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應急回響工作規程

《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應急回響工作規程》是為進一步規範水旱災害防禦應急回響工作程式和應急回響行動,保證水旱災害防禦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進行特制定的規程。由水利部於2022年4月16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應急回響工作規程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6日
  • 發布單位:水利部
印發信息,規程全文,

印發信息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應急回響工作規程的通知
水防〔2022〕171號
部機關有關司局,各流域管理機構,部直屬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應急回響工作規程》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2年4月16日

規程全文

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應急回響工作規程
目 錄
1.總則............................................... 1
1.1編制目的...................................... 1
1.2編制依據...................................... 1
1.3適用範圍...................................... 1
1.4防禦目標...................................... 2
1.5防禦原則...................................... 2
2.組織指揮與工作體系................................. 3
2.1水利部........................................ 3
2.2流域管理機構.................................. 8
2.3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8
2.4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 8
3.監測預報預警....................................... 8
3.1監測.......................................... 8
3.2預報.......................................... 9
3.3預警......................................... 10
3.3.1洪水預警................................. 10
3.3.2山洪災害預警............................. 11
3.3.3乾旱預警................................. 11
3.3.4泥沙預警................................. 12
3.3.5鹹潮預警................................. 12
4.應急回響.......................................... 12
4.1洪水防禦..................................... 13
4.1.1洪水防禦Ⅳ級應急回響..................... 13
4.1.1.1啟動條件與程式....................... 13
4.1.1.2洪水防禦Ⅳ級應急回響行動............. 14
4.1.1.3回響終止............................. 19
4.1.2洪水防禦Ⅲ級應急回響..................... 19
4.1.2.1啟動條件與程式....................... 19
4.1.2.2洪水防禦Ⅲ級應急回響行動............. 20
4.1.2.3回響終止............................. 24
4.1.3洪水防禦Ⅱ級應急回響..................... 25
4.1.3.1啟動條件與程式....................... 25
4.1.3.2洪水防禦Ⅱ級應急回響行動............. 25
4.1.3.3回響終止............................. 31
4.1.4洪水防禦I級應急回響..................... 31
4.1.4.1啟動條件與程式....................... 31
4.1.4.2洪水防禦I級應急回響行動............. 31
4.1.4.3回響終止............................. 37
4.2乾旱防禦..................................... 37
4.2.1乾旱防禦Ⅳ級應急回響..................... 37
4.2.1.1啟動條件與程式....................... 37
4.2.1.2乾旱防禦Ⅳ級應急回響行動............. 38
4.2.1.3回響終止............................. 41
4.2.2乾旱防禦Ⅲ級應急回響..................... 41
4.2.2.1啟動條件與程式....................... 41
4.2.2.2乾旱防禦Ⅲ級應急回響行動............. 41
4.2.2.3回響終止............................. 45
4.2.3乾旱防禦Ⅱ級應急回響..................... 45
4.2.3.1啟動條件與程式....................... 45
4.2.3.2乾旱防禦Ⅱ級應急回響行動............. 45
4.2.3.3回響終止............................. 49
4.2.4乾旱防禦I級應急回響..................... 49
4.2.4.1啟動條件與程式....................... 49
4.2.4.2乾旱防禦I級應急回響行動............. 50
4.2.4.3回響終止............................. 53
5.善後工作.......................................... 53
5.1應急回響執行................................. 53
5.2水旱災害事件調查............................. 54
5.2.1洪水調查機制............................. 54
5.2.2旱災調查機制............................. 54
5.3水利救災資金下達............................. 55
5.4水毀工程修復................................. 55
5.5蓄滯洪區補償................................. 55
5.6水旱災害防禦工作評價......................... 56
6.附則.............................................. 56
附屬檔案1 大江大河幹流重要控制站名錄
附屬檔案2 主要河流重要控制站名錄
附屬檔案3 水利部洪水防禦工作組、專家組工作機制
附屬檔案4 水庫(水電站)工程險情報表
附屬檔案5 堤防(河道)工程險情報表
附屬檔案6 水閘(泵站)工程險情報表
附屬檔案7 堰塞湖險情報表
附屬檔案8 蓄滯洪區運用情況報表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水旱災害防禦應急回響工作程式和應急回響行動,保證水旱災害防禦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進行,特制定本規程。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8)《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9)《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11)《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3)《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14)《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15)其他法律法規和檔案
1.3適用範圍
本規程適用於全國範圍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災害、颱風暴潮災害、山洪災害、乾旱災害、鹹潮以及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4防禦目標
1.4.1總目標: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終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
1.4.2防洪目標:人員不傷亡、水庫不垮壩、重要堤防不決口、重要基礎設施不受衝擊。
1.4.3抗旱目標:確保城鄉供水安全。
1.5防禦原則
1.5.1堅持“兩個堅持、三個轉變”防災減災救災理念,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減輕水旱災害風險,全面提升水旱災害防禦能力。
1.5.2堅持系統防禦。以流域為單元,全面分析和把握不同流域水旱災害防禦特點和規律,通盤考慮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有針對性地做好防禦工作。
1.5.3堅持統籌防禦。實現流域區域統籌、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做到關口前移,密切關注和及時應對水旱災害風險。
1.5.4堅持科學防禦。將預報、預警、預演、預案“四預”機制貫穿水旱災害防禦全過程,科學調度運用流域水工程體系,充分發揮水工程防汛抗旱減災效益。
1.5.5堅持安全防禦。依法依規、有力有效防禦,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水利工程安全,確保重要基礎設施安全,確保城鄉供水安全。2.組織指揮與工作體系
2.1水利部
依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水利部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開展水情旱情監測預警預報、水工程調度、日常檢查、宣傳教育,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發布水情旱情。建立水旱災害防禦指揮會商機制,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成員單位由水利部相關司局和單位組成。
成員單位包括:辦公廳、規計司、政法司、財務司、人事司、水資源司、全國節水辦、建設司、運管司、河湖司、水保司、農水水電司、移民司、監督司、防禦司、水文司、三峽司、南水北調司、調水司、國科司,南水北調集團,信息中心、機關服務局、水規總院、中國水科院、宣教中心、水利報社、建安中心、南京水科院。
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防禦司:承擔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日常工作。向部長或分管副部長提出指揮、調度、決策和Ⅰ~Ⅲ級應急回響啟動、終止建議。根據部長或分管副部長安排,召集有關成員單位參加會商研判等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編制抗禦旱災預案。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洪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協調指導山洪災害防禦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等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水情旱情信息報送和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全國水庫蓄水和乾旱影響評估工作。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災害防禦調度演練。組織協調指導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禦物資的儲備與管理、水旱災害防禦信息化建設和全國洪水風險圖編制運用工作,負責提出水利救災資金安排的建議。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做好工作組和專家組的管理和保障。負責應急期間水旱災害防禦新聞宣傳工作。
