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突發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青海省突發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已經青海省政府同意,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8月16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突發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6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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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生物災害應急處置機制,進一步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和規範對突發生物災害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應對生物災害的能力,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有效控制農(林草)業有害生物傳播、蔓延,最大限度減輕突發生物災害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經濟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1月8日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通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年12月28日頒布,自2013年01月0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訂,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10月26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1月17日通過,1989年12月18日施行)
《植物檢疫條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1年10月30日通過,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2006年1月8日發布並實施)
《重大外來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林造發〔2005〕100號)
《突發重大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4日修改)
《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政〔2021〕24號)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青海省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生物災害(含外來物種入侵)的應急處置工作。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分別制定突發生物災害應急預案,並具體回響I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有害生物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
在突發生物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中,要把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人身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生物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損失。
1.4.2  預防為主,防控結合
要堅持預防與控制相結合,加大綜合防治,認真做好應對突發生物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重點防治區實行統防統治,一般防治區實行專業化防治和民眾防治結合,科學防治。
1.4.3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和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體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有害生物事件的應急準備和應急工作。
1.4.4  依法行政,果斷處置
發生有害生物災害時,各級各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和本應急預案,本著快速反應、部門協調、科學引導的防控原則,積極做好防治、處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儘快恢復生產生活。
1.4.5  快速反應,科學控災
建立、完善應對突發有害生物事件的監測和快速反應機制,做到準確監測,及時預報,快速反應,充分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控制有害生物疫情的蔓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及時應對。
1.4.6  整合資源,信息共享
在突發有害生物事件應急工作中,要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有關設施、重複購置應急處置物資。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突發有害生物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實現信息共享。
2.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省突發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
由省重大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鼠害防治指揮部作為省級突發生物災害指揮部(以下簡稱省級指揮部)統一領導。省政府分管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的副省長擔任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農業農村廳廳長、省林草局局長擔任副指揮長。各地也參照省級指揮機構。
主要職責:省級指揮部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負責應急狀態啟動和解除;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需要由省政府直接指揮處置的突發有害生物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有害生物災害的應急防控工作;負責全省有害生物災害防控事項的決策,部署應急防控工作;負責有害生物災害處置的協調;負責發布相關的新聞信息;對市(州)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防控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解決各行政區域之間、地方與駐地單位之間農(林草)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和省林草局,辦公室主任分別由分管副廳(局)長擔任,成員由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組成。
