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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事件應急
突發公共事件
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分類分級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組織體系
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家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國務院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決定事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國務院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應急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民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應急處置
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在境外發生涉及中國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我駐外使領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多個國務院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善後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
組織指揮體系
環境保護部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環境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環境保護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可報請國務院批准,或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立國務院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由國務院領導同志擔任總指揮,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見附屬檔案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或由有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環境保護部提出請求。
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分級標準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國辦函[2014]119號)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回響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如需向國際社會通報或請求國際援助時,環境保護部商外交部、商務部提出需要通報或請求援助的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事項內容、時機等,按照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通報或呼籲信息。
應對工作
初判發生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環境保護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並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
當需要國務院協調處置時,成立國務院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2)指導地方制訂應急處置方案;
(3)根據地方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4)對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5)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5)視情向國際通報,必要時與相關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領導人通電話;
(6)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回響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回響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回響。
後期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制定。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應急保障
國家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公安消防部隊、大型國有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發揮國家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依託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
組織指揮體系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研究審議國家防災減災救災的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要制度以及防禦災害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建立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協調推動防災減災救災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協調解決防災救災重大問題,統籌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國際交流與合作;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全國的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並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地區的工作溝通;
(3)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受災地區需求,並向各成員單位通報;
(4)組織指導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中央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國家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提出諮詢意見。
啟動條件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回響級別最高。
(一)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回響:
(1)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死亡和失蹤20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可啟動回響,其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死亡和失蹤16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可聯動啟動;
(2)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0萬人以上;
(3)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萬間或10萬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
(二)黨中央、國務院認為需要啟動一級回響的其他事項。
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回響:
(1)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死亡和失蹤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可啟動回響,其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死亡和失蹤8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聯動啟動;
(2)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3)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或7萬戶以上、30萬間或10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業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萬人以上400萬人以下。
