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經濟技術開發區(龍巖高新區)、廈龍山海協作經濟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
龍巖市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檔案內容
龍巖市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基礎規範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市級部門協調機制
2.2衛生計生系統協調機制
2.2.1 領導指揮機構
2.2.2 專家組
3 信息管理
3.1 信息收集
3.2 信息報送
3.4 信息保障
4 應急回響
4.1 I級回響
4.2 Ⅱ級回響
4.3 Ⅲ級回響
4.4 Ⅳ級回響
5 應急處置
5.1 現場指揮和協調
5.2 現場處置與救援
5.2.1 先期處置
5.2.2 現場搶救
5.2.3 傷病員轉送
5.2.4 傷病員接收與後送
5.3 疾病防控和衛生監督
5.4 社會動員
6 應急結束與後期處理
6.1 回響終止
6.2 後期處理
6.3 總結與區域交流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7.2 資金保障
7.3 物資保障
7.4 機構保障
7.5 血液保障
7.6 交通保障
7.7 其他保障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演練
8.2 宣教培訓
8.3 責任與獎懲
9 附 則
9.1 名詞術語
9.2 預案制定與修訂
9.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發生後,保障各項緊急醫學(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提高衛生計生部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學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福建省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預案》和《龍巖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龍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發生的突發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自然
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類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按《龍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類事件有衛生應急單項預案的,在本預案指導下,分別依據各相關單項預案執行。
1.4 基礎規範
1.4.1 緊急醫學救援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緊急醫學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緊急醫學救援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1.4.2 緊急醫學救援核心制度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相關參與救援的人員應當遵循臨床診療指南和臨床技術操作規範有關要求開展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嚴格執行緊急醫學救援核心制度,主要包括現場醫學救援指揮員制度、現場檢傷分類制度、信息報告與確認制度、傷員分流和後送制度、專家諮詢與會診制度等(見附屬檔案2)。
1.5 工作原則
1.5.1 統一領導,明確職責。建立健全統一領導、部門配合、上下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應急回響機制,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各級、各部門協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2 以人為本,快速反應。堅持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時報告、迅速處置,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
1.5.3 依靠科技,科學處置。堅持依靠科技,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採用先進的應急處置技術及應急裝備設施,全面提高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能力和應急處置科學化水平。
1.5.4 依法規範,協調有序。各級、各部門依法履職,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調配合,確保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規範有序、運轉協調。
1.5.5 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堅持日常與應急相結合,加強隊伍建設,開展專項研究,加強培訓和演練,做好人、財、物、技術及其相關信息等各項準備。
2 組織體系
2.1 部門協調機制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各有關部門在市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領導和具體部署下,按照應急回響級別及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市級緊急醫學救援(含心理干預)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現場救援;指導和協助各縣(市、區)做好突發事件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衛生應急工作;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物資的需求、儲備計畫建議;根據需要及時協調市經信委調度藥品、器械和醫療設備等衛生應急物資。
市委宣傳部:負責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的輿論引導,指導、協調相關信息發布工作,加強網上輿情管控和輿論引導。
市經信委:按照《福建省醫藥儲備應急預案》和醫藥儲備管理辦法要求,並根據市衛生計生委提出的申請,負責市級醫藥生產組織和儲備調用;會同市衛生計生委、財政局下達市級醫藥儲備計畫,指導承儲企業落實儲備任務。
市公安局:負責及時通報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維護突發事件現場的治安、交通秩序,確保醫療救援通道暢通,保障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民政局:負責及時通報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做好需政府救助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承擔的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及生產、儲備、調運應急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的必要經費,監督相關經費使用情況。
