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臨滄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已經臨滄市人民政府同意,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26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滄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26日
  • 發布單位: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總則
1.1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以及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健全水旱災害應急救援機制,規範水旱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體系,依法、科學、 高效、有序組織開展水旱災害應急防範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輕水旱災害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市拳,為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1.2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應急救援機制,做好全市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安全為首要目標,建立統一、快速、協調、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 做到職責明確、規範有序、反應及時,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減少水旱災害帶來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協調高質量發展。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雲南省防洪條例》、《雲南省抗旱條例》、《雲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區域旱情等級》(GB/T32135—2015)、《農業乾旱等級》(GB/T32136—2015)、《氣象乾旱等級》(GB/T20481—2017)、《雲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參照《雲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結合臨滄實際,制定本預案。
1.4適用範圍
1.4.1本預案適用於全市行政幾拔射凶區域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周圍地區發生水旱災害預計對我市產生重凶墊妹大影響或損失的參照執行。
1.4.2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湖泊洪水、漬澇災害、河道壅塞、堰塞湖、乾旱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土石流、滑坡災害),以及供水危機和由洪水、暴雨、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水電站垮壩、堤防渠道決口、水閘倒塌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等。
1.5工作原則
1.5.1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從注重災後救助向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
1.5.2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條塊結合, 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1.5.3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減少危害、反應及時、措施果斷,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
1.5.4堅持全面部署、職責明確、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調度、服從大局的原則。
1.5.5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1.5.6抗旱用水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射少符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最佳化配置,最大限度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的原則。
1.5.7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上下聯動的原則。
1.5.8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全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水和諧。
組織機構及職責
全市防汛抗旱指揮體系由市、縣兩級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防指)及其辦公室和鄉鎮(街道)防汛抗旱基層組織組成。各級工業園區、邊合區等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地區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行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業的防汛抗旱工作,並服從當地防指的統一指揮。
2.1市防指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防指,在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組織指揮、統籌協調、督查指導 全市防汛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發揮指揮決策的關鍵作用。市防 指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防指日常工作。
2.1.1市防指成員單位
市防指總指揮由市長擔斷頌辣任,指揮長由分管應急工作的常務副市長擔任,專職副指揮長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白背匙淚副指揮長由市政府聯繫水利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應蘭海狼急管理局局長、市水務局局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擔任。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體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審計局、市廣播電視局、市能源局、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市政府新聞辦、雲南機場集團臨滄機場、雲南機場集團滄源機場、臨滄火車站、市信息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市地震局、市氣象局、臨滄融媒體新聞社、臨滄工業園區管委會、 臨滄邊合區管委會、臨滄供電局、臨滄公路局、市消防救援支隊、 省水文水資源局臨滄分局主要負責同志和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分管負責同志為市防指成員。
2.1.2市防指的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省防指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發揮牽頭抓總作用, 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防汛抗旱政策法規,依法組織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等,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監督落實重要工程和市、縣區的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責任,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特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調度運用影響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設施,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完成國家防總、省防指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市防辦職責。
市防辦承擔市防指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 防汛抗旱工作。組織編制市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收 集匯總雨水情、洪旱災情和搶險救災進展情況等,組織防汛抗旱會商,提出重特大防汛抗旱救災方案及建議。負責防汛抗旱信息報送工作。協調、督促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參與防汛抗旱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水務、氣象、水文、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提出的應急回響級別建議,組織會商確定回響級別後向市防 指提出啟動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協調做好防汛抗旱預報預警發布、新聞宣傳等工作。組建防汛抗旱專家組。承辦市防指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市防辦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和省水文水資源局臨滄分局各1名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2.1.4市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市防指各成員單位是本行業防汛抗旱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業防汛抗旱責任人。各成員單位防汛抗旱職責如下: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跨縣(區)及重大防汛抗旱工程的立項工作。負責中央預算內防災減災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工程除險加固建設項目的資金爭取。組織指導編制重特大水旱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災區市場物價監測和管理, 保持災區市場物價穩定。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協調公共通信設施的防洪保全和應急搶護,保障防汛抗旱無線通信頻率及其安全使用。根據汛情需要,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施,協助徵調防汛抗旱應急物資。指導工業企業防汛抗旱和恢復重建工作,督促指導好所管轄工礦企業和已竣工驗收電站的防汛規劃和安全度汛工作。
市教育體育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教育體育系統校舍、設施、物資和師生的防汛安全;督促制定重點防區應急預 案和預警、預報、安全轉移等防範措施,加強防汛物資儲備。負 責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教育進學校、進課堂,開展防災減災知識的 普及教育。組織師生逃生演練和自救互救訓練。組織轉移和安置受災學校師生。督促指導受災學校開展災後自救和恢復教學秩序工作。協助做好學校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協助災區建設臨時學校。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做好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等重要目標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災區及周邊道路管控和疏導工作。負責遇難人員的身份認定工作。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參與組織民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市民政局:負責做好受災困難民眾的救助工作,確保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組織和接受向受災地區的慈善捐贈。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防汛抗旱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補助經費。落實防汛抗旱應急處置資金。管理和監督防汛抗旱資金使用。協調落實市級恢復重建資金。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地質災害動態監測、預警預報、應急調查、土地徵用、 補償等以及因暴雨、洪水引發的山體滑坡、土石流等次生地質災害的處置工作。確定應急救災治理工程的測算和搬遷避讓項目的安全、科學選址。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統一監管,牽頭協調水環境突發性事件應急調查處理,為水環境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理提供技術支撐。監督洪旱災害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洪旱災害防治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管。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縣城以上城鎮排水防澇工程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協調縣城以上城鎮排水防澇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負責災區房屋安全評估、 鑑定工作。負責指導做好市政基礎設施和民用設施的防洪安全、搶險應急修復和恢復重建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農村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和在建交通工程防洪安全。指導各縣(區)交通部門組織農村公路、水路水毀搶修,保障抗洪救援農村公路的安全暢通,配合、協調有關單位調運搶險救災物資所需的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協同公安部門,保證防汛搶險救災車輛的優先通行。指導災後交通運輸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水旱災害導致的農業災情信息調度,指導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推廣套用旱作農業節水技術和 動物疫病防治工作。負責救災備荒種子、種畜禽、飼草料、動物 防疫儲備、調劑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的分配建議。
市水務局: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治體系建設。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報及預警,組織開展水工程調度、日常檢查等。負責市級 水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負責水利防汛抗旱搶險專業隊伍 建設。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負責中型水庫、水電站洪水調度方案審批。負責防洪影響跨縣(區)的中型水庫、水電站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審批。負責主要河流、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編制、報審和組織實施。指導災後水毀工程恢復重建工作。指導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 管理單位開展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市商務局:加強對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的監測,負責協調和督促應急保供企業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災物品的發放工作。
市文化旅遊局:負責指導A級旅遊景區、景點及設施的度汛安全管理,汛期要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信息,配合氣象部門及時 向遊客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合理配置旅遊線路,確保遊客安全。負責指導協調文物保護單位防洪安全。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調度醫療衛生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組織開展災區傷員醫療救治。組織開展災區傳染病疫情監測、預防和控制。組織心理衛生專家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和治療。負責災區飲用水衛生檢測並做好災後疫病的防治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指導、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統一指導、協調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根據需求作出市級救災物資的動用決定,指導、支持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監督、指導、協調、負責汛期安全生產工作, 指導和組織處置因洪澇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市審計局:負責對防汛抗旱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市廣播電視局:加強對全市廣播媒體開展防汛抗旱宣傳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做好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搶修、恢復工作。負責推動全市應急廣播體系建設,配合指揮部做好信息發布。
市能源局:負責裝機5萬千瓦及以上水電站度汛安全,負責油氣長輸管道、在建光伏風電站安全度汛監管工作,指導所屬企業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工作。
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收集、上報水旱災害對全市林業和草原造成的災情信息。指導林業和草原救災及災後恢復生產工作。協調抗洪搶險救災所需木材的供應,組織做好林區防汛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工作。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組織做好市級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運。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防汛抗旱的宣傳報導,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傳、知識普及、重要預警信息關鍵時段的提醒。
臨滄融媒體新聞社: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求,及時在臨滄各類媒體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報導、防災減災救災知識普及、重要預警信息關鍵時段的提醒。
雲南機場集團臨滄機場、滄源機場:負責監督檢查臨滄機場、滄源機場設施的防洪安全,協調、保障防汛抗旱和搶險救災物資裝備、防疫人員等航空運送工作,為緊急搶險和危險地區人員救助及時提供所需航空運輸保障。組織修復水毀機場設施。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人工增雨飛行保障工作。
市信息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督促通信運營企業開展汛期通信網路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做好重 大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的全網發布工作。負責組織通信運營企業 開展災區通信設施設備搶修恢復工作,積極為各級防指提供公網通信保障。組織協調災後通信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市地震局: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設施提供地震監測預警信息,為震後恢復重建提供服務。及時通報重要防汛抗旱工程鄰近 區域的震情信息;協助完成重要防汛抗旱工程建設項目場地安全評價工作,為抗震設防提供可靠依據,確保工程安全。
市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為防汛抗旱決策提供信息支撐。負責水旱災害氣象風險分析預測,為防洪搶險、抗旱和應急救援提供氣象信息保障。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滾動預報,並向市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臨滄供電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發、輸、變、配電設備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電網安全生產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督促 指導客戶開展其產權範圍內供用電設備設施防汛抗旱工作;積極 回響防汛抗旱指揮部指令,提供防汛抗旱電力供應保障服務。組 織修復水毀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保障災區用電需求。負責災後電力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臨滄公路局:負責臨滄市境內國省幹線公路、橋涵、隧道和養護基礎設施汛期應急搶險工作,保障公路及構造物完好和安全度汛。
市消防救援支隊:根據形勢任務需要,負責組織消防救援隊伍和其它各專業隊做好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參與全市重要工程和 重大險情的抗洪搶險救援和抗旱保民生應急送水工作;協助當地 公安部門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 領導下轉移危險地區的民眾。配合市防指做好應急隊伍水域救援技術培訓工作。
臨滄邊合區管委會:負責協助當地黨委、政府組織轄區內防洪、排澇、抗旱工作,制定轄區內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組織轄區內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建防汛抗旱搶險隊伍,做好受災居民、民眾安全轉移工作。協助當地黨委、政府做好災後水毀工程恢復重建工作。
臨滄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園區規劃區內建成區城市基礎設施、駐園區企業等防汛抗旱及搶險工作,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轄區內的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建抗旱搶險隊伍,開展應急救援、抗旱救援等知識及技能培訓,配合當地機關部門做好受災居民、民眾安全轉移工作。指導園區內各單位做好災後水毀工程恢復重建工作。
臨滄火車站:負責協調、檢查和監督所轄鐵路各單位防洪工作,督促養護維修單位清除鐵路建設中阻礙行洪的設施。負責救 災人員、物資的鐵路運輸工作。負責受災水毀鐵路搶修工作。負責受災民眾和傷病員緊急轉移的鐵路運輸工作。指導所轄鐵路各單位災後水毀段鐵路恢復重建工作。