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回響:
(1)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死亡和失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可啟動回響,其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死亡和失蹤4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可聯動啟動;
(2)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20萬間或7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
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回響:
(1)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50人以下;
(2)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3)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回響的建議,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必要時,黨中央、國務院直接決定啟動一級回響。
災害發生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回響的建議,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應急管理部主要負責同志)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決定。
災害發生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三級回響的建議,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應急管理部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回響,並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災害發生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應急管理部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回響,並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應急管理部主要負責同志)報告。
回響措施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組織協調國家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災害救助工作。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應急管理部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財政部會同應急管理部迅速啟動中央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地方申請和應急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中央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應急管理部迅速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國務院國資委督促中央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中央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民眾。應急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恢復受災地區秩序。公安部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應急管理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金融監管總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水利部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國家能源局指導監管範圍內的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自然資源部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生態環境部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應急管理部會同民政部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會同外交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等對我中央政府的國際援助事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中央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採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中央網信辦、廣電總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按程式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應急管理部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國家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災害救助工作。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財政部會同應急管理部迅速啟動中央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地方申請和應急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中央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應急管理部迅速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自然資源部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國務院國資委督促中央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金融監管總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應急管理部會同民政部指導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救災捐贈活動。中央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8)中央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中央網信辦、廣電總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9)災情穩定後,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0)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上報。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應急管理部主要負責同志)或其委託的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應急管理部分管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國家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災害救助工作。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財政部會同應急管理部迅速啟動中央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部分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地方申請和應急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中央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應急管理部迅速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指導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金融監管總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中央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需要規範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災情穩定後,應急管理部指導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9)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國家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災害救助工作。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協助指導地方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3)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財政部會同應急管理部迅速啟動中央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部分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地方申請和應急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中央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應急管理部迅速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指導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回響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回響聯動
