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於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
- 發布部門:杭州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浙江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4年03月27日
-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11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5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土地徵用與有償使用
《杭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於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杭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於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發文字號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
市《征補條例》從實體上和程式上著力雙重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一方面,進一步最佳化完善徵收程式。如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採用先補償、後搬遷的模式。規定確定的房屋徵收範圍和作出的徵收決定、補償決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對安置房尚未建成的,明確要求在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中應該明確安置房的區位、建設進度和配套...
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徵用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轄區範圍內,因城市建設需要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及安置、補償等事宜...
《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是2014年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地方法規,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4號 《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於2014年5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因征地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撤銷村、組建制後屬於原建制的剩餘集體土地收歸國家所有,其補償安置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第三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審查報批...
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暫行規定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行為,完善聽證程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杭政〔2011〕40號)的規定,...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因舊城成片改造需要拆遷零星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條例實施管理,但其補償、安置標準按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轄各區房產...
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徵收或徵用,並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2010年7月13日,國土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經過協商無法達成補償協定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評估機構評結果等,針對被徵收人如何補償、安置以及限期搬遷 問題...
我建一個學校和醫院是為了公共利益,我開發一個經濟適用房住宅小區是否也為公共利益呢?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確也導致土地徵收權被國家權力機關極度濫用。因為我國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實行的並非真正的市場價格,而是由國家單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和範圍,遠遠低於市場價格。即使這樣的低價也往往是由用地單位來支付的...
條例全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
關於印發《關於明確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12〕284號)要求,為完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配套政策,規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布施行。會議要求,條例公布施行後,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都要認真學習貫徹,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會議提出,考慮到集體土地徵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征地補償 “征地補償是指房屋徵收部門自身或者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徵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補償費用項目 1...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
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 《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此外意見還規定,強制搬遷將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取消了行政強拆;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等。補償辦法 根據第一次徵求意見稿...
被徵收人:徵收範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公房使用權人、未經登記建築所有權人等 房屋決定作出征收程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條、二十四確定 1、確定徵收範圍,禁止建設和停辦各類手續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範圍內制定。徵用園地、魚塘、藕塘、葦塘、宅基地、林地、牧場、草原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徵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二、青苗補償費和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開始協商征地...
在實際工作中,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形成了貨幣補償、實物補償、異地重建和資本化補償等多種方式及N個補償公式。本課題在集中各地現行公式之優點的基礎上,對天津原有公式進行了修正,提出了新的公式,並對新公式進行了政策依據解說。實施方案 一、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的順利...
青苗補償費是指徵用土地時,對被徵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其他補償費是指除土地補償費...
新拆遷條例是根據暴力拆遷、極端對抗、因拆暴富……針對“拆遷”過程中的種種問題,經過兩年多的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擬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並於2010年1月29日 正式公開徵求民意。出台背景 200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