省水文水資源局臨滄分局:負責做好水文報汛設施維護,做好轄區旱情監測及江河暴雨洪水監測,製作重要水情預警預報;及時準確地提供實時水旱情信息和分析預報成果;做好江河、水庫水質監測並及時提供監測分析成果。
2.2應急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啟動應急回響時,市防指根據需要成立指揮協調、搶險救援、專家指導、宣傳報導、綜合保障5個工作組,工作組成立及解散由市防指下達命令,工作組運行管理由組長單位負責。
(1)指揮協調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局臨滄分局、市地震局等單位組成,市應急管理局 任組長單位。負責回響期間工作機制的建立與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負責重要信息的統計、分析、測報與發布工作。
(2)搶險救援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組成,市應急管理局任組長單位。負責協調部隊參加搶險救援工 作,統籌協調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搶險力量;指導編制應急搶險救援方案,協助開展搶險救援行動相關工作。
(3)專家指導組由市水務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 林業和草原局、市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局臨滄分局等單位及專 家組成,市水務局任組長單位。負責對險情災情處理進行技術指
導並協助開展排險減災工作。
(4)宣傳報導組由市政府新聞辦、市文化旅遊局、市廣播電視局、臨滄融媒體新聞社等單位組成,市政府新聞辦任組長單 位。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宣傳報導;收集 整理重大災情和搶險救災的文字音像資料;協調做好信息發布和輿情監測引導工作。
(5)綜合保障組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 急管理局、臨滄公路局、雲南機場集團臨滄機場、雲南機場集團 滄源機場、臨滄火車站等單位組成,市發展改革委任組長單位。協助縣(區)開展災情調查、災損評估、救助方案制定及資金和物資的保障措施;指導協調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負責協調保障搶險救災物資及交通、電力、通信暢通;負責維持災區社會秩序及群體事件前期處置。
2.3縣(區)防指及其他組織機構
(1)全市8縣(區)政府設立縣(區)防指,在上級防指和本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防汛抗旱工作。 縣級防指總指揮由縣(區)長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應急管理部門。各級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邊合區等指揮長由該地區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應急管理部門。
(2)基層防汛抗旱組織。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基層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要求,明確職責和人員,在縣級防指和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水務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及水文部門等,汛期可成立相應的防汛抗災組織機構,負責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洪任務的部門、水利水電工程及大中型企業應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機構。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 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監測和預報預警機制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防汛抗旱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的投入,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防汛抗旱的綜合監測能力建設。
3.1信息共享
水旱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後,自然資源規劃、氣象、水務、水文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市防指提供有關水情、旱情、險情等監測信息;建立和完善水旱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監測預警聯動機制,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3.2監測和預報預警機制
3.2.1各級氣象、水務、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極端降水天氣、洪旱和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預報預警,並向本級防指報送信息。
3.2.2各級防指應加強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災情、險情的信息收集、研判、報告等工作,為指揮決策提供支撐。
3.3監測和預報預警信息
3.3.1氣象水文信息
氣象水文信息包括長期、短期、短歷時天氣預報,以及雨情、水情及水情預報信息。氣象部門加強對水旱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水文部門做好洪水監測和預報工作,並及時向市防辦報告江河的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主汛期每日9時向防辦報告當日8時水情。
各級防辦、氣象、水務、水文、自然資源規劃、應急管理等部門要組織對重大水旱災害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水旱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報本級政府和防指。當已經發生並將持續發展或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時,
當地有關部門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通知有關區域做好防範應對準備。當江河發生或預報即將發生較大洪水時,水務部門要加密監測時段,必要時設立臨時測點或進行巡測,及時上報監測結果。 1小時內將雨情、水情報告市防指,30分鐘內將重要站點水情報告市防指,市防指同時上報省防指。
3.3.2工程信息
(1)水庫水電站工程信息。在水庫水電站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須對大壩、溢洪道、輸水隧洞等關鍵部位加 密監測,並按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工程運行狀況要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由主管部門每日9時向市防指報告關鍵設施的運行狀況。
當水庫水電站出現險情可能導致次生洪水災害時,水庫水電
站管理單位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置險情;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同時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市防指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類別、 發展趨勢、可能的危害、搶護方案,以及進一步採取的措施。特大、重大險情必須30分鐘內將情況報到市防辦,險情發展期間3小時一報,重要情況隨時上報。水庫水電站發生重大險情要在險情發生後20分鐘內通過電話形式、40分鐘內書面報告市防指,同時市防指立即上報省防指。
(2)江河堤防工程信息。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當地政府和防指組織堤防管理單位和有關人員,動員社會力量須加強工程監測、巡查,及時發現並排除安全隱患,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送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市防指。期間縣(區)級防指每日9時向市防指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要在險情發生後20分鐘內電話報告、40分鐘內書面報告市防指。
當堤防、涵閘、泵站等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決口時,縣(區)級防指要迅速組織搶險,並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市防指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及其通信聯絡方式和已採取 的處置措施等情況。市級防指接報後立即報告本級政府和省防指。
3.3.3洪澇災情信息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水電設施、重要市政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損失以及災情發展態勢。
洪澇災情發生後,應急管理部門須及時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信息,局部一般性災情要在90分鐘內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防指;範圍大、致災嚴重的重大災情應在災害發生20分鐘內通過電話形式、40分鐘內書面報告市防指,並跟蹤核實上報實時災情,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同時市防指立即上報省防指。
當縣(區)城區或者重要城鎮已經發生內澇並將持續發展或預報即將發生內澇時,當地政府和防指應組織相關單位,加強市 政基礎設施監測巡查,第一時間採取措施處置並發布預警,同時 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和市防指報告內澇範圍、內澇程度、發展趨勢、應急處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3.3.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業生產、農林牧漁、農村人畜飲水、城市供水、鄉鎮企業、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要根據工作職責,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需水情況、農田土壤墒情和城鄉供水、缺水情況,加強 旱情監測分析。有關成員單位須及時向市防指報告旱情及發展情 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 及時加報,特大旱情一日一報;重大旱情五日一報;較大旱情和一般旱情旬報。
3.3.5堰塞湖險情
出現堰塞湖險情後,涉及市、縣級防指應立即組織核實堰塞湖庫容、堰塞體物質組成、堰塞體高度、堰塞湖影響區人口、重 要城鎮、公共或重要設施等基本情況,按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明確等級,由對應的牽頭單位組織開展應急監測和安全監測,並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防指。
3.4預防預警行動
3.4.1預防預警準備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災害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 絡和預警措施,逐步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水利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水庫、堤防、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進行應急除險加固。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防洪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防汛搶險應急方案、城市防 洪(排澇)應急預案、山洪災害防禦預案、抗旱預案、城市應急供水方案、超標準洪水防禦方案等。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物資,合理配置種類。在防汛重點部位要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 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保證防汛預警反饋系統完好,通信暢通,充分利用公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 令的及時傳遞。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定期和不定期以查組織、查工程設施、查觀測記錄、查預案、查物資、查通訊為主要內容分級檢查。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對未經審批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強制撤除。
3.4.2預警分類分級
按照氣象、水文相關行業標準,結合我市水旱災害特點,分為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江河水庫洪水、山洪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5類預警。預警級別劃分為4個等級,從高到低分為紅色、橙色、黃色、藍色。
(1)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預警當氣象預報將出現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時,氣象、地震、水務、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教育體育、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確定洪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並做好防汛和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停課、停工、停市、停運、停航和關停旅遊景區,第一時間轉移危險區域人員。
(2)江河水庫洪水
當主要行洪河道、水庫水電站出現水位上漲時,各級主管部門要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本級防指和有關部門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發展趨勢,為預警提供依據。凡需通報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務部門的規範程式執行。
當河道達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並預報繼續上漲時,或大中型水庫水電站達到防洪高水位時,或小型水庫水電站接近設計洪水位(或達到警戒水位)並預報繼續上漲時,各級主管部門按照 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預警,並報本級防指。水務、水文部門要跟蹤分析江河水庫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洪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當地震、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發出地震、地質災害預報、預警時,或者水庫、堤防、堰塞湖發生重大險情可能造成其他嚴重次生災害時,發出預警。
(3)山洪災害預警
水務、自然資源規劃、地震、氣象、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密切聯繫,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縣、鄉兩級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利用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及時發布預報警報。每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組和有關單位要落實信號傳送員,實行格線化管理,落實包保責任制。堅持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
強化強降雨期間巡查值守,發現危險徵兆,立即發出警報。當地政府要及時組織轉移避險和搶險救援工作。
對山洪災害隱患點,要制定預案,制定安全轉移方案,明確防禦責任制,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汛期落實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民眾報警,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實現快速轉移,並及時報當地政府,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4)乾旱災害預警
市、縣氣象部門要加強氣象乾旱的監測預報,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旱情,水文部門要對江河來水、水庫水電站蓄水等水源進行研判分析,主管部門依據旱情對城鄉居民飲水、工農業生產用水、生態需水的影響趨勢進行預測,適時發布乾旱預警。
市、縣防指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路和乾旱災害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並預測乾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市、縣防指應加強抗旱網路建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以防範乾旱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5)供水危機預警
當供水水源枯竭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出現供水危機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防 指報告,由當地防指或有關部門向社會發布預警,組織居民、用水單位做好應急用水儲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
3.4.3預警發布
市、縣防指應加強預警信息管理,建立預警信息共享發布機制,實現預警信息的權威統一發布,提高預警信息發布的時效性和覆蓋面。
(1)發布許可權。氣象、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確定預警區域、級別,按相應許可權發布,報本級防指。氣象部門負責發 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預警;水務、水文部門負責發布江河水庫 洪水預警;水務部門負責發布山洪災害預警;氣象部門負責發布 氣象乾旱預警,水務、水文部門負責發布水文乾旱預警,農業農 村部門負責發布農業乾旱預警,水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發布供水危機預警。
(2)發布方式。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要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手機、報刊、微信、通信與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3)預警對象。預警發布單位根據預警級別明確預警對象,其中對學校、醫院、旅遊景區、在建工地、移民安置點、山洪災害危險區等特定場所以及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應當進行針對性預警。
(4)信息反饋。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後,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5)信息通道保障。廣電、通信管理部門和通信運營企業要做好預警信息發布通道保障工作。
3.4.4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時,市、縣(區)級防指負責同志組織會商調度。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時,市、縣(區)級防指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會商調度。預警信息發布後,各級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層級回響、協調聯動的原則,採取相應防範措施。
(1)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及時收集、報送相關信息。
(2)加強水庫水電站、堤防、山洪災害危險區、在建工地、重點城鎮、醫院、學校、重點路段、工礦企業、移民安置點等部位和區域的巡查值守。
(3)組織有關責任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資源。
(4)調集搶險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轉移安置場所。
(5)按照“三個避讓”、“三個緊急撤離”要求,疏散、轉移易受威脅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物資,管控重大危險源。
(6)有關部門應及時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澇災害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7)新聞媒體單位應優先做好預警信息傳播和應急宣傳工作。
(9)視情對預警地區防汛抗旱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3.4.5預警調整
當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發生較大變化時,有關部門應組織會商研判,及時調整預警。
3.4.6預警解除
當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緩解或解除後,有關部門應組織會商研判,及時解除預警。啟動應急回響後, 預警自動解除。
應急回響
按水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回響分為I、II、III、IV級4個級別,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I級應急回響由總指揮簽署命令,II、III級應急回響由指揮長或被授權的副指揮長簽署命令,IV級應急回響由市防辦主任簽署命令。啟動市級防汛抗旱I、II、III級應急回響時,市防指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揮防汛抗旱救災工作。啟動市級防汛抗旱IV級應急回響時,由相關縣級防指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4.1特別重大級(Ⅰ級)應急回響
4.1.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特別重大級(I級)應急回響。
(1)省防指發布我市境內洪水紅色預警信號;
(2)氣象部門預報颱風登入後對我市境內可能造成嚴重影響;
(3)市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紅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
(4)市水文部門發布洪水紅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
(5)臨翔區主城區發生重度內澇,或2個及以上縣(區)政府所在城市發生重度內澇;
(6)大型、重點中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7)大型、重點中型水庫水電站發生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8)多座大型水庫水電站、數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校核水位洪水,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9)1座以上大型水庫水電站或數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且預報下遊河道控制站將超過歷史最大流量或 最高水位,發生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10)市重要江河幹流堤防出現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11)按《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I級風險堰塞湖;