辦公廳:負責部內協調和部外聯繫。做好貫徹落實領導同志對水旱災害防禦工作要求的部內督辦。組織協調指導日常水旱災害防禦新聞宣傳和政務信息報送工作,必要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和新聞媒體通氣會,向社會發布水旱災害防禦信息。
規計司:組織編制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規劃。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重大水利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等。
政法司:組織指導妨礙行洪的水行政執法。調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水事糾紛。
財務司:負責水旱災害防禦經費預算申報和經費下達。
人事司:指導水旱災害防禦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機構改革水旱災害防禦方面有關工作。管理水旱災害防禦表彰獎勵工作。
水資源司: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工作。
全國節水辦:指導擬定嚴重乾旱情況下的水資源節約措施。
建設司:指導大江大河乾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包括蓄滯洪區在內的水利工程建設及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運管司: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指導蓄滯洪區堤防、水閘等工程的運行管理工作。指導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按職責分工,負責水庫垮壩、堤防決口等事件調查工作。
河湖司: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工作。指導監督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和活動管理工作。
水保司:指導淤地壩安全度汛工作。
農水水電司:指導灌區和農村供水工程抗旱應急供水調度及因災損毀修復。指導小水電站出險處置。
移民司:組織制定防洪調度臨時淹沒補償機制和政策。
監督司: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禦領域專項監督檢查。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按職責分工,負責水庫垮壩、堤防決口等事件調查工作。
水文司:組織指導水文監測和水文情報預報工作,組織指導國家防汛抗旱防颱風的水文及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全國江河湖泊及重要水庫的雨情、水情、汛情以及重點區域的旱情預測預報。
三峽司:指導監督三峽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南水北調司:指導監督南水北調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調水司:組織指導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工作。負責指導水資源調度方案和年度調度計畫編制、執行,以及與水旱災害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相關工作的銜接。
國科司:協調國際河流水旱災害防禦涉外事務。組織開展水旱災害防禦科技研究和推廣、水旱災害防禦技術標準制修訂工作。
南水北調集團:負責所屬南水北調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編制相關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信息中心:組織實施水文情報預報工作。承擔國家防汛抗旱防颱風的水文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監測、預警和全國江河湖泊、重要水庫的雨情、水情、汛情及重點區域的旱情分析預報,承擔國家防汛抗旱防颱風會商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按規定發布全國江河實時水情信息和預報信息。
機關服務局:做好汛期值班期間會商會議服務、值守人員的生活服務、緊急檔案印刷遞送等後勤保障工作。
水規總院:承擔水旱災害防禦相關戰略研究與技術支撐。承擔有關水旱災害防禦技術研究,參與重要江河湖泊洪水調度和應急調度方案預案的研究和重大險情處置方案的制定。
中國水科院:承擔有關水旱災害防禦技術研究,參與相關規劃方案預案的研究,參與重大水旱災害應急分析工作,參與重大險情處置方案的制定和災後調查評估工作,參與水旱災害防禦信息化建設專業模型軟體開發和遙感數據資源建設工作,承擔全國山洪災害防治和洪水風險圖編制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全國山洪災害風險預警工作,承擔水旱災害防禦公報編制工作。
宣教中心:承擔水旱災害防禦新聞宣傳及教育科普工作,組織水利政務新媒體開展宣傳報導和輿情監測,收集歸檔重大水旱災害防禦事件圖片和影像資料。
水利報社:承擔水旱災害防禦宣傳報導和防災減災知識科普等工作,充分利用融媒體平台做好正面宣傳及輿論引導。根據工作需要,負責收集整理水利報社採集的水利部會商、重大水旱災害防禦事件的文字及影像資料。
建安中心:受部委託,承擔與水旱災害防禦有關的現場調查、技術支持等具體工作。
南京水科院:開展應對氣候變化水旱災害及水工程安全風險防控研究工作,參與相關方案預案的研究和重大險情處置方案的制定,承辦水庫大壩、重要水閘安全監測工作。
有關成員單位根據會商決定,嚴格執行指揮命令。必要時派工作組或專家組指導協助開展水旱災害防禦處置。
2.2流域管理機構
流域管理機構承擔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組織開展流域內雨水情監測預報預警,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工程,提供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流域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旱災害防禦工作。做好流域汛情、旱情和水工程調度、工作動態等信息報送工作。負責編制與完善流域水情預警發布管理辦法及江河洪水編號規定、洪水劃分規定等技術標準。
2.3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下同)負責轄區內水旱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組織開展轄區內雨水情監測預報預警,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工程,提供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做好轄區內汛情、旱情和水工程調度、工作動態等信息報送工作。
2.4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負責工程監測、調度、巡查及險情報告、險情先期處置等工作。3.監測預報預警
3.1監測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雨情、水情、汛情(凌情)、旱情、鹹情和工情的監測和報送。
監測內容包括水文信息、工程信息、洪澇災情信息及旱情信息,其中水文信息包括降水量、蒸發量、水位、流量、泥沙、墒情、冰情、風暴潮、鹹潮等;工程信息包括水庫、堤防、水閘、泵站、引調水等水利工程運行情況、出險情況及處置情況;洪澇災害信息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影響範圍、受災人口以及農作物和水利工程設施等方面的損失;旱情信息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應開展應急監測,做好以測補報。
監測信息的報送應及時、全面、準確。當江河發生洪水或工程出現險情時,水文部門及各級工程管理單位應及時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加強與氣象、農業、應急、海洋、自然資源、能源等部門的信息共享。
3.2預報
水利部負責組織實施全國重要江河、湖泊、重點水庫的雨情、水情、汛情以及重點區域旱情的預測預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所轄流域內重要江河、湖泊、重點水庫的雨情、水情、泥沙、汛情以及重點區域旱情、鹹情的預測預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江河湖泊及水庫的雨情、水情、泥沙、汛情及重點區域旱情、鹹情的預測預報。
洪水預報以流域為單元,緊扣“降雨-產流-匯流-演進”預報環節,加強氣象水文、預報調度耦合,建立短期、中期、長期相結合的預報模式。旱情預報以流域為單元,綜合分析不同預見期下的氣候形勢、來水變化、水庫蓄水情況、流域沿岸用水需求等。泥沙預報以重要河段為單元,綜合分析場次洪水的洪水總量、輸沙總量等。鹹情預報以區域或河段為單元,綜合考慮江河流量、河口潮汐動力規律、河口風向風力等因素,結合區域供水管理需求,預報分析受影響區主要取水口不同預見期的取淡幾率或含氯度,並繪製受影響區域的最大鹹界圖。預報應保證時效性、準確性。預報成果發布應嚴格履行審核、簽發程式,建立完善分級製作、發布和共享機制,加強與氣象、農業、應急、海洋等部門的信息共享。
3.3預警
主要包括洪水預警、山洪災害預警、乾旱預警、泥沙預警和鹹潮預警。
3.3.1洪水預警
洪水預警等級由低至高依次分為洪水藍色預警、洪水黃色預警、洪水橙色預警、洪水紅色預警。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指導洪水預警發布工作。
江河洪水監測和預報預警信息由水文部門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全國涉及多流域(片)的預警發布工作由水利部信息中心負責,流域(片)內涉及2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警發布工作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水文部門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預警發布工作由省級水文部門負責。加強預警信息推送的時效性和精準性,暢通預警信息“最後一公里”,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通過通知、工作簡訊、“點對點”電話等方式直達洪水防禦工作一線,通過電視、廣播、網站、微信公眾號、山洪災害預警系統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實現預警發布全覆蓋。
各級水文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應同時通過水情預警匯集平台及時匯交同級、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機構。
3.3.2山洪災害預警
根據預測預報結果,水利部會同相關部門製作發布全國山洪災害風險預警,並及時將各等級預警信息通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重要預警信息在中央媒體發布。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山洪災害風險預警工作,應加強與氣象、自然資源等部門的聯繫,強化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按有關規定及時發布轄區內山洪災害風險預警。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山洪災害實時監測預警,並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危險區民眾預警。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民眾預警,以便快速轉移。
3.3.3乾旱預警
乾旱預警等級由低至高依次分為乾旱藍色預警、乾旱黃色預警、乾旱橙色預警、乾旱紅色預警。預警發布方式同3.3.1洪水預警。
3.3.4泥沙預警
泥沙預警以行業內預警為主,等級由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受影響水工程或河道現狀設定不同層級、不同指標。預警信息由預報責任部門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抄送相關水工程或河道管理單位。
