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蘇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4〕44號)和《中共蘇州市委、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發〔2014〕34 號),設立蘇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建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所屬部門蘇州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蘇州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職責調整,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發展規劃,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健全完善藥品供應保障機制,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四)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五)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六)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與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七)貫徹執行藥物政策和藥物制度,實施基本藥物目錄。加強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監管,建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價格談判機制。組織制定基本藥物增補目錄,擬訂基本藥物遴選、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對基本藥物品種、管理、價格政策等提出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
(十)制定並組織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指導基層流動人口社會融合機制建設。
(十一)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加強執業醫師、執業護士註冊管理,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
(十二)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全科醫師、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三)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方案,組織工作考評。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戰略目標。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實施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推動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
(十六)負責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委員會辦公室、市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精神病防治康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體改處)
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點工作調研、目標任務考核、重要文稿起草、政務信息報送、信訪、建議提案辦理、機關後勤保障等工作。
承擔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對全市衛生系統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綜合協調醫藥衛生體制、機制改革等巨觀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全面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研究擬訂非公立醫療機構扶持政策。
(二)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承擔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工作。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組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資源的開發,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建設區域衛生、計生信息平台。負責本部門政務公開和網站建設。負責指導管理12320公共衛生公益電話諮詢服務工作。
(三)財務處(審計處)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本系統重大建設項目的追蹤管理。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衛生計生收費管理並督促檢查。配合做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組織落實政府採購工作。協調落實衛生計生政府投入政策和財政支出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落實本系統節能減排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行政監管處)
負責國家、省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送審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的組織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法律法規諮詢解釋工作。組織開展普法教育。負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許可事項日常工作,組織行政服務事項的專家論證和聽證工作。
(五)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安全保障處)
擬訂衛生應急和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與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對社會應急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對接12345便民服務中心。參與全市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本部門的安全保障工作。
(六)疾病預防控制處(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建設,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法定傳染病疫情監測預警和報告工作。組織實施特色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承擔市愛滋病防治委員會辦公室、市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精神病防治康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結核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
(七)愛國衛生運動與健康促進委員會辦公室
統籌協調全市愛國衛生、健康促進和建設健康城市工作。負責擬訂愛國衛生運動和健康促進政策、規劃和計畫,發動全社會開展民眾性愛國衛生運動。組織開展建設健康城市、健康社區、健康單位、國家衛生城市長效管理和衛生鎮(村)等各級各類衛生創建工作。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農村改廁和城鄉環境衛生整潔工作,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公共場所控煙和全民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
(八)醫政醫管處(中醫處)
擬訂醫療機構、院前急救、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地方性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臨床實驗室管理、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療急救體系、醫院感染控制等有關工作。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按管理許可權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的設定、審批、技術準入和醫務人員的執業資格準入。協調處理許可權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糾紛,承辦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委託的有關事務。協助做好重大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的醫療救護。組織協調各類法定體檢,負責全市無償獻血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傷殘鑑定、司法鑑定。構建分級診療制度,推進醫師多點執業。負責對口支援工作。
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中醫藥政策調查研究工作,承擔中醫藥科學研究工作。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醫學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承擔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有關中醫藥標準和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療和保健機構及其技術套用的管理規範、標準,指導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工作,指導中醫醫療機構有關藥事工作。
(九)社區衛生處
擬訂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初級衛生保健的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基層衛生體制機制改革,指導和督查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護理院的建設評估標準、技術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並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開展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評估。規劃和組織實施老年護理服務體系建設,落實醫養結合,負責城鄉一體化工作、鄉村醫生管理和註冊培訓工作。協調處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護理院的醫療糾紛。
(十)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全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規劃、政策、技術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制定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機構建設以及技術服務規範、專項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婦幼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組織實施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工作,開展人口出生缺陷三級干預工作。對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指導開展婦幼保健、嬰幼兒早期發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一)綜合監督處(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和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承擔食品安全標準組織實施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十二)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組織實施國家、省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負責擬訂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有關方案,擬訂基本藥物使用和管理流程,協助督查基本藥物制度各項規定的落實。加強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監管,建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價格談判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醫院藥事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實驗室管理。
(十三)計畫生育基層指導處
貫徹落實計畫生育政策,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指導監督各縣(市、區)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市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十四)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市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
擬訂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動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新聞宣傳、科學普及和信息發布。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業政治思想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計畫。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人武和雙擁工作。
(十七)科技教育處
負責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與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指導科技成果的推廣和科普工作。組織實施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組織實施市級醫學重點學科建設,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學術團體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對外合作與學術交流工作。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
(十八)組織人事處(外事處、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發展規劃及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績效管理和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全市各級各類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認定、職稱評審、考試考核等工作。負責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獎懲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的對外交流和衛生援外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因公出國(境)手續。負責局管幹部的培養、選拔、監督和管理。管理局機關幹部和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人事檔案。負責局機關統戰、高級知識分子、台灣事務和僑務等工作,指導相關非公醫療機構黨建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九)保健處
擬訂實施全市幹部保健工作計畫。協調落實市委市政府要求的醫療保健工作。協調定點醫療機構和社保經辦機構的有關工作。承擔市幹部保健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機關黨委、工會、團委。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下放的職責
1.將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服務職責移交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2.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3.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承接的職責
1.承擔國家、省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2.在市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我市國家衛生城市、國家衛生鄉鎮、省級衛生鎮、衛生村評審工作。
3.組織我市全國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三)劃轉的職責
1.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原市衛生局組織實施藥品法典的職責,組織起草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職責,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職責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5.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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