2.2  成員單位及職責
省突發生物災害防控成員單位由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新聞辦、省財政廳、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科技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氣象局、西寧海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海監管局、省軍區、省郵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青海監管局等組成。
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如下:
省農業農村廳和省林草局:負責建立和完善應對突發有害生物事件的預防、監測、報告、預警機制;制定有害生物疫情的防治技術方案;檢查、指導防控工作開展;提出省本級是否進入或者結束預警、應急狀態的建議,發布相關信息,並向毗鄰省、自治區通報疫情;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各項應急保障措施,做好應急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根據需要緊急組織調撥應急物資,並指導應急防控物資的使用;對突發有害生物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省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突發有害生物事件應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計畫。
省政府新聞辦:統籌新聞發布和對外報導工作,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防控工作和相關防治知識、技術的宣傳普及。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落實所需財政承擔的有害生物災害監測及防治經費,監督防控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省應急廳:協調應急力量協助省農業農村廳做好突發生物災害疫情的處置工作,做好受災民眾應急救助及過渡期生活救助等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制定突發有害生物災害事件的有關生態環境制度,負責防治生物災害中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以及環境污染的監管等工作。
省公安廳: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搞好有害生物災害發生地區的治安管理工作,維護災害發生地區的社會治安穩定。根據特殊需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動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發生區的封鎖。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交通運輸企業保障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防治所需物資的運輸。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運輸監管,防止動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進入我省或在本轄區內流動。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有害生物災害科技攻關。
省衛生健康委:在突發有害生物事件危及人身安全和人體健康時,組織、協調事發地衛生部門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農資市場監督管理,依法打擊流通領域違規違法經營生產資料,以及違規違法經營有疫情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動植物產品及其他相關商品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經營假冒偽劣農資商品和疫情疫苗商品的行為,依法查扣查封不合格和假冒偽劣農資商品並協助相關部門處理。
省氣象局:負責有害生物發生氣象條件的監測、預報,及時提供有害生物發生區域的氣象變化實況及趨勢預測信息。組織各地氣象台(站)參與災害發生趨勢的會商並提供氣象信息。
西寧海關:配合動植物檢疫部門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制度,實行資源共享。及時了解、通報周邊省疫情情況。負責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進出境檢疫監管及無害化處理,防止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傳入和傳出。
郵政、通信、民航部門:負責協助農業農村、林草部門,對青海出入境的疫木及包裝箱等可能攜帶疫情的材料,嚴格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協助檢疫人員對貨物進行檢疫工作,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海監管局:負責監督、協調有關保險機構、企業,對加入保險的對象及時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省軍區:在做好管轄區內林業有害生物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的同時,積極支持、配合地方開展防治工作。
省郵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青海監管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以及省級指揮部的要求,做好分管範圍內突發有害生物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省級指揮部的要求,做好突發有害生物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2.3  專家諮詢組與職責
專家諮詢組由農業、林業、牧業、草原、漁業、動物、植物保護、有害生物監測防治、動植物檢驗檢疫、法律、氣象、科研及推廣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專家諮詢組的主要職責是:開展生物災害的調查、分析和評估,提供技術諮詢,提出防控、處置建議,必要時參與現場處置。
(1)對相應級別的突發有害生物事件提出應對技術措施,並對有害生物進行鑑定、風險分析,評定風險等級,提出預防措施和控制技術;
(2)對突發有害生物事件的應急準備工作提出建議;
(3)對突發有害生物事件應急回響及其終止和損失評估工作提出建議;
(4)對突發有害生物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5)省應急指揮部和省農業農村、林草等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3.監測預警
3.1  監測預警體系