(12)1個縣(區)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50人以上;或一次洪澇災害需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3萬人以上;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60萬人以上;
(13)2個縣(區)及以上同時發生特大幹旱,且旱情仍持續發展;
(14)2個縣(區)及以上縣(區)政府所在城市發生特大幹旱,出現極為嚴重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4.1.2特別重大級(Ⅰ級)應急回響行動
(1)市防指總指揮在指揮部坐鎮統一領導指揮並主持會商,部署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分管應急的指揮長陪同總指揮坐鎮指揮並參與會商,分管水利的專職副指揮長赴災區一線負責現場指揮。副指揮長及指揮部成員參加會商。
(2)市防指將會商處置情況迅速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及省委省政府,視情況報請市委常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
(3)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宣布影響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市防指依法行使相關權力。
(4)按照許可權指揮調度水務、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時,由市防指總指揮簽署命令實施分洪。涉及到省防指和外州(市)管 理的防洪工程,由市防指報告省防指,並按照省防指指令做好相關工作。
(5)市防指視情況成立前線指揮部。受災縣、(區)防指負責人,按照職責靠前指揮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6)市防指根據抗洪搶險或應急供水需要,及時提請市政府請駐臨解放軍、武警部隊增援防汛抗旱減災救災工作。必要時,報請省防指給予支持。
(7)市防指8小時內派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8)市防辦加強值班力量,氣象、水務、應急管理、水文等部門集中在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聯合值班,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各項工作。
(9)市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水務等部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交通運輸、 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提供運輸保障,應急管理、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生健康部門及時派出醫療隊。市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10)市防指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發布受災情況和搶險救災工作措施;臨滄日報、臨滄廣播電視台等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報導災情及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採取的抗洪搶險、抗旱供水應急措施。
4.2重大級(Ⅱ級)應急回響
4.2.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重大級(Ⅱ級)應急回響。
(1)省防指發布我市境內洪水橙色預警信號;
(2)氣象部門預報颱風登入後對我市境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
(3)市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橙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重大洪澇災害;
(4)市水文部門發布洪水橙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重大洪澇災害;
(5)臨翔區主城區發生中度內澇,或2個縣級政府所在城市發生中度內澇;
(6)一般中型水庫水電站、重點小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7)一般中型水庫水電站或重點小型水庫水電站發生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8)1座大型水庫水電站或數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9)市重要江河幹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重大險情,或重要江河幹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現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10)1個縣(區)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含3萬人)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40萬人以上、60萬人以下(含60萬人);
(11)按《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II級風險堰塞湖;
(12)2個以上縣(區)同時發生嚴重乾旱,且旱情仍持續發展;
(13)臨翔區主城區及2個以上縣政府所在城市發生嚴重乾旱,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4.2.2重大級(Ⅱ級)應急回響行動
(1)市防指總指揮或總指揮委託指揮長在指揮部坐鎮統一領導指揮並主持會商,部署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分管水利的 專職副指揮長或受委託的副指揮長赴災區一線負責現場指揮。副指揮長和指揮部成員參加會商。
(2)市防指將會商處置情況迅速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視情況報請市委常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
(3)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視情況宣布影響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市防指依法行使相關權力。
(4)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時,由市防指指揮長簽署命令實施分洪。涉及到省和外州(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市防指報告省防指,並按照省防指指令做好相關工作。
(5)市防指及時通知交通運輸、鐵路、電力、通信等有關單位做好行業防汛安全,隨時準備投入搶險救災工作。
(6)市防指視情況成立前線指揮部。受災縣(區)防指負責人,按照職責靠前指揮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7)市防指根據抗洪搶險或應急供水需要,及時提請市人民政府請駐臨解放軍、武警部隊增援防汛抗旱減災救災工作。必要時,報請國家省防指給予支持。
(8)市防指8小時內派工作組,赴一線進行防災減災救災指導。
(9)市防辦加強值班力量,氣象、水務、應急管理等部門集中在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聯合值班,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各項工作。
(10)市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水務等部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交通運輸、 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提供運輸保障,應急管理、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生健康部門和單位及時派出醫療隊。市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11)市防指視情況召開新聞發布會,臨滄日報、臨滄廣播電視台等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報導災情及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採取的抗洪搶險、抗旱供水應急措施。
4.3較大級(Ⅲ級)應急回響
4.3.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較大級(Ⅲ級)應急回響。
(1)省防指發布我市境內洪水黃色預警信號;
(2)氣象部門預報颱風登入後對我省境內可能造成較大影響;
(3)市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黃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較大洪澇災害;
(4)市水文部門發布洪水黃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較大洪澇災害;
(5)一般小(1)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6)一般小(1)型水庫水電站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7)1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嚴重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8)市重要江河幹流堤防出現較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較大險情,或重要江河幹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重大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9)1個縣(區)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0.5萬人以上、1萬人以下(含1萬人)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20萬人以上、40萬人以下(含40萬人);
(10)按《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IIl級風險堰塞湖;
(11)2個及以上縣(區)集中發生中度乾旱,且旱情仍持續發展;
(12)2個及以上縣(區)政府所在城市發生中度乾旱,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4.3.2較大級(Ⅲ級)應急回響行動
(1)市防指專職副指揮長主持會商,指揮部部分成員參加,部署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受災縣(區)防指按照職責靠前指揮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2)市防辦密切跟蹤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及時將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並向省防指報告。
(3)市防辦12小時內派出工作組,指導受災地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市水務局按照許可權做好重點水利工程調度。
(4)市防辦在臨滄日報、臨滄廣播電視台等新聞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
4.4一般級(Ⅳ級)應急回響
4.4.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般級(Ⅳ級)應急回響。
(1)省防指發布我市境內洪水藍色預警信號;
(2)當氣象部門預報颱風登入後對我市境內可能造成影響;
(3)市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藍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洪澇災害;
(4)市水文部門發布洪水藍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洪澇災害;
(5)小(2)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6)小(2)型水庫水電站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7)多座小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嚴重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8)市重要江河幹流堤防出現一般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一般險情,或重要江河幹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現較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較大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9)1個縣(區)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0.1萬人以上、0.5萬人以下(含0.5萬人)
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5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含20萬人)。
(10)按《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IV級風險堰塞湖;
(11)2個及以上縣(區)集中發生輕度乾旱,且旱情仍持續發展;
(12)2個及以上縣(區)政府所在城市發生輕度乾旱,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影響。
4.4.2一般級(Ⅳ級)應急回響行動
(1)市防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會商,市防辦相關人員參加,部署相應工作。受災縣(區)防指,按照職責靠前指揮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市水務局按照許可權做好重點水利工程的調度。
(2)市防辦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及時將情況上報市政府,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並向省防指報告。
(3)市防辦及時將受災情況及搶險救災工作措施報市防指指揮長和專職副指揮長,向成員單位和新聞媒體通報。
4.5應急回響措施
對不同類型的水旱災害,相關防汛抗旱部門要組織、指導相關單位在本專項預案的基礎上制定單(專)項預案,進一步落實以下主要措施。
4.5.1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指應按照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民眾防汛隊伍巡堤查 險,嚴密布防,必要時申請動用部隊、武警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江河洪水超警戒後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指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江河水情和 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防禦洪水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 程,必要時報請上級防指直接調度。防洪調度主要包括:調節水 庫攔洪錯峰,開啟節制閘泄洪,啟動泵站搶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5.2山洪災害
(1)當發生山洪災害後,當地防指應組織水務、自然資源規劃、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 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進一步惡化。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由當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或防指及時發出警報,對是否緊急轉移民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時,應立即通知相關鄉(鎮)、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發生山洪災害後,若導致人員傷亡或失蹤,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搜尋,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救援。
(4)如山洪土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召集有關部門、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儘快組織實施,避免發生次生災害。
4.5.3工程險情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等前期徵兆時,工程管理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及時向當地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儘可能控制險情,為下游搶險應急轉移贏得時間。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等的應急處理,首先由當地防指發出預警信息,立即通知下遊人員轉移。其次是啟動工程應急預案,要求相關單位無條件立即迅速落實,特別是組織受影響民眾轉移,要儘可能減少損失。
(3)當地防指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水庫將潰壩和水閘將 垮塌時全力採取措施延長潰壩、垮塌時間,為下游民眾轉移,減 少損失贏得時間。上級防指的領導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5.4乾旱災害
縣級以上防指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特大、嚴重、中度、輕度4個乾旱等級,制定相應的抗旱應急措施,並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特大幹旱:
(1)指揮機構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會商,強化地方行政首長抗旱目標責任制,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 調度和用水管理,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行業用水安全,協調 解決水事糾紛,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各有關部門要按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啟動相關抗旱預案,並報上一級指揮機構備案。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
(3)密切監測旱情、及時分析旱情變化發展趨勢,密切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情況,及時分析旱情災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適時向社會通報旱情信息。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4)加強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
嚴重乾旱:
(1)加強旱情監測和分析預報工作,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及時組織防汛 抗旱指揮機構進行抗旱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2)適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並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3)督促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部門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適當限制供水。
(4)做好抗旱工作的宣傳。中度、輕度乾旱:
(1)加強旱情監測,密切注視旱情的發展情況,定期分析預測旱情變化趨勢,及時上報、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2)及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形勢,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加強節約用水管理。
(3)根據旱情發展趨勢,及時會商、適時對抗旱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4.6信息報送、處理和發布
4.6.1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要及時報告基本情況,隨後補報詳情。氣象部門負責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信息報送;水務部門負責江河湖庫洪水信息報送;水務、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一般洪澇災害和城市洪澇災害信息報送;水務部門負責山洪災害信息報送;氣象部門負責氣象乾旱信息報送,水務、水文部門負責水文乾旱信息報送,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乾旱災害信息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乾旱信息報送和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機信息報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水污染危機信息報送。其他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能職責向市防辦報送防汛抗旱信息。縣(區)級防辦有義務收集整理各類險情、災情信息, 匯總處理後向上級防辦報送。
4.6.3屬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報送本級防指負責處理。凡較重險情、災情,需上級支持、指導的,及時向上一級防指報告。 上級防指接報後要在第一時間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和指導。
4.6.4當突發重大洪澇險情、災情時,可越級上報。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防指及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搶險救災。
4.6.5對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險情、災情或突發事件,要及時向受影響地區防指通報情況,並協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工作。
4.6.6市防辦接到重大防汛抗旱信息報告後要在第一時間做好處置準備,並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4.6.7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採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6.8信息發布
