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收購儲備制度

城市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指由城市政府的委託機構,如土地儲備中心,通過徵用、收購、置換等方式,將土地使用者手中分散的土地集中起來,進行土地整理和開發,在完成一系列前期開發整理工作後,變成可建設的“熟地”,根據城市土地年度計畫,通過招標拍賣有計畫地將土地投入市場,以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一種經營管理制度。建立城市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我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次創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土地收購儲備制度 
  • 外文名:Urban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自1996年上海開展土地儲備工作,成立我國內地第一家土地儲備機構以來,土地儲備工作在全國取得了迅速的發展,已成為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一大熱點。幾年來,土地儲備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和好評。但同時也應看到,由於缺乏科學理論的指導、資金籌措機制不健全以及沒有強有力配套體系的支撐,土地儲備投資在運作過程中面臨著較大的風險
城市土地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城市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促進了城市房產市場和房地產金融市場的發展。但是,由於制度的不完善,出現了一個巨大的灰色土地市場,許多個人和組織繞開政府私自進行土地徵用土地出讓,既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又使市場價格信號失真,炒賣地皮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大多數政府土地出讓採用協定出讓方式,致使出讓價格偏低,政府官員“尋租”現象嚴重。在此情況下,土地儲備制度應運而生。根據國內外經驗證明,土地儲備制度提供了一個國家對土地資源進行巨觀和微觀調控,科學配置土地資源、最佳化土地經營模式,規範土地市場交易秩序的有效模式。政府通過這項制度,可以壟斷土地供給一級市場並且有效調控土地二級市場,進而有效地對城市土地進行管理與利用。但現階段,土地儲備制度作為一項創新制度,在運行過程中還存在一系列需要繼續進行深入探討和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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