市人社局:負責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參保人醫療費用;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公職人員,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落實保障撫恤待遇,其他屬於符合工傷保險範圍的人員,依法保障其工傷保險待遇。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優先安排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人員、傷員及防治藥品、器械、物資等的道路緊急運輸,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市台辦、市僑辦: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分別做好在閩的外籍人員、港澳台地區傷病人員的緊急醫學救援及死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及時通報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藥品、醫療器械和設備質量的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特殊藥品的研發和生產,加快應急救援所需特定藥品生產的報批。
市物價局:負責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對緊急醫學救援物資價格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市民族宗教局:負責指導、協助相關單位做好具有特殊風俗習慣的少數民族和信教民眾傷亡人員的善後工作。
龍巖海關:負責為急需進口的特殊藥品、試劑、器材提供通關保障。
龍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傷病人員轉運“綠色通道”。
龍巖冠豸山機場有限公司:負責協調民用航空器緊急運送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人員、傷員及防治藥品、器械、物資等。
龍巖軍分區及武警支隊:負責協調軍隊、武警系統有關部門,組織救援力量參與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市紅十字會:負責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專業志願者隊伍參與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必要時,依法向社會公開募集並接受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要的物資、資金和技術援助,並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2.2 衛生計生系統協調機制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做好突發事件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緊急醫學救援組織機構承擔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的醫療救治組的工作任務,包括: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成立的領導小組、專家組和緊急醫學救援機構(主要包括120急救中心、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以及根據需要可調用的相關機構等)及其組建的救援隊伍、現場緊急醫學救援指揮組。
2.2.1 領導指揮機構
市衛生計生委成立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有關科室和市120急救中心、市一院、市二院、市中醫院、市婦幼保健院等有關市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職責是在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各類突發事件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做好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的組織、指揮、協調等工作,組織有關單位、專家開展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評估工作。市衛生計生委衛生應急與保健辦公室承辦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成立相應的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領導小組,承擔相應級別的各類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的組織、協調任務,衛生應急辦公室或指定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2.2.2 專家組
市衛生計生委成立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市級專家組,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相應組建專家組,完善相關諮詢機制,對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提供諮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2.2.3 緊急醫學救援機構及救援隊伍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組建的救援隊伍承擔突發事件的緊急醫學救援任務。其中市級緊急醫學救援(含心理干預)衛生應急隊伍、各級120醫療急救中心(站)主要承擔突發事件現場緊急醫療救援和傷員轉運;各級醫療機構負責傷病員的接收與救治;各級采供血機構負責傷病員救治用血的供給;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能參與相應突發事件的現場緊急醫學救援。
3 信息管理
信息收集、報送、發布和保障等管理工作要貫穿於緊急醫學救援的始終。
3.1 信息收集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強化與相關部門、單位溝通協調,建立相關部門、行業和地區間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有關信息的及時獲取機制。要指導各級醫療機構和120
急救中心(站)建立適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突發事件信息來源渠道,明確信息報送對象、標準、時限和流程,規範和完善信息報送工作。120急救中心(站)要增強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報送的效率和能力,切實提高反應速度和處置能力。
3.2 信息報送
信息報送應當做到客觀、真實、及時,不瞞報、謊報和緩報。
事發地120醫療急救中心(站)和其他醫療機構接到群死群傷報告(或同一事件收治3名及以上數量的重傷員時),經初步確認後,要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並及時續報。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信息時,應當立即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在緊急情況下,可先以電話或簡訊形式報告簡要情況,再書面報告。首報突發事件,可先對其基本情況(即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人員傷亡、醫療救治工作情況及需要提供的支持援助等情況)作客觀、簡明的報告。