對已啟動國家防汛抗旱防颱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
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三級以上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應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部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報,所涉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立即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並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經研判,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
預警分級
信號級別
預警信號是指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向社會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預警信號由名稱、圖示、標準和防禦指南組成。預警信號的級別依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信號圖示
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圖示,由代表氣象災害種類的圖形符號、中英文文字和代表預警信號顏色的中文文字組成,呈長方形,長與寬之比為6:5。左上部是氣象災害種類的圖形符號,顏色為信號顏色,底色為淺灰色;右上部是氣象災害種類的中文文字,底色為信號顏色;左下部是預警信號顏色的中文名稱,右下部是氣象災害種類的英文文字,底色均為信號顏色。除藍色預警信號圖示中的中英文文字顏色為白色,其它圖示中的中英文文字顏色均為黑色。
法律法規
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定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24年1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24〕5號)發布通知,公布《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主詞條: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2007年6月12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經2007年6月1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予以公布。
應急預案
防禦指南
颱風
預警信號圖示 | 預警標準 | 防禦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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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8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颱風準備工作; 2.停止露天集體活動和高空等戶外危險作業; 3.相關水域水上作業和過往船舶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如回港避風或者繞道航行等; 4.加固門窗、圍板、棚架、廣告牌等易被風吹動的搭建物,切斷危險的室外電源。 |
| 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10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颱風應急準備工作; 2.停止室內外大型集會和高空等戶外危險作業; 3.相關水域水上作業和過往船舶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加固港口設施,防止船舶走錨、擱淺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風吹動的搭建物,人員切勿隨意外出,確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員及時轉移。 |
| 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2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颱風搶險應急工作; 2.停止室內外大型集會、停課、停業(除特殊行業外); 3.相關水域水上作業和過往船舶應當回港避風,加固港口設施,防止船舶走錨、擱淺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風吹動的搭建物,人員應當儘可能待在防風安全的地方,當颱風中心經過時風力會減小或者靜止一段時間,切記強風將會突然吹襲,應當繼續留在安全處避風,危房人員及時轉移; 5.相關地區應當注意防範強降水可能引發的山洪、地質災害。 |
| 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達14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颱風應急和搶險工作; 2.停止集會、停課、停業(除特殊行業外); 3.回港避風的船舶要視情況採取積極措施,妥善安排人員留守或者轉移到安全地帶;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風吹動的搭建物,人員應當待在防風安全的地方,當颱風中心經過時風力會減小或者靜止一段時間,切記強風將會突然吹襲,應當繼續留在安全處避風,危房人員及時轉移; 5.相關地區應當注意防範強降水可能引發的山洪、地質災害。 |
暴雨
預警信號圖示 | 預警標準 | 防禦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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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暴雨準備工作; 2.學校、幼稚園採取適當措施,保證學生和幼兒安全; 3.駕駛人員應當注意道路積水和交通阻塞,確保全全; 4.檢查城市、農田、魚塘排水系統,做好排澇準備。 |
| 6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路況在強降雨路段採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積水路段實行交通引導; 3.切斷低洼地帶有危險的室外電源,暫停在空曠地方的戶外作業,轉移危險地帶人員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場所避雨; 4.檢查城市、農田、魚塘排水系統,採取必要的排澇措施。 |
| 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暴雨應急工作; 2.切斷有危險的室外電源,暫停戶外作業; 3.處於危險地帶的單位應當停課、停業,採取專門措施保護已到校學生、幼兒和其他上班人員的安全; 4.做好城市、農田的排澇,注意防範可能引發的山洪、滑坡、土石流等災害。 |
| 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10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暴雨應急和搶險工作; 2.停止集會、停課、停業(除特殊行業外); 3.做好山洪、滑坡、土石流等災害的防禦和搶險工作。 |
暴雪
預警信號圖示 | 預警標準 | 防禦指南 |
---|
| 12小時內降雪量將達4毫米以上,或者已達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續,可能對交通或者農牧業有影響。 | 1.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雪災和防凍害準備工作; 2.交通、鐵路、電力、通信等部門應當進行道路、鐵路、線路巡查維護,做好道路清掃和積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駕駛人員小心駕駛,車輛應當採取防滑措施; 4.農牧區和種養殖業要儲備飼料,做好防雪災和防凍害準備;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壓的臨時搭建物。 |
