15)省商務廳:負責協助開展流通、餐飲服務及進出口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開展酒類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調配供應。
(16)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負責協助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涉及旅遊及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等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置;督促旅遊企事業單位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17)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指揮、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患者的醫療救治、心理危機干預和現場衛生處理指導,對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提出相關處理意見;組織開展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協助開展相關檢驗檢測;協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級評估。
(18)海口海關:負責協調省內海關,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進出口環節情況,並依法處置有關進出口食品。
(19)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生產加工、餐飲業和流通領域發生的食品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開展相關檢驗檢測和風險評估;提交事故發生原因、處置過程和風險評估報告。
(20)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和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質量安全監管和糧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糧食封存監管,對超標糧食依法採取有效處置措施,防止或減輕對社會的危害;做好省級儲備糧油和凍豬肉儲備管理,並根據應急物資調撥指令,按程式組織實施。
(21)省林業局:負責對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在馴養繁殖、批發零售或生產加工環節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對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相關檢驗檢測和風險評估;提交事故發生原因、處置過程和風險評估報告。
(22)民航海南安全監管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航空運輸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置;協調解決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民用航空運輸保障問題。
(23)海南鐵路有限公司:負責落實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管與隱患排查;組織鐵路運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鐵道運輸保障。
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根據省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職責和事故處置需要,全力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2.4 省指揮部工作組設定及職責
(1)綜合協調組
由省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教育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根據事發地人民政府請求,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組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建立健全會商、信息發布和工作督查等制度,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確保信息暢通、反應快速、處置高效。
(2)醫療救治組
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省教育廳等參加。
主要職責:按照相關預案制定醫療救治方案,組織醫療衛生專家、醫療救援隊伍,開展或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3)事故調查組
由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省教育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對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廳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定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4)危害控制組
由省市場監管局(或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省衛生健康委、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公安廳、海口海關等參加。
主要職責: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職能部門追溯問題產品,開展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等工作,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5)檢測評估組
由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廳、海口海關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實施相關應急檢驗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分析評估事故後果,為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和採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及時報告省指揮部辦公室。
(6)社會穩定組
由省公安廳牽頭,省委政法委、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委網信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事發市縣人民政府等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編造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趁機作亂等違法犯罪行為。密切關注事件動態和社會動態,做好社會救助、民眾接訪、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
(7)新聞宣傳組
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輿情監測,密切關注輿情走勢,組織事故的應急處置情況報導,開展輿論引導,統一信息發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8)專家組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省指揮部遴選醫學、農業、林業、食品、生物、環境、新聞、法律以及應急管理等領域專家組成專家組。
主要職責:研究分析事故發生、發展、應急處置、善後保障等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制訂、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置、回響級別調整和解除等工作提供諮詢建議。必要時,專家組直接參與現場應急處置。
2.5 市縣組織指揮機構
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由事故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應對食品安全事故工作需要,參照省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和工作機構、專家諮詢機構,承擔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應對和組織指揮等工作。不設常設性食品安全應急指揮協調機構的,應明確牽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應急管理有關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行動,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6 現場指揮機構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可根據需要由省指揮部指揮長授權,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制訂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醫療救助、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善後安撫、輿論引導、事故調查等各項工作。事發地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加入現場應急指揮部。參與現場應急處置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
2.7 技術支撐機構
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分別組織醫療、疾病預防控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檢驗檢疫等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參與應急處置,依法履行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食品檢驗檢疫及評價等職責。
3應對機制
3.1 風險防控
(1)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結合實際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開展全員全鏈條風險管控,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根據自身實際,編制本企業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管理制度,做好應急保障,建立由本企業人員組成的專(兼)職應急管理隊伍;每年開展應急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使從業人員掌握應急處置相關程式,提高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能力;與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明確應急管理責任人,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2)各市縣人民政府應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責任制要求,對本行政區域記憶體在食品安全風險點的生產經營企業定期檢查和評估,並登記建檔,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採取風險防範措施;對發現或確認的重大食品安全隱患進行督辦,確保及時整改;制訂並及時修訂完善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明確工作職責,做好應急支援保障工作。
(3)省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應對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分析研判,發布預警信息,督促有關責任主體採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擴大蔓延。
(4)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做好食品種養殖、生產經營、餐飲等環節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和評估,根據有關規定製訂應急預案,報當地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5)省食藥安委或省食安辦接到重大輿情事件通知後應立即組織屬地市縣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各市縣應按規定及時上報信息,跟蹤續報應急處置進展情況。省食藥安委應當加強組織領導,督導屬地開展應急處置,查清事件真相,明確各方責任,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3.2 監測預警