(1)防汛抗旱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市防辦負責審核發布洪旱災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動態;市水務局負責發布水情、旱情;市氣象局負責發布全市雨情。
(2)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播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3)各地防汛抗旱動態由當地防指審核和發布。
4.7指揮和調度
4.7.1市防指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值班值守,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及時收集整理災情、抗禦水旱災害情況,組織各部門聯合會商,綜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各級開展防範應對工作。
4.7.2遇重大以上險情、災情,市防指負責人主持召開防汛抗旱會商會議或專題組織會商,必要時啟動異地會商,分析險情、 災情發展趨勢和未來天氣變化情況,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問題並作出相應部署;發布緊急通知,督促有關縣(區)防指切實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時報請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工作;視汛情、旱情應對需要,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市防指通過新聞媒體對外發布應急回響及動員令。
4.7.3當市氣象部門發布重特大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時,按照《臨滄市重特大暴雨預報預警信息處置工作方案》處置。當各地出現重特大工程險情或重特大洪澇災害,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時,當地防指報請本級政府及時發布停課、停工、停市、停運、停航和關停旅遊景區等通告,並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4.7.4市防指負責重要江河幹流和重要水庫、重點防洪城市等重大水利水電、防洪工程的超設計標準洪水調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跨縣(區)應急調水;督促指導各地、有關單位做好 設計標準內洪水調度;其他水工程的調度由所在地防指或主管部門負責。必要時,上級防指可直接調度。
4.7.5市防指根據險情、災情的嚴重程度和相關規定,做好人、財、物的調度工作。提請市人民政府請駐臨解放軍、武警部隊,協調時消防救援支隊組織兵力及時到達指定地點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或集結待命;調度專業搶險力量參與險情搶護、應急救援。 市水務局負責關係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屬縣(區)相應主管部門負責。市財政局做好市級防汛抗旱資金調度。市應急局做好搶險救災物資調度。
4.7.6因水旱災害而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各級防指要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蔓延。
4.8搶險救災
4.8.1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當地的防指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並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繫。
4.8.2當地的防指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人民政府或上級指揮決策,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
4.8.3當地的防指應迅速調集本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
4.8.4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在市防指統一指揮下,各單位或各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 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必要時,按照規定程 序,協調消防救援隊伍及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4.9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9.1各級政府和防指要高度重視應急搶險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套用。
4.9.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市、縣防指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時,要採取防護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4.9.3事發地防指要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防指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9.4出現水旱災害後,當地政府要及時做好民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對轉移的民眾,由當地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民眾,保證基本生活。
4.9.5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政府和防指要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加強災區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落 實各項防疫措施,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0緊急管控與社會動員
4.10.1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指可根據事件的性質
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4.10.2各級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要靠前指揮,必要時可通過當地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 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 搶險。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各級防指成員單位要按照分工,特 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11新聞報導
4.11.1新聞報導應遵循的原則: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為抗洪救災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4.11.2新聞單位公開報導的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應經相應級別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
4.11.3地方報導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當地黨委宣傳部門共同商定宣傳報導意見。
4.12回響終止
4.12.1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由市防指宣布回響終止並向社會公布。
4.12.2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緊急防汛期、抗旱期終止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由當地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2.3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防指要配合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 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對實施應急處置的事件,要做出專項的總結分析,總結經驗教訓。
應急保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由市信息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協調移動、聯通、電信等通信運營企業,優先為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做好公用通信網路應 急通信保障工作。任何單位、通信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堤防和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5.1.3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調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防汛抗旱的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突 發事件後,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 修損壞的通信設施,保障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搶險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微信、抖音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
5.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重點江河堤防險工險段、水庫和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 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最佳化除險實施方案,並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3)當災區出現通信全面中斷時,由市通信管理單位、市電信分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架設臨時通信設施,或設立無線超短波應急通信網,保證救災現場通信。
5.2.2應急隊伍保障
防汛抗旱搶險隊伍由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駐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基層搶險隊伍及社會搶險力量等組 成。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 理、電力、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組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各級防指應組織搶險救援隊伍開展業務培訓和演練工作。
防汛隊伍: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
(2)防汛搶險隊伍分為:民眾搶險隊伍、非專業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地方組織建設的防汛機動搶險隊和解放軍組建 的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民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非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
(3)調動防汛機動搶險隊程式:一是本級防指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本級防指負責調動。二是上級防指管理的防汛機 動搶險隊,由本級防指向上級防指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指批 準。三是同級其他區域防指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本級防指向上級防指提出調動申請,上級防指協商調動。
(4)調動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原則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辦理。一般程式: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組 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武警參加的,應通過當地防指軍隊成員 單位提出申請,由軍隊、武警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緊急 情況下,軍隊、武警可邊行動邊報告,地方政府應及時補辦申請手續。
申請調用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檔案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採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 裝備等。
抗旱隊伍:
(1)在抗旱期間,地方各級政府和防指要組織動員社會公
眾力量投入抗旱減災工作。
(2)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乾旱時期應直接為受旱地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諮詢方面的服務。
5.2.3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優先保證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並盡力保障常設指揮機構駐地的電力供應。
5.2.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公路部門負責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幹線的安全暢通,優先保障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
5.2.5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傳染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進行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 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5.2.7供水保障
水務部門、自來水公司負責優先保障抗洪搶險、搶排瀝澇、抗旱救災等方面應急保障以及臨時供水及供水的搶修、恢復。
5.2.8物資保障
各級應急管理、水務、糧食物資儲備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儲備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及裝備。其他有防汛任務的單 位及企事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儲備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及設備。各級防指可委託代儲部分搶險物資和設備。
(1)物資儲備
①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物資。當各級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應及時進行補充儲備,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集。
②市防指儲備的市級防汛物資,主要用於解決遭受重特大洪水災害地區防汛搶險物資的補助,重點支持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防汛搶險物資的應急需要。
③各級防汛物資儲備的品種主要是用於攔擋洪水、導滲堵漏、堵口復堤等抗洪搶險急需的搶險物料。地方各級防指儲備的 防汛物資品種及定額,根據本地抗洪搶險的需要和具體情況,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因地制宜確定。
④抗旱物資、水源儲備:乾旱頻繁發生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旱機具等物資。缺 水城市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嚴重缺水的應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2)物資管理調撥
物資調撥實行“先近後遠,先下後上,先主後次,急用優先”的原則。首先調用抗洪搶險地點附近的縣(區)和工程管理單位 的防汛物資,如實在不能保障需要,則申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 構或應急管理指揮機構進行物資支援。當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消 耗過多,不能滿足防汛抗旱急需時,及時啟動有關生產流程和生 產設備,緊急生產、調撥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開徵集。易旱地區應積極做好應急的抗旱物資儲備和水源儲備。要建立城市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5.2.9資金保障
(1)根據災情,及時向省防指報告災情,並積極爭取上級的資金支持。
(2)市財政落實防汛抗旱應急處置資金,管理和監督防汛抗旱資金使用。每年根據需要安排防汛抗旱工作經費。遭受重大 災害時、市財政根據災情發生的程度和實際需求,迅速啟動資金保障預案,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及時予以保障。
5.2.10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與防汛抗旱的義務。
(2)防汛抗旱期間,各級防指要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種新聞媒體發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會關注。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各級防指應搞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 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 防汛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民眾奮力抗災減災。
5.3技術保障
5.3.1建設市防汛抗旱指揮系統
(1)建立健全聯接省防辦搭建水旱災害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平台,加大防汛抗旱數位化、信息化建設力度,加強對各級防辦 能力建設的檢查指導,提升全市各級防辦防汛抗旱和應急處置能力。建立健全聯接省防指並覆蓋各市縣防指的防汛抗旱指揮系統,逐步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2)市水務局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市氣象局承擔災害性天氣信息的監測、預報及預警技術支撐工作。
(3)逐步建立主要河流及重要河段、水庫的洪水預報、防洪調度系統,提高預報精度、延長有效預見期,為防洪調度決策提供支持。
(4)逐步建立主要河流、重要水利設施資料庫,為指導防洪調度提供科學依據。
(5)逐步建立全市旱情監測和巨觀分析系統,建設旱情信息採集系統,為巨觀分析全市抗旱形勢和作出抗旱決策提供支持。
(6)各級防指應建立防汛抗旱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以最強的技術力量支援、指導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5.4宣傳、培訓和演練
5.4.1宣傳
(1)各級防指要充分利用報刊、網路、廣播、微信、電視及各類新媒體加強防汛抗旱搶險救援知識宣傳,廣泛增強全社會風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引導,深入報導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和搶險救災工作進展,大力宣傳先進模範和典型事跡,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支持、參與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圍。
(2)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審批後,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3)當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重影響;出現大範圍的嚴重旱情, 並呈發展趨勢時,按分管許可權,由本區域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5.4.2培訓
(1)各級防指要落實培訓制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責任人、管理人員、成員單位人員等開展防汛抗 旱培訓,市級防指負責縣(區)防指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幹 和防汛機動搶險隊負責人的培訓。縣(區)防指負責鄉鎮防汛抗 旱指揮機構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幹和防汛機動搶險隊骨幹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課程合理規範、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5.4.3演練
各級防指及有關單位每年應制定應急演練計畫,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適時組織開展針對性演練。所有水庫、水電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災害危險區每年應組織專項演練。演練要突出實戰性、實效性,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災情,組織有關責任人、受威脅民眾、搶險救援隊伍等廣泛參與,充分考慮夜間降雨、漲水和交通、通信、電力中斷等因素, 涵蓋監測預警、工程調度、轉移安置、搶險處置、救援等內容。
後期處置
發生水旱災害的地方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評估、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後期處置工作。
6.1救災善後工作
6.1.1應急、民政部門負責災民生活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災民,做好受災民眾臨時生活救助,負責災區倒損民房的恢復重建,保證受災民眾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安全住所,切實解決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2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情、疾病的傳播、蔓延,保證受災民眾有病能的到及時醫治。教育體育部門要負責災區孩子有學上。
6.1.3當地政府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
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水毀工程修復
6.3.1水務部門對影響下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6.3.2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對經批准的臨時搶險救災工程和設施須儘快拆除,恢復原狀。
