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濟南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事故分級
1.4適用範圍
1.5工作原則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應急機制啟動
2.2市指揮部設定及職責
2.3市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2.4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5工作組設定及職責
2.6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2.7縣級應急指揮機構設定及職責
3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監測預警
3.2報告與評估
4應急處置
4.1先期處置
4.2分級回響
4.3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5.2總結評估
5.3責任追究
6應急保障
6.1應急機制保障
6.2信息保障
6.3醫療保障
6.4應急隊伍保障
6.5技術保障
6.6物資經費保障
6.7社會動員
6.8預案管理與更新
6.9應急演練
6.10宣教培訓
7附則
7.1名詞術語
7.2預案實施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大力實施食品安全戰略,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和及時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發〔2005〕11號)、《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國辦函〔2011〕117號)、《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魯政發〔2012〕5號)、《山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魯政辦字〔2017〕219號)、《濟南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濟政發〔2016〕13號)等,制定本預案。
1.3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分級及回響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事故等級的評估核定,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及食品生產、包裝、儲存、運輸、流通和餐飲服務等環節發生的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涉及敏感時間、地點、人物,性質比較嚴重,可能或者已經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外,但對我市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
本預案指導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以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為第一要務,全力救助事故造成的患病人員,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整合各種行政執法力量及技術信息等資源,高效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建立運轉順暢、權威高效的食品安全應急管理體系。
(3)科學評估,規範處置。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充分依靠專家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專業技術手段,依法處置和快速應對食品安全事故,促進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4)信息暢通,應對高效。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發布制度,充分利用12345市民服務熱線,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部門間協調聯動機制,動員和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
(5)預防為主,控制風險。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全面做好應急準備。強化風險管理,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範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做好應急演練,實現食品安全事故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應急機制啟動
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特別重大(Ⅰ級)或重大(Ⅱ級)食品安全事故,按規定報國務院、省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相應應急處置工作。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安辦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並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級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2.2指揮部設定及職責
市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承擔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主要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組成。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包括市食安辦、市委宣傳部、市委台辦、市發改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城鄉建設委、市環保局、市城鄉交通運輸委、市農業局、市林業和城鄉綠化局、市商務局、市衛生計生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旅發委、市外僑辦、市工商局、市質監局、濟南海關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組織。
市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應急處置的重大決策與工作部署,組織發布相關重要信息,審議批准市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向省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承擔應急處置其他工作。
2.3市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食安辦,市食安辦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市指揮部辦公室承擔市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市指揮部各項部署,組織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相關縣區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具體問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信息收集、會商、報告、督查等制度;組織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工作;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市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積極參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督促指導事發地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工作。(各成員單位具體職責詳見附屬檔案2)
2.5工作組設定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市指揮部設若干工作組。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回響啟動後,各工作組在市指揮部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並隨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1)事故調查組。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情況,由市食安辦牽頭,會同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及相關監管部門對事故開展調查,評估事故影響,儘快查明事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範意見;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的,由事故調查組移送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根據工作需要,可將事故調查組設在事發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2)危害控制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發地縣區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監督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召回相關產品或停止生產經營,嚴防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迅速開展醫療救治工作,根據事故調查情況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組織指導事發地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受到危害人員實施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由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牽頭,會同市衛生計生部門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採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並通報相關監管部門。
(5)維護穩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指導事發地縣區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配合相關部門積極化解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6)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會同市食安辦,指導事發地有關單位開展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加強對網際網路有關信息的監控管理,做好信息發布和輿情監控工作。
(7)專家組。根據需要,市指揮部成立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回響調整、解除及應急處置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如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可能影響到國(境)外的,由市涉外、涉台部門按照有關涉外、涉台預案實施。如涉及較大範圍的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指導事發地縣區政府做好相關善後工作。
2.6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7縣級應急指揮機構設定及職責
事發地縣區應急指揮機構,在市指揮部的指導和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本行政區域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並做好需由上級政府組織協調的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先期處置工作。縣級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可參照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確定。
3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監測預警
市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建立覆蓋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體系。市衛生計生委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向有關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監管建議。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必要時由市指揮部或市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提示、警告信息,控制事態蔓延。對於涉密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有關部門應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食安辦、衛生計生委等部門,依法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3.2報告與評估
3.2.1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和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縣級以上政府質監、農業等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或接到舉報,並向食安辦通報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各縣區報送的信息;
(4)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提供的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6)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7)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導信息;
(8)國家、省或外地市有關部門通報涉及我市的信息;
(9)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機構、其他國家和地區通報涉及我市的信息。
3.2.2報告主體、程式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縣區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及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縣區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部門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縣區政府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部門報告。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人的,應按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區政府衛生計生部門報告。縣區政府衛生計生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計生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或舉報。