緊急醫學救援現場指揮組及領導小組應加強與其他相關指揮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通報人員傷亡有關信息、相互比對、核實傷亡情況,隨時修正並及時報告,以便上級有關部門及時、科學調度應急資源增援。
3.3 信息發布
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規定協助本級政府新聞辦做好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信息發布工作。
3.4 信息保障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基礎上,不斷完善醫療衛生機構、技術人員、大型醫療設備、醫療救治能力等衛生資源資料庫,建立健全統一的市、縣、鄉鎮各級醫療衛生資源信息資料庫、信息交換平台和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在醫療機構、急救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機制,實現醫療機構、急救機構、采供血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4 應急回響
根據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亡和健康影響的嚴重性、危害性,將緊急醫學救援的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4.1 I級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啟動緊急醫學救援I級回響。市衛計委接到通知後,立即成立緊急醫學救援領導小組,在國家、省衛生計生委的指導和市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迅速組織和協調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支援事發地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其救治情況和事件對人群健康安全影響進行綜合評估,在省級專家的指導下分析事件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風險及其可能的發展趨勢,向市人民政府、省衛生計生委報告和反饋有關處理情況,並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市及事發地縣(市、區)兩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先期組織、協調開展突發事件的緊急醫學救援。
4.2 Ⅱ級回響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省人民政府或省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啟動緊急醫學救援II級回響。市衛生計生委接到通知後,應立即成立緊急醫學救援領導小組,迅速組織緊急醫學救援衛生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現場開展救援行動,指導和協調落實醫療救治等救援措施,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其救治情況和事件對人群健康安全影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在省級專家的指導下分析事件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風險及其可能的發展趨勢,向市人民政府、省衛生計生委報告和反饋處理情況,並提出工作建議。市和事發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先期組織、協調開展緊急醫學救援。
4.3 Ⅲ級回響
發生較大突發事件,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市人民政府啟動緊急醫學救援Ⅲ級回響的通知後,應立即成立緊急醫學救援領導小組,迅速組織市級緊急醫學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現場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專家對救治等情況進行評估、分析、及時上報,並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如果需要省級支援的,市衛生計生委應及時向省衛生計生委提出請求事項。
4.4 Ⅳ級回響
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緊急醫學救援IV級回響的通知後,立即成立緊急醫學救援領導小組,迅速組織縣級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現場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專家對救治等情況進行評估、分析、及時上報,並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如果需要市級支援的,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向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事項。
市衛生計生委接到報告後,視情組織市級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和有關專家支援,提供技術指導,並適時向事發地周邊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出通報,要求做好相應的支援準備。
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5 應急處置
5.1 現場指揮和協調
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現場應急處置,實行現場醫學救援指揮員制度,必要時,設立現場緊急醫學救援指揮組,服從事發地
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在現場總指揮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現場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5.2 現場處置與救援
5.2.1 先期處置
接到突發事件的人員傷亡報告和醫療救援指令後,無論事件級別大小,事發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到達現場,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緊急醫學救援工作,並隨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應急處置情況。醫療衛生機構(包括120急救中心或急救站)先期派出的救援人員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的值班領導或急診科負責人帶隊。
5.2.2 現場搶救
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後要及時趕赴現場,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學救援工作。到達現場的緊急醫學救援隊伍要按照“先救命後治傷,先救重後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根據國際統一的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進行必要的現場處置。必要時,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可在現場建立急救站或臨時救護點。