3.3.5鹹潮預警
鹹潮預警以行業內預警為主,等級由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影響區域取水口分布設定不同層級、不同指標。預警信息由預報責任部門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抄送相關部門和單位。4.應急回響
根據預報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水旱災害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發展程度、發展趨勢、影響範圍等因素,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應急回響分洪水防禦、乾旱防禦兩種類型,啟動和終止時針對具體流域和區域,級別分別從低到高分為四級: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
特殊情況下,可根據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險情及次生災害危害程度等綜合研判,適當調整應急回響級別。
水利部啟動洪水、乾旱防禦應急回響時,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啟動相應等級應急回響,共同做好防禦工作。
4.1洪水防禦
4.1.1洪水防禦Ⅳ級應急回響
4.1.1.1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啟動洪水防禦Ⅳ級應急回響:
(1)綜合考慮氣象暴雨(或颱風)預警,預報將發生較強降雨過程,可能引發較大範圍中小河流洪水;
(2)預報大江大河幹流重要控制站(見附屬檔案1,下同)可能發生超警洪水或編號洪水;
(3)預報有2條及以上主要河流重要控制站(見附屬檔案2,下同)可能發生超警洪水,且涉及2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
(4)大江大河幹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出現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險情;
(5)中型水庫(含水電站,下同)出現可能危及水庫安全的險情或發生超設計水位情況;
(6)小型水庫發生可能危及水庫安全的險情,可能威脅周邊城鎮、下游重要基礎設施、人員安全等;
(7)全國山洪災害風險預警中單個片區有20個縣區風險預警級別達橙色及以上或發生較大山洪災害;
(8)預報省級調度的國家蓄滯洪區需啟用;
(9)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現險情需要啟動洪水防禦Ⅳ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根據汛情發展變化,當出現符合洪水防禦Ⅳ級應急回響條件的事件時,由防禦司司長決定啟動洪水防禦Ⅳ級應急回響。4.1.1.2洪水防禦Ⅳ級應急回響行動
1.會商機制
防禦司司長主持會商會,對防汛工作作出部署,並將情況報分管副部長,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會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參加會商。
回響期內,根據汛情發展變化,受防禦司司長委託,可由防禦司負責同志主持,並將情況報分管副部長。
2.檔案下發和上報機制
根據會商意見,水利部向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單位發出通知,通報關於啟動洪水防禦Ⅳ級應急回響的命令及有關洪水防禦等情況,對做好相應的汛情預測預報預警、水工程調度、山洪災害防禦、堤防巡查和搶險技術支撐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防辦)。
水利部以《水旱災害防禦信息》等形式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回響啟動信息。
3.調度指揮機制
(1)防禦司會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調度許可權做好水工程調度,每日及時了解掌握相關汛情和工情,指導各地做好洪水防禦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匯總報告分管副部長。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調度的重要水庫、水閘等,防禦司和流域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和指導,及時了解下步調度安排。
(2)必要時,防禦司商流域管理機構對重要江河洪水進行調度,採取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視頻連線方式,會商調度方案,視情將意見通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3)當達到國家蓄滯洪區啟用條件時,必須按規定做好各項運用準備工作;調度命令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調令,及時啟用蓄滯洪區。由地方調度運用的蓄滯洪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水利部(防禦司)和流域管理機構報告啟用情況。
(4)汛期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洪水場次或按旬統計水庫防洪效益。
4.工作組和專家組派出機制
根據需要於應急回響啟動後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相關工作要求見附屬檔案3)赴一線,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洪水防禦工作。
5.預測預報機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啟動24小時值班值守,及時分析天氣形勢並結合雨水情發展態勢,做好雨情、水情的預測預報,加強與氣象部門聯合會商,每日至少製作發布雨水情預報1次,每日至少提供2次(8時、20時)重要測站監測信息,情況緊急時根據需求加密測報。
6.洪水預警發布機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規定及時向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單位通報洪水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文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分別向相關部門、單位通報洪水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
(2)防禦司及時將洪水預警信息通報國家防辦,提請做好抗洪搶險、險情處置、民眾轉移避險等工作。
(3)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職責分工和本地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將洪水預警信息通過通知、工作簡訊、“點對點”電話等方式直達洪水防禦工作一線,通過電視、廣播、網站、微信公眾號、山洪災害預警系統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提醒洪水防禦一線工作人員立即採取防禦措施,受影響區域內社會公眾及時做好防災避險。
7.信息報送機制
(1)防禦司值班人員收到水庫、堤防等水工程險情信息報告,必須向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核實清楚,準確了解出險時間、出險位置、影響範圍、險情處置、發展趨勢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根據需要及時編髮水旱災害防禦信息。
(2)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每日向水利部報送值班信息和工作開展情況。
(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突發汛情險情和重要工作部署等。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每日向水利部和相應流域管理機構報送值班信息和工作開展情況。
突發險情報告分為首報和續報,原則上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時,可以採用電話或其他形式報告,並以書面形式及時補報。當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暫時無法提供完整信息時,應將已掌握的準確信息先行報送(不同類別險情報表見附屬檔案4~7,蓄滯洪區運用情況報表見附屬檔案8)。
突發險情的首報是指確認險情災情已經發生,在第一時間將所掌握的有關情況向上一級水旱災害防禦部門報告。
續報是指在突發險情發展過程中,根據險情發展及搶險救災的變化情況,對報告事件的補充報告。續報內容應按報表要求分類上報,並附險情、災情圖片。續報應延續至險情排除、災情穩定或結束。
8.宣傳報導和信息發布機制
防禦司起草新聞通稿和重要汛情通報,適時反映實時汛情和防禦工作部署、成效。
辦公廳組織指導相關司局、單位開展宣傳報導,通過水利部網站發布新聞通稿和相關流域、地區的洪水防禦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據統一部署,協調中央主要媒體和重要社會媒體,發布新聞通稿,組織水利政務新媒體開展宣傳報導,做好輿情監測,及時反饋重大情況。
水利報社編髮稿件並深入一線做好宣傳報導,利用融媒體平台進行宣傳報導,發揮好專業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
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各自應急回響機制要求,積極主動做好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有效引導輿論;根據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審核、接受採訪等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統籌安排信息發布和接受採訪相關事宜,統一發布內容和答問口徑,規範語言文字表述,及時、客觀、真實反映汛情和防禦工作情況。
9.搶險技術支撐及對外聯絡機制
(1)水利部根據工作需要和地方請求,按照險情類別調集本行業人員技術力量,協助指導地方開展險情處置。
(2)水利行業勘測、設計、科研等單位做好搶險技術支撐準備。水規總院、中國水科院、南京水科院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參加防汛會商,演示險情分析結論等。
(3)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專家應保持聯絡暢通,隨時提供技術諮詢和支撐。
(4)流域管理機構應及時將直管工程險情通報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提請做好抗洪搶險、險情處置、民眾轉移避險等工作。
(5)地方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派出專家組和工作組,了解掌握情況,加強工程巡查,做好險情處置技術支撐。4.1.1.3回響終止
視汛情變化,由防禦司司長決定終止洪水防禦Ⅳ級應急回響。
4.1.2洪水防禦Ⅲ級應急回響
4.1.2.1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啟動洪水防禦Ⅲ級應急回響:
(1)綜合考慮氣象暴雨(或颱風)預警,預報將發生強降雨過程,可能引發大範圍中小河流洪水;
(2)預報大江大河幹流重要控制站可能發生超保洪水;
(3)預報2條及以上主要河流重要控制站可能發生超保洪水,且涉及2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
(4)預報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可能發生流域性較大洪水;
(5)大江大河幹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現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險情;
(6)大中型水庫出現可能危及水庫安全的嚴重險情或發生超校核水位情況;
(7)小型水庫發生漫壩或垮壩,可能嚴重威脅周邊城鎮、下游重要基礎設施、人員安全等;
(8)河流發生Ⅱ級風險堰塞湖;
(9)全國山洪災害風險預警中單個片區有20個縣區風險預警級別達紅色或發生重大山洪災害;
(10)預報流域防總調度的國家蓄滯洪區需啟用;