6.5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部門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徵求社會各界和民眾 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 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6調查評估
重特大水旱災害發生後,市防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對重特大水旱災害進行調查評估,提出防範、治理、改進建議和措施。
6.7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抗洪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市防指將報請市委、市政府進行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損失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防辦負責具體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各縣(區)防指根據本預案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有關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市防指成員單位組織編制有關專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程式審批後,報市防指備案。預案批准實施後,市防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並建立定期評估制度, 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7.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防辦牽頭編制並負責解釋。
7.3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滄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臨政辦發〔2021〕25號)同時廢止。
1.5.4堅持全面部署、職責明確、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調度、服從大局的原則。
1.5.5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1.5.6抗旱用水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最佳化配置,最大限度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的原則。
1.5.7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上下聯動的原則。
1.5.8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全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水和諧。
組織機構及職責
全市防汛抗旱指揮體系由市、縣兩級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防指)及其辦公室和鄉鎮(街道)防汛抗旱基層組織組成。各級工業園區、邊合區等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地區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行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業的防汛抗旱工作,並服從當地防指的統一指揮。
2.1市防指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防指,在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組織指揮、統籌協調、督查指導 全市防汛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發揮指揮決策的關鍵作用。市防 指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防指日常工作。
2.1.1市防指成員單位
市防指總指揮由市長擔任,指揮長由分管應急工作的常務副市長擔任,專職副指揮長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聯繫水利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市水務局局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擔任。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體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審計局、市廣播電視局、市能源局、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市政府新聞辦、雲南機場集團臨滄機場、雲南機場集團滄源機場、臨滄火車站、市信息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市地震局、市氣象局、臨滄融媒體新聞社、臨滄工業園區管委會、 臨滄邊合區管委會、臨滄供電局、臨滄公路局、市消防救援支隊、 省水文水資源局臨滄分局主要負責同志和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分管負責同志為市防指成員。
2.1.2市防指的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省防指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發揮牽頭抓總作用, 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防汛抗旱政策法規,依法組織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等,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監督落實重要工程和市、縣區的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責任,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特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調度運用影響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設施,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完成國家防總、省防指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市防辦職責。
市防辦承擔市防指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 防汛抗旱工作。組織編制市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收 集匯總雨水情、洪旱災情和搶險救災進展情況等,組織防汛抗旱會商,提出重特大防汛抗旱救災方案及建議。負責防汛抗旱信息報送工作。協調、督促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參與防汛抗旱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水務、氣象、水文、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提出的應急回響級別建議,組織會商確定回響級別後向市防 指提出啟動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協調做好防汛抗旱預報預警發布、新聞宣傳等工作。組建防汛抗旱專家組。承辦市防指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市防辦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和省水文水資源局臨滄分局各1名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2.1.4市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市防指各成員單位是本行業防汛抗旱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業防汛抗旱責任人。各成員單位防汛抗旱職責如下: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跨縣(區)及重大防汛抗旱工程的立項工作。負責中央預算內防災減災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工程除險加固建設項目的資金爭取。組織指導編制重特大水旱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災區市場物價監測和管理, 保持災區市場物價穩定。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協調公共通信設施的防洪保全和應急搶護,保障防汛抗旱無線通信頻率及其安全使用。根據汛情需要,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施,協助徵調防汛抗旱應急物資。指導工業企業防汛抗旱和恢復重建工作,督促指導好所管轄工礦企業和已竣工驗收電站的防汛規劃和安全度汛工作。
市教育體育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教育體育系統校舍、設施、物資和師生的防汛安全;督促制定重點防區應急預 案和預警、預報、安全轉移等防範措施,加強防汛物資儲備。負 責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教育進學校、進課堂,開展防災減災知識的 普及教育。組織師生逃生演練和自救互救訓練。組織轉移和安置受災學校師生。督促指導受災學校開展災後自救和恢復教學秩序工作。協助做好學校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協助災區建設臨時學校。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做好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等重要目標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災區及周邊道路管控和疏導工作。負責遇難人員的身份認定工作。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參與組織民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市民政局:負責做好受災困難民眾的救助工作,確保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組織和接受向受災地區的慈善捐贈。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防汛抗旱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補助經費。落實防汛抗旱應急處置資金。管理和監督防汛抗旱資金使用。協調落實市級恢復重建資金。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地質災害動態監測、預警預報、應急調查、土地徵用、 補償等以及因暴雨、洪水引發的山體滑坡、土石流等次生地質災害的處置工作。確定應急救災治理工程的測算和搬遷避讓項目的安全、科學選址。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統一監管,牽頭協調水環境突發性事件應急調查處理,為水環境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理提供技術支撐。監督洪旱災害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洪旱災害防治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管。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縣城以上城鎮排水防澇工程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協調縣城以上城鎮排水防澇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負責災區房屋安全評估、 鑑定工作。負責指導做好市政基礎設施和民用設施的防洪安全、搶險應急修復和恢復重建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農村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和在建交通工程防洪安全。指導各縣(區)交通部門組織農村公路、水路水毀搶修,保障抗洪救援農村公路的安全暢通,配合、協調有關單位調運搶險救災物資所需的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協同公安部門,保證防汛搶險救災車輛的優先通行。指導災後交通運輸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水旱災害導致的農業災情信息調度,指導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推廣套用旱作農業節水技術和 動物疫病防治工作。負責救災備荒種子、種畜禽、飼草料、動物 防疫儲備、調劑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的分配建議。
市水務局: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治體系建設。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報及預警,組織開展水工程調度、日常檢查等。負責市級 水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負責水利防汛抗旱搶險專業隊伍 建設。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負責中型水庫、水電站洪水調度方案審批。負責防洪影響跨縣(區)的中型水庫、水電站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審批。負責主要河流、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編制、報審和組織實施。指導災後水毀工程恢復重建工作。指導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 管理單位開展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市商務局:加強對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的監測,負責協調和督促應急保供企業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災物品的發放工作。
市文化旅遊局:負責指導A級旅遊景區、景點及設施的度汛安全管理,汛期要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信息,配合氣象部門及時 向遊客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合理配置旅遊線路,確保遊客安全。負責指導協調文物保護單位防洪安全。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調度醫療衛生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組織開展災區傷員醫療救治。組織開展災區傳染病疫情監測、預防和控制。組織心理衛生專家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和治療。負責災區飲用水衛生檢測並做好災後疫病的防治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指導、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統一指導、協調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根據需求作出市級救災物資的動用決定,指導、支持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監督、指導、協調、負責汛期安全生產工作, 指導和組織處置因洪澇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市審計局:負責對防汛抗旱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市廣播電視局:加強對全市廣播媒體開展防汛抗旱宣傳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做好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搶修、恢復工作。負責推動全市應急廣播體系建設,配合指揮部做好信息發布。
市能源局:負責裝機5萬千瓦及以上水電站度汛安全,負責油氣長輸管道、在建光伏風電站安全度汛監管工作,指導所屬企業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工作。
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收集、上報水旱災害對全市林業和草原造成的災情信息。指導林業和草原救災及災後恢復生產工作。協調抗洪搶險救災所需木材的供應,組織做好林區防汛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工作。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組織做好市級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運。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防汛抗旱的宣傳報導,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傳、知識普及、重要預警信息關鍵時段的提醒。
臨滄融媒體新聞社: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求,及時在臨滄各類媒體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報導、防災減災救災知識普及、重要預警信息關鍵時段的提醒。
雲南機場集團臨滄機場、滄源機場:負責監督檢查臨滄機場、滄源機場設施的防洪安全,協調、保障防汛抗旱和搶險救災物資裝備、防疫人員等航空運送工作,為緊急搶險和危險地區人員救助及時提供所需航空運輸保障。組織修復水毀機場設施。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人工增雨飛行保障工作。
市信息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督促通信運營企業開展汛期通信網路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做好重 大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的全網發布工作。負責組織通信運營企業 開展災區通信設施設備搶修恢復工作,積極為各級防指提供公網通信保障。組織協調災後通信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市地震局: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設施提供地震監測預警信息,為震後恢復重建提供服務。及時通報重要防汛抗旱工程鄰近 區域的震情信息;協助完成重要防汛抗旱工程建設項目場地安全評價工作,為抗震設防提供可靠依據,確保工程安全。
市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為防汛抗旱決策提供信息支撐。負責水旱災害氣象風險分析預測,為防洪搶險、抗旱和應急救援提供氣象信息保障。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滾動預報,並向市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臨滄供電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發、輸、變、配電設備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電網安全生產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督促 指導客戶開展其產權範圍內供用電設備設施防汛抗旱工作;積極 回響防汛抗旱指揮部指令,提供防汛抗旱電力供應保障服務。組 織修復水毀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保障災區用電需求。負責災後電力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臨滄公路局:負責臨滄市境內國省幹線公路、橋涵、隧道和養護基礎設施汛期應急搶險工作,保障公路及構造物完好和安全度汛。
市消防救援支隊:根據形勢任務需要,負責組織消防救援隊伍和其它各專業隊做好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參與全市重要工程和 重大險情的抗洪搶險救援和抗旱保民生應急送水工作;協助當地 公安部門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 領導下轉移危險地區的民眾。配合市防指做好應急隊伍水域救援技術培訓工作。
臨滄邊合區管委會:負責協助當地黨委、政府組織轄區內防洪、排澇、抗旱工作,制定轄區內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組織轄區內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建防汛抗旱搶險隊伍,做好受災居民、民眾安全轉移工作。協助當地黨委、政府做好災後水毀工程恢復重建工作。
臨滄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園區規劃區內建成區城市基礎設施、駐園區企業等防汛抗旱及搶險工作,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轄區內的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建抗旱搶險隊伍,開展應急救援、抗旱救援等知識及技能培訓,配合當地機關部門做好受災居民、民眾安全轉移工作。指導園區內各單位做好災後水毀工程恢復重建工作。
臨滄火車站:負責協調、檢查和監督所轄鐵路各單位防洪工作,督促養護維修單位清除鐵路建設中阻礙行洪的設施。負責救 災人員、物資的鐵路運輸工作。負責受災水毀鐵路搶修工作。負責受災民眾和傷病員緊急轉移的鐵路運輸工作。指導所轄鐵路各單位災後水毀段鐵路恢復重建工作。
省水文水資源局臨滄分局:負責做好水文報汛設施維護,做好轄區旱情監測及江河暴雨洪水監測,製作重要水情預警預報;及時準確地提供實時水旱情信息和分析預報成果;做好江河、水庫水質監測並及時提供監測分析成果。
2.2應急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啟動應急回響時,市防指根據需要成立指揮協調、搶險救援、專家指導、宣傳報導、綜合保障5個工作組,工作組成立及解散由市防指下達命令,工作組運行管理由組長單位負責。
(1)指揮協調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局臨滄分局、市地震局等單位組成,市應急管理局 任組長單位。負責回響期間工作機制的建立與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負責重要信息的統計、分析、測報與發布工作。
(2)搶險救援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組成,市應急管理局任組長單位。負責協調部隊參加搶險救援工 作,統籌協調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搶險力量;指導編制應急搶險救援方案,協助開展搶險救援行動相關工作。
(3)專家指導組由市水務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 林業和草原局、市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局臨滄分局等單位及專 家組成,市水務局任組長單位。負責對險情災情處理進行技術指
導並協助開展排險減災工作。
(4)宣傳報導組由市政府新聞辦、市文化旅遊局、市廣播電視局、臨滄融媒體新聞社等單位組成,市政府新聞辦任組長單 位。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宣傳報導;收集 整理重大災情和搶險救災的文字音像資料;協調做好信息發布和輿情監測引導工作。
(5)綜合保障組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 急管理局、臨滄公路局、雲南機場集團臨滄機場、雲南機場集團 滄源機場、臨滄火車站等單位組成,市發展改革委任組長單位。協助縣(區)開展災情調查、災損評估、救助方案制定及資金和物資的保障措施;指導協調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負責協調保障搶險救災物資及交通、電力、通信暢通;負責維持災區社會秩序及群體事件前期處置。
