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嘉峪關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是嘉峪關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峪關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規定,結合嘉峪關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嘉峪關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園林設施建設及其管護等活動。
第四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市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市的綠化工作,辦公室設在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建、財政、生態環境、公安、城管執法、環衛等部門,按照職責範圍配合做好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與其它公共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平台等技術和手段,認建、認養和以投資、捐資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損壞花草樹木、綠化設施及園林景觀的行為。
第九條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並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城市綠地建設按照以下分工進行。
  (一)公共區域的城市綠地根據職責分工由各綠地管理單位或權屬單位負責組織建設;
  (二)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區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三)鐵路公路兩旁、河道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主管單位因地制宜組織建設;
(四)其他用地單位,由該單位負責建設。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引種馴化管理和節水耐旱植物的推廣,培養優良品種,逐步提高城市綠化苗木自給率。
第十三條 綠化用水要符合最嚴格水資源管理的要求,借鑑、引進節水先進經驗和新技術,降低綠化成本。
第十四條 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充分體現地域風格和地方歷史文化特色。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有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第十五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並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堅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為主,選用適合本市自然條件的花草樹木,喬灌草比例協調。適當配置一定的園林景觀設施,達到良好的園林景觀效果。
第十七條 鼓勵沿街單位和商業網點在門前設定花箱、花盆和花架等進行擺花造景,對門前進行美化。
第十八條 綠地管理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二)各單位自建的公園及管界內的綠地,由該單位管理;
(三)居住區綠地,已移交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尚未移交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對無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區,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產權單位、業主進行管理。
(四)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五)庭院內、房前屋後栽植的樹木、花草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由投資人自行管理。
第十九條 綠化養護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綠化養護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養護,加強綠地、園林設施的養護管理,適時開展澆水、修剪、病蟲害防治,保持園林景觀良好。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園林綠地系統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園林綠地系統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占用期滿後,申請人應當及時恢復、歸還。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確需砍伐樹木,報請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砍伐城市樹木的,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因有關單位為搶險或處理事故,可以根據險情先行砍伐樹木,但需及時告知綠地管理單位,並在三日內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相關部門核發的證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共綠地和相關部門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應當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產生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和後備資源進行摸底調查,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壞綠化的行為: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四)項規定的,由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按照綠化建設和管護成本進行賠償;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按照綠化建設和管護成本進行賠償;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或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未按期歸還的。由執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綠化原狀,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按照綠化建設和管護成本進行賠償;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三)規定的,由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按照評估價進行賠償;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綠化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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