(11)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現險情需要啟動洪水防禦Ⅲ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根據汛情發展變化,當出現符合洪水防禦Ⅲ級應急回響條件的事件時,防禦司提出啟動洪水防禦Ⅲ級應急回響建議,報分管副部長批准;遇緊急情況,由防禦司司長決定。4.1.2.2洪水防禦Ⅲ級應急回響行動
1.會商機制
水利部分管副部長主持會商會,對防汛工作作出部署,並將情況報部長,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會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參加會商。
回響期內,根據汛情發展變化,受分管副部長委託,可由防禦司司長主持,並將情況報部長、分管副部長。
2.檔案下發和上報機制
根據會商意見,水利部向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單位發出通知,通報關於啟動洪水防禦Ⅲ級應急回響的命令及有關洪水防禦等情況,對做好相應的汛情預測預報預警、水工程調度、山洪災害防禦、堤防巡查和搶險技術支撐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國家防辦。
水利部以《水旱災害防禦信息》《水利部值班信息》等形式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回響啟動信息。
3.調度指揮機制
(1)防禦司會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調度許可權做好水工程調度,每日將相關汛情及洪水防禦工作等情況及時匯總報告部長、分管副部長。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調度的重要水庫、水閘等,防禦司和流域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和指導,及時了解下步調度安排。
(2)防禦司商流域管理機構對重要江河洪水進行調度,必要時防禦司司長或分管副部長與流域管理機構和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視頻連線,會商調度方案,視情將意見通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3)當達到國家蓄滯洪區啟用條件時,必須按規定做好各項運用準備工作;調度命令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調令,及時啟用蓄滯洪區。由地方調度運用的蓄滯洪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水利部(防禦司)和流域管理機構報告啟用情況;由流域防總調度運用的,流域管理機構應及時報告水利部(防禦司)。
(4)汛期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洪水場次或按旬統計水庫防洪效益。
4.工作組和專家組派出機制
根據需要於應急回響啟動後18小時內,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相關工作要求見附屬檔案3)赴一線,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洪水防禦工作。
5.預測預報機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啟動24小時值班值守,及時分析天氣形勢並結合雨水情發展態勢,做好雨情、水情的預測預報,加密與氣象部門聯合會商,每日至少製作發布雨水情預報1次,每日至少提供3次(8時、14時、20時)重要測站監測信息,情況緊急時根據需求加密測報。
6.洪水預警發布機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規定及時向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單位通報洪水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文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分別向相關部門、單位通報洪水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
(2)防禦司及時將洪水預警信息通報國家防辦,提請做好抗洪搶險、險情處置、民眾轉移避險等工作。
(3)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職責分工和本地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將洪水預警信息通過通知、工作簡訊、“點對點”電話等方式直達洪水防禦工作一線,通過電視、廣播、網站、微信公眾號、山洪災害預警系統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提醒洪水防禦一線工作人員立即採取防禦措施,受影響區域內社會公眾及時做好防災避險。
7.信息報送機制
(1)防禦司值班人員收到水庫、堤防等水工程險情信息報告,必須向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核實清楚,準確了解出險時間、出險位置、影響範圍、險情處置、發展趨勢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應及時編髮水旱災害防禦信息。持續跟蹤險情處置進展,及時將最新情況向部長、分管副部長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續報。
(2)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每日向水利部報送值班信息和工作開展情況。
(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突發汛情險情和重大工作部署等。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每日向水利部和相應流域管理機構報送值班信息和工作開展情況。
發生突發重大險情時,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汛情險情發生後1小時內報告(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水利部(防禦司),並抄報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持續跟蹤險情處置進展,每日向水利部和相應流域管理機構進行續報,延續至險情排除、災情穩定或結束。
8.宣傳報導和信息發布機制
防禦司起草新聞通稿和重要汛情通報,及時反映實時汛情和防禦工作部署、成效。
辦公廳組織指導相關司局、單位開展宣傳報導,通過水利部網站及時發布新聞通稿和相關流域、地區的洪水防禦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據統一部署,協調中央主要媒體和重要社會媒體,發布新聞通稿,組織水利政務新媒體開展宣傳報導,根據需要邀請媒體記者參加會商,做好輿情監測,及時反饋重大情況。
水利報社派出記者赴一線開展採訪報導,利用融媒體平台進行宣傳報導,發揮好專業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
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各自應急回響機制要求,積極主動做好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有效引導輿論;根據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審核、接受採訪等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統籌安排信息發布和接受採訪相關事宜,統一發布內容和答問口徑,規範語言文字表述,及時、客觀、真實反映汛情和防禦工作情況。
9.搶險技術支撐及對外聯絡機制
(1)水利部根據工作需要和地方請求,按照險情類別調集本行業人員技術力量,協助指導地方開展險情處置。
(2)水利行業勘測、設計、科研等單位做好搶險技術支撐準備。水規總院、中國水科院、南京水科院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參加防汛會商,演示險情分析結論等。
(3)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專家應保持聯絡暢通,隨時提供技術諮詢和支撐。
(4)流域管理機構應及時將直管工程險情通報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提請做好抗洪搶險、險情處置、民眾轉移避險等工作。
(5)地方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派出專家組和工作組,了解掌握情況,加強工程巡查,做好險情處置技術支撐。4.1.2.3回響終止
視汛情變化,由防禦司適時提出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的請示,報分管副部長同意後宣布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4.1.3洪水防禦Ⅱ級應急回響
4.1.3.1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啟動洪水防禦Ⅱ級應急回響:
(1)綜合考慮氣象暴雨(或颱風)預警及當前雨水情,預報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可能發生流域性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幹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3)中型水庫發生垮壩,可能威脅周邊城鎮、下游重要基礎設施、人員安全等;
(4)河流發生Ⅰ級風險堰塞湖,或發生跨省且Ⅱ級風險堰塞湖;
(5)發生特別重大山洪災害;
(6)預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調度的國家蓄滯洪區需啟用;
(7)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現險情需要啟動洪水防禦Ⅱ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根據汛情發展變化,當出現符合洪水防禦Ⅱ級應急回響條件的事件時,防禦司提出啟動洪水防禦Ⅱ級應急回響建議,報部長或分管副部長批准;遇緊急情況,由分管副部長決定。4.1.3.2洪水防禦Ⅱ級應急回響行動
1.會商機制
水利部部長或分管副部長主持會商會,對防汛工作作出部署,並將分管副部長會商情況報部長,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參加會商。
回響期內,根據汛情發展變化,受部長或分管副部長委託,可由防禦司司長主持,並將情況報部長、分管副部長。
2.檔案下發和上報機制
根據會商意見,水利部向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單位發出通知,通報關於啟動洪水防禦Ⅱ級應急回響的命令及有關洪水防禦等情況,對做好相應的汛情預測預報預警、水工程調度、山洪災害防禦、堤防巡查和搶險技術支撐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國家防辦。
水利部以《水旱災害防禦信息》《水利部值班信息》等形式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回響啟動信息。
3.調度指揮機制
(1)防禦司會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調度許可權做好水工程調度,每日將相關汛情及洪水防禦工作等情況及時匯總報告部長、分管副部長。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調度的重要水庫、水閘等,防禦司和流域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和指導,及時了解下步調度安排。
(2)水利部商流域管理機構對重要江河洪水進行調度,必要時部長或分管副部長與流域管理機構和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視頻連線,會商調度方案,視情將意見通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視情將重要水工程調度情況報國家防辦。
(3)當達到國家蓄滯洪區啟用條件時,必須按規定做好各項運用準備工作;調度命令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調令,及時啟用蓄滯洪區。由地方調度運用的蓄滯洪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水利部(防禦司)和流域管理機構報告啟用情況;由流域防總調度運用的,流域管理機構應及時報告水利部(防禦司)。涉及啟用國家防總調度運用的重要蓄滯洪區,流域管理機構提出調度建議,經會商後由擔任國家防總副總指揮的水利部主要負責同志將方案呈報國家防總總指揮,按照總指揮的決定執行。
