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地下空間,促進地下空間高質量系統性開發建設、互連互通和高效利用,提升城市容納與防護能力,根據《杭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99號)和地下空間建設相關規劃,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推動我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26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鼓勵地下連通通道(空間)建設
鼓勵建設地下連通通道(空間),促進互連互通。
(一)地下連通通道(空間)是指位於地表以下,用於連線地下、地上設施,以供行人或車輛通行功能為主的地下空間。
(二)對規劃未明確地下連通通道(空間)建設要求、建設單位擬申請建設地下連通通道(空間),應組織編制包含地下連通通道(空間)建設內容的開發(建設)方案,由市、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綜合協調機構組織發改、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人防、城管、消防、交警、園文等部門和相關專家,對地下連通通道(空間)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明確地下連通通道(空間)的公共屬性、商業配建和使用管理要求。
(三)對規劃未明確地下連通通道(空間)建設要求、建設單位擬申請建設地下連通通道(空間)的項目,擬建地下連通通道(空間)用地範圍確需超出項目批准用地範圍,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公共河道等公共用地,或者連線兩宗已設定產權地塊的,經市、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綜合協調機構組織論證通過後,由建設單位按照投資項目審批程式,向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包含地下連通通道(空間)建設內容的項目選址意見書,在取得立項批准(核准、備案)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辦理劃撥供地手續,劃撥決定書中應明確地下連通通道(空間)後續管理職責。
(四)在滿足交通功能、符合相關技術和安全規範的基礎上,地下連通通道(空間)內允許設定經營性功能,但功能區塊面積不超過連通通道(空間)總建築面積的30%。經營性功能區塊的用地應有償使用,用地手續可以按協定出讓辦理;連通雙方為不同主體的,須經雙方協商確定地下連通通道(空間)的用地、建設主體和運維責任,並簽訂建設協定。
二、鼓勵開發自有用地紅線範圍內的地下空間
鼓勵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開發其用地紅線範圍內的地下空間,促進高效利用土地資源。
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開發其建設用地範圍內地下空間的,除依法可以劃撥方式供地的以外,可以通過協定出讓的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若地上建設用地存在多個使用權人的,需由占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同意後方可辦理。
三、加強重點區域地下空間統籌建設
加強地下空間重點建設區域、重點建設項目的統籌管理,推動在重點建設區域內整體連片開發地下空間,促進地下地上整體協調開發建設。
(一)地下空間重點建設區域(項目)是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和地下空間建設規劃中明確的地下空間總體布局結構中重點開發利用的中心區域、主要片區及綜合開發項目。
(二)地下空間建設計畫中重點建設區域(項目)所在地的屬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產業集聚區管委會或者其指定的機構,以及市級開發建設單位(以下統稱做地主體)完成土地開發整理後,具備供地條件的,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優先納入年度土地出讓計畫。
(三)因規劃需要或者建設單位對相鄰地塊地下空間有整體開發要求的,應鼓勵統籌整體連片開發。地下空間整體連片開發時,可由做地主體取得區域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後統一實施開發建設,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分宗“帶地下工程”方式供應;也可對區域地下空間實行分宗出讓,在規劃條件中明確統一建設的要求,委託一個主體統一建設。
(四)地下空間重點建設區域(項目)開發建設時,做地主體應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取得用地前組織編制建設項目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方案,重點研究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功能、規模、布局及互連互通、地下與地面建設協調方式等內容,應優先安排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防空防災設施,結合捷運建設打造地下互連互通交通系統,並進行必要的經濟測算。
(五)做地主體組織編制完成地下空間重點建設區域(項目)開發建設方案後,報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綜合協調機構,由其組織發改、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人防、城管、消防、交警、園文等行政主管部門,邀請規劃、建設、交通、消防、市政等相關專家,召開建設方案論證聯席會議,明確地下空間在用途、規模、分層、公共空間及互連互通、出入口安排、人民防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建等方面的建設要求。
做地主體根據建設方案論證聯席會議精神,完善建設方案後,將選址論證報告(包括開發範圍、規模、使用性質、互連互通要求、出入口位置、人防建設要求、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建要求等內容),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
對重點建設區域(項目)整體連片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在組織方案論證聯席會議明確建設要求時,應同步明確建設模式、建後使用等事項,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四、強化地下空間建後使用管理
對公眾開放的地下空間,其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一)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公共河道等公共用地的地下連通通道(空間),或連線兩宗已設定產權地塊的地下連通通道(空間),如設定地面出入口並保證全天24小時向公眾開放的稱為公共連通通道(空間)。
(二)以地表出入口紅線或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公共河道等紅線為界(取大值),將地下公共連通通道(空間)中滿足獨立使用功能並具備24小時向公眾開放的公共部分移交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政府指定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其他部分由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委託的實際使用人負責維護管理,管理單位應落實管理和維護責任並做好抗滲防漏等處置工作,保持地下公共連通通道(空間)消防、報警、通風、照明、監控、通信等設施正常運行。涉及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在相關所有權人的建設協定中明確連通通道(空間)的使用方式和維修養護責任。
連通通道(空間)設定其他功能(含經營性功能)設施的,由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委託的實際使用人負責維護管理,並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徵收並給予補償。
(三)申請補辦有償使用手續的地下空間,其用途、範圍、建築面積應與規劃竣工核實確認書及附圖相一致,不得擅自改變。