| 12小時內降雪量將達6毫米以上,或者已達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續,可能對交通或者農牧業有影響。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落實防雪災和防凍害措施; 2.交通、鐵路、電力、通信等部門應當加強道路、鐵路、線路巡查維護,做好道路清掃和積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駕駛人員小心駕駛,車輛應當採取防滑措施; 4.農牧區和種養殖業要備足飼料,做好防雪災和防凍害準備;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壓的臨時搭建物。 |
| 6小時內降雪量將達1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續,可能或者已經對交通或者農牧業有較大影響。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雪災和防凍害的應急工作; 2.交通、鐵路、電力、通信等部門應當加強道路、鐵路、線路巡查維護,做好道路清掃和積雪融化工作; 3.減少不必要的戶外活動; 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壓的臨時搭建物,將戶外牲畜趕入棚圈餵養。 |
| 6小時內降雪量將達15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續,可能或者已經對交通或者農牧業有較大影響。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雪災和防凍害的應急和搶險工作; 2.必要時停課、停業(除特殊行業外); 3.必要時飛機暫停起降,火車暫停運行,高速公路暫時封閉; 4.做好牧區等救災救濟工作。 |
寒潮
預警信號圖示 | 預警標準 | 防禦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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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小時內最低氣溫將要下降8℃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4℃,陸地平均風力可達5級以上;或者已經下降8℃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4℃,平均風力達5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寒潮準備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 3.對熱帶作物、水產品採取一定的防護措施; 4.做好防風準備工作。 |
| 24小時內最低氣溫將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4℃,陸地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者已經下降10℃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4℃,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寒潮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照顧好老、弱、病人; 3.對牲畜、家禽和熱帶、亞熱帶水果及有關水產品、農作物等採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風工作。 |
| 24小時內最低氣溫將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0℃,陸地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者已經下降12℃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0℃,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寒潮應急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農業、水產業、畜牧業等要積極採取防霜凍、冰凍等防寒措施,儘量減少損失; 4.做好防風工作。 |
| 24小時內最低氣溫將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0℃,陸地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者已經下降16℃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0℃,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寒潮的應急和搶險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農業、水產業、畜牧業等要積極採取防霜凍、冰凍等防寒措施,儘量減少損失; 4.做好防風工作。 |
大風
預警信號圖示 | 預警標準 | 防禦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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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7級以上;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6~7級,或者陣風7~8級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大風工作; 2.關好門窗,加固圍板、棚架、廣告牌等易被風吹動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風影響的室外物品,遮蓋建築物資; 3.相關水域水上作業和過往船舶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如回港避風或者繞道航行等; 4.行人注意儘量少騎腳踏車,颳風時不要在廣告牌、臨時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5.有關部門和單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
| 12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9級以上;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8~9級,或者陣風9~10級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大風工作; 2.停止露天活動和高空等戶外危險作業,危險地帶人員和危房居民儘量轉到避風場所避風; 3.相關水域水上作業和過往船舶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加固港口設施,防止船舶走錨、擱淺和碰撞; 4.切斷戶外危險電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風影響的室外物品,遮蓋建築物資; 5.機場、高速公路等單位應當採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
| 6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1級以上;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10~11級,或者陣風11~12級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大風應急工作; 2.房屋抗風能力較弱的中國小校和單位應當停課、停業,人員減少外出; 3.相關水域水上作業和過往船舶應當回港避風,加固港口設施,防止船舶走錨、擱淺和碰撞; 4.切斷危險電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風影響的室外物品,遮蓋建築物資; 5.機場、鐵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單位應當採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
| 6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13級以上;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12級以上,或者陣風13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大風應急和搶險工作; 2.人員應當儘可能停留在防風安全的地方,不要隨意外出; 3.回港避風的船舶要視情況採取積極措施,妥善安排人員留守或者轉移到安全地帶; 4.切斷危險電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風影響的室外物品,遮蓋建築物資; 5.機場、鐵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單位應當採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
沙塵暴
沙塵暴預警信號分三級,分別以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預警信號圖示 | 預警標準 | 防禦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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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小時內可能出現沙塵暴天氣(能見度小於1000米),或者已經出現沙塵暴天氣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沙塵暴工作; 2.關好門窗,加固圍板、棚架、廣告牌等易被風吹動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風影響的室外物品,遮蓋建築物資,做好精密儀器的密封工作; 3.注意攜帶口罩、紗巾等防塵用品,以免沙塵對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損傷; 4.呼吸道疾病患者、對風沙較敏感人員不要到室外活動。 |