建立健全省、市(州)、縣(市、區)、鄉(鎮)生物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加強各級監測預警專業隊伍建設,各級農業農村、林草、動植物出入境檢疫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為有害生物監測的實施單位,負責有害生物的監測、預報,充分發揮國家級、省級有害生物監測點和基層有關站點的監測作用,實行專業測報和民眾報告相結合,對轄區內有害生物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調查和監測,及時分析預測有害生物災害發生髮展趨勢。發現有害生物危害,要及時調查、取樣,安排專人管護髮生現場,實時監控。對所發現的有害生物種類,由省農業農村、林草等主管部門進行鑑定和確認,省級主管部門無法確認和鑑定的,送國家有關部門鑑定確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2  預防預警
3.2.1  預防措施
(1)根據有害生物危害的特點和發生規律,劃定一般預防區和重點預防區。對可能發生生物災害的地區,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預防生物災害發生;對一般預防區,要加強常規性監測、預報工作,準確掌握髮生動態,抓好小面積防治。
(2)加強預警預防的基礎設施建設。在全省建立健全有害生物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專業監測網路和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加強有害生物災害監測預警體系、檢疫防災體系和減災體系建設,加強各級應急指揮信息系統、監測預警專業隊伍和基礎設施建設,成立應急機動防治隊伍,全面提升監測預警能力。
(3)加強信息交流與科技支撐。掌握有害生物的信息,廣泛收集整理與有害生物災害預測、預報、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信息,進行有害生物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有害生物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資料庫,實行部門共享。認真聽取專家意見和建議,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對可能發生的有害生物災害進行風險分析,評定風險等級,提出預防措施和控制技術。
(4)加強檢疫監管。事發地農業農村、林草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動植物檢疫檢查站,對過往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檢查,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3.2.2  預警級別及發布
生物災害預警分為一般(IV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I級)四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識。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發布、調整和解除。
3.3  信息報告
各級農業農村、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有害生物災害緊急情況的報告和管理,設立並公開生物災害接警電話,接受公眾的信息報告和舉報。各級各類監測站點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如實報告突發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並做好記錄和資料建檔工作。有關單位及個人發現有害生物或疑似情況時,應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林草等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主管部門核實後,應在24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逐級報送至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應在24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和應急防控指揮部。嚴禁誤報、瞞報和漏報,對拖延不報的要追究責任。在有害生物災害發生關鍵季節,要嚴格實行值班報告制度,做到三天一查,七天一報,緊急情況隨時上報。
4.應急回響
4.1  災害分級
依據有害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發生量、疫情傳播速度、造成的生產損失和對社會、生態危害、威脅程度等,將有害生物災害事件劃分為一般(IV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大(I級)四級。
4.1.1  一般(IV級)生物災害
本土突發性有害生物集中在1個市(州),或4個以上、6個以下縣(市、區),或10個以上、20個以下鄉(鎮)暴發;已入侵的外來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下,農作物減產或死亡率10%以下。
4.1.2  較大(Ⅲ級)生物災害
本土常發性或突發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個以上、3個以下市(州),或10個以上、20個以下縣(市、區),或30個以上、60個以下鄉(鎮)暴發;已入侵的外來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上、10%以下;農作物減產或死亡率10%以上、20%以下。
4.1.3  重大(Ⅱ級)生物災害
本土突發性有害生物集中在3個以上、5個以下市(州),或20個以上、30個以下縣(市、區),或100個以上、200個以下鄉(鎮)暴發;某種其它省級檢疫性有害生物迅速在3個以上市區突發;新發農(林草)業非檢疫性有害生物集中連片、突發成災、面積達50公頃以上,已入侵的外來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0%以上、15%以下,農作物減產或死亡率20%以上、30%以下,或者省內從未發生的某種檢疫性有害生物首次傳入我省有零星發生的特殊情況經專家組評估確認為疫(災)情的。
4.1.4  特別重大(I級)生物災害
對人類健康構成嚴重威脅,可引起人類疾病的有害生物;從國外新傳入我省的有害生物,且受害面積大於1畝的;首次發生國家農(林、草)業檢疫性有害生物,且受害面積大於50公頃的。本土常發性或突發性有害生物集中在5個以上市州,或30個以上縣(市、區),或200個以上鄉(鎮)暴發;已入侵的外來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5%以上,農作物減產或死亡率30%以上。專家組評估認為可能暴發造成危害的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4.2  分級回響
較大(Ⅲ級)、一般(IV級)生物災害由省級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應急回響,並派員現場指揮,由事發地市(州)、縣(市、區)指揮機構組織力量開展應急處置。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生物災害由省級指揮部啟動應急回響,組織開展應對工作。必要時請求國家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4.3  回響措施
4.3.1  特別重大生物災害(I級)
I級突發生物災害發生後,省級指揮部迅速組織專家組到達現場,了解災害發生情況,確定災害嚴重程度,分析災害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具體措施,組織應急處置或聯防聯治,同時請求國家有關部門派專家進行疫情確認及防控處置指導。災害確認後,向省應急指揮部和省政府報告,提出啟動省級應急預案建議。