5.2.3 傷病員轉送
當現場處於危險環境或傷病員情況允許時,按照傷病員轉送的原則,儘快將傷病員轉送到救治醫院。
5.2.4 傷病員接收與後送
突發事件發生後,緊急醫學救援領導小組根據需要指定相應的醫院作為後方治療醫院;接到指令的醫院應當在30分鐘內做好接收第一批傷員的準備工作,在2小時內做好全面救治傷員的準備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收治傷員後應及時開展醫療救治,同時按照規定報告救治情況。
對於較大以上突發事件,傷病員人數或病情超過了當地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時,需要將傷病員分流到外地進行專科治療時,市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成立由交通運輸、醫療救護、搬運、生活保障人員組成的轉運後送組,做好相關傷病員轉運工作。
5.3 疾病防控和衛生監督
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開展風險評估。根據專家評估分析意見,存在次生或衍生公共衛生風險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執法監督,採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範各類突發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
5.4 社會動員
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參與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參與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事發地提供幫助。
6 應急結束與後期處理
6.1 回響終止
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結束,傷病員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單位決定終止應急回響。事發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將緊急醫學救援應急回響終止的信息報告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6.2 後期處理
緊急醫學救援應急回響結束後,醫療救援進入規範治療階段。突發事件受傷人員治療進展情況實行24小時報告制。醫療救援和隨後治療費,必須實行專人專賬管理。各級政府要積極協調落實好傷員後續治療與善後工作。
6.3 總結與區域交流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做好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的總結,加強與省內外相關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機構的交流合作,建立區域合作機制,積極開展應急管理區域合作與交流。
7 應急保障
各級政府應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加強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技術研究,制訂各種緊急醫學救援應急技術方案,保證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7.1 隊伍保障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組建綜合性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加強隊伍裝備建設,並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救援隊伍的戰鬥力。
7.2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本級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建設、醫藥物資儲備和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必要的經費,對經費使用情況要做好監督工作。
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各級財政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事故災難引起的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單位應向醫療急救中心(站)和相關醫療機構支付緊急醫學救援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
社會安全事件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由有關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
各級財政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或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對醫療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各類保險機構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做好理賠工作。
7.3 物資保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緊急醫學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和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醫藥儲備計畫建議,在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應急疫苗儲備計畫。市經信委按照《福建省醫藥儲備應急預案》和醫藥儲備管理辦法要求,並根據市衛生計生委提出的醫藥儲備動用申請,負責市級醫藥儲備的調用,會同市財政局、衛生計生委下達市級醫藥儲備計畫,指導承儲企業落實儲備任務。
7.4 機構保障
各地要按市衛生計生委的統籌規劃,有計畫地建設覆蓋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應迅速、救治有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急救網路。各地要根據人口和醫療急救需求,建設相應規模的急救中心(緊急醫學救援中心),或依託綜合實力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市急救中心承擔全市急救工作的技術指導、急救信息的傳遞、急救醫學科研和宣傳普及急救知識,負責新羅區120院前急救的指揮調度。
7.5 血液保障
在市級緊急醫學救援領導小組領導下,市中心血站具體負責醫療救援所需血液的籌集和調動,制定醫療救援血液供應程式。
7.6 交通保障
各級政府要加強緊急醫學救援隊伍裝備建設,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救護車輛和隊伍及其裝備運輸交通工具。
