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寧海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寧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寧海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事件分級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指揮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現場指揮部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
3.2 預測
3.3 預警
4 信息報告
4.1 報告時限
4.2 報告內容
5 應急回響
6 應急處置
6.1 先期處置
6.2 指揮調度
6.3 現場處置
6.4 擴大應急
6.5 信息發布
6.6 應急結束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7.2 醫療衛生保障
7.3 治安保障
7.4 物資保障
7.5 技術保障
7.6 資金保障
8 後期處置
8.1 善後處置
8.2 應急評估
8.3 恢復重建
9 宣傳、培訓、演練
9.1 宣傳教育
9.2 預案培訓
9.3 預案演練
10 附則
10.1 名詞術語
10.2 責任獎懲
10.3 預案管理
10.4 實施時間
寧海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範和強化全縣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提高政府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寧波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寧海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含海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包括相鄰縣(市)發生的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縣環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船舶污染事件的應急回響工作適用《寧海縣水域船舶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1.4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四級。預警級別分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來表示。
1.4.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1.4.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1.4.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街道)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1.4.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1.5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指揮機構
2.1.1 應急指揮部組成
縣政府設立寧海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作為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總指揮: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必要時由縣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環保局局長擔任。
成員:由縣環保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寧波寧海海事處、縣海洋漁業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財政局、縣綜合執法局、縣農林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衛生計生局、縣氣象局、縣住建局、縣商務局、縣民政局、縣經信局、縣委宣傳部、縣水務集團和事發地鄉鎮(街道)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組成。
2.1.2縣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負責啟動(終止)縣級應急回響;
(2)作出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的重大決策,下達命令並進行督查和指導;
(3)向縣政府報告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4)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2.1.3成員單位職責
(1)縣環保局:負責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綜合和研判工作,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組織協調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環境污染事件的監測調查工作。
(2)縣安監局:參與環境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和協調,提供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持,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案件調處工作。
(3)縣公安局:參與環境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和協調;負責環境污染事件及由環境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事發地及周邊地區的治安秩序維護,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案件調處工作;負責事件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組織,保障應急通道的通暢;負責險情的控制、排除和洗消。
(4)寧波寧海海事處:參與海洋、內河水域環境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實施或協助實施水上交通管制和搜救,協助案件的調查處理。
(5)縣海洋漁業局:參與海洋環境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和協調,聯絡上級部門做好應急救援所需的海洋水文水質技術支持,確定海域污染的範圍,評估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提供生態破壞預防和修復的技術支持,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案件調處工作;做好水產養殖區、漁業捕撈區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工作。
(6)縣交通局:參與環境應急救援的協調,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人員、物資運輸保障工作。
(7)縣水利局:參與環境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和協調,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水資源的調度,為環境應急救援提供物資、技術支持。
(8)縣財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的經費保障。
(9)縣綜合執法局:協助縣公安局維護突發環境事件周邊區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負責相關公共區域遺棄物的清潔與清理;負責城市公用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
(10)縣農林局:負責評估環境污染造成的農林產品的損失,提供農林生態破壞預防和修復的技術支持。
(11)縣市場監管局: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12)縣衛生計生局:負責協調傷員的醫療救治工作和現場醫療救援工作,提供化學品中毒預防和救治的技術支持。
(13)縣氣象局:負責提供環境應急事件處置的氣象技術支持。
(14)縣住建局:負責調用環境應急事件處置所需的工程機械設備及提供相關工程技術支持。
(15)縣商務局:負責提供環境應急事件處置所需的食品、成品油等物資支持。
(16)縣民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人員的生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
(17)縣經信局:負責協調環境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18)縣委宣傳部: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宣傳報導和輿情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各新聞單位對事件情況進行宣傳報導和對外發布信息。
(19)縣水務集團:做好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為環境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根據縣應急指揮部要求實施停水或供水措施。
(20)事發地鄉鎮(街道):協助事件現場控制、人員疏散與安置、治安秩序維護、應急救援保障、應急物資供給等各項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周邊企業共同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負責或協助事件處理後的善後和恢復重建工作。
2.2 辦事機構
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環保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2.3 現場指揮部
事件發生後,縣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嚴重程度、涉及範圍和應急救援行動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2.3.1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劃定事件現場的警戒範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2)綜合專家組等各方面的信息,科學制定應急救援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3)研究判斷事件危害程度,組織控制和消除事件危害源;
(4)必要時,調度或徵集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5)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受威脅人員和重要財產;