2.3縣(區)防指及其他組織機構
(1)全市8縣(區)政府設立縣(區)防指,在上級防指和本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防汛抗旱工作。 縣級防指總指揮由縣(區)長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應急管理部門。各級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邊合區等指揮長由該地區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應急管理部門。
(2)基層防汛抗旱組織。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基層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要求,明確職責和人員,在縣級防指和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水務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及水文部門等,汛期可成立相應的防汛抗災組織機構,負責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洪任務的部門、水利水電工程及大中型企業應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機構。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 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監測和預報預警機制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防汛抗旱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的投入,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防汛抗旱的綜合監測能力建設。
3.1信息共享
水旱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後,自然資源規劃、氣象、水務、水文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市防指提供有關水情、旱情、險情等監測信息;建立和完善水旱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監測預警聯動機制,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3.2監測和預報預警機制
3.2.1各級氣象、水務、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極端降水天氣、洪旱和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預報預警,並向本級防指報送信息。
3.2.2各級防指應加強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災情、險情的信息收集、研判、報告等工作,為指揮決策提供支撐。
3.3監測和預報預警信息
3.3.1氣象水文信息
氣象水文信息包括長期、短期、短歷時天氣預報,以及雨情、水情及水情預報信息。氣象部門加強對水旱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水文部門做好洪水監測和預報工作,並及時向市防辦報告江河的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主汛期每日9時向防辦報告當日8時水情。
各級防辦、氣象、水務、水文、自然資源規劃、應急管理等部門要組織對重大水旱災害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水旱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報本級政府和防指。當已經發生並將持續發展或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時,
當地有關部門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通知有關區域做好防範應對準備。當江河發生或預報即將發生較大洪水時,水務部門要加密監測時段,必要時設立臨時測點或進行巡測,及時上報監測結果。 1小時內將雨情、水情報告市防指,30分鐘內將重要站點水情報告市防指,市防指同時上報省防指。
3.3.2工程信息
(1)水庫水電站工程信息。在水庫水電站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須對大壩、溢洪道、輸水隧洞等關鍵部位加 密監測,並按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工程運行狀況要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由主管部門每日9時向市防指報告關鍵設施的運行狀況。
當水庫水電站出現險情可能導致次生洪水災害時,水庫水電
站管理單位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置險情;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同時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市防指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類別、 發展趨勢、可能的危害、搶護方案,以及進一步採取的措施。特大、重大險情必須30分鐘內將情況報到市防辦,險情發展期間3小時一報,重要情況隨時上報。水庫水電站發生重大險情要在險情發生後20分鐘內通過電話形式、40分鐘內書面報告市防指,同時市防指立即上報省防指。
(2)江河堤防工程信息。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當地政府和防指組織堤防管理單位和有關人員,動員社會力量須加強工程監測、巡查,及時發現並排除安全隱患,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送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市防指。期間縣(區)級防指每日9時向市防指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要在險情發生後20分鐘內電話報告、40分鐘內書面報告市防指。
當堤防、涵閘、泵站等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決口時,縣(區)級防指要迅速組織搶險,並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市防指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及其通信聯絡方式和已採取 的處置措施等情況。市級防指接報後立即報告本級政府和省防指。
3.3.3洪澇災情信息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水電設施、重要市政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損失以及災情發展態勢。
洪澇災情發生後,應急管理部門須及時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信息,局部一般性災情要在90分鐘內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防指;範圍大、致災嚴重的重大災情應在災害發生20分鐘內通過電話形式、40分鐘內書面報告市防指,並跟蹤核實上報實時災情,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同時市防指立即上報省防指。
當縣(區)城區或者重要城鎮已經發生內澇並將持續發展或預報即將發生內澇時,當地政府和防指應組織相關單位,加強市 政基礎設施監測巡查,第一時間採取措施處置並發布預警,同時 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和市防指報告內澇範圍、內澇程度、發展趨勢、應急處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3.3.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業生產、農林牧漁、農村人畜飲水、城市供水、鄉鎮企業、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要根據工作職責,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需水情況、農田土壤墒情和城鄉供水、缺水情況,加強 旱情監測分析。有關成員單位須及時向市防指報告旱情及發展情 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 及時加報,特大旱情一日一報;重大旱情五日一報;較大旱情和一般旱情旬報。
3.3.5堰塞湖險情
出現堰塞湖險情後,涉及市、縣級防指應立即組織核實堰塞湖庫容、堰塞體物質組成、堰塞體高度、堰塞湖影響區人口、重 要城鎮、公共或重要設施等基本情況,按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明確等級,由對應的牽頭單位組織開展應急監測和安全監測,並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防指。
3.4預防預警行動
3.4.1預防預警準備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災害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 絡和預警措施,逐步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水利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水庫、堤防、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進行應急除險加固。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防洪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防汛搶險應急方案、城市防 洪(排澇)應急預案、山洪災害防禦預案、抗旱預案、城市應急供水方案、超標準洪水防禦方案等。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物資,合理配置種類。在防汛重點部位要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 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保證防汛預警反饋系統完好,通信暢通,充分利用公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 令的及時傳遞。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定期和不定期以查組織、查工程設施、查觀測記錄、查預案、查物資、查通訊為主要內容分級檢查。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對未經審批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強制撤除。
3.4.2預警分類分級
按照氣象、水文相關行業標準,結合我市水旱災害特點,分為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江河水庫洪水、山洪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5類預警。預警級別劃分為4個等級,從高到低分為紅色、橙色、黃色、藍色。
(1)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預警當氣象預報將出現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時,氣象、地震、水務、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教育體育、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確定洪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並做好防汛和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停課、停工、停市、停運、停航和關停旅遊景區,第一時間轉移危險區域人員。
(2)江河水庫洪水
當主要行洪河道、水庫水電站出現水位上漲時,各級主管部門要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本級防指和有關部門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發展趨勢,為預警提供依據。凡需通報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務部門的規範程式執行。
當河道達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並預報繼續上漲時,或大中型水庫水電站達到防洪高水位時,或小型水庫水電站接近設計洪水位(或達到警戒水位)並預報繼續上漲時,各級主管部門按照 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預警,並報本級防指。水務、水文部門要跟蹤分析江河水庫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洪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當地震、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發出地震、地質災害預報、預警時,或者水庫、堤防、堰塞湖發生重大險情可能造成其他嚴重次生災害時,發出預警。
(3)山洪災害預警
水務、自然資源規劃、地震、氣象、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密切聯繫,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縣、鄉兩級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利用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及時發布預報警報。每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組和有關單位要落實信號傳送員,實行格線化管理,落實包保責任制。堅持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
強化強降雨期間巡查值守,發現危險徵兆,立即發出警報。當地政府要及時組織轉移避險和搶險救援工作。
對山洪災害隱患點,要制定預案,制定安全轉移方案,明確防禦責任制,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汛期落實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民眾報警,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實現快速轉移,並及時報當地政府,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4)乾旱災害預警
市、縣氣象部門要加強氣象乾旱的監測預報,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旱情,水文部門要對江河來水、水庫水電站蓄水等水源進行研判分析,主管部門依據旱情對城鄉居民飲水、工農業生產用水、生態需水的影響趨勢進行預測,適時發布乾旱預警。
市、縣防指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路和乾旱災害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並預測乾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市、縣防指應加強抗旱網路建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以防範乾旱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5)供水危機預警
當供水水源枯竭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出現供水危機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防 指報告,由當地防指或有關部門向社會發布預警,組織居民、用水單位做好應急用水儲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
3.4.3預警發布
市、縣防指應加強預警信息管理,建立預警信息共享發布機制,實現預警信息的權威統一發布,提高預警信息發布的時效性和覆蓋面。
(1)發布許可權。氣象、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確定預警區域、級別,按相應許可權發布,報本級防指。氣象部門負責發 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預警;水務、水文部門負責發布江河水庫 洪水預警;水務部門負責發布山洪災害預警;氣象部門負責發布 氣象乾旱預警,水務、水文部門負責發布水文乾旱預警,農業農 村部門負責發布農業乾旱預警,水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發布供水危機預警。
(2)發布方式。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要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手機、報刊、微信、通信與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3)預警對象。預警發布單位根據預警級別明確預警對象,其中對學校、醫院、旅遊景區、在建工地、移民安置點、山洪災害危險區等特定場所以及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應當進行針對性預警。
(4)信息反饋。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後,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5)信息通道保障。廣電、通信管理部門和通信運營企業要做好預警信息發布通道保障工作。
3.4.4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時,市、縣(區)級防指負責同志組織會商調度。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時,市、縣(區)級防指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會商調度。預警信息發布後,各級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層級回響、協調聯動的原則,採取相應防範措施。
(1)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及時收集、報送相關信息。
(2)加強水庫水電站、堤防、山洪災害危險區、在建工地、重點城鎮、醫院、學校、重點路段、工礦企業、移民安置點等部位和區域的巡查值守。
(3)組織有關責任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資源。
(4)調集搶險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轉移安置場所。
(5)按照“三個避讓”、“三個緊急撤離”要求,疏散、轉移易受威脅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物資,管控重大危險源。
(6)有關部門應及時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澇災害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7)新聞媒體單位應優先做好預警信息傳播和應急宣傳工作。
(9)視情對預警地區防汛抗旱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3.4.5預警調整
當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發生較大變化時,有關部門應組織會商研判,及時調整預警。
3.4.6預警解除
當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緩解或解除後,有關部門應組織會商研判,及時解除預警。啟動應急回響後, 預警自動解除。
應急回響
按水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回響分為I、II、III、IV級4個級別,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I級應急回響由總指揮簽署命令,II、III級應急回響由指揮長或被授權的副指揮長簽署命令,IV級應急回響由市防辦主任簽署命令。啟動市級防汛抗旱I、II、III級應急回響時,市防指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揮防汛抗旱救災工作。啟動市級防汛抗旱IV級應急回響時,由相關縣級防指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4.1特別重大級(Ⅰ級)應急回響
4.1.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特別重大級(I級)應急回響。
(1)省防指發布我市境內洪水紅色預警信號;
(2)氣象部門預報颱風登入後對我市境內可能造成嚴重影響;
(3)市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紅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
(4)市水文部門發布洪水紅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
(5)臨翔區主城區發生重度內澇,或2個及以上縣(區)政府所在城市發生重度內澇;
(6)大型、重點中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7)大型、重點中型水庫水電站發生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8)多座大型水庫水電站、數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校核水位洪水,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9)1座以上大型水庫水電站或數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且預報下遊河道控制站將超過歷史最大流量或 最高水位,發生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10)市重要江河幹流堤防出現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11)按《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I級風險堰塞湖;
(12)1個縣(區)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50人以上;或一次洪澇災害需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3萬人以上;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60萬人以上;
(13)2個縣(區)及以上同時發生特大幹旱,且旱情仍持續發展;
(14)2個縣(區)及以上縣(區)政府所在城市發生特大幹旱,出現極為嚴重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4.1.2特別重大級(Ⅰ級)應急回響行動
(1)市防指總指揮在指揮部坐鎮統一領導指揮並主持會商,部署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分管應急的指揮長陪同總指揮坐鎮指揮並參與會商,分管水利的專職副指揮長赴災區一線負責現場指揮。副指揮長及指揮部成員參加會商。
(2)市防指將會商處置情況迅速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及省委省政府,視情況報請市委常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
(3)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宣布影響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市防指依法行使相關權力。
(4)按照許可權指揮調度水務、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時,由市防指總指揮簽署命令實施分洪。涉及到省防指和外州(市)管 理的防洪工程,由市防指報告省防指,並按照省防指指令做好相關工作。