公安、交通運輸、海關、檢驗檢疫、民航、鐵路等有關單位,要保證醫療衛生、紅十字會救援人員、傷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交通運輸安全暢通。緊急情況下,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施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障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7.7 其他保障
參與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的各有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做好相應保障。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演練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保證緊急醫學救援隊伍的穩定,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緊急醫學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8.2 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廣播電視、新聞媒體、文化、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媒體,加大對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在廣泛普及醫學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公安幹警、企事業單位安全員和衛生員為骨幹的民眾性救助網路,經過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8.3 責任與獎懲
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 則
9.1 名詞術語
9.1.1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1.2 緊急醫學救援機構是指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包括120醫療急救中心(站)、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以及根據需要可調用的相關機構,駐岩部隊醫療衛生機構等。
9.2 預案制定與修訂
本預案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市衛生計生委要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形勢發展要求,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市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市衛生計生委備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應急預案,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9.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6年市政府《關於轉發市衛生局制定的〈龍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龍巖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應急預案〉的通知》(龍政綜〔2006〕213號)檔案中的《龍巖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緊急醫學救援事件分級標準
根據突發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緊急醫學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件
(一)一次事件傷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國家在緊急醫學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突發事件。
(二)跨省(區、市)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三)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二、重大事件
(一)一次事件傷亡50~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事件。
(二)跨設區市(綜合實驗區)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三)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事件。
三、較大事件
(一)一次事件傷亡30~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事件。
(二)設區市(綜合實驗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事件。
四、一般事件
(一)一次事件傷亡10~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事件。
(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事件。
附屬檔案2
緊急醫學救援核心制度
一、現場醫學救援指揮員制度
(一)為了及時準確掌握現場情況,做好緊急醫學救援現場指揮工作,事發地衛計行政部門應設定現場緊急醫學救援指揮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及緊急醫療救援機構領導要親臨現場,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搶救進程。
(二)現場醫學救援指揮員(以下簡稱指揮員)一般由具有一定救援經驗、有一定領導職務的人員擔任,根據救援隊伍的規模,確定1~3人組成現場指揮組。
(三)指揮員的主要職責包括:下達集結指令、組織指揮救援和訓練、通訊協調、救援物資藥品的保障、信息的上報與下達。
(四)先遣到達的第一梯隊中高年資、高技術職稱的醫務人員任指揮員;第二梯隊到達後,中心級領導或院前急救部的領導接任指揮員;屬地衛計行政部門領導到達現場後,接任指揮員。
(五)指揮員負責與省、市級緊急醫學救援領導小組聯繫、匯報工作、接受指令,協調與現場各救援部門之間的關係。120醫療急救中心的主任或院前急救部的主任負責現場的院前救治工作,向當地衛計行政部門匯報傷亡情況並接受指令。上級衛計行政部門領導到達現場後,事發地衛計行政部門要做好緊急醫學救援現場指揮組前期處置工作的交接。
(六)緊急醫學救援現場指揮組要接受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的領導,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及時將傷病員及處理情況報告後方緊急醫學救援領導小組。
(七)指揮員按如下流程進行指揮:1.接到指令後,立即趕到現場;2.到達現場後,指揮員須貼指揮標識。上級領導到達後報告現場情況並移交指揮權;3.到達現場後,立即了解初步情況並向突發事件現場總指揮及120調度指揮中心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名稱、事件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涉及的地域範圍,並視情請求增援;4.指揮和組織醫護人員對傷員進行檢傷分類和現場處置,並指定各區域負責人,必要時,聯繫公安、消防、交通等相關部門共同處理;5.檢傷分類完畢後(5人以上傷亡時),將傷員總人數、檢傷分類結果、傷員情況上報緊急醫學救援領導小組及120調度指揮中心,同時請求分流傷員;6.按120調度指揮中心指示,結合現場實際,指揮各急救車組轉送傷員至目標醫院;7.負責信息收集並及時記錄,信息包括傷亡人數、傷員基本信息、傷情及轉送醫院等;8.現場處置完畢後將傷員分流及現場情況報告緊急醫學救援領導小組及120調度指揮中心,並請求下一步指示。
