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修正案

1989年7月1日遼寧省人民政府遼政發[1989]60號文發布 1997年12月2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修改內容,修訂後全文,

修改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經1997年11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兩條,作為修正案的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其以下條款序號順延):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對非經營性行為,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對非經營性行為,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訂後全文

遼寧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修正)
(1989年7月1日遼寧省人民政府遼政發[1989]60號文發布 1997年12月2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態條件,美化城市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城市區域內的園林綠地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地是指:
(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廣場綠地及道路、沿河兩側的公共綠地;
(二)居民區和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專用綠地;
(三)改善城市自然條件和安全、衛生條件的防護綠地;
(四)為城市綠化培育各種苗木、花草和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產綠地;
(五)風景名勝區綠地。
第四條 省、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五條 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參加城市園林綠地建設的義務和保護城市園林綠地責任。
第六條 城市綠化系統專業規劃由所在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依據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城市新建區綠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不少於百分之三十;城市改造區應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五。綠地由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負責綠化。
第八條 一切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的規定預留綠地面積。少留或不留的,低於標準部分應按當地綠地建設平均費用標準,向城市建設管理部門一次性交納綠化建設費用。
第九條 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橋和沿河兩側應適當預留綠地,其中新建幹道預留綠地寬度不得少於道路總寬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條 園林綠地建設以植物造景為主,建築造景為輔。公共綠地綠化面積不得少於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條 新建公園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規定進行。占地面積二十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園,其設計方案應報省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需要占用園林綠地的,必須經所在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同意,並按《遼寧省實施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由用地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三條 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和生產綠地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保護和管理;專用綠地由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自行保護和管理。專用綠地的管理工作,應接受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四條 規劃確定的綠地和現有綠地,未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十五條 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內種植的樹木、花草屬於全民所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區專用綠地內種植的樹木、花草屬於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所有;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花草屬於個人所有。
第十六條 城市內所有樹木(不論權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經所在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同意。一次砍伐、移植一百株以上的,報省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郵電、交通等部門和公安機關因維護管線、建設工程或交通安全等需要,必須伐除樹木、修剪樹枝的,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對古樹名木,應建立檔案,設定標誌,重點養護。嚴禁毀壞和砍伐。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園林綠地內不準損毀植物、捕殺動物、挖沙、採石、取土、堆積物資、排放污物。
第十九條 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做好園林綠地植物蟲害的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對引進或調出的苗木、花卉、種子,必須按《遼寧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遼寧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檢疫。未經檢疫的苗木、花卉、種子不準引進或調出。
第二十條 在城市建設管理部門保護和管理的園林綠地內開設飲食、照相等服務攤點,必須經所在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一條 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對非經營性行為,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對非經營性行為,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城(含縣級市)園林綠地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風景名勝區林木綠地的保護和管理,按《遼寧省風景名勝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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