| 6小時內可能出現強沙塵暴天氣(能見度小於500米),或者已經出現強沙塵暴天氣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沙塵暴應急工作; 2.停止露天活動和高空、水上等戶外危險作業; 3.機場、鐵路、高速公路等單位做好交通安全的防護措施,駕駛人員注意沙塵暴變化,小心駕駛; 4.行人注意儘量少騎腳踏車,戶外人員應當戴好口罩、紗巾等防塵用品,注意交通安全。 |
| 6小時內可能出現特強沙塵暴天氣(能見度小於50米),或者已經出現特強沙塵暴天氣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沙塵暴應急搶險工作; 2.人員應當留在防風、防塵的地方,不要在戶外活動; 3.學校、幼稚園推遲上學或者放學,直至特強沙塵暴結束; 4.飛機暫停起降,火車暫停運行,高速公路暫時封閉。 |
高溫
高溫預警信號分三級,分別以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預警信號圖示 | 預警標準 | 防禦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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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防暑降溫準備工作; 2.午後儘量減少戶外活動; 3.對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溫指導; 4.高溫條件下作業和白天需要長時間進行戶外露天作業的人員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
| | 1.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落實防暑降溫保障措施; 2.儘量避免在高溫時段進行戶外活動,高溫條件下作業的人員應當縮短連續工作時間; 3.對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溫指導,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注意防範因用電量過高,以及電線、變壓器等電力負載過大而引發的火災。 |
| | 1.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採取防暑降溫應急措施; 2.停止戶外露天作業(除特殊行業外); 3.對老、弱、病、幼人群採取保護措施; 4.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特別注意防火。 |
乾旱
乾旱預警信號分二級,分別以橙色、紅色表示。乾旱指標等級劃分,以國家標準《氣象乾旱等級》(GB/T20481-2006)中的綜合氣象乾旱指數為標準。
預警信號圖示 | 預警標準 | 防禦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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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計未來一周綜合氣象乾旱指數達到重旱(氣象乾旱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縣(區)有40%以上的農作物受旱。 | 1.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防禦乾旱的應急工作; 2.有關部門啟用應急備用水源,調度轄區內一切可用水源,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飲水; 3.壓減城鎮供水指標,優先經濟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農業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產性高耗水及服務業用水,限制排放工業污水; 5.氣象部門適時進行人工增雨作業。 |
| 預計未來一周綜合氣象乾旱指數達到特旱(氣象乾旱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縣(區)有60%以上的農作物受旱。 | 1.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防禦乾旱的應急和救災工作; 2.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啟動遠距離調水等應急供水方案,採取提外水、打深井、車載送水等多種手段,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牲畜飲水; 3.限時或者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縮小或者階段性停止農業灌溉供水; 4.嚴禁非生產性高耗水及服務業用水,暫停排放工業污水; 5.氣象部門適時加大人工增雨作業力度。 |
雷電
雷電預警信號分三級,分別以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預警信號圖示 | 預警標準 | 防禦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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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小時內可能發生雷電活動,可能會造成雷電災害事故。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雷工作; 2.密切關注天氣,儘量避免戶外活動。 |
| 2小時內發生雷電活動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經受雷電活動影響,且可能持續,出現雷電災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較大。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落實防雷應急措施; 2.人員應當留在室內,並關好門窗; 3.戶外人員應當躲入有防雷設施的建築物或者汽車內; 4.切斷危險電源,不要在樹下、電桿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曠場地不要打傘,不要把農具、羽毛球拍、高爾夫球桿等扛在肩上。 |
| 2小時內發生雷電活動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經有強烈的雷電活動發生,且可能持續,出現雷電災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雷應急搶險工作; 2.人員應當儘量躲入有防雷設施的建築物或者汽車內,並關好門窗; 3.切勿接觸天線、水管、鐵絲網、金屬門窗、建築物外牆,遠離電線等帶電設備和其他類似金屬裝置; 4.儘量不要使用無防雷裝置或者防雷裝置不完備的電視、電話等電器; 5.密切注意雷電預警信息的發布。 |
冰雹
冰雹預警信號分二級,分別以橙色、紅色表示。
預警信號圖示 | 預警標準 | 防禦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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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冰雹的應急工作; 2.氣象部門做好人工防雹作業準備並擇機進行作業; 3.戶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暫避; 4.驅趕家禽、牲畜進入有頂蓬的場所,妥善保護易受冰雹襲擊的汽車等室外物品或者設備; 5.注意防禦冰雹天氣伴隨的雷電災害。 |
| | 1.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冰雹的應急和搶險工作; 2.氣象部門適時開展人工防雹作業; 3.戶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暫避; 4.驅趕家禽、牲畜進入有頂蓬的場所,妥善保護易受冰雹襲擊的汽車等室外物品或者設備; 5.注意防禦冰雹天氣伴隨的雷電災害。 |
大霧
大霧預警信號分三級,分別以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預警信號圖示 | 預警標準 | 防禦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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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50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500米、大於等於200米的霧並將持續。 | 1.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防霧準備工作; 2.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等單位加強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駕駛人員注意霧的變化,小心駕駛; 4.戶外活動注意安全。 |