二、現場檢傷分類制度
(一)到達現場的緊急醫學救援隊伍要按照“先救命後治傷、先救重後救輕”的原則立即開展工作,根據國際統一的檢傷分類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
(二)救援隊伍應將檢傷分類後的傷亡信息及時匯報急救中心或醫院,並根據現有醫療資源,展開現場救護,妥善安置不同分類病人,及時搶救危重症患者。
(三)按照國際公認的標準,災害現場的檢傷分為四個等級——輕傷、中度傷、重傷與死亡,分別用綠色、黃色、紅色、黑色標示,統一使用不同的顏色加以標識,分類標誌用塑膠材料製成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便於後續救治辨認。救治必須遵循下列順序:1.第一優先:重傷員(紅色標識);2.其次優先:中度傷員(黃色標識);3.延期處理:輕傷員(綠色或者藍色標識);4.最後處理:死亡遺體(黑色標識)。
三、信息報告與確認制度
(一)醫療救援機構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在派出急救人員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援的同時,應立即將初步掌握的傷亡情況、事件原因等信息報告當地衛計行政部門。
(二)衛計行政部門接報並經初步核實後,應立即將初步情況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衛計行政部門,屬於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應立即報告省衛計委。
(三)醫療救援機構派出的先期醫療救援隊到達現場後,在展開醫療救援的同時,應迅速了解情況,立即向醫院報告人員傷亡初步情況,以及先期醫療救援情況和後續醫療救援需求等信息,若現場緊急醫學救援指揮組已經建立,還應同時向其報告。隨後,續報現場救援進展情況。
(四)醫院或急救中心接報後應當在30分鐘內將收到的首次情況進行匯總,向當地衛計行政部門報告,隨後根據現場救援情況報告續報進展情況。
(五)緊急醫學救援現場指揮組要及時向當地衛計行政部門(或緊急醫學救援領導小組)報告人員傷亡、醫療救治情況以及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六)緊急醫學救援現場指揮組及領導小組應加強與其他相關指揮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通報人員傷亡有關信息、相互比對、核實傷亡情況,隨時修正並及時報告。
(七)接收傷員的醫院要每日向當地衛計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情況和醫療救治進展等,事發地衛計行政部門要每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上級衛計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
(八)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緊急醫學救援情況,事發地衛計行政部門要每日逐級報告至省衛計委。
(九)各級衛計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緊急醫學救援有關情況。重大以上突發事件的醫學救援相關情況,要隨時報告。
四、傷員分流和後送制度
(一)當急救車多傷員少時,採取快治快離、邊治邊送的方式;當急救車少傷員多時,按照紅、黃、綠的分類標誌順序安排轉運,並確保轉運途中治療的持續進行。
(二)對於輕傷傷員,可作必要處理後,最後安排送院。對傷勢輕微,要求回家的傷員,應做好記錄並留下聯繫方式。
(三)在治療及轉運前,有必要對傷員進行再次檢傷分類。並妥善填寫分類卡上的相關記錄。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症者,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後在監護下轉運。
(四)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全程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並確保治療持續進行。轉運醫護人員要在傷員轉運單上認真填寫轉運傷員的病情,為後續醫療救治和情況匯總提供必要信息。轉運單一份交接納傷病員的醫療機構,一份交緊急醫學救援現場指揮部匯總。
(五)在救治和後送的過程中,醫護人員要主動進行或參與固定與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六)緊急醫學救援領導小組要根據緊急醫學救援現場指揮組的報告,及時調度轄區內的急救車輛趕赴現場轉運傷病員。同時要根據轄區內醫療救治資源的分布情況,合理分流傷病員。本地無法完全承擔醫療救治任務的,當地衛計行政部門要及時向上級部門提出請求,並按照上級部門的安排,及時轉運傷病員。
(七)護送的醫護人員必須按照緊急醫學救援現場指揮組的指令,將傷員送往指定醫院治療。要儘量選擇最適合的醫院,避免再次轉運,要提前通知醫院接收或當面交接。
(八)突發事件發生後,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推諉分流的傷員。
五、專家諮詢與會診制度
(一)在緊急醫學救援工作中,專家參與緊急醫學救援的指揮。醫療機構等應充分發揮醫學專家的作用,有效利用專家諮詢、會診等方式,科學、合理調配各項救援資源,讓傷者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
(二)專家諮詢、會診應貫穿於緊急醫學救援的全過程,在不同的階段組織相應的專家參與決策及醫療救治、善後處置工作。
(三)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性質,優先從各級衛計行政部門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諮詢委員會抽調專家,分別組成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防控組、職業中毒和核輻射事件處置組、醫療救護組、應急綜合組等5個專業組。
(四)傷員經現場檢傷分類、急救處理轉運至緊急救援醫療點或醫療機構後,應及時組織相關學科的專家進行緊急會診,相關會診的組織依據醫院會診制度執行。
(五)根據緊急醫學救援的需要,接收傷員的醫療機構可請求衛計行政部門協調組織院際間會診,醫療機構亦可直接請求兄弟醫院的專家參與會診。
(六)組織會診的醫療機構要根據需要派出專家參與相應的會診工作,並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被邀請的醫療機構或專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會診。非特殊情況,嚴禁會診專家不親自查看病人進行電話會診。
(七)緊急醫學救援組織的會診,可不受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約束,但擬邀請的會診醫療機構及醫師應符合會診的規定,用電話或其它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事後應及時補辦書面手續。
(八)會診專家在會診過程中應盡力為邀請醫療機構救治傷員提供積極有效的救治方案和建議,並根據傷員的數量及傷情,對接收醫院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做出評估,在接收醫院救治力量及資源不足時,有權建議將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九)必要時,可通過網路、視頻、電話等多種方式進行遠程會診。會診完畢,由會診專家填寫會診意見,傳輸給對方,會診意見應歸入病案中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