(6)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7)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現場應急結束的建議,經縣應急指揮部同意後宣布現場應急結束。
2.3.2 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分別設立綜合協調組、污染處置組、環境監測組、警戒疏散組、事件搶險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宣傳報導組等若干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由縣環保局牽頭,成員由縣公安局、縣安監局和事發地鄉鎮(街道)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事件信息接收、核實和匯總,按險情報告制度規定及時報告、上報和通報,傳達上級指令,反饋指令執行情況並做好記錄,策劃並起草應急處置方案。
(2)污染處置組
由縣環保局牽頭,成員由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衛生計生局、縣安監局和縣氣象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式;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協調軍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3)環境監測組
由縣環保局牽頭,成員由縣水利局、縣農林局和縣海洋漁業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及時對事件現場的大氣、土壤、農作物、漁業水域、水體等環境進行應急監測,測定危險物質的成分、濃度和污染區域範圍及程度,對事件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事件得到控制後,指導消除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水體、土壤、農作物及環境的污染。
(4)警戒疏散組
由縣公安局牽頭,成員由縣綜合執法局、事發地鄉鎮(街道)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範圍,劃定警戒區,並根據需求實行必要的交通管制。警戒區邊界應設立警示標誌並由專人警戒,確保除搶險之外的人員、設施不進入事件區域。對所有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和重要物資從危險區域有序轉移到安全區域,在撤離過程中,應選擇污染區域上風向的安全路線,避免橫穿事件區域。
(5)事件搶險組
由縣公安局牽頭,成員由縣環保局、縣海洋漁業局、縣住建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水務集團和寧波寧海海事處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根據事件的性質,採取堵漏、圍堵、消解、吸附和吸收等措施,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進行處置,控制和消除環境危險源,並防止在搶險過程中產生二次危害。
(6)醫療救護組
由縣衛生計生局負責,對受害人進行現場急救、轉移和治療。
(7)後勤保障組
由事發地鄉鎮(街道)牽頭,成員由縣經信局、縣民政局、縣交通局和縣商務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保障環境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資金、通信、交通、處置工具,解決現場指揮部工作人員的餐飲和休息場所。
(8)宣傳報導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組織事件新聞發布和宣傳報導;組織事件現場記者採訪活動,協調媒體做好宣傳報導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在相關媒體上發布應急疏散、區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
3.1.1開展污染源調查。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開展對生產、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情況的普查,掌握全縣存在環境污染風險的污染源和危險物,強化日常風險管理;篩選和控制對環境構成主要危害的重點污染源。
3.1.2加強環境事件風險評價和信息庫建設。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價管理及應急技術的科學研究,加強事件防範、處置的宣傳教育。建立技術諮詢支持系統、化學品特性和污染應急救援數據信息庫,及時為應急指揮提供決策的諮詢依據和信息保障。
3.1.3應急監察監測能力建設。做好環境監測技術、人員、裝備等應急準備工作,本著“就近應急,快速反應”的原則,加強環境應急監測的能力建設。加強與上級環境監測站、海洋環境監測站的應急網路聯絡,爭取其給予技術支持。強化環境監察隊伍的軟硬體建設,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值班制度、信息報送制度、案件調查制度,強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必需的裝備、車輛。
3.2 預測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各有關部門應認真執行縣政府政務值班制度,整合信息監測、預測資源,依託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路,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測、預警系統,收集在本行政區域內外對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加強風險分析和動態監測、預測,對突發環境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3 預警
3.3.1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一旦掌握突發環境事件徵兆或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應迅速通過電話等形式向縣政府、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縣環保局報告。
3.3.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通過監測、預測、預警支持系統,對報警事件的風險係數、發展趨勢等及時分析,科學預測,提出一般處置或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建議,並按照職責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3.3.3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分析結果,及時向縣政府提出預警建議。預警信息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3.3.4信息發布以新聞發言人、手機群發、電視播放、電台廣播、報紙刊登、“寧海發布”等渠道進行,必要時採取人工手段傳遞預警信息。為快速告知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社會群體,縣級媒體及通信企業應配合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免費並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
3.3.5進入預警狀態後,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並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4)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終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行動。
(7)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3.6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縣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4 信息報告
4.1 報告時限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縣環保局和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縣安監局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縣環保局。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先期處置。縣環保局通過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事件信息應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書面上報時間為自事件發生起1小時內,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4.2 報告內容
(1)事件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件的性質、類型;
(3)事件的簡要經過和現場傷亡情況;
(4)事件發生的初步原因;
(5)事件造成環境污染的情況及對周邊的影響。
5 應急回響
事件發生後,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專業處置”要求,根據突發事件可控性、嚴重性和影響範圍,按照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啟動應急回響。
Ⅰ、Ⅱ級、Ⅲ級應急回響:分別適用於處置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件,或事件危害並未隨事件發生而結束,有蔓延擴大危險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此類事件後,立即啟動本預案,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要服從上級指揮部的指揮和調度。
Ⅳ級應急回響:適用於處置一般事件,或事件危害自事件發生以後即停止,造成危害較少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此類事件後,立即啟動本預案,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工作組趕赴現場開展救援工作。
6 應急處置
6.1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鄉鎮(街道)和有關單位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和縣應急指揮部報告。同時,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
6.2 指揮調度
