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市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試行)

2014年8月2日,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金政辦發〔2014〕63號印發《關於加快市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試行)》。該《意見》共15條,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市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試行)
  • 頒布時間:2014年8月2日
  • 頒布單位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型:加快市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檔案通知,意見,

檔案通知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加快市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金政辦發〔2014〕63號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關於加快市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意見

關於加快市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加快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提高地下空間的綜合利用效率和整體防護能力,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1〕1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空間換地”深化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浙政發〔2014〕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市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 本意見適用於市區城鄉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國有土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立體空間,包括結合地表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以下簡稱“結建地下空間”)和單獨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以下簡稱“單建地下空間”)。
第二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堅持“科學規劃、公共優先,市場導向、綜合利用”原則,按照“豎向空間分層開發、橫向空間互連互通、地上地下有機融合”要求,優先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依法兼顧人防工程需要,彌補延伸城市地面功能,深度拓展城市發展空間,充分發揮城市地下空間的戰略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三條 科學編制城市新城區、重點區塊等區域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統籌地下各類設施建設。鼓勵利用城市公共廣場綠地、學校操場、坡地山地等地下空間,建設地下停車、商業服務、物流倉儲和人防避災等設施。鼓勵軌道交通站點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城市交通重要路口建設地下過街通道,城市重點產業園區開發建設綜合管廊。鼓勵新建建築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已建建築修建地下空間用於停車等功能。老城區地下空間一般不作為商業等經營性用途開發利用。鼓勵探索開展農村集體土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
第四條 鼓勵通過“規劃統籌、聯建統籌、協定統籌”等方式,統一規劃、集中聯建、互連互通城市連片開發區域的地下空間。鼓勵相鄰建設單位達成互連互通協定,修建地下通道,連通地下空間。先建單位應當按照專業規範預留地下互連互通工程接口,施工至項目用地紅線或者用地規劃條件明確的連通接口位置;後建單位應當履行互連互通工程後續連通義務。互連互通地下公共通道可按1:1折抵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應建面積。
第五條 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投融資機制,鼓勵採用單獨開發、合作開發、租賃開發等方式,投資建設地下商業街、大型地下綜合體和其他地下工程。按照“誰投資、誰使用、誰受益”原則,保障投資主體地下空間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經營權、受益權、出租權、轉讓權、抵押權。
第六條 大力發展商貿流通、休閒娛樂、物資儲備、便民服務、地下停車等城市地下空間經濟,提高城市地下空間綜合利用效益。用於商業、辦公、娛樂、倉儲等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使用功能,應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中載明,並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城市建築工程停車位配建標準。地下空間應按用地規劃條件(結建地下空間建築面積不計入建築容積率控制指標)及經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途建設和使用,用地規劃條件未明確地下空間可用於經營性用途的不得變更。
第七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各類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政府投資的人防工程等公益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行政劃撥用地規定的,可依法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由政府為主投資建設或與公共設施配套同步開發且難以分割的經營性地下空間,以及其他符合協定出讓條件的,可通過協定方式出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八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經營性用途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其地下一層土地出讓起始價按基準地價相對套用途樓面地價(容積率為2.0)的20%確定,地下二層的土地出讓金按地下一層標準減半確定,地下三層以下(含三層)可免收土地出讓金
以協定方式出讓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款按照不低於出讓時相同主導功能用途、土地級別、使用年限的地表建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20%收取。
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結建地下空間不另收取劃撥價,單建地下空間按劃撥時相同主導功能用途、土地級別的地表建設用地行政劃撥價的20%收取。
第九條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與地上建設用地出讓金繳納規定一致。單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者自簽訂土地出讓契約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50%土地出讓金,剩餘部分按出讓契約約定可推遲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條 地下空間產權登記辦法參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相關規定執行,保障開發主體權益。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審批確定,並按規定程式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用途登記。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屬登記參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辦法執行,應載明空間範圍、面積、用途、權屬類型、使用年限等內容,並註明“地下空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登記,須取得房屋產權證書。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最高年限應根據用途性質,按現行土地法律法規確定。結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自獲得使用權之日起,可延續到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截止年限,但不得超過相同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第十一條 地下建築物所有權登記按照《浙江省地下建築物登記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對結建人防工程暫不登記,對獨立開發的人防工程可按規定確權並頒發相關權證。對本意見出台之前已取得的非經營性結建地下空間,按國土資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原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已取得獨立房產證的,可辦理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和兼顧人防要求工程(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有關優惠政策。經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防工程或者兼顧人防要求工程需繳納的各項規費,符合減免條件的能減則減、能免則免,供電、供水部門要優先保障該類工程的用電、用水。
第十三條 地下公共停車場等公益性地下空間開發項目需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以上(含)收費項目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下限執行;市本級收費項目,符合相關條件且經規定程式報批後,可免徵;行政事業單位服務性收費按不高於標準的50%收取。新建並獨立核算的地下公共停車庫項目,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市地稅部門同意,於項目建成經營之日起3年內酌情減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鼓勵金融機構優先信貸支持城市地下空間開發主體,並根據項目建設周期和資金需求特徵,提供相應信貸服務和優惠利率。允許開發主體用取得的地下空間產權證進行抵押、質押貸款融資,或出租、轉讓出售籌集回籠資金。
第十四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加強規劃建設使用全過程監管,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確保城市地下工程質量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安全。建立完善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按照“誰投資、誰使用、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落實地下空間建設管理安全責任主體。已建成的地下空間不得改變規劃、變更用途,嚴禁停車用途的地下空間變更為商業用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地下空間日常使用監管,對地下空間使用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地下空間用途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我市以前出台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今後上級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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