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河北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7年4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冀政辦〔2007〕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公告,全文,級別劃分,應急處置,

公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2020年10月15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7年4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冀政辦〔2007〕6號)同時廢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0月14日
  

全文

河北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預防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擁擠、踩踏事故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嚴重社會危害,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防止事態惡化,迅速疏散人群,及時開展救援,合理安排善後工作,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河北省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置。主要包括:
  1.旅遊風景區發生的擁擠、踩踏傷亡事故;
  2.大型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發生的擁擠、踩踏傷亡事故;
  3.機場、車站、碼頭、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發生的擁擠、踩踏傷亡事故;
  4.學校、幼稚園、兒童遊樂場等場所發生的擁擠、踩踏傷亡事故;
  5.各種遊園、燈會、花會等民間傳統活動,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活動,體育賽事,紀念慶典,展覽、展銷商貿活動,人才招聘等大型民眾性活動中發生的擁擠、踩踏傷亡事故。
  (四)工作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依法處置、權責明確;堅持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堅持快速反應、平戰結合;堅持資源整合、信息共享。
二、組織體系
  (一)省指揮部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安全事故發生後,經省政府批准,啟動預案,設立省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應急工作。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信息研判、事故處置、輿情管控、政策法規等專門工作組。
  1.省指揮部。
  指揮長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擔任,成員由武警河北省總隊、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教育廳、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外辦、省廣播電視局、省體育局、省通信管理局主要領導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或減少有關部門和單位。
  工作職責:負責對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安全事故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決定採取救援、疏散、交通管制等重大措施;負責審定新聞報導意見和宣傳報導口徑,對省內新聞報導稿件審核把關;省指揮部根據需要可直接參與現場指揮;視情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情況。
  2.辦公室(設在省公安廳)。
  辦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擔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廳分管副廳長擔任,辦公室成員由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組成。
  工作職責:辦公室為常設機構,平戰結合開展工作。
  戰時職責:負責省指揮部的協調和保障工作,綜合整理情況信息,擬定決策建議,根據政府要求發布預警信息,傳達指示和命令,協調各專門工作組和有關單位開展工作,檢查監督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根據省指揮部的授權做好新聞發布的相關工作,處置結束後對處置情況開展總結評估。
  日常職責:修訂、更新應急預案;完善預警、處置工作機制;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開展研判會商,評估形勢;及時通報相關情報信息;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3.信息研判組。
  牽頭單位為省公安廳,成員單位包括省教育廳、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民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外辦、省體育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
  工作職責:負責收集節假日期間旅遊熱點地區、大型購物場所、公共複雜場所及大型活動中人員聚集密度、環境複雜狀況等安全隱患信息,進行預測分析,提出工作建議。
  4.事故處置組。
  牽頭單位為省公安廳,成員單位包括武警河北省總隊、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外辦、省通信管理局、北京鐵路局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鐵路辦事處。
  工作職責:負責研究、制定現場處置、緊急疏散、救援、救治及避免次生災害事故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定應急救治醫院,確定應急救護專家,開闢應急救治綠色通道。妥善做好救濟撫恤、賠償補償等善後工作。
  5.輿情管控組。
  牽頭單位為省委宣傳部,成員單位包括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省廣播電視局。
  工作職責:負責提出宣傳報導意見,指導和組織協調有關新聞單位的宣傳報導工作;及時刪除、封堵網上有害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妥善應對新聞媒體採訪;依法打擊造謠傳謠、煽動是非、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行為。
  6.政策法規組。
  牽頭單位為省司法廳,成員單位包括省公安廳等應急成員單位。
  工作職責:負責為處置工作提供相關法律和政策支持。
  (二)現場指揮部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事發地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為現場指揮長,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為副指揮長,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現場指揮。具體負責安全事故現場的處置工作,落實省指揮部下達的各項工作指令。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信息監測與預警支持。
  各相關部門要在重大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等媒體,多渠道、多角度獲取及時可靠的情報信息,及時了解、掌握動態,實現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對所收集的情報要及時上報省指揮部辦公室,為判斷預警級別提供決策依據。
  省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獲取的各方面情報,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確定預警級別,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並按照省指揮部要求將預警信息通知有關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
  (二)預警級別劃分。
  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個級別,代表色分別為藍、黃、橙、紅。
  Ⅳ級預警:活動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安全容量1/10,有安全風險的,定為Ⅳ級預警。
  Ⅲ級預警:活動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安全容量1/5,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定為Ⅲ級預警。
  Ⅱ級預警:活動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安全容量1/3,場地存在拱橋、坡道、台階、瓶頸路段、不通暢出口等危險部位,環境複雜,有重大安全風險的,定為Ⅱ級預警。
  Ⅰ級預警:活動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安全容量1/2,場地的拱橋、坡道、台階、瓶頸路段、不通暢出口等危險部位較多,環境非常複雜,有特大安全風險的,定為Ⅰ級預警。
  (三)預警回響。
  Ⅳ級預警回響:各有關部門要廣泛收集,加強分析,及時上報;密切掌握事態發展動向,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安全防範意識。
  Ⅲ級預警回響:現場指揮部做好應急準備;相關部門要密切關注動向,加強值班備勤,做好應急保障,開展公共宣傳,發布安全提示,視情調整行動和保障方案。
  Ⅱ級預警回響:省指揮部做好準備;相關部門開展處置、救援、救治工作的戰前動員,完善行動和保障方案;處置、救援、救治力量準備到位,保持通信暢通;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密切關注動態;做好人員疏散準備,重點區域實施交通管制。
  Ⅰ級預警回響:省指揮部進入指揮位置,暢通指揮渠道;各級處置、救援、救治力量迅速集結,趕赴現場,按省指揮部指令開展處置工作。

