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網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則

《郴州市網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則》已經郴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4月29日印發.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郴州市網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則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29日
  • 發布單位: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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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以網上掛牌方式出讓郴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網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下簡稱網上掛牌出讓),是指郴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網上掛牌出讓公告的要求,在指定的場所或者媒體、國土資源網上交易系統(以下稱網掛系統)發布掛牌出讓公告和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利用網掛系統接受競買人的競買申請、報價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網上報價結果或網上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四條 郴州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交易活動統一進入郴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並通過網掛系統進行網上掛牌交易。郴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具體承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掛牌出讓活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和規定另有限制外,均可通過網掛系統參加郴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網上掛牌出讓活動。
第六條 網掛系統由信息發布、競買申請、網上報價、網上限時競價、結果公示等部分組成。
第七條 知曉申請人、競買人信息且根據有關規定和協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與申請人、競買人和網掛系統有關的信息。
第二章 掛牌信息發布
第八條 網上掛牌出讓公告應當在相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入口網站、郴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郴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指定網掛系統、郴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顯示屏等指定場所發布,同時還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公開發布,競買意向人應當隨時注意公告及相關信息的更新。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提供的網上掛牌出讓公告和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郴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根據網上掛牌出讓公告編制掛牌須知等相關檔案,並對所發布的網上掛牌出讓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 網上掛牌出讓公告應當至少在網上掛牌開始日前20日發布,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
第十條 網上掛牌出讓公告期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通過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發布補充公告。補充公告發布時間距網上掛牌出讓截止時間少於20日的,網上掛牌時間相應順延。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在網上瀏覽、下載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關信息,亦可自行現場踏勘網上掛牌出讓宗地,出讓人及交易機構不組織對出讓宗地的現場踏勘。
第三章 競買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取得有效的數字證書參與申請和競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人為聯合競買的應當以共同的名義取得有效的數字證書參與競買。
數字證書的服務機構應當具有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子認證服務資質證書。
遺失密碼、數字證書的,應當及時到原辦理機構掛失並重新申領。
第十三條 在宗地競買申請之前,申請人應當詳細閱讀網上掛牌出讓公告、出讓須知、出讓宗地相關信息及交易條件。
申請人對網上掛牌出讓相關檔案有疑問的,可向相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諮詢,對網上掛牌系統操作有疑問的,可向郴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諮詢。
競買申請一經提交,即視為對掛牌檔案及宗地現狀無異議。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競買宗地的,應當按網掛系統要求填寫真實有效的申請人身份等相關信息並向網掛系統提交申請書。申請人競得土地後,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相關內容。申請人競買多宗土地,應當分別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網掛系統生成的隨機保證金賬號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競買保證金必須以申請人的身份交納;每筆競買保證金只對應一塊競買宗地,需競買多個宗地的,須分別交納競買保證金。
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足額交納了競買保證金至指定賬戶的獲得競買報價資格。申請人未按時交納競買保證金或者未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的,不能獲得競買報價資格。
第十六條 郴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實施國土資源交易的誠信評價制度。對在國土資源交易中土地市場主體的失信行為按規定報相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信用部門,依法組織實施懲戒。
第四章 網上報價
第十七條 競買人通過網掛系統進行報價。初次報價不得低於起始價,報價應當以增價方式進行,每次加價幅度不得小於掛牌公告規定的增價幅度;在報價期內,可多次報價。符合條件的報價,網掛系統予以接受並公布。
第十八條 競買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提交,不得撤回。
第十九條 在掛牌期限截止前,競買人應當進行至少一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加該宗地的網上限時競價。
第二十條 掛牌期限屆滿,無競買人報價,掛牌不予成交;掛牌期限屆滿,只有一位競買人進行有效報價,且報價不低於保留底價的,該報價者即為最高報價者。