經省級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啟動本預案。省級指揮部召集全體成員單位會議,對應急預案啟動進行具體部署,按職責分工,做好本部門應急處置各項工作,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經費和災害的徹底處置需要。跨區發生災情的,由災情發生區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統防統治。
災情嚴重並有可能由人為因素造成擴散蔓延時,省級指揮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劃定封鎖區的建議,依法設立檢疫檢查站,實施區域封鎖,嚴禁寄主動植物流出,以防疫情擴散。
有關市(州)、縣(市、區)相關指揮部要做好災害的先行處置工作,對發生區及其周邊地區進行調查、取樣、檢驗和技術分析,實施跟蹤監測。加強對處置現場的監督檢查,確定技術責任人,保證處置質量。做好輿論宣傳工作,爭取其他部門和當地民眾對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省級指揮部及時向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報告災情及災害處置情況。
4.3.2  重大生物災害(Ⅱ級)
Ⅱ級突發重大生物災害發生後,省級指揮部迅速組織專家組赴發生現場,了解災害發生情況,確定災害嚴重程度,分析災害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具體措施。災害確認後,立即報告省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省級應急預案建議。
經省級指揮部副指揮長批准,啟動Ⅱ級。省級指揮部召集全體成員單位會議,對應急預案啟動進行具體部署,按職責分工,做好本部門的應急處置各項工作,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經費和災害的徹底處置需要。
根據災情需要或省級指揮部要求,省級指揮部辦公室迅速組織相關市(州)、縣(市、區)專業人員到達現場,制定應急處置技術措施。發生區指揮部組織應急處置或聯防聯治。加強處置現場的監督檢查,確定責任人,保證處置質量,嚴禁寄主動植物流出,防止災害擴散蔓延。做好輿論宣傳工作,爭取其他部門和當地民眾對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省級指揮部須密切關注災害的發生髮展動態,及時向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報告生物災害處置情況。
4.3.3  較大生物災害(Ⅲ級)
Ⅲ級突發生物災害發生後,省級指揮部重點關注,派出專家或工作人員按有關程式確認災情,經指揮部辦公室批准,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必要的情況下給予物資支援,市(州)級啟動本級應急預案進行防控。災情處置結束後,市(州)級指揮部將生物災情及防治情況抄報省級指揮部備案。
4.3.4  一般生物災害(IV級)
IV級突發生物災害發生後,經指揮部辦公室批准,啟動IV級應急回響,省級指揮部重點關注,派出專家或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市(州)級或縣(市、區)級指揮部按突發生物防治預案相關程式確認災情並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災情處置結束後,發生地縣(市、區)突發生物災害防治指揮部將生物災情及防治情況抄報市(州)指揮部和省級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4.4  應急處置
4.4.1  先期處置
生物災害發生後,災害發生地相關基層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進行先期處置,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4.4.2  處置措施
省級應急回響視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相關部門啟動,現場應急處置以事發地黨委、政府為主,市(州)、縣(市、區)突發生物災害防治指揮機構接報信息後,同級政府為相應等級事件的應對處置主體,負責應急回響啟動、終止等相關工作,對生物災害發生區及其周邊地區進行調查、取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並實施跟蹤監測、隔離現場、封鎖疫區,嚴禁寄主動植物流出,防止突發性有害生物擴散蔓延。在進入應急狀態後,除實施隔離控制的疫區外,其他地區應當保持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秩序,但要加強對突發性有害生物的監測工作。
發生區應當採取下列應急回響措施:
(1)依法對規定的區域採取必要的封閉隔離措施,切斷突發性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渠道。未經應急指揮部批准做出應急回響決定的,禁止攜帶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產品和相關運輸工具出入疫區。
(2)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立即擬定應急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有關應急處置力量,按照方案要求迅速開展發生區突發生物的撲滅工作。
(3)作出應急回響決定的應急指揮部,要迅速組織協調應急工作人員和應急物資趕赴、運至突發性有害生物發生區。
(4)作出應急回響決定的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確定監測站點進行定時監測。負責監測的單位應當於每日16時前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突發性有害生物災害監測及應急處置工作進度。
(5)事發地農業農村、林草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動植物檢疫檢查站,對過往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檢查,防止突發性有害生物的擴散蔓延。
(6)作出應急回響決定的應急指揮部,應當選派專家趕赴災害發生區,具體指導突發性有害生物撲滅工作。
4.5  擴大應急
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後,仍不能有效控制災害發生,應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請求增援,擴大應急,全力控制突發生物災害的進一步擴大。
4.6  指揮協調
省級指揮部統一領導全省突發生物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建立以屬地政府為主導、部門配合、職責明確的指揮、協調工作機制。在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下,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密切協同,上下聯動,形成應對災害的強大合力。根據突發生物災害規模,啟動相應預案並嚴格執行災情監測、預警、報告、防治、處置制度。應急狀態下,特事特辦,急事先辦。根據需要,各地政府可緊急協調、調動、落實應急防控所需的人員、物資及資金,緊急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必要時,可按相關規定,請求軍隊、武警予以支援,充分發揮軍隊、武警在應急處置中的作用。
4.7  應急狀態調整及解除
當突發生物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或者災害發生趨勢明顯減緩,省級指揮部負責組織專家對突發生物災害的處置效果和災情變化情況進行評估,按照災害分級的具體情況,進行應急狀態的級別調整,認為應當解除應急回響的,應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終結應急狀態的建議,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決定並宣布應急狀態解除。
