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已經1995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5年2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
  • 通過時間:1995年2月10日
  • 實行時間:1995年1月3日
  • 通過會議:重慶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規範和發展土地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下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下稱受讓方)開發、利用、經營,並由受讓方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用地均實行有償有限期出讓,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按年度出讓計畫,有步驟地進行。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畫由國土部門會同計畫、建設、規劃、房管等部門編制,經計畫部門綜合平衡,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六條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規劃設計要求和其他條件,由國土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管部門共同擬定,按國家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國土部門負責實施。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國土部門會同開發區管理機構共同實施。
計畫出讓的地塊,規劃部門應提前制定控制性詳規並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或協定的方式進行。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應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准也可以採取協定方式出讓,但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符合本辦法第五章規定條件的用地項目,也可採取協定方式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批准許可權與徵用土地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由國土部門與受讓方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年限。
第十條需要出讓的地塊可根據需要統一整治。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有意受讓方必須提供有效的資信證明檔案;從事商品房開發的,還必須持有相應的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統一測算出讓金底價。出讓金底價由出讓方指定的地價評估機構根據市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參照標定地價(公示地價),結合市場供求等因素測算。
招標出讓的,中標者所投標價為出讓金;拍賣出讓的,競買最高價為出讓金;協定出讓的,由國土部門在出讓金底價的基礎上與受讓方協商議定出讓金。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簽訂出讓契約。出讓契約由市、縣(市)國土部門代表政府與受讓方簽訂。受讓方委託他人代簽出讓契約的,須向國土部門提交授權委託書。國外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的授權委託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契約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二)出讓地塊的位置、四至範圍、面積及宗地號;
(三)出讓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土地用途、建築規模、投資建設期限、建設開發程度;
(五)出讓期滿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處理辦法;
(六)出讓金數額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七)違約責任及糾紛處理方式;
(八)契約生效條件及雙方認為應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受讓方應在簽訂出讓契約的當日向國土部門交付不低於出讓金總額10%的定金。
招標、拍賣出讓的投標、競買者應按規定交納保證金。
受讓方應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全部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定金、保證金可充抵出讓金。對未中標或競買失敗者所交的保證金,應在決標或拍賣成交之日起5日內原數退還。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一經簽訂,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契約,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契約。
受讓方逾期未支付出讓金或出讓方未按契約規定提供土地的,另一方均有權解除契約,並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出讓契約的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受讓方需要改變出讓契約的約定和城市規劃要求的,應徵得出讓方同意,並按管理許可權報經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批准,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出讓契約或另訂補充契約,調整出讓金。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應持出讓契約到計畫部門和規劃部門分別辦理計畫立項(備案)和建設用地規劃手續。
第三章 招標出讓
第十八條招標出讓可以採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邀請招標對象不得少於三個。公開招標應在30日前登報公告有關事宜。
第十九條招標出讓程式:
(一)國土部門發出招標公告邀請招標通知書;
(二)投標者領取投標須知、地塊資料、投標書、契約範本等有關招標檔案;在規定截止日期前到指定地點將密封的招標書投入標箱,並按規定交納保證金;
(三)國土部門會同規劃、房管等有關部門並組織有關專家開標、驗標、評標、定標,並向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
(四)中標者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按規定時間與國土部門簽訂出讓契約。
第二十條中標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出讓契約的,其中標資格取消,所交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一條所有標書不符合規劃設計方案,低於標的價或者有效標書低於規定數,以及標底泄露或有其他作弊行為的,國土部門有權拒絕全部標書,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章 拍賣出讓
第二十二條拍賣出讓由國土部門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公開叫價,競買者按拍賣須知等拍賣檔案規定競買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拍賣出讓程式:
(一)國土部門提前30日公告拍賣有關事宜;
(二)競買者到國土部門辦理競買手續;
(三)主持人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主持拍賣活動,有意競買者交納保證金後以舉牌形式應價,應價最高者為受讓方;
(四)競買成功者當場與國土部門簽訂出讓契約,並按規定支付定金。
第二十四條競買成功者當場拒不簽訂出讓契約的,應賠償組織該次拍賣活動支付的全部費用,其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國土部門有權將該地塊再行拍賣。
第五章 協定出讓
第二十五條不能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或屬於下列情況的用地可以採取協定方式出讓:
(一)能源、交通及高科技項目用地;
(二)不能使用標準廠房的工業用地;
(三)種植、養殖業用地;
(四)經市政府審議批准的其他用地。
第二十六條協定出讓程式:
(一)有意受讓人持有關資料向國土部門提出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申請;
(二)國土部門在接到申請檔案後,可供應土地的,在10日內發出協定用地通知書及宗地資料;
(三)有意受讓人接到協定用地通知書後15日內,與國土部門協商用地並在約定時間內簽訂出讓契約。申請人逾期不簽訂出讓契約的,視為放棄受讓權。
第二十七條屬高科技項目的,申請人與國土部門簽訂協定出讓契約時,須提交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簽發的項目鑑定書。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或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越權批准或者化整為零批准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按非法批准用地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國土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在出讓過程中,土地使用者通過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一經查證,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涉及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部門代表政府收取。具體收取及分配、使用管理辦法另文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1995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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