第五章 網上限時競價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所稱網上限時競價,是指在規定的掛牌期限屆滿,經網掛系統確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進行了有效報價的,網掛系統自動以高於當前最高報價一個增價幅度的價格為競價的起始價組織網上限時競價。
第二十二條 掛牌期限截止後,網掛系統進行4分鐘的倒計時,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進入限時競價階段。4分鐘後系統自動進入限時競價階段,競買人確認後便可參加網上限時競價。
第二十三條 網上限時競價程式:網掛系統以4分鐘倒計時為競價時限,在4分鐘倒計時內有新的報價,網掛系統即從接受新的報價起再順延4分鐘。
每次4分鐘倒計時的最後一分鐘內,網掛系統出現該宗地網上限時競價即將截止的3次提示。4分鐘倒計時截止,網掛系統將不再接受新的報價,最終報價不低於保留底價的,網掛系統將顯示最高報價及競價結果。若最終報價低於保留底價的,則不成交。
第二十四條 網上限時競價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最高報價者,網上限時競價中無人報價的,以掛牌期限區域網路上報價最高者為最高報價人。
第六章 其他規則
第二十五條 最高報價者應當在網上掛牌報價或者競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線上列印的《最高報價確認書》《競買申請書》《競買資格確認書》(掛牌公告要求提交的有關材料)和有關資料的原件(含身份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副本、授權檔案、銀行出具的競買保證金交納證明、聯合競買檔案等)及交易須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資料到郴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成交確認手續,經核實後符合出讓公告和交易須知要求的,簽訂《成交確認書》,確定掛牌出讓宗地競得人;不符合掛牌出讓公告和掛牌須知要求的,不予簽訂《成交確認書》,並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和後果。
第二十六條 競得人應當在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成交確認書》和有關資料原件(含身份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副本、授權檔案、競買保證金交納證明、聯合競買檔案等)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手續。
第二十七條 競得人應當按規定交納交易服務費,該筆費用可直接到郴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繳納,也可委託郴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從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中直接扣除收取,並按規定處置。
其他競買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應當在網上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中止或終止網上掛牌出讓活動:
(一)司法、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依法中止或者終止出讓活動的;
(二)涉及宗地使用條件變更等影響宗地價格的重要變動需要重新報批的;
(三)因不可抗力、網路入侵、系統故障等因素,導致網掛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依法應當中止或終止掛牌活動的其他情形。
其中,因第(三)項需要中止或終止網上掛牌出讓的,由郴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相關材料並函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網掛系統正常運行中,競買人計算機用戶端不能正常參與網掛系統交易活動的,由此產生的後果和責任由競買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九條 中止事項消除後,應當在恢復網上掛牌出讓10日前發布恢復網上掛牌出讓公告,重新確定網上掛牌出讓截止時間,恢復掛牌出讓。
第七章 網掛系統管理
第三十條 郴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設定專門的信息技術部門和專職系統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系統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系統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保密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與交易相關的保密信息。
第三十一條 網掛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對網掛系統實行系統定級保護;
(二)建立網掛系統安全運維管理制度,開展安全測評,識別和修補安全漏洞和隱患,定期異地備份系統數據,確保數據安全;
(三)制定系統安全運行應急預案,適時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二條 與網掛系統相關的系統建設和運維服務外包單位、銀行、數字證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嚴格的系統管理制度,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並保守有關秘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競買人在網上掛牌出讓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競買人承擔。
聯合競買人經網掛系統確認競買資格後所實施的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聯合競買人各方承擔連帶責任。
競買人的數字證書和密碼丟失或被他人冒用、盜用的法律後果,由競買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競得結果無效,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提供虛假信息、檔案或者隱瞞事實的;
(二)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競得結果無效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最高報價者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或競得人拒絕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並由最高報價者或競得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屬於最高報價者責任逾期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屬於競得人責任逾期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其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按宗地網上掛牌出讓須知明確的條款處理。
第三十六條 網上掛牌出讓活動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泄露與申請人、競買人和網掛系統有關信息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規定的時間以網掛系統伺服器的時間為準,有關數據記錄的時間以數據信息到達網掛系統伺服器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省有最新政策檔案的,按最新政策檔案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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