(4)汛期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洪水場次或按旬統計水庫防洪效益。
4.工作組和專家組派出機制
根據需要於應急回響啟動後12小時內,派出部領導或總師帶隊的工作組(相關工作要求見附屬檔案3)赴一線,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洪水防禦工作,同時派出專家組加強技術指導。
5.預測預報機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啟動24小時值班值守,及時分析天氣形勢並結合雨水情發展態勢,做好雨情、水情的預測預報,加密與氣象部門聯合會商,每日至少製作發布雨水情預報2次,每日至少提供4次(6時、8時、14時、20時)重要測站監測信息,情況緊急時根據需求加密測報。
6.洪水預警發布機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規定及時向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單位通報洪水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重大洪水預警信息發布需經防禦司審核,並報告部長、分管副部長。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文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分別向相關部門、單位通報洪水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
(2)防禦司及時將洪水預警信息通報國家防辦,提請做好抗洪搶險、險情處置、民眾轉移避險等工作。視情將重大洪水預警信息報國家防總。
(3)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職責分工和本地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將洪水預警信息通過通知、工作簡訊、“點對點”電話等方式直達洪水防禦工作一線,通過電視、廣播、網站、微信公眾號、山洪災害預警系統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提醒洪水防禦一線工作人員立即採取防禦措施,受影響區域內社會公眾及時做好防災避險。
7.信息報送機制
(1)防禦司值班人員收到中型水庫垮壩、大江大河幹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決口等水工程重大險情信息報告,必須向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核實清楚,準確了解出險時間、出險位置、影響範圍、險情處置、發展趨勢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應及時編髮水旱災害防禦信息。持續跟蹤險情處置進展,及時將最新情況向部長、分管副部長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續報。
(2)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每日向水利部報送值班信息和工作開展情況。
(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突發汛情險情和重要工作部署等。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每日向水利部和相應流域管理機構報送值班信息和工作開展情況。
發生突發重大險情時,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汛情險情發生後1小時內報告(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水利部(防禦司),並抄報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持續跟蹤險情處置進展,每日向水利部和相應流域管理機構進行續報,延續至險情排除、災情穩定或結束。
8.宣傳報導和信息發布機制
防禦司起草新聞通稿和重要汛情通報,滾動反映實時汛情和防禦工作部署、成效。
辦公廳組織指導相關司局、單位開展宣傳報導,根據需要組織召開水利部新聞發布會或新聞通氣會,集中發布洪水防禦工作情況,通過水利部網站發布新聞通稿和相關流域、地區的洪水防禦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據統一部署,協調中央主要媒體和重要社會媒體,發布新聞通稿,組織水利政務新媒體開展宣傳報導,根據需要邀請媒體記者赴洪水防禦一線採訪、參加水利部新聞發布會或新聞通氣會,做好輿情監測,編報重點輿情分析報告。
水利報社派出記者赴洪水防禦一線採訪,滾動編髮稿件進行深度報導,利用融媒體平台進行宣傳報導,發揮好專業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
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各自應急回響機制要求,積極主動做好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有效引導輿論;根據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審核、接受採訪等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統籌安排信息發布和接受採訪相關事宜,統一發布內容和答問口徑,規範語言文字表述,及時、客觀、真實反映汛情和防禦工作情況。
9.搶險技術支撐及對外聯絡機制
(1)水利部根據工作需要和地方請求,按照險情類別調集本行業人員技術力量,協助指導地方開展險情處置。
(2)水利行業勘測、設計、科研等單位做好搶險技術支撐準備。水規總院、中國水科院和南京水科院等單位應專設聯繫人與防禦司對接,做好搶險技術支撐準備。水規總院、中國水科院、南京水科院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參加防汛會商,演示險情分析結論等。
(3)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專家應保持聯絡暢通,隨時提供技術諮詢和支撐。
(4)流域管理機構應及時將直管工程險情通報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提請做好抗洪搶險、險情處置、民眾轉移避險等工作。
(5)地方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派出專家組和工作組,動態了解掌握情況,加強工程巡查,做好險情處置技術支撐。4.1.3.3回響終止
視汛情變化,由防禦司適時提出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的請示,報部長或分管副部長同意後宣布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4.1.4洪水防禦I級應急回響
4.1.4.1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啟動洪水防禦I級應急回響:
(1)綜合考慮氣象暴雨(或颱風)預警及當前雨水情,預報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可能發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幹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3)大型水庫發生垮壩,可能嚴重威脅周邊城鎮、下游重要基礎設施、人員安全等;
(4)預報國務院決定的國家蓄滯洪區需啟用或重要堤防棄守、破堤泄洪;
(5)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現險情需要啟動洪水防禦I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根據汛情發展變化,當出現符合洪水防禦Ⅰ級應急回響條件的事件時,防禦司提出啟動洪水防禦Ⅰ級應急回響建議,由分管副部長審核後,報部長批准;遇緊急情況,由部長決定。4.1.4.2洪水防禦I級應急回響行動
1.會商機制
水利部部長主持會商會,對防汛工作作出部署,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商。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參加會商。
回響期內,根據汛情發展變化,受部長委託,可由分管副部長或其他部領導主持,並將情況報部長。
2.檔案下發和上報機制
根據會商意見,水利部向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單位發出通知,通報關於啟動洪水防禦Ⅰ級應急回響的命令及有關洪水防禦等情況,對做好相應的汛情預測預報預警、水工程調度、山洪災害防禦、堤防巡查和搶險技術支撐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國家防辦。
水利部以《水旱災害防禦信息》《水利部值班信息》等形式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回響啟動信息。
3.調度指揮機制
(1)防禦司會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調度許可權做好水工程調度,每日將相關汛情及洪水防禦工作等情況及時匯總報告部長、分管副部長。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調度的重要水庫、水閘等,防禦司和流域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和指導,及時了解下步調度安排。
(2)水利部商流域管理機構對重要江河洪水進行調度,必要時部長與流域管理機構和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視頻連線,會商調度方案,視情將意見通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視情將重要水工程調度情況報國家防辦。
(3)當達到國家蓄滯洪區啟用條件時,必須按規定做好各項運用準備工作;調度命令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調令,及時啟用蓄滯洪區。由地方調度運用的蓄滯洪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水利部(防禦司)和流域管理機構報告啟用情況;由流域防總調度運用的,流域管理機構應及時報告水利部(防禦司)。涉及啟用國家防總調度運用的重要蓄滯洪區,流域管理機構提出調度建議,經會商後由擔任國家防總副總指揮的水利部主要負責同志將方案呈報國家防總總指揮,按照總指揮的決定執行。
當涉及啟用國務院決定的國家蓄滯洪區或重要堤防棄守、破堤泄洪時,流域管理機構提出調度建議,經會商後由擔任國家防總副總指揮的水利部主要負責同志將方案呈報國家防總總指揮,按照總指揮的決定執行,重大決定按程式報國務院批准。
(4)汛期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洪水場次或按旬統計水庫防洪效益。
4.工作組和專家組派出機制
根據需要於應急回響啟動後8小時內,派出部領導帶隊的工作組(相關工作要求見附屬檔案3)赴一線,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洪水防禦工作,同時派出專家組加強技術指導。
5.預測預報機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啟動24小時值班值守,及時分析天氣形勢並結合雨水情發展態勢,做好雨情、水情的預測預報,加密與氣象部門聯合會商,每日至少製作發布雨水情預報2次,每日至少提供4次(6時、8時、14時、20時)重要測站監測信息,情況緊急時根據需求加密測報。
6.洪水預警發布機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規定及時向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單位通報洪水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重大洪水預警信息發布需經防禦司審核,並報告部長、分管副部長。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文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分別向相關部門、單位通報洪水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
(2)防禦司及時將洪水預警信息通報國家防辦,提請做好抗洪搶險、險情處置、民眾轉移避險等工作。視情將重大洪水預警信息報國家防總。