(5)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通報。
食品安全事故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6)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回響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向本級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對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報信息,實行信息直報,事故發生地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信息,並同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信息,必要時可直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3.2.3報告內容
報告形式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
初報應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危害和死亡人數,先期處置情況(含救治情況),報告單位和報告人,報告時間、聯繫人及聯繫方式,以及對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斷、採取的措施和調查控制情況等。
續報應包括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調查處置進展、發生原因等,並對初步報告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終報應包括事件發生和調查處理過程、鑑定結論、追溯或處置結果、採取措施和效果評估。
3.2.4事故評估
接到報告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涉及範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4應急處置
4.1先期處置
4.1.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救治受傷害人員;穩妥保護現場和疑似問題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等,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按照相應處置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4.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後,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迅速開展先期處置,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輕事件危害,控制事態蔓延。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關產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到現場予以協助並依據流行病學調查結論和建議採取針對性控制措施,但在相關樣本採集完成前不得對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實施清洗、消毒或銷毀等;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儘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原因。
4.2分級回響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回響。對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濟南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4.2.1核定為特別重大(Ⅰ級)和重大(Ⅱ級)食品安全事故的,報請國務院、省政府批准啟動實施應急回響,組織開展應急處置。當組織實施Ⅰ級或Ⅱ級應急回響時,市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應急指揮部的部署和相應預案,全力以赴開展先期處置,並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進展等情況。
4.2.2核定為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決定啟動並組織實施應急回響。市指揮部立即按照預案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應急救援。衛生計生部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的人員。
(2)危害控制。相關監管部門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對確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問題食品及其原料,責令並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規定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待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後,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清洗消毒。
(3)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檢測機構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儘快查找事故發生原因。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4)信息發布。新聞宣傳組迅速制定新聞報導方案,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及時採用適當方式開展新聞報導,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和結果實施信息發布,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予以提示說明。妥善做好記者採訪管理,加強網際網路有關信息管理和指導,正確引導輿論。
(5)檢測分析評估。相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機構及時檢測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研究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予以消除或控制,迅速救治傷病人員,控制事發現場和受污染食品,評估環境污染,研究分析次生、衍生隱患消除等情況。
(6)信息通報。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件發展態勢和調查情況,及時向事件可能蔓延地區的地方政府通報相關信息,提前做好應急準備。事件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7)維護穩定。在事件調查處置過程中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對聚眾滋事、擾亂正常社會秩序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涉事地區社會穩定。
4.2.3核定為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發地縣區政府決定啟動應急回響。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發地政府應立即組織先期處置,當發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必要時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縣級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應急處置。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市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應急處置工作。
4.3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應遵循事故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直至回響終止。
4.3.1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當事態進一步發展,影響和危害擴大,並有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回響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3)回響終止。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並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回響的,應當及時終止回響:一是食品安全事故病患人員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二是現場和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4.3.2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式
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指揮部組織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市指揮部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應急回響級別調整後,事發地縣區政府應當結合調整後的級別採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回響終止條件的,市指揮部提出終止回響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縣區政府有關部門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回響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及運輸工具補償;應急處置機構、醫療機構墊付費用處理,事故受害者後續治療費用支付以及產品抽樣、檢驗費用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有關善後處置工作等。
事發地縣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儘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同時,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5.2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事故防範和處置建議,形成總結報告,並按規定向本級政府及上級食安辦報送。
5.3責任追究
根據調查結論,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應急保障
6.1應急機制保障
本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成員單位、醫療機構、技術機構以及應急處置工作小組應根據各自職責和承擔的任務,建立本單位應急預案或工作程式,並與本預案銜接,保障各項應急工作有序高效運行。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落實應急處置主體責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定期檢查落實並組織演練,及時消除隱患。
6.2信息保障
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等部門建立完善有關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系統,保障信息報告通暢。各部門間及時通報、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6.3醫療保障
衛生計生部門應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6.4應急隊伍保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監管部門應組建專業的食品安全應急隊伍,通過培訓、演練等方式不斷強化能力建設,提高事故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回響等提供人才保障。各級政府在技術裝備、知識培訓、人才保障、應急演練等方面應加大支持力度。
6.5技術保障
食品檢驗檢測、疾病預防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醫療衛生、食品檢驗檢疫等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實際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6.6物資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車輛、通訊、救治等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使用儲備物資後需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應急演練、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足額到位。
6.7社會動員
根據實際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後,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6.8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政府應依據本預案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制定本部門和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按要求備案。
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已作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的,應對本預案及時修訂與完善。
6.9應急演練
各縣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並通過對演練的總結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有關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市政府、市食安辦及相關部門。各級食安辦根據工作實際,統一組織本轄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6.10宣教培訓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確保專業人員熟練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各級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加強對各級各部門領導幹部和監管人員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
7附則
7.1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相關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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