3.2.1監測
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防控體系。市場監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食源性疾病監測、風險監測、輿情監測等工作,加強對媒體有關食品安全輿情熱點、敏感信息的跟蹤監測。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隱患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和市縣通報。監測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1)來自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及行動網路等媒體上的食品安全相關輿情信息;(2)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3)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5)經核實的公共信息;(6)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7)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檢監測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8)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省(區、市)通報我省的信息;(9)其他渠道獲取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2預警
3.2.2.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3.2.2.2預警發布
(1)發布許可權。紅色、橙色預警信息由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衛生健康委報經省政府批准後聯合發布;黃色、藍色預警信息由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和單位發布。
(2)預警內容。預警信息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突發事故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
(3)發布途徑。預警信息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站、微博、微信、手機簡訊、電子螢幕等各種途徑及時向公眾發布。
3.2.2.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有關市縣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迅速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對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熱點敏感食品安全輿情的收集、核查、匯總和分析研判,及時組織開展跟蹤監測工作,預估事故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經分析評估與調查核實,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級回響標準的,按本預案處置。
(2)防範措施。迅速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事故進一步蔓延擴大。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加強對食品安全應急科普方面的宣傳,告知公眾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專業隊伍和相關職責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組織專家解讀,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加強相關輿情跟蹤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
3.2.2.4預警調整和解除
發布預警的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當研判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時,應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3.3 應急處置
3.3.1信息報告
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實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與通報制度,明確報告的主體、程式及內容,強化首報、續報、終報責任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3.3.1.1報告主體、程式和時限
初判為重大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採取一切措施儘快掌握情況,力爭20分鐘內電話報告、40分鐘內書面報告給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其中,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事發地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可直接向國務院報告,同時報市場監管總局,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
發生一般及較大級別的食品安全事故後,事發地市場監管部門和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在初步核實情況後1小時內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
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部門和單位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通報的責任主體,應按照以下程式和時限要求報送信息。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3)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市縣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市縣衛生健康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社會團體和公民主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5)相關部門獲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的,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經初步核實後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進一步向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通報。
(6)衛生健康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故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3.3.1.2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負責現場指揮人員姓名、職務和聯繫方式,信息來源、當前狀況、危害程度、先期處置、人員傷亡情況、臨床症狀、救治情況、已採取的處置措施及進展,是否需要增援,報告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等內容。
3.3.1.3續報和終報
重大及以上級別(含)食品安全事故首報時要素不齊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每天不少於1次。一般以上級別(含)食品安全事故要根據事故應對情況和上級要求多次續報。續報在初報基礎上,報告事故進展、發展趨勢、後續應對措施、調查詳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要終報,包括事故概況、調查處理過程、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
3.3.2先期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開展先期處置,按規定和時限報告事件信息。
初判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要第一時間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還要和醫療機構立即組織醫療救治,排查受害範圍,控制危害源,並立即向事發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後,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立即會同同級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趕赴現場依法調查處理,組織開展醫療救治、控制危害源、信息報告、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等先期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予以保護、封存,並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與事件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3.3.3啟動應急回響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社會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應急回響設定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四個級別。經初步評估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回響的,事發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部門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應急回響級別。
(1)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安辦要立即報告省食藥安委和省人民政府,同時上報國務院食安辦。一級回響應急處置行動在國家有關部門統一指揮下開展,省食藥安委及相關部門要迅速啟動應急處置程式,開展應對工作。
(2)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安辦向省食藥安委提出啟動回響級別建議,省食藥安委召集成立省應急指揮部並啟動應急回響,各工作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事故應對處置工作。
(3)發生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分別由事發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級別回響。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應急處置工作。
3.3.4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就診人員進行篩查,確定發病人數,並對食品安全事故患者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患者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身體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患者心理疏導。
3.3.5調查處理
(1)事故調查
要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阻擾、干涉。事故調查應當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故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事故責任,研究提出防範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並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提交調查報告。對失職失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啟動調查;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2)現場處置