(3)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職責分工和本地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將洪水預警信息通過通知、工作簡訊、“點對點”電話等方式直達洪水防禦工作一線,通過電視、廣播、網站、微信公眾號、山洪災害預警系統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提醒洪水防禦一線工作人員立即採取防禦措施,受影響區域內社會公眾及時做好防災避險。
7.信息報送機制
(1)防禦司值班人員收到大型水庫垮壩、大江大河幹流重要河段堤防決口等水工程重大險情信息報告,必須向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核實清楚,準確了解出險時間、出險位置、影響範圍、險情處置、發展趨勢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應及時編髮水旱災害防禦信息。持續跟蹤險情處置進展,及時將最新情況向部長、分管副部長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續報。
(2)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每日向水利部報送值班信息和工作開展情況。
(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突發汛情險情和重要工作部署等。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每日向水利部和相應流域管理機構報送值班信息和工作開展情況。
發生突發重大險情時,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汛情險情發生後1小時內報告(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水利部(防禦司),並抄報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持續跟蹤險情處置進展,每日向水利部和相應流域管理機構進行續報,延續至險情排除、災情穩定或結束。
8.宣傳報導和信息發布機制
防禦司起草新聞通稿和重要汛情通報,滾動反映實時汛情和防禦工作部署、成效。
辦公廳組織指導相關司局、單位開展宣傳報導,根據需要協調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或政策例行吹風會,集中發布洪水防禦工作情況,通過水利部網站發布新聞通稿和相關流域、地區的洪水防禦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據統一部署,協調中央主要媒體和重要社會媒體,發布新聞通稿,組織水利政務新媒體開展宣傳報導,根據需要邀請媒體記者赴洪水防禦一線採訪,做好輿情監測,每日編報輿情分析報告。
水利報社派出記者赴洪水防禦一線採訪,滾動編髮稿件進行深度報導,利用融媒體平台進行宣傳報導,發揮好專業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
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各自應急回響機制要求,積極主動做好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有效引導輿論;根據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審核、接受採訪等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統籌安排信息發布和接受採訪相關事宜,統一發布內容和答問口徑,規範語言文字表述,及時、客觀、真實反映汛情和防禦工作情況。
9.搶險技術支撐及對外聯絡機制
(1)水利部根據工作需要和地方請求,按照險情類別調集本行業人員技術力量,協助指導地方開展險情處置。
(2)水利行業勘測、設計、科研等單位做好搶險技術支撐準備。水規總院、中國水科院和南京水科院等單位應專設聯繫人與防禦司對接,做好搶險技術支撐準備。水規總院、中國水科院、南京水科院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參加防汛會商,演示險情分析結論等。
(3)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專家應保持聯絡暢通,隨時提供技術諮詢和支撐。
(4)流域管理機構應及時將直管工程險情通報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提請做好抗洪搶險、險情處置、民眾轉移避險等工作。
(5)地方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派出專家組和工作組,動態了解掌握情況,加強工程巡查,做好險情處置技術支撐。4.1.4.3回響終止
視汛情變化,由防禦司適時提出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的請示,報部長或分管副部長同意後宣布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4.2乾旱防禦
4.2.1乾旱防禦Ⅳ級應急回響
4.2.1.1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啟動乾旱防禦Ⅳ級應急回響:
(1)預報2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能同時發生輕度乾旱(農業旱情或城鄉居民因旱臨時性飲水困難情況達到輕度乾旱等級)或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能發生中度乾旱(農業旱情或城鄉居民因旱臨時性飲水困難情況達到中度乾旱等級);
(2)預報2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同時發生輕度乾旱或1座大中型城市可能發生中度乾旱;
(3)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多個江河湖庫重要控制站水位(流量)低於旱警水位(流量);
(4)其他需要啟動乾旱防禦Ⅳ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根據旱情發展變化,當出現符合乾旱防禦Ⅳ級應急回響條件的事件時,由防禦司司長決定啟動乾旱防禦Ⅳ級應急回響。4.2.1.2乾旱防禦Ⅳ級應急回響行動
1.會商機制
防禦司司長主持會商會,對抗旱工作作出部署,並將情況報分管副部長,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會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參加會商。
回響期內,根據旱情發展變化,受防禦司司長委託,可由防禦司負責同志主持,並將情況報分管副部長。
2.檔案下發和上報機制
根據會商意見,水利部向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單位發出通知,通報關於啟動乾旱防禦Ⅳ級應急回響的命令及有關乾旱防禦等情況,對做好相應的旱情預測預報預警、水工程調度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國家防辦。
水利部以《水旱災害防禦信息》等形式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回響啟動信息。
3.調度指揮機制
(1)防禦司會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調度許可權做好水工程調度,每日及時了解掌握相關水庫蓄水和工程運行情況,指導各地做好旱災防禦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匯總報告分管副部長。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調度的重要水庫、水閘等,防禦司和流域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和指導,及時了解下步調度安排。
(2)必要時,防禦司商流域管理機構對重要江河進行調度,採取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視頻連線方式,會商調度方案,視情將意見通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4.工作組和專家組派出機制
根據工作需要,向有關地區派出司局級領導帶隊的工作組,查看農作物受旱和城鄉居民臨時性飲水困難情況,審查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和供水保障方案,督促指導旱區做好應急水量調度、應急水源工程建設等旱災防禦工作,並將工作組情況報防禦司司長。適時派出相關專業專家組,分析旱災原因,有針對性地指導地方開展應急水量調度、應急供水保障等工作。
5.預測預報機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每周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實況和趨勢預測預報信息。根據旱情發展形勢和會商要求,針對受旱流域、區域進行專題預測預報。
6.預警發布機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規定及時向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單位通報乾旱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文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分別向相關部門、單位通報乾旱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
(2)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職責分工和本地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將乾旱預警信息通過通知、工作簡訊、“點對點”電話等方式直達乾旱防禦工作一線,通過電視、廣播、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提醒乾旱防禦一線工作人員提前採取防禦措施,受影響區域內社會公眾及時做好儲水、節水等準備。
7.信息報送機制
實行周報制。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旱災害防禦統計調查制度》,每周三向水利部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旱情信息,同時報送旱災防禦工作動態。根據抗旱形勢,必要時加報旱情信息。防禦司收集匯總相關旱情信息後,報送防禦司司長。
8.宣傳報導和信息發布機制
防禦司起草新聞通稿和重要旱情通報,適時反映實時旱情和防禦工作部署、成效。
辦公廳組織指導相關司局、單位開展宣傳報導,通過水利部網站發布新聞通稿和相關流域、地區的乾旱防禦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據統一部署,協調中央主要媒體和重要社會媒體,發布新聞通稿,組織水利政務新媒體開展宣傳報導,做好輿情監測,及時反饋重大情況。
水利報社編髮稿件並深入一線做好宣傳報導,利用融媒體平台進行宣傳報導,發揮好專業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
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各自應急回響機制要求,積極主動做好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有效引導輿論;根據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審核、接受採訪等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統籌安排信息發布和接受採訪相關事宜,統一發布內容和答問口徑,規範語言文字表述,及時、客觀、真實反映旱情和防禦工作情況。4.2.1.3回響終止
視旱情變化,由防禦司司長決定終止乾旱防禦Ⅳ級應急回響。
4.2.2乾旱防禦Ⅲ級應急回響
4.2.2.1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啟動乾旱防禦Ⅲ級應急回響:
(1)預報2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能同時發生中度乾旱(農業旱情或城鄉居民因旱臨時性飲水困難情況達到中度乾旱等級)或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能發生嚴重乾旱(農業旱情或城鄉居民因旱臨時性飲水困難情況達到嚴重乾旱等級);
(2)預報2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同時發生中度乾旱或1座大中型城市可能發生嚴重乾旱;
(3)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多個江河湖庫重要控制站水位(流量)低於旱警水位(流量),且有發展趨勢;
