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

《淮南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第16屆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淮南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城鄉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土地權利人和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投資建設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工程項目,國家和省對征地補償安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採煤塌陷區農村集體土地居民補償搬遷安置,按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政府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統籌、協調、處理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城鄉建設、房產、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為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主體,負責組織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並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機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公安、城鄉建設、房產、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定期研究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的問題。
第二章 征地的一般程式
第五條 征地的批准前程式:
(一)徵收土地預公告。需要徵收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採用有利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
(二)土地現狀調查。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到現場確認的,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和村民小組負責人等現場確認。
(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徵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徵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四)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後,應當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時限、異議反饋渠道等。
(五)組織聽證。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六)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七)申請徵收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完成《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後,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征地批准後實施:
(一)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准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准檔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公布徵收範圍、徵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並依法組織實施。
(二)交付被徵收的土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土地。
第七條自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暫停辦理涉及征地範圍內的下列事項:
(一)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分立戶,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刑滿釋放等情況入戶或者恢復戶口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辦理房屋過戶。
(六)辦理土地流轉。
(七)變更土地用途、房屋用途。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八條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 征地補償費用的發放對象,一般應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的土地,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承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
第十條土地補償費不低於80%和安置補助費的全部足額支付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申請徵收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按簽訂的補償安置協定內容支付補償費用和進行安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貪污征地補償費用。
第十二條 申請徵收土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審計等部門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計,每年對當年度征地補償安置情況進行審查。
第四章 徵收房屋補償
第十三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符合條件的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應與征地補償安置機構簽訂徵收房屋補償協定, 協定應明確安置房的面積、戶型、價款、交房時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徵收房屋補償協定示範文本,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以下簡稱“一戶一宅”)。每戶宅基地面積:淮河以北地區,不得超過220平方米;淮河以南地區,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第十五條 “一戶一宅”,以公安機關戶籍登記為單獨戶作為認定的主要依據;宅基地以登記發證和合法批准為認定的主要依據。
被徵收人家庭需分戶的,由征地補償安置機構按照公安機關戶籍管理規定認定,並在鄉(鎮)、村指定地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5個工作日。
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夫妻辦理離婚手續的,不予認定分戶。分戶後住宅補償貨幣標準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執行。
第十六條 徵收農村村民住宅的貨幣補償:
(一)依法辦理用地和規劃建設審批手續或已登記發證的住宅,其貨幣補償標準為:
1.依法辦理用地和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的,按批准建築面積予以100%補償。
2.已登記發證的住宅,按證載面積予以100%補償。
(二)未登記發證,在2004年淮南市農村宅基地及建築物構築物普查登記在冊,在規定的宅基地面積內的建築物,按登記在冊建築物面積予以100%補償;登記在冊但超過規定的宅基地面積外建設的建築物,按本市補償標準的50%給予補償。
(三)2004年淮南市農村宅基地及建築物構築物普查登記後,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未登記發證住宅貨幣補償標準:
1.符合“一戶一宅”且在規定的宅基地面積內建設的住宅,人均建築面積≤100平方米的,按補償標準的100%補償,超出部分不予補償。人均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以人均建築面積40平方米計算補償面積,按補償標準的100%補償;
2.超出“一戶一宅”規定的宅基地面積外建設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由被征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認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機構覆核後在鄉(鎮)、村(社居委)指定地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內建設的住宅存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與第三項規定情形並存的,在計算補償面積時扣除第一項、第二項應補償面積後,剩餘部分按本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計算補償面積。
各類情況補償建築面積不疊加,不重複計算。房屋貨幣補償標準參照實施土地徵收時淮南市執行的《徵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拆遷和青苗補償標準》中同類房屋結構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上建設或購買房屋,已辦理用地和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認定後,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給予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未辦理用地和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的按違法建設處理。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擁有宅基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繼承房屋的,所繼承房屋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給予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前,在合法擁有的宅基地範圍內建設的房屋,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採取貨幣補償方式,不予產權調換。
第十八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工業、商業、倉儲、辦公等用途的房屋,依法辦理了用地和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與被徵收人共同委託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後,給予貨幣補償。
因徵收合法的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停業、停產等損失的,徵收補償安置機構應當向被徵收單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標準:商業用房每月每平方米40元;工業、倉儲、辦公用房等每月每平方米20元,均按6個月計算。生產設備搬遷的,給予一定的設備搬遷費,由征地補償安置機構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征地補償安置機構與被徵收人共同組織搬遷,費用由征地補償安置機構依法依規支付。
未經批准建設用於工業、倉儲、 商業、辦公等房屋,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調查認定,依法後作出處理。
對已依法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徵收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待省、市相關具體規定出台後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應拆除或者沒收的建築物。
(二)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在擬徵收範圍內搶栽、搶建的。
(三)非法買賣土地建設的住宅、違章及違法建築、違反“一戶一宅”規定等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建設的農村住宅一律不予補償。
(四)其他依法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二十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屬於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對象:
(一)公安機關登記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戶籍人口。
(二)在征地預公告後因婚姻、出生、軍人退役、刑滿釋放遷入的人員。
(三)原為常住人口的現役士兵。
(四)國家政策性移民遷入的常住農業人口。
(五)征地時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歷次征地中應安置而未安置的人員。
(六)原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服刑人員(含戶口已註銷的服刑人員)。
(七)雖戶口遷出但仍在讀的全日制大中專學生(含技工院校學生)。
(八)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應為安置人員的情形。
下列人員不屬於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對象:
(一)歷次征地已安置人員。
(二)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遷入或者入戶的人員。
(三)夫妻雙方已享受一次房屋產權調換安置政策的人員。
(四)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經遷出的人員。
(五)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沒有承包地,沒有合法的宅基地及住房,不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受的權利,不承擔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人員。
(六)法律和政策規定不應列為住房安置對象的人員。
對未被列為安置對象有異議的,當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調查認定;對認定結果仍有異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審查確認。
第二十一條 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安置補償:
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補償按戶內符合條件的安置補償對象,按人均建築面積40平方米等面積調換安置住房,互不支付差價。每個安置人口可申請增購15平方米安置房,增購的住宅面積按建安成本價購買;超出55平方米部分,按同地段房屋評估價購買。超出應安置面積部分的房屋,按本辦法第十六有關規定給予被徵收人貨幣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戶可增加1人計算安置的住房面積:
(一)被拆遷人原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未繼續生育子女的。
(二)被拆遷人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第二十二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應當自徵收房屋補償協定簽訂之日起,36個月內(含36個月)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申請房屋產權調換的,征地補償安置機構應按被徵收人戶籍人口數計算,按照每人每月260元的標準支付過渡期內的臨時住房安置費。只有1人戶,按照每月500元支付臨時住房安置費,周轉房一般由被徵收人自行解決。安置房逾期未交付使用的,臨時住房安置費按雙倍支付。搬家費每戶800元,主動配合拆除房屋及地上附屬物的,按戶一次性給予2000元拆除費用。
第二十四條征地補償安置中安置房建設、分配和管理辦法,按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五條 對在規定期限內,被征地農戶主動拆除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負責實施集體土地徵收的縣(區)人民政府可給予被征地農戶征遷獎勵。獎勵的具體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自行確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貪污征地補償費用的。
(四)在征地補償安置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騙取有關費用的。
(五)阻撓、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實行征地補償安置人員上崗培訓制度。拆遷實施機構應對從事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人員組織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征地補償安置事務。
第二十八條遇特殊情況難以確定徵收集體土地上附屬物補償數額和停產停業損失等的,經負責實施集體土地徵收的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可採取評估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由縣級人民政府與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監察機關、公證機構監督、公證,通過投票推薦或者搖號、抽籤等方式選定。
第二十九條壽縣、鳳台縣、毛集實驗區可結合實際另行制定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淮南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淮府〔2013〕39號)同步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土地徵收方案的,仍按原方案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征地補償安置的,不再重新處理。