(四)相關規劃、設計檔案中未明確地下空間功能用途的區域擬變更為經營性用途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應設計方案,設計方案應當符合現行停車、消防、人防等相關技術規範、標準,滿足基本配建要求,不得影響結構和使用安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發改、規劃和自然資源、人防、消防、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方案進行專題研究後予以明確。
(五)鼓勵地下空間產權確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下建(構)築物的權屬登記,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區範圍,自2020年6月26日起施行,由市建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可參照執行。

印發的通知

杭政辦函〔2020〕1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5月26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杭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實施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杭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號)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來,通過深化規劃管控,最佳化建設用地管理,創新統籌建設模式,啟動權屬管理登記等,在提升地下空間開發的系統性和綜合性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通過《管理辦法》的後評估發現,部分條款缺乏更精細的操作性,主要存在用地取得和實施層面的操作性不夠完善、地下連通通道開發利用的鼓勵政策不夠明確、重點開發建設區域統籌不足等問題,對規模化、系統化、綜合性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形成了一定製約。因此,市建委牽頭制定《杭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實施辦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是對《管理辦法》的重要補充,也是對我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頂層設計的進一步完善。
二、制定政策的主要依據
1.《杭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99號);
2.《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11〕189號);
3.《杭州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記暫行規定》(市委辦發〔2009〕86號);
4.《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杭州市地下空間開發近期建設規劃(2016—2020年)的批覆》(杭政函〔2016〕115號)。
三、主要內容
《杭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實施辦法》分地下連通通道(空間)建設、重點區域統籌建設、建後使用管理三方面內容。
(一)地下連通通道(空間)建設
《管理辦法》對規劃明確建設的地下連通通道的用地、建設等方面提出原則性指導意見,但考慮到現實中申請建設的連通通道(空間),規劃均未明確,且實際建設中仍有一些連通通道是根據地塊開發的需要以及兼顧公共通道進行建設的,未在地塊項目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這些連通通道(空間)往往超出地塊紅線,比如捷運站點與周邊地塊需要穿越綠化帶等進行連線。因此,為了鼓勵地下空間互連互通,鼓勵建設單位提供地下公共空間及出入口,《實施辦法》對規劃條件未明確建設地下連通通道要求的內容進行明確。
1、對規劃未明確地下連通通道(空間)建設要求的,建設單位擬申請建設地下連通通道(空間),由市、區地下空間綜合協調機構對連通通道(空間)建設的必要性進行論證,並明確地下連通通道(空間)是否具有公共屬性、商業配建和使用管理要求,形成會議紀要予以明確。論證同意的,由建設單位按照投資項目審批程式,辦理選址意見書等手續。
2、地下連通通道(空間)建設用地可採用劃撥供地方法取得用地使用權,由建設單位按照投資項目審批程式,在向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包含連通通道(空間)建設內容的選址意見書,並依法辦法立項、規劃許可、劃撥用地等手續。
3、連通通道(空間)內允許設定不超過通道(空間)總建築面積30%的經營性功能。
(二)鼓勵開發自有用地紅線範圍內的地下空間
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開發其建設用地範圍內地下空間的,除依法可以劃撥方式供地的以外,可以通過協定出讓的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若地上建設用地存在多個使用權人的,需由占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同意後方可辦理。
(三)重點區域統籌建設
為了能夠更好的落實《管理辦法》中重點區域統籌建設的要求,高質量推動地下空間區域成片統籌開發建設,我們借鑑上海、深圳等地的先進經驗, 制定了一些措施,主要從重點區域土地出讓方式、開發建設方案論證和建設模式等方面進行統籌。
1、由所在地屬地政府、管委會或者其指定的機構負責土地整理。
2、鼓勵重點區域相鄰地塊地下空間統籌整體連片開發。可以採取兩種開發模式,一是由一個主體對地下空間先行整體開發建設,然後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分宗“帶地下工程”方式供應;二是區域先實行分宗出讓,地下空間委託一個主體統一建設,但土地出讓條件中要明確統一建設要求。
3、地下空間重點區域(項目)開發建設時,各做地主體應在土地出讓(取得劃撥用地)之前組織編制建設項目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方案,報市地下空間管理綜合協調機構組織聯席方案論證,明確地下空間在用途、規模、分層、公共空間及互連互通、出入口安排、人民防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建等方面的建設要求。做地主體根據建設方案論證聯席會議精神,完善建設方案後,將包含地下空間相關建設要求的選址論證報告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
(四)建後使用管理
由於地下連通通道(空間)的情況複雜,有些是公共空間、有些是接入地塊的、有些連線捷運的,管理要求和責任主體不同,地下空間的管理界線也沒有明確的劃分標準,制約了地下空間後續的移交管理。因此,《實施辦法》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對地下空間的使用管理進行了補充完善。
1、地下公共連通空間,以地表出入口紅線或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公共河道紅線為界(取大值),將地下公共連通通道(空間)中滿足獨立使用功能並具備24小時向公眾開放的公共部分移交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政府指定部門管理負責維護管理;其他部分由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委託的實際使用人負責維護管理。
2、連通通道(空間)設定其他功能(含經營性建築)設施的,由由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委託的實際使用人負責維護管理,並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徵收並給予補償。
3、對相關規劃、設計檔案中未明確地下空間功能用途的區域擬變更為經營性用途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方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對方案專題研究後予以明確。
4、鼓勵地下空間產權確權,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金手續。
四、本《實施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區範圍,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可參照實施。
五、解讀機關及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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