| 6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20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200米、大於等於50米的霧並將持續。 | 1.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防霧工作; 2.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等單位加強調度指揮; 3.駕駛人員必須嚴格控制車、船的行進速度; 4.減少戶外活動。 |
| 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5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50米的霧並將持續。 | 1.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防霧應急工作; 2.有關單位按照行業規定適時採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如機場暫停飛機起降,高速公路暫時封閉,輪渡暫時停航等; 3.駕駛人員根據霧天行駛規定,採取霧天預防措施,根據環境條件採取合理行駛方式,並儘快尋找安全停放區域停靠; 4.不要進行戶外活動。 |
霾
霾預警信號分二級,分別以黃色、橙色表示。
預警信號圖示 | 預警標準 | 防禦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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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3000米的霾,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續。 | 1.駕駛人員小心駕駛; 2.因空氣品質明顯降低,人員需適當防護; 3.呼吸道疾病患者儘量減少外出,外出時可帶上口罩。 |
| 6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2000米的霾,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續。 | 1.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等單位加強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2.駕駛人員謹慎駕駛; 3.空氣品質差,人員需適當防護; 4.人員減少戶外活動,呼吸道疾病患者儘量避免外出,外出時可帶上口罩。 |
霜凍預警
霜凍預警信號分三級,分別以藍色、黃色、橙色表示。
預警信號圖示 | 預警標準 | 防禦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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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小時內地面最低溫度將要下降到0℃以下,對農業將產生影響,或者已經降到0℃以下,對農業已經產生影響,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農林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霜凍準備工作; 2.對農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業育種要採取一定的防護措施; 3.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戶要關注當地霜凍預警信息,以便採取措施加強防護。 |
| 24小時內地面最低溫度將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對農業將產生嚴重影響,或者已經降到零下3℃以下,對農業已經產生嚴重影響,並可能持續。 | 1.政府及農林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霜凍應急工作; 2.農村基層組織要廣泛發動民眾,防災抗災; 3.對農作物、林業育種要積極採取田間灌溉等防霜凍、冰凍措施,儘量減少損失; 4.對蔬菜、花卉、瓜果要採取覆蓋、噴灑防凍液等措施,減輕凍害。 |
| 24小時內地面最低溫度將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對農業將產生嚴重影響,或者已經降到零下5℃以下,對農業已經產生嚴重影響,並將持續。 | 1.政府及農林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霜凍應急工作; 2.農村基層組織要廣泛發動民眾,防災抗災; 3.對農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業育種要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儘量減少損失。 |
道路結冰
道路結冰預警信號分三級,分別以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預警信號圖示 | 預警標準 | 防禦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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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路表溫度低於0℃,出現降水,12小時內可能出現對交通有影響的道路結冰。 | 1.交通、公安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做好道路結冰應對準備工作; 2.駕駛人員應當注意路況,安全行駛; 3.行人外出儘量少騎腳踏車,注意防滑。 |
| 當路表溫度低於0℃,出現降水,6小時內可能出現對交通有較大影響的道路結冰。 | 1.交通、公安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做好道路結冰應急工作; 2.駕駛人員必須採取防滑措施,聽從指揮,慢速行駛; 3.行人出門注意防滑。 |
| 當路表溫度低於0℃,出現降水,2小時內可能出現或者已經出現對交通有很大影響的道路結冰。 | 1.交通、公安等部門做好道路結冰應急和搶險工作; 2.交通、公安等部門注意指揮和疏導行駛車輛,必要時關閉結冰道路交通; 3.人員儘量減少外出。 |
應急回響事例
氣象災害預警
2023年07月06日11時,河北省氣象台繼續發布高溫紅色預警信號:預計今天下午,除張家口、承德北部、保定西北部和沿海地區外,全省大部分地區最高氣溫可達37~39℃,局地可達40~43℃。河北啟動重大氣象災害(高溫)Ⅲ級應急回響。
2023年11月5日,據黑龍江氣象部門預測,未來48小時,雙鴨山市自西向東將有一次大暴雪天氣過程,局地可能發生特大暴雪;預計過程累計降水量約為30—50毫米,最大積雪深度可達20—40厘米。降雪同時伴有5—6級大風,陣風7—8級,雪後有6—8℃降溫,部分路段會發生雪阻。經綜合分析研判,雙鴨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決定於11月5日23時至11月7日23時啟動重大氣象災害(暴雪)Ⅱ級應急回響,在全市範圍內實行“五停”措施(即: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
2024年2月20日,鑒於此次大範圍雨雪冰凍過程影響範圍廣、雨雪相態複雜、凍雨面積大,當前正值春運返程出行高峰期,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風險較高,應急管理部於2月20日12時針對安徽、河南、湖北啟動低溫雨雪冰凍災害四級應急回響。
公共疫情防控
2020年1月20日、21日,針對當前嚴峻形勢,黑龍江省委、省政府將疫情防控工作擺上極其重要的位置,堅持主要領導統籌推進,資金、人員優先保障,政府社會協同發力。面對疫情,建立健全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啟動了二級回響機制。
自2021年12月5日以來,浙江寧波、紹興和杭州三地出現本土疫情。為遏制疫情擴散和蔓延,該省多地加強管控措施,截至9日,寧波市,紹興市上虞區、越城區等地疫情防控已提升至Ⅰ級應急回響。
交通突發事件
2023年12月18日23時59分,甘肅臨夏州積石山縣發生6.2級地震。交通運輸部李小鵬部長立即作出指導和工作部署,19日7時,交通運輸部按程式啟動Ⅱ級應急回響,派員參與國務院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工作。
2024年2月18日,截至今晨7點,甘肅省高速公路敦煌、酒泉、張掖、武威部分路段小雪,蘭州、白銀部分路段大風沙塵,其餘路段天氣陰或多雲。甘肅省交通運輸廳應急領導小組已啟動甘新交界公路交通突發事件Ⅲ級應急回響。
救災應急回響
2023年12月18日23時59分,甘肅臨夏州積石山縣(北緯35.70度,東經102.79度)發生6.2級地震,震源深度10公里。地震發生後,在8小時內,國家地震應急回響和救災應急回響發生了一次重要變化。截至12月19日8時47分,地震共造成105人死亡,186人受傷,房屋損毀4782間。此外,本次地震造成青海省11人死亡、140人受傷。從本次地震死亡人數來看,屬於地震災害分級第二級中“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的”重大地震災害,因此可以啟動Ⅱ級回響。”國家將甘肅積石山縣6.2級地震應急回響提升至二級,屬於“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在我國地震災害的四個應對級別中,僅次於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鑒於甘肅臨夏州積石山縣地震災情嚴重,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管理部將國家地震應急回響提升至二級,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急管理部將國家救災應急回響提升至三級,意味著積石山縣地震災害和由此造成的危害程度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