解讀

《淮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淮南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已正式印發,淮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書記、局長陳濤對《淮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淮南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具體如下:
《辦法》在哪種背景下出台的
按照《關於制定淮南市“兩治三改”三年專項行動配套政策檔案的通知》、《淮南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檔案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展了《淮南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修訂工作。
《辦法》制定的意義
本次修訂工作主要結合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地程式、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貨幣補償方式、安置補償面積等內容進行調整。
《辦法》出台經歷了哪些過程
 1、廣泛徵求意見。《<淮南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修訂稿)》徵求了市人大、市政協、市直相關部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意見並修改完善(具體情況見“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表”)。
2、公開聽證、論證。10月27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邀請縣(區)及鄉(鎮)、村代表30餘人召開《淮南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修訂稿)》聽證會,聽證代表對此次修訂成果的主要內容表示贊成。10月28日我局召集法律專家和田家庵區法務部門論證《修訂稿》,對涉及的法律程式、名詞等內容進一步討論並完善。
3、網上公示。《修訂稿》按要求履行了網上公開公示程式,面向社會公示30天。
4、社會穩定風險評估。2021年11月我局對《修訂稿》再次開展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確定穩定社會風險等級為中風險,在確定了風險源和應對預案後可以實施。
《淮南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辦法》的總體目標
根據淮南市及壽縣國民經濟發展統計公報、主要農產品價格水平數據、生產資料價格變動數據、主要建築材料價格變動數據、居民價格消費指數數據、結合市場價格因素,選取市場中、低檔商品作為主要參考對象,同時貫徹省在征地地價調整工作中逐漸縮小征地補償地區差異精神,綜合確定青苗類平均漲幅市轄區(含鳳台縣)為7.5%,壽縣為19.8%;其他類型補償標準漲幅控制在省下達我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增長指標15.65%之內。
《辦法》的主要任務
本次修訂工作主要結合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地程式、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貨幣補償方式、安置補償面積等內容進行調整。主要有:
(一)、調整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貨幣補償方式
本次修訂將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貨幣補償調整為:
1、依法辦理用地和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的,按批准和發證建築面積予以100%補償。
2、在2004年農村宅基地普查登記在冊的建築物面積予以100%補償;登記在冊但超過規定的宅基地面積的建築物給予50%補償。
3、2004年後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未登記發證,符合“一戶一宅”且在規定的宅基地面積內建設的住宅,人均建築面積≤100平方米的,按補償標準的100%補償,超出部分不予補償。人均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以人均建築面積40平方米計算補償面積,按補償標準的100%補償。
(二)、提高人均安置(產權調換)面積。根據我市2016-2020城市居民人均住宅面積適當提高人均安置面積,由30 m/人調整為40 m/人。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就《安置辦法(修訂稿)》多次與縣區政府討論,認為基本能夠適應目前集體土地征遷工作需要。
《辦法》有哪些亮點
新增了“對在規定期限內,被征地農戶主動拆除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負責實施集體土地徵收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給予被征地農戶征遷獎勵。獎勵的具體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依規自行確定”內容,便於縣(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實際制定征遷方案。
《辦法》的保障措施以及下一步計畫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定相關科室、部門專門負責《淮南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調整工作,確保按照省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時調整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工作。
《淮南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印發實施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積極做好政策宣傳和解讀工作,配合縣區政府開展徵收集體土地補償等工作,並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定期開展相關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調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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