(4)其他需要啟動乾旱防禦Ⅲ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根據旱情發展變化,當出現符合乾旱防禦Ⅲ級應急回響條件的事件時,防禦司提出啟動乾旱防禦Ⅲ級應急回響建議,報分管副部長批准。4.2.2.2乾旱防禦Ⅲ級應急回響行動
1.會商機制
水利部分管副部長主持會商會,對抗旱工作作出部署,並將情況報部長,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會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參加會商。
回響期內,根據旱情發展變化,受分管副部長委託,可由防禦司司長主持,並將情況報部長、分管副部長。
2.檔案下發和上報機制
根據會商意見,水利部向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單位發出通知,通報關於啟動乾旱防禦Ⅲ級應急回響的命令及有關乾旱防禦等情況,對做好相應的旱情預測預報預警、水工程調度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國家防辦。
水利部以《水旱災害防禦信息》《水利部值班信息》等形式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回響啟動信息。
3.調度指揮機制
(1)防禦司會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調度許可權做好水工程調度,每日及時了解掌握相關水庫蓄水和工程運行情況,指導各地做好旱災防禦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匯總報告部長、分管副部長。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調度的重要水庫、水閘等,防禦司和流域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和指導,及時了解下步調度安排。
(2)防禦司商流域管理機構對重要江河進行調度,必要時防禦司司長或分管副部長與流域管理機構和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視頻連線,會商調度方案,視情將意見通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4.工作組和專家組派出機制
根據工作需要,向有關地區派出司局級領導帶隊的工作組,查看農作物受旱和城鄉居民臨時性飲水困難情況,審查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和供水保障方案,督促指導旱區做好應急水量調度、應急水源工程建設等旱災防禦工作,並將工作組情況報分管副部長。適時派出相關專業專家組,分析旱災原因,有針對性地指導地方開展應急水量調度、應急供水保障等工作。
5.預測預報機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每周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實況和趨勢預測預報信息。根據旱情發展形勢和會商要求,針對受旱流域、區域進行專題預測預報。
6.預警發布機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規定及時向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單位通報乾旱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文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分別向相關部門、單位通報乾旱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
(2)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職責分工和本地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將乾旱預警信息通過通知、工作簡訊、“點對點”電話等方式直達乾旱防禦工作一線,通過電視、廣播、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提醒乾旱防禦一線工作人員提前採取防禦措施,受影響區域內社會公眾及時採取儲水、節水等措施。
7.信息報送機制
實行周報制。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旱災害防禦統計調查制度》,每周三向水利部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旱情信息,同時報送旱災防禦工作動態。根據抗旱形勢,必要時加報旱情信息。防禦司收集匯總相關旱情信息後,報送分管副部長。
8.宣傳報導和信息發布機制
防禦司起草新聞通稿和重要旱情通報,及時反映實時旱情和防禦工作部署、成效。
辦公廳組織指導相關司局、單位開展宣傳報導,通過水利部網站及時發布新聞通稿和相關流域、地區的乾旱防禦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據統一部署,協調中央主要媒體和重要社會媒體,發布新聞通稿,組織水利政務新媒體開展宣傳報導,根據需要邀請媒體記者參加會商,做好輿情監測,及時反饋重大情況。
水利報社派出記者赴一線開展採訪報導,利用融媒體平台進行宣傳報導,發揮好專業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
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各自應急回響機制要求,積極主動做好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有效引導輿論;根據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審核、接受採訪等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統籌安排信息發布和接受採訪相關事宜,統一發布內容和答問口徑,規範語言文字表述,及時、客觀、真實反映旱情和防禦工作情況。4.2.2.3回響終止
視旱情變化,由防禦司適時提出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的請示,報分管副部長同意後宣布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4.2.3乾旱防禦Ⅱ級應急回響
4.2.3.1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啟動乾旱防禦Ⅱ級應急回響:
(1)預報2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能發生嚴重乾旱(農業旱情或城鄉居民因旱臨時性飲水困難情況達到嚴重乾旱等級)或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能發生特大幹旱(農業旱情或城鄉居民因旱臨時性飲水困難情況達到特大幹旱等級);
(2)預報2座大型及以上城市可能發生嚴重乾旱或1座大型及以上城市可能發生特大幹旱;
(3)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多座供水大型水庫水位低於死水位;
(4)其他需要啟動乾旱防禦Ⅱ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根據旱情發展變化,當出現符合乾旱防禦Ⅱ級應急回響條件的事件時,防禦司提出啟動乾旱防禦Ⅱ級應急回響建議,報部長或分管副部長批准。4.2.3.2乾旱防禦Ⅱ級應急回響行動
1.會商機制
水利部部長或分管副部長主持會商會,對抗旱工作作出部署,並將分管副部長會商情況報部長,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參加會商。
回響期內,根據旱情發展變化,受部長或分管副部長委託,可由防禦司司長主持,並將情況報部長、分管副部長。
2.檔案下發和上報機制
根據會商意見,水利部向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單位發出通知,通報關於啟動乾旱防禦Ⅱ級應急回響的命令及有關乾旱防禦等情況,對做好相應的旱情預測預報預警、水工程調度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國家防辦。
水利部以《水旱災害防禦信息》《水利部值班信息》等形式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回響啟動信息。
3.調度指揮機制
(1)防禦司會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調度許可權做好水工程調度,每日及時了解掌握相關水庫蓄水和工程運行情況,指導各地做好旱災防禦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匯總報告部長、分管副部長。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調度的重要水庫、水閘等,防禦司和流域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和指導,及時了解下步調度安排。
(2)水利部商流域管理機構對重要江河進行調度,必要時部長或分管副部長與流域管理機構和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視頻連線,會商調度方案,視情將意見通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4.工作組和專家組派出機制
根據工作需要,向有關地區派出部領導或總師帶隊的工作組,查看農作物受旱和城鄉居民臨時性飲水困難情況,審查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和供水保障方案,督促指導旱區做好應急水量調度、應急水源工程建設等旱災防禦工作,並將工作組情況報部長、分管副部長。適時派出相關專業專家組,分析旱災原因,有針對性地指導地方開展應急水量調度、應急供水保障等工作。
5.預測預報機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每周兩次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實況和趨勢預測預報信息。根據旱情發展形勢和會商要求,針對受旱流域、區域進行專題預測預報。
6.預警發布機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規定及時向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單位通報乾旱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重大幹旱預警信息發布需經防禦司審核,並報告部長、分管副部長,視情將重大幹旱預警信息報國家防總。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文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分別向相關部門、單位通報乾旱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
(2)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職責分工和本地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將乾旱預警信息通過通知、工作簡訊、“點對點”電話等方式直達乾旱防禦工作一線,通過電視、廣播、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提醒乾旱防禦一線工作人員立即採取防禦措施,受影響區域內社會公眾及時採取儲水、節水等措施。
7.信息報送機制
實行每周兩報制。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旱災害防禦統計調查制度》,每周二和周五向水利部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報送農業旱情及城市乾旱缺水情況統計表,同時報送旱災防禦工作動態。根據抗旱形勢,必要時加報旱情信息。防禦司收集匯總相關旱情信息後,報送部長、分管副部長。
8.宣傳報導和信息發布機制
防禦司起草新聞通稿和重要旱情通報,滾動反映實時旱情和防禦工作部署、成效。
辦公廳組織指導相關司局、單位開展宣傳報導,根據需要組織召開水利部新聞發布會或新聞通氣會,集中發布乾旱防禦工作情況,通過水利部網站發布新聞通稿和相關流域、地區的乾旱防禦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據統一部署,協調中央主要媒體和重要社會媒體,發布新聞通稿,組織水利政務新媒體開展宣傳報導,根據需要邀請媒體記者赴乾旱防禦一線採訪、參加水利部新聞發布會或新聞通氣會,做好輿情監測,編報重點輿情分析報告。
水利報社派出記者赴乾旱防禦一線採訪,滾動編髮稿件進行深度報導,利用融媒體平台進行宣傳報導,發揮好專業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