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應責令生產經營者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和召回;對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在完成相關調查後,應責令生產經營者立即進行清洗消毒等處理;必要時應當標明危害範圍,防止危害擴大或證據滅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關場所以及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待現場調查結束後,應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場所以及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學調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對現場及時開展衛生處理,並按照相關規定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後,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衛生健康部門、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交初步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並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最終調查報告。
(4)應急檢驗檢測
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樣品及時進行應急檢驗檢測,提交科學的檢驗檢測報告,為制定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方案等提供技術支撐。檢驗合格且確定與食品安全事故無關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記保存。
3.3.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省指揮部辦公室應制定統一的省級層麵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方案,與事故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
(1)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由省指揮部負責;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由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必要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由國務院食安辦進行統籌協調;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由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發布。
(2)按照信息公布相關規定,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App)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事故進展、醫療救治、善後處置等情況,回應社會關切。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
(3)特別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次信息發布,發布時間不得超過事發後5小時。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首次信息發布主要發布事件簡要信息,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政府應對措施等。根據事態發展及處置進展情況,及時開展後續滾動發布。發生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後,應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開展後續發布。食品安全事故已經形成重大網路輿情的,應立即組織準確、及時的信息發布,並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4)未經規定程式批准,參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事故處置工作情況和事態發展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事故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3.7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事發地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助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區域的治安管控;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3.3.8回響級別調整
當事故影響或危害擴大並有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回響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單位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應對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危害或不良影響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響已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無進一步蔓延趨勢的,可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回響級別的調整由省指揮部決定。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省指揮部辦公室應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省指揮部批准後實施。評估認為符合回響終止條件時,省指揮部辦公室應提出終止回響的建議,報省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3.4 回響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並符合以下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回響的,應當及時終止回響:(1)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的;(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的;(3)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響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繼續按預案進行應急處置的。
4後期工作
4.1 善後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及運輸費用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故受害者後續治療費用、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的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儘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4.2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和教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評估報告,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採取適當方式向有關部門和社會通報。
4.3 責任追究
事故發生單位以及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或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建設,定期組織開展訓練和演練。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專家庫,發揮應急專家隊伍作用,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制訂、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諮詢建議。
5.2 信息保障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大數據和文本挖掘技術,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採集、監測和分析。建立完善投訴舉報獎勵機制,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作用,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及時收集。
5.3 醫療保障
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衛生健康部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組織開展好救治藥品、救護設備等的供應和儲備。
5.4 技術保障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應急檢驗檢測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促進省內外交流與合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5.5 物資經費保障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車輛和通信、救治、辦公等設施、設備及物資的儲備與調用。儲備物資使用後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經費應及時保障到位。
5.6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需要,可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可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後,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5.7 宣教培訓
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促進監管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知識,熟練掌握應急處置技能;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和消費者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6預案管理
6.1 預案編制
省市場監管局是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和編制部門,承擔預案編制修訂實施及報備等工作。
應急預案中涉及的相關單位應制定配套的應急工作手冊、事故行動方案等支撐性檔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6.2 預案演練
省市場監管局應當適時開展預案宣傳、演練培訓。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桌面推演、實戰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積極探索應急演練新形式,組織開展無方案、無腳本雙盲演練,提高演練實戰性。
應急演練結束後,應對應急預案使用情況作出全面評價,認為應急預案需作修訂的,應對應急預案及時修訂或細化。
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組織1次演練,應急演練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省市場監管局應將應急演練方案、演練腳本、總結評估報告及演練視聽資料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6.3 預案修訂
省市場監管局應結合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和應急演練情況,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預案中重要信息變化等情況,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6.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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