級別劃分

  按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安全事故傷亡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4個等級。
  (一)四級為一般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下,事發地政府能自行救援的。
  (二)三級為較大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在省指揮部指導和支援下,事發地政府能有效處置並消除後果的。
  (三)二級為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在國家安全事故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支援下,我省安全事故救援力量能夠處置並消除後果的。
  (四)一級為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死亡30人以上,在國家安全事故主管部門直接指揮和支援下,處置並消除後果的。

應急處置

  (一)安全事故應急反應。
  1.四級安全事故反應。發生一般性安全事故後,在事發地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各有關部門根據所擔負的職責和任務分工,迅速啟動本級相應預案,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2.三級安全事故反應。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後,省指揮部辦公室成員集結到達指定位置,在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由事發地現場指揮部負責具體指揮,各有關部門全力展開現場救援和處置工作,省有關部門要積極組織力量和物資,對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予以支援。
  3.二級安全事故反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後,省指揮部辦公室成員集結到達指定位置或事故現場,在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省有關部門和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工,調動多方面力量和資源,密切配合,協調聯動,採取措施開展緊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4.一級安全事故反應。發生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後,省指揮部所有人員集結到位。在國家安全事故主管部門直接指揮和支援下,省指揮部、省有關部門和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全力以赴投入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儘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二)安全事故處置措施。
  1.及時確定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危害程度。安全事故發生後,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要迅速判斷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嚴重程度,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報告上級機關。
  2.制止混亂,及時疏散民眾。現場指揮部迅速發布通告,通報公眾緊急危險情況,告知公眾保持冷靜,及時打開疏散通道,迅速、有序疏散現場人員。
  3.依據現場情況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根據安全事故嚴重程度和人員擁擠程度,經現場指揮部決定,由當地政府發布命令,實行區域交通管制,分流無關行人、車輛,防止人員過度擁擠,確保人員疏散和救援通道暢通。
  4.及時救護、救援。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力量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救治,對處於危險境地的人員組織力量全力解救。
  5.維護社會秩序。設定警戒帶,劃定警戒區域,維護社會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6.做好輿情管控工作。在省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按照依法處置、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機制,由輿情管控組提出新聞報導意見,協調解決新聞報導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刪除、封堵網上有害信息,依法打擊造謠傳謠、煽動是非、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行為,宣傳報導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本著有利於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有利於事件的妥善處理的原則,注重社會效果,正確引導輿論。
  六、後期處置
  (一)後期評估報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完畢後,省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處置概況、指揮機制運行情況、傷亡人員救治情況、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省政府和公安部。
  (二)社會捐贈。民政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加強對社會、個人捐贈資金和物資的管理,指導相關慈善組織做好捐贈款物的接收、統計、儲存、分配、運輸、使用、公示、反饋等工作。
  (三)撫恤與補助。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致病、傷殘、死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的工作人員,依照或參照有關政策規定按程式確定合理的補助標準,並給予相應補助。
  (四)補償。對緊急徵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交通工具、器材設備及其他物資,在處置行動結束後應及時返還,並給予合理補償;不能返還或損壞的給予補償。
  (五)恢復秩序。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協調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緊急救援期間的通信保障工作。制定保障方案,提供技術、設備保障,建立應急指揮通信系統,確保緊急處置和救援行動的通信需要。
  (二)應急支援保障。
  1.人力資源保障。各級政府要構建以當地公安、消防、醫療救護隊伍,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軍隊、武警部隊和民兵為基本力量,社區自救互助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為補充力量的應急隊伍體系。建立應急救援隊伍資料庫,並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和救援能力。
  2.現場支援保障。事發地政府要組織處置和救援保障工作,保證所需機械設備、防護裝備、救援工具及時到位;保證食品、飲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應。
  3.醫療衛生保障。省衛生健康委要在全省範圍內建立符合各地實際情況的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的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做好藥品保障。
  4.經費保障。財政部門結合應急處置工作實際和各相關部門預算安排情況,統籌做好經費保障。
  (三)技術儲備保障。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和處置需要,加強本部門安全事故預防處置技術的開發和研究。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武警部隊要加強緊急疏散、緊急救治、救援技術的開發和研究。其他有關成員單位要加強預防工作研究。
  (四)物資儲備保障。各地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建立救援裝備儲備庫,儲備相應的救援裝備,並負責維護、保養和更新,確保處於完好狀態。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科學合理的物資儲備與保障計畫,做好裝備器材、救治藥品、交通通信工具等物資的儲備工作。
  (五)宣傳教育。各級政府要加強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公眾避險知識的宣傳,增強公眾安全風險意識,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宣傳自救互救常識,使公眾能夠在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有組織、有秩序地活動。
  (六)演習演練。安全事故處置工作機構要適時組織開展安全事故救援綜合演習,檢驗和提高處置行動的協調配合和應急處置能力。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所擔負任務,適時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演習、演練,提高應急隊伍建設水平和處置能力。
  八、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公安廳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省公安廳應當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修訂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應對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本級的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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