(5)市防指視情況成立前線指揮部。受災縣、(區)防指負責人,按照職責靠前指揮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6)市防指根據抗洪搶險或應急供水需要,及時提請市政府請駐臨解放軍、武警部隊增援防汛抗旱減災救災工作。必要時,報請省防指給予支持。
(7)市防指8小時內派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8)市防辦加強值班力量,氣象、水務、應急管理、水文等部門集中在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聯合值班,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各項工作。
(9)市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水務等部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交通運輸、 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提供運輸保障,應急管理、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生健康部門及時派出醫療隊。市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10)市防指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發布受災情況和搶險救災工作措施;臨滄日報、臨滄廣播電視台等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報導災情及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採取的抗洪搶險、抗旱供水應急措施。
4.2重大級(Ⅱ級)應急回響
4.2.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重大級(Ⅱ級)應急回響。
(1)省防指發布我市境內洪水橙色預警信號;
(2)氣象部門預報颱風登入後對我市境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
(3)市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橙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重大洪澇災害;
(4)市水文部門發布洪水橙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重大洪澇災害;
(5)臨翔區主城區發生中度內澇,或2個縣級政府所在城市發生中度內澇;
(6)一般中型水庫水電站、重點小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7)一般中型水庫水電站或重點小型水庫水電站發生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8)1座大型水庫水電站或數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9)市重要江河幹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重大險情,或重要江河幹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現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10)1個縣(區)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含3萬人)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40萬人以上、60萬人以下(含60萬人);
(11)按《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II級風險堰塞湖;
(12)2個以上縣(區)同時發生嚴重乾旱,且旱情仍持續發展;
(13)臨翔區主城區及2個以上縣政府所在城市發生嚴重乾旱,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4.2.2重大級(Ⅱ級)應急回響行動
(1)市防指總指揮或總指揮委託指揮長在指揮部坐鎮統一領導指揮並主持會商,部署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分管水利的 專職副指揮長或受委託的副指揮長赴災區一線負責現場指揮。副指揮長和指揮部成員參加會商。
(2)市防指將會商處置情況迅速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視情況報請市委常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
(3)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視情況宣布影響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市防指依法行使相關權力。
(4)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時,由市防指指揮長簽署命令實施分洪。涉及到省和外州(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市防指報告省防指,並按照省防指指令做好相關工作。
(5)市防指及時通知交通運輸、鐵路、電力、通信等有關單位做好行業防汛安全,隨時準備投入搶險救災工作。
(6)市防指視情況成立前線指揮部。受災縣(區)防指負責人,按照職責靠前指揮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7)市防指根據抗洪搶險或應急供水需要,及時提請市人民政府請駐臨解放軍、武警部隊增援防汛抗旱減災救災工作。必要時,報請國家省防指給予支持。
(8)市防指8小時內派工作組,赴一線進行防災減災救災指導。
(9)市防辦加強值班力量,氣象、水務、應急管理等部門集中在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聯合值班,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各項工作。
(10)市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水務等部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交通運輸、 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提供運輸保障,應急管理、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生健康部門和單位及時派出醫療隊。市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11)市防指視情況召開新聞發布會,臨滄日報、臨滄廣播電視台等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報導災情及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採取的抗洪搶險、抗旱供水應急措施。
4.3較大級(Ⅲ級)應急回響
4.3.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較大級(Ⅲ級)應急回響。
(1)省防指發布我市境內洪水黃色預警信號;
(2)氣象部門預報颱風登入後對我省境內可能造成較大影響;
(3)市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黃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較大洪澇災害;
(4)市水文部門發布洪水黃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較大洪澇災害;
(5)一般小(1)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6)一般小(1)型水庫水電站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7)1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嚴重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8)市重要江河幹流堤防出現較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較大險情,或重要江河幹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重大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9)1個縣(區)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0.5萬人以上、1萬人以下(含1萬人)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20萬人以上、40萬人以下(含40萬人);
(10)按《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IIl級風險堰塞湖;
(11)2個及以上縣(區)集中發生中度乾旱,且旱情仍持續發展;
(12)2個及以上縣(區)政府所在城市發生中度乾旱,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4.3.2較大級(Ⅲ級)應急回響行動
(1)市防指專職副指揮長主持會商,指揮部部分成員參加,部署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受災縣(區)防指按照職責靠前指揮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2)市防辦密切跟蹤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及時將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並向省防指報告。
(3)市防辦12小時內派出工作組,指導受災地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市水務局按照許可權做好重點水利工程調度。
(4)市防辦在臨滄日報、臨滄廣播電視台等新聞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
4.4一般級(Ⅳ級)應急回響
4.4.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般級(Ⅳ級)應急回響。
(1)省防指發布我市境內洪水藍色預警信號;
(2)當氣象部門預報颱風登入後對我市境內可能造成影響;
(3)市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藍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洪澇災害;
(4)市水文部門發布洪水藍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洪澇災害;
(5)小(2)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6)小(2)型水庫水電站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7)多座小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嚴重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8)市重要江河幹流堤防出現一般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一般險情,或重要江河幹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現較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較大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9)1個縣(區)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0.1萬人以上、0.5萬人以下(含0.5萬人)
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5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含20萬人)。
(10)按《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SL450—2009),出現IV級風險堰塞湖;
(11)2個及以上縣(區)集中發生輕度乾旱,且旱情仍持續發展;
(12)2個及以上縣(區)政府所在城市發生輕度乾旱,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影響。
4.4.2一般級(Ⅳ級)應急回響行動
(1)市防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會商,市防辦相關人員參加,部署相應工作。受災縣(區)防指,按照職責靠前指揮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市水務局按照許可權做好重點水利工程的調度。
(2)市防辦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及時將情況上報市政府,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並向省防指報告。
(3)市防辦及時將受災情況及搶險救災工作措施報市防指指揮長和專職副指揮長,向成員單位和新聞媒體通報。
4.5應急回響措施
對不同類型的水旱災害,相關防汛抗旱部門要組織、指導相關單位在本專項預案的基礎上制定單(專)項預案,進一步落實以下主要措施。
4.5.1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指應按照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民眾防汛隊伍巡堤查 險,嚴密布防,必要時申請動用部隊、武警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江河洪水超警戒後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指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江河水情和 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防禦洪水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 程,必要時報請上級防指直接調度。防洪調度主要包括:調節水 庫攔洪錯峰,開啟節制閘泄洪,啟動泵站搶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5.2山洪災害
(1)當發生山洪災害後,當地防指應組織水務、自然資源規劃、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 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進一步惡化。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由當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或防指及時發出警報,對是否緊急轉移民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時,應立即通知相關鄉(鎮)、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發生山洪災害後,若導致人員傷亡或失蹤,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搜尋,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救援。
(4)如山洪土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召集有關部門、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儘快組織實施,避免發生次生災害。
4.5.3工程險情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等前期徵兆時,工程管理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及時向當地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儘可能控制險情,為下游搶險應急轉移贏得時間。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等的應急處理,首先由當地防指發出預警信息,立即通知下遊人員轉移。其次是啟動工程應急預案,要求相關單位無條件立即迅速落實,特別是組織受影響民眾轉移,要儘可能減少損失。
(3)當地防指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水庫將潰壩和水閘將 垮塌時全力採取措施延長潰壩、垮塌時間,為下游民眾轉移,減 少損失贏得時間。上級防指的領導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5.4乾旱災害
縣級以上防指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特大、嚴重、中度、輕度4個乾旱等級,制定相應的抗旱應急措施,並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特大幹旱:
(1)指揮機構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會商,強化地方行政首長抗旱目標責任制,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 調度和用水管理,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行業用水安全,協調 解決水事糾紛,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各有關部門要按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啟動相關抗旱預案,並報上一級指揮機構備案。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
(3)密切監測旱情、及時分析旱情變化發展趨勢,密切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情況,及時分析旱情災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適時向社會通報旱情信息。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4)加強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
嚴重乾旱:
(1)加強旱情監測和分析預報工作,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及時組織防汛 抗旱指揮機構進行抗旱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2)適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並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3)督促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部門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適當限制供水。
(4)做好抗旱工作的宣傳。中度、輕度乾旱:
(1)加強旱情監測,密切注視旱情的發展情況,定期分析預測旱情變化趨勢,及時上報、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2)及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形勢,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加強節約用水管理。
(3)根據旱情發展趨勢,及時會商、適時對抗旱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4.6信息報送、處理和發布
4.6.1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要及時報告基本情況,隨後補報詳情。氣象部門負責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信息報送;水務部門負責江河湖庫洪水信息報送;水務、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一般洪澇災害和城市洪澇災害信息報送;水務部門負責山洪災害信息報送;氣象部門負責氣象乾旱信息報送,水務、水文部門負責水文乾旱信息報送,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乾旱災害信息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乾旱信息報送和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機信息報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水污染危機信息報送。其他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能職責向市防辦報送防汛抗旱信息。縣(區)級防辦有義務收集整理各類險情、災情信息, 匯總處理後向上級防辦報送。
4.6.3屬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報送本級防指負責處理。凡較重險情、災情,需上級支持、指導的,及時向上一級防指報告。 上級防指接報後要在第一時間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和指導。
4.6.4當突發重大洪澇險情、災情時,可越級上報。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防指及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搶險救災。
4.6.5對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險情、災情或突發事件,要及時向受影響地區防指通報情況,並協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工作。
4.6.6市防辦接到重大防汛抗旱信息報告後要在第一時間做好處置準備,並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4.6.7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採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6.8信息發布
(1)防汛抗旱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市防辦負責審核發布洪旱災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動態;市水務局負責發布水情、旱情;市氣象局負責發布全市雨情。
(2)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播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3)各地防汛抗旱動態由當地防指審核和發布。
4.7指揮和調度
4.7.1市防指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值班值守,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及時收集整理災情、抗禦水旱災害情況,組織各部門聯合會商,綜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各級開展防範應對工作。
4.7.2遇重大以上險情、災情,市防指負責人主持召開防汛抗旱會商會議或專題組織會商,必要時啟動異地會商,分析險情、 災情發展趨勢和未來天氣變化情況,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問題並作出相應部署;發布緊急通知,督促有關縣(區)防指切實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時報請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工作;視汛情、旱情應對需要,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市防指通過新聞媒體對外發布應急回響及動員令。
4.7.3當市氣象部門發布重特大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時,按照《臨滄市重特大暴雨預報預警信息處置工作方案》處置。當各地出現重特大工程險情或重特大洪澇災害,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時,當地防指報請本級政府及時發布停課、停工、停市、停運、停航和關停旅遊景區等通告,並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4.7.4市防指負責重要江河幹流和重要水庫、重點防洪城市等重大水利水電、防洪工程的超設計標準洪水調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跨縣(區)應急調水;督促指導各地、有關單位做好 設計標準內洪水調度;其他水工程的調度由所在地防指或主管部門負責。必要時,上級防指可直接調度。