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各自應急回響機制要求,積極主動做好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有效引導輿論;根據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審核、接受採訪等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統籌安排信息發布和接受採訪相關事宜,統一發布內容和答問口徑,規範語言文字表述,及時、客觀、真實反映旱情和防禦工作情況。4.2.3.3回響終止
視旱情變化,由防禦司適時提出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的請示,報部長或分管副部長同意後宣布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4.2.4乾旱防禦I級應急回響
4.2.4.1啟動條件與程式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啟動乾旱防禦I級應急回響:
(1)預報2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能發生特大幹旱(農業旱情或城鄉居民因旱臨時性飲水困難情況達到特大幹旱等級);
(2)預報2座大型及以上城市可能發生特大幹旱;
(3)其他需要啟動乾旱防禦I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根據旱情發展變化,當出現符合乾旱防禦Ⅰ級應急回響條件的事件時,防禦司提出啟動乾旱防禦Ⅰ級應急回響建議,由分管副部長審核後,報部長批准。4.2.4.2乾旱防禦I級應急回響行動
1.會商機制
水利部部長主持會商會,對抗旱工作作出部署,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商。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參加會商。
回響期內,根據旱情發展變化,受部長委託,可由分管副部長或其他部領導主持,並將情況報部長。
2.檔案下發和上報機制
根據會商意見,水利部向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單位發出通知,通報關於啟動乾旱防禦Ⅰ級應急回響的命令及有關乾旱防禦等情況,對做好相應的旱情預測預報預警、水工程調度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國家防辦。
水利部以《水旱災害防禦信息》《水利部值班信息》等形式分別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回響啟動信息。
3.調度指揮機制
(1)防禦司會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調度許可權做好水工程調度,每日及時了解掌握相關水庫蓄水和工程運行情況,指導各地做好旱災防禦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匯總報告部長、分管副部長。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調度的重要水庫、水閘等,防禦司和流域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和指導,及時了解下步調度安排。
(2)水利部商流域管理機構對重要江河進行調度,必要時部長與流域管理機構和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視頻連線,會商調度方案,視情將意見通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4.工作組和專家組派出機制
根據工作需要,向有關地區派出部領導帶隊的工作組,查看農作物受旱和城鄉居民臨時性飲水困難情況,審查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和供水保障方案,督促指導旱區做好應急水量調度、應急水源工程建設等旱災防禦工作,並將工作組情況報部長、分管副部長。適時派出相關專業專家組,分析旱災原因,有針對性地指導地方開展應急水量調度、應急供水保障等工作。
5.預測預報機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每日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實況和趨勢預測預報信息。根據旱情發展形勢和會商要求,針對受旱流域、區域進行專題預測預報。
6.預警發布機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規定及時向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單位通報乾旱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重大幹旱預警信息發布需經防禦司審核,並報告部長、分管副部長,視情將重大幹旱預警信息報國家防總。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文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分別向相關部門、單位通報乾旱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眾發布。
(2)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職責分工和本地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將乾旱預警信息通過通知、工作簡訊、“點對點”電話等方式直達乾旱防禦工作一線,通過電視、廣播、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提醒乾旱防禦一線工作人員立即採取防禦措施,受影響區域內社會公眾及時採取儲水、節水等措施。
7.信息報送機制
實行日報制。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旱災害防禦統計調查制度》,每日向水利部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報送農業旱情及城市乾旱缺水情況統計表,同時報送旱災防禦工作動態。根據抗旱形勢,必要時加報旱情信息。防禦司收集匯總相關旱情信息後,報送部長、分管副部長。
8.宣傳報導和信息發布機制
防禦司起草新聞通稿和重要旱情通報,滾動反映實時旱情和防禦工作部署、成效。
辦公廳組織指導相關司局、單位開展宣傳報導,根據需要協調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或政策例行吹風會,集中發布乾旱防禦工作情況,通過水利部網站發布新聞通稿和相關流域、地區的乾旱防禦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據統一部署,協調中央主要媒體和重要社會媒體,發布新聞通稿,組織水利政務新媒體開展宣傳報導,根據需要邀請媒體記者赴乾旱防禦一線採訪,做好輿情監測,每日編報輿情分析報告。
水利報社派出記者赴乾旱防禦一線採訪,滾動編髮稿件進行深度報導,利用融媒體平台進行宣傳報導,發揮好專業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
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各自應急回響機制要求,積極主動做好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有效引導輿論;根據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審核、接受採訪等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統籌安排信息發布和接受採訪相關事宜,統一發布內容和答問口徑,規範語言文字表述,及時、客觀、真實反映旱情和防禦工作情況。4.2.4.3回響終止
視旱情變化,由防禦司適時提出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的請示,報部長或分管副部長同意後宣布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5.善後工作
5.1應急回響執行
強化應急回響執行,對不回響、回響打折扣的,嚴肅追責問責。水利部啟動水旱災害防禦應急回響後,相關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和應急回響行動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相關工作。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按照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應急回響和本級水旱災害防禦應急回響有關要求做好相應工作。
5.2水旱災害事件調查
5.2.1洪水調查機制
當發生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水利部視情組織開展洪水調查評估:
(1)大江大河幹流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2)水庫發生垮壩事件;
(3)單次洪水或相關聯洪水過程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人員死亡失蹤或重大財產損失;
(4)一次山洪災害事件導致人員死亡失蹤10人以上(含10人);
(5)其他有必要由水利部開展調查評估的情況。
調查組由相關成員單位、流域管理機構等組成。調查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責任制落實、雨水情監測、預警信息發布、工程調度、轉移避險、搶險救援以及災害原因分析、整改提升措施等內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和有關工作職責開展調查評估。
5.2.2旱災調查機制
當發生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水利部視情組織開展旱災調查評估:
(1)社會影響面較廣的旱災事件;
(2)經濟損失嚴重的旱災事件;
(3)其他有必要由水利部開展調查評估的情況。
調查組由相關成員單位、流域管理機構等組成。調查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旱情發展過程、旱災影響和損失、水工程調度、災害原因、各級責任落實、應對措施合理性及整改提升措施等內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和有關工作職責開展調查評估。
5.3水利救災資金下達
(1)防禦司及時了解、動態掌握全國洪旱災害有關情況,督促各地抓緊開展災情統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領導同志批示精神,根據水利救災工作需要和地方及流域管理機構申請,會同財務司研究提出水利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方案。財務司按程式向財政部申請水利救災資金。
(2)水利救災資金下達後,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商省級財政部門做好資金分解下達、項目安排等工作,抓緊修復水毀工程設施、落實抗旱保供水各項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
5.4水毀工程修復
對影響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5.5蓄滯洪區補償
國家蓄滯洪區分洪運用後,防禦司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按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進行補償。
5.6水旱災害防禦工作評價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年度水旱災害防禦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6.附則
地震造成水利設施損毀或引發與水利有關的次生災害時,水利抗震救災應急回響工作參照本規程執行。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程制訂本轄區內的水旱災害防禦應急回響工作規程或應急預案。
本規程由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司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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