經批准啟動預案應急回響,縣應急指揮部要及時下達啟動預案應急回響的指令。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按規定及時趕到現場;並迅速按指令要求調集有關專家、救援隊伍和相關救援設備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6.3 現場處置
根據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迅速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在現場指揮長到達現場前,由事發地鄉鎮(街道)有關負責人履行指揮長職責。
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事件處置現場所有應急救援人員必須服從指揮長的統一指揮。
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在充分考慮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採取必要的措施,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6.3.1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縣環保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縣環保局牽頭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6.3.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候特徵、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6.3.3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6.3.4 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6.3.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6.3.6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6.4 擴大應急
6.4.1因突發環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或已有的應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發展態勢,縣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縣政府報告,請求縣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6.4.2已採取的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縣應急指揮部可提請縣政府請求各方力量及駐寧武警部隊的支援。
6.4.3已採取的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並有可能危及鄰縣環境,縣應急指揮部可提請縣政府請求寧波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鄰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增援。
6.5 信息發布
按照統一、準確、及時的原則,具體按照《寧海縣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寧政辦發〔2014〕100號)規定執行。
6.6 應急結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急結束: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已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事件現場得到有效控制,符合應急結束條件後,由現場指揮部提出建議,並報經縣應急指揮部同意後結束現場應急回響,同時現場指揮部予以撤銷。
7 應急保障
7.1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環保、水利、衛生、安監等與環境應急任務有關的部門和高危行業、企業,應組建相應的專業或預備應急隊伍,強化應急配合功能,增強應急實戰能力。
7.2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計生局應建立醫療救治專家組,並根據應急工作需要,請求上級衛生部門予以物資、設備支援。
7.3治安保障
縣公安局應切實落實事故現場及周邊的治安秩序維護、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工作措施,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要物資設備的保衛,依法打擊環境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7.4物資保障
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應在縣環保局的指導下,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救援物資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並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督查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配備相關的應急設施及物資。
7.5技術保障
縣環保局負責組織縣內外有關環境專家開展環境安全領域科研活動,加強環境安全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技術的研究開發,不斷改進技術裝備,根據環境處置工作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應急處置工作。縣安監局、縣供電公司、縣氣象局等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完善相應的技術資源準備工作,為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諮詢。
7.6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財政局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8 後期處置
8.1 善後處理
善後處理工作由事發地鄉鎮(街道)負責,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民眾進行妥善安置,對事件處置過程中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落實事件處置後續污染物的處理;高度重視和及時採取心理諮詢、慰問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縣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民政部門應嚴格管理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加強監督力度,確保政府、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的公開、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險機構應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8.2 應急評估
8.2.1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同事發地鄉鎮(街道)實施。
8.2.2評價的基本依據:一是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過程記錄;二是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三是應急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四是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五是應急救援善後處理情況;六是公眾的反映等。
8.2.3得出的主要結論應涵蓋以下內容:一是環境事件等級;二是環境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三是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四是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五是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六是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七是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八是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8.3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鄉鎮(街道)負責,需要縣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鄉鎮(街道)提出請求,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恢復重建計畫,提出意見和建議,按有關規定報批實施。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及時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匯報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恢復重建計畫、措施,積極爭取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開展生產自救。
9 宣傳、培訓、演練
9.1宣傳教育
縣環保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和教育工作,廣泛宣傳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與避險常識,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9.2預案培訓
縣環保局及有關部門應加強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等專門人才。
9.3預案演練
縣環保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實戰能力。
10 附則
10.1 名詞術語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等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2 責任獎懲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0.3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環保局牽頭制訂,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根據形勢發展和應急機制的變化,或者在應急過程中產生新問題、新情況,應及時更新、修訂和完善本預案,並報縣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