4.7.5市防指根據險情、災情的嚴重程度和相關規定,做好人、財、物的調度工作。提請市人民政府請駐臨解放軍、武警部隊,協調時消防救援支隊組織兵力及時到達指定地點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或集結待命;調度專業搶險力量參與險情搶護、應急救援。 市水務局負責關係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屬縣(區)相應主管部門負責。市財政局做好市級防汛抗旱資金調度。市應急局做好搶險救災物資調度。
4.7.6因水旱災害而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各級防指要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蔓延。
4.8搶險救災
4.8.1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當地的防指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並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繫。
4.8.2當地的防指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人民政府或上級指揮決策,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
4.8.3當地的防指應迅速調集本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
4.8.4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在市防指統一指揮下,各單位或各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 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必要時,按照規定程 序,協調消防救援隊伍及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4.9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9.1各級政府和防指要高度重視應急搶險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套用。
4.9.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市、縣防指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時,要採取防護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4.9.3事發地防指要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防指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9.4出現水旱災害後,當地政府要及時做好民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對轉移的民眾,由當地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民眾,保證基本生活。
4.9.5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政府和防指要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加強災區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落 實各項防疫措施,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0緊急管控與社會動員
4.10.1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指可根據事件的性質
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4.10.2各級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要靠前指揮,必要時可通過當地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 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 搶險。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各級防指成員單位要按照分工,特 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11新聞報導
4.11.1新聞報導應遵循的原則: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為抗洪救災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4.11.2新聞單位公開報導的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應經相應級別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
4.11.3地方報導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當地黨委宣傳部門共同商定宣傳報導意見。
4.12回響終止
4.12.1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由市防指宣布回響終止並向社會公布。
4.12.2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緊急防汛期、抗旱期終止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由當地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2.3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防指要配合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 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對實施應急處置的事件,要做出專項的總結分析,總結經驗教訓。
應急保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由市信息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協調移動、聯通、電信等通信運營企業,優先為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做好公用通信網路應 急通信保障工作。任何單位、通信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堤防和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5.1.3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調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防汛抗旱的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突 發事件後,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 修損壞的通信設施,保障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搶險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微信、抖音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
5.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重點江河堤防險工險段、水庫和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 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最佳化除險實施方案,並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3)當災區出現通信全面中斷時,由市通信管理單位、市電信分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架設臨時通信設施,或設立無線超短波應急通信網,保證救災現場通信。
5.2.2應急隊伍保障
防汛抗旱搶險隊伍由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駐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基層搶險隊伍及社會搶險力量等組 成。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 理、電力、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組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各級防指應組織搶險救援隊伍開展業務培訓和演練工作。
防汛隊伍: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
(2)防汛搶險隊伍分為:民眾搶險隊伍、非專業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地方組織建設的防汛機動搶險隊和解放軍組建 的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民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非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
(3)調動防汛機動搶險隊程式:一是本級防指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本級防指負責調動。二是上級防指管理的防汛機 動搶險隊,由本級防指向上級防指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指批 準。三是同級其他區域防指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本級防指向上級防指提出調動申請,上級防指協商調動。
(4)調動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原則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辦理。一般程式: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組 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武警參加的,應通過當地防指軍隊成員 單位提出申請,由軍隊、武警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緊急 情況下,軍隊、武警可邊行動邊報告,地方政府應及時補辦申請手續。
申請調用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檔案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採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 裝備等。
抗旱隊伍:
(1)在抗旱期間,地方各級政府和防指要組織動員社會公
眾力量投入抗旱減災工作。
(2)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乾旱時期應直接為受旱地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諮詢方面的服務。
5.2.3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優先保證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並盡力保障常設指揮機構駐地的電力供應。
5.2.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公路部門負責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幹線的安全暢通,優先保障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
5.2.5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傳染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進行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 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5.2.7供水保障
水務部門、自來水公司負責優先保障抗洪搶險、搶排瀝澇、抗旱救災等方面應急保障以及臨時供水及供水的搶修、恢復。
5.2.8物資保障
各級應急管理、水務、糧食物資儲備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儲備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及裝備。其他有防汛任務的單 位及企事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儲備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及設備。各級防指可委託代儲部分搶險物資和設備。
(1)物資儲備
①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物資。當各級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應及時進行補充儲備,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集。
②市防指儲備的市級防汛物資,主要用於解決遭受重特大洪水災害地區防汛搶險物資的補助,重點支持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防汛搶險物資的應急需要。
③各級防汛物資儲備的品種主要是用於攔擋洪水、導滲堵漏、堵口復堤等抗洪搶險急需的搶險物料。地方各級防指儲備的 防汛物資品種及定額,根據本地抗洪搶險的需要和具體情況,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因地制宜確定。
④抗旱物資、水源儲備:乾旱頻繁發生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旱機具等物資。缺 水城市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嚴重缺水的應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2)物資管理調撥
物資調撥實行“先近後遠,先下後上,先主後次,急用優先”的原則。首先調用抗洪搶險地點附近的縣(區)和工程管理單位 的防汛物資,如實在不能保障需要,則申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 構或應急管理指揮機構進行物資支援。當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消 耗過多,不能滿足防汛抗旱急需時,及時啟動有關生產流程和生 產設備,緊急生產、調撥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開徵集。易旱地區應積極做好應急的抗旱物資儲備和水源儲備。要建立城市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5.2.9資金保障
(1)根據災情,及時向省防指報告災情,並積極爭取上級的資金支持。
(2)市財政落實防汛抗旱應急處置資金,管理和監督防汛抗旱資金使用。每年根據需要安排防汛抗旱工作經費。遭受重大 災害時、市財政根據災情發生的程度和實際需求,迅速啟動資金保障預案,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及時予以保障。
5.2.10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與防汛抗旱的義務。
(2)防汛抗旱期間,各級防指要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種新聞媒體發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會關注。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各級防指應搞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 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 防汛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民眾奮力抗災減災。
5.3技術保障
5.3.1建設市防汛抗旱指揮系統
(1)建立健全聯接省防辦搭建水旱災害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平台,加大防汛抗旱數位化、信息化建設力度,加強對各級防辦 能力建設的檢查指導,提升全市各級防辦防汛抗旱和應急處置能力。建立健全聯接省防指並覆蓋各市縣防指的防汛抗旱指揮系統,逐步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2)市水務局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市氣象局承擔災害性天氣信息的監測、預報及預警技術支撐工作。
(3)逐步建立主要河流及重要河段、水庫的洪水預報、防洪調度系統,提高預報精度、延長有效預見期,為防洪調度決策提供支持。
(4)逐步建立主要河流、重要水利設施資料庫,為指導防洪調度提供科學依據。
(5)逐步建立全市旱情監測和巨觀分析系統,建設旱情信息採集系統,為巨觀分析全市抗旱形勢和作出抗旱決策提供支持。
(6)各級防指應建立防汛抗旱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以最強的技術力量支援、指導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5.4宣傳、培訓和演練
5.4.1宣傳
(1)各級防指要充分利用報刊、網路、廣播、微信、電視及各類新媒體加強防汛抗旱搶險救援知識宣傳,廣泛增強全社會風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引導,深入報導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和搶險救災工作進展,大力宣傳先進模範和典型事跡,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支持、參與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圍。
(2)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審批後,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3)當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重影響;出現大範圍的嚴重旱情, 並呈發展趨勢時,按分管許可權,由本區域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5.4.2培訓
(1)各級防指要落實培訓制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責任人、管理人員、成員單位人員等開展防汛抗 旱培訓,市級防指負責縣(區)防指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幹 和防汛機動搶險隊負責人的培訓。縣(區)防指負責鄉鎮防汛抗 旱指揮機構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幹和防汛機動搶險隊骨幹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課程合理規範、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5.4.3演練
各級防指及有關單位每年應制定應急演練計畫,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適時組織開展針對性演練。所有水庫、水電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災害危險區每年應組織專項演練。演練要突出實戰性、實效性,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災情,組織有關責任人、受威脅民眾、搶險救援隊伍等廣泛參與,充分考慮夜間降雨、漲水和交通、通信、電力中斷等因素, 涵蓋監測預警、工程調度、轉移安置、搶險處置、救援等內容。
後期處置
發生水旱災害的地方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評估、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後期處置工作。
6.1救災善後工作
6.1.1應急、民政部門負責災民生活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災民,做好受災民眾臨時生活救助,負責災區倒損民房的恢復重建,保證受災民眾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安全住所,切實解決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2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情、疾病的傳播、蔓延,保證受災民眾有病能的到及時醫治。教育體育部門要負責災區孩子有學上。
6.1.3當地政府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
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水毀工程修復
6.3.1水務部門對影響下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6.3.2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對經批准的臨時搶險救災工程和設施須儘快拆除,恢復原狀。
6.5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部門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徵求社會各界和民眾 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 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6調查評估
重特大水旱災害發生後,市防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對重特大水旱災害進行調查評估,提出防範、治理、改進建議和措施。
6.7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抗洪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市防指將報請市委、市政府進行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損失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防辦負責具體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各縣(區)防指根據本預案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有關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市防指成員單位組織編制有關專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程式審批後,報市防指備案。預案批准實施後,市防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並建立定期評估制度, 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7.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防辦牽頭編制並負責解釋。
7.3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滄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臨政辦發〔202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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