5.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在開展突發生物災害應急防控時,對人民民眾合法財產造成的損失及勞務、物資徵用等,各地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評估,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申請給予補助,同時積極做好現場清理工作和災後生產的技術指導。
5.2  社會救助
突發生物災害發生後,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社會救助,在應急防控工作中,造成應急防控人員傷亡的,啟動工傷認定程式,並進行救助。
5.3  保險理賠
對加入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等保險的對象,保險機構及時做好災後的保險理賠工作。
5.4  評估和總結
突發生物災害防控工作結束後,由相關主管部門對災害發生的原因、性質、影響、應急防治行動開展情況、控制效果、災害損失、經驗教訓等進行跟蹤調查、分析和總結,建立相應的檔案。調查評估結果由各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業農村、林草主管部門備案。
5.5  災後恢復
應急回響結束後,突發生物災害發生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取消各種限制性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生物監測和災後恢復等工作。
6.通報與信息發布
突發生物災害的信息發布與新聞報導,在省級指揮部的領導下進行,會同省政府新聞辦,按照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做好突發生物災害信息發布工作,具體按青海省新聞發布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I級突發生物災害的有關信息,由國家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按照規定發布。Ⅱ級林業突發生物災害的有關信息,省指揮部必須在5日內向鄰省林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省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鄰省疫情通報後,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有關市(州)、縣(市、區)級農業農村、林草及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關注突發農(林草)業有害生物發生趨勢並加強監測工作。
經國家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同意,省指揮部可以根據需要向社會準確、客觀地發布突發農(林草)業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有關信息。
涉及對外報導時,未經國家和省級農業農村、林草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新聞單位有關報導應事前經國家或省級農業農村、林草主管部門審核。
7.應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各地農業農村、林草主管部門要指定應急回響的聯絡人和聯繫電話。應急回響啟動後,及時向同級突發生物災害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上報災情及防控情況。突發生物災害信息的傳輸,要選擇可靠的通訊聯繫方式,確保信息安全、快速、準確到達。
7.2  隊伍保障
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突發生物災害的監測、預警、防治、處置隊伍的建設,不斷提高應對突發生物災害的技術水平和能力。鄉鎮人民政府要有專人,負責災、疫情監測和有害生物防治技術指導。
7.3  經費保障
需財政負擔的突發生物災害應急處置專項資金,由省、市(州)、縣(市、區)同級財政納入預算。各地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嚴格執行相關的管理、監督和審查制度,確保專款專用。應急回響時,財政部門根據同級農業農村、林草主管部門提出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預算及使用計畫,核實後劃撥,保證資金足額、及時到位。必要時向上級直至中央財政部門申請緊急援助。
7.4  物資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生物災害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和緊急調撥、採購和運輸制度,組織相關部門簽訂應急防控物資緊急購銷協定,保證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7.5  技術保障
省級農業農村、林草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各地開展轄區內突發生物災害的調查、監測、預警分析和預報發布。制定本省突發生物災害防治技術方案。組織各地進行防治技術指導,防治專業隊伍建設。組織全省各地進行突發生物災害防治藥物、器械篩選、防治技術研究、試驗示範以及綜合防治技術集成。
7.6  宣傳培訓
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對突發生物災害防控重要性和防控技術的宣傳教育,積極開展突發生物災害預報,提高社會各界對突發生物災害的防範意識。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參與突發生物災害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行動人員開展防護知識教育。各地農業農村、林草主管部門加強對廣大農牧民進行突發生物災害發生基本知識與防治技術的培訓。加強預案演練,不斷提高突發生物災害的處置能力。
7.7  監督與演練
根據專家的意見和不同時期突發生物災害的發生、危害情況及其潛在的威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專業技術人員和防治專業隊伍進行技術培訓,省農業農村廳或省林草局組織本預案演練,市州縣結合實際工作進行防治實戰演練,提高應對突發生物災害的能力。
8.附則
8.1  名詞術語
生物災害:指對農業、林業和草原生產造成嚴重危害的病、蟲、草、鼠和檢疫性有害生物(不包含農業轉基因生物和重大動物疫情)。
外來生物入侵:指對生態系統、棲境、物種、人類健康帶來威脅的任何非本地的生物,這些生物離開其原生地,經自然或人為的途徑傳播到另一環境,能在當地自然或人為生態系統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擴散,最終明顯影響當地生態環境,損害當地生物多樣性以及人類健康的過程。
8.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的修訂、完善和評估,由省級指揮部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修改,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和宣傳教育。
8.3  獎勵與責任追究
