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提出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地質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全縣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縣(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縣級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省、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省、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對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礦業權評估和全縣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單位資質。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並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 承擔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的職責。
(十四)實施國土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規劃,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 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機關行政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對縣人大、縣政協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綜合業務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事項;管理和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計畫;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內部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核定行政編制1名,其中:主任1名。
(二)規劃股
編制實施全縣性及區域性的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全縣土地利用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承擔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統計和內部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核定行政編制1名,其中:股長1名。
(三)計財股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國家財政和縣財政撥付的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承擔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等工作。
核定行政編制1名,其中:股長1名。
(四)耕地保護股
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報批、公告、核查工作;負責國家和縣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統征包乾工作;組織擬定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以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政策;承辦報國務院、省、縣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指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承擔各類建設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措施的審查和監督檢查、驗收工作。
核定行政編制1名,其中:股長1名。
(五)地籍管理股
承擔全縣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的組織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地籍管理辦法、土地調查、土地動態監測、土地統計的有關規定;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擬訂全縣土地調查、動態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和年度數據採集、匯總和更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
核定行政編制1名,其中:股長1名。
(六)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擔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全縣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審核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核定行政編制1名,其中:股長1名。
(七)礦產資源管理股。承擔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重要礦區礦業權設定方案,並負責監督實施;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統計;負責全縣礦產儲量動態的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全縣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組織協調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重大地質災害勘查治理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環;監督管理地熱、礦泉水資源開發利用利用;承擔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核定行政編制1名,其中:股長1名。
(八)執法監察股
承擔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組織對全縣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防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執法監管長效機制;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對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核定行政編制1名,其中:股長1名。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派駐)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股級職數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