縣級以上政府對在突發生物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在突發生物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的應急處置義務,造成生物災害擴散或損失,以及貪污、截留或者挪用應急資金、物資的人員,視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側重農業突發生物災害應急處置,由省農業農村廳、林草局負責解釋,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按《青海省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青海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執行。
8.5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解讀

為全面加強和規範全省突發生物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切實提升以上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8月16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突發生物災害應急預案》(青政辦〔2023〕61號,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為便於理解,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應急預案》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重要意義
為及時有效防範和最大限度的控制突發生物災害事件的擴大和蔓延,保護農牧業生產安全,減少農牧民損失,維護正常農業生產和經濟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農業農村部《農業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預案》《青海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範性檔案,結合我省歷年農牧業突發生物災害發生的規律、特點和預防實際,編制了《青海省突發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二、制定依據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1月8日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通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年12月28日頒布,自2013年01月0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訂,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10月26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1月17日通過,1989年12月18日施行)、《植物檢疫條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1年10月30日通過,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2006年1月8日發布並實施)、國家林業局制定的《重大外來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林造發〔2005〕100號)、《突發重大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4日修改)及《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政〔2021〕2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出台過程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工作專班,在編制完成《青海省農業重大有害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青海省農牧業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起草形成《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及時組織省直單位和廳內相關處(室、站)召開審查會議,對涉及的部門職責、分級標準等逐一修改完善,印送至省應急管理廳等9部門再次徵求意見建議,並進一步完善,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後,形成《應急預案(送審稿)》。報請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正式印發實施。
四、主要框架及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監測預警、應急回響、後期處置、通報與信息發布、應急保障、附則、附錄等9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
第二部分: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包括省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專家諮詢組與職責。
第三部分:監測預警。包括監測預警體系、預防預警。
第四部分:應急回響。包括災害分級、分級回響、回響措施、應急處置、擴大應急、指揮協調、應急狀態調整及解除。
第五部分: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社會救助、保險理賠、評估和總結、災後恢復。
第六部分:通報與信息發布。
第七部分:應急保障。包括信息、隊伍、經費、物資、技術保障、宣傳培訓、監督與演練。
第八部分: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管理、獎勵與責任追究、預案解釋部門、實施時間。
第九部分:附錄。信息呈報格式。
五、適用範圍
適用於青海省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生物災害(含外來物種入侵)的應急處置工作。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分別制定突發生物災害應急預案,並具體回響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有害生物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有關注意事項
本《應急預案》側重農業突發生物災害應急處置,由省農業農村廳、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和動物疫情按《青海省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青海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執行。
七、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生物災害:指對農業、林業和草原生產造成嚴重危害的病、蟲、草、鼠和檢疫性有害生物(不包含農業轉基因生物和重大動物疫情)。
外來生物入侵:指對生態系統、棲境、物種、人類健康帶來威脅的任何非本地的生物,這些生物離開其原生地,經自然或人為的途徑傳播到另一環境,能在當地自然或人為生態系統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擴散,最終明顯影響當地生態環境,損害當地生物多樣性以及人類健康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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