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創造乾淨、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五章三十一條,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市區“門前三保”責任制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6年12月1日
襄陽市市區“門前三保”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創造乾淨、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建成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市臨街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集貿市場開辦單位、建設工地建設單位、拆遷工地施工單位、居民住戶等(以下統稱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門前三保”責任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保”責任制,是指責任人在按照本辦法劃定的“門前三保”責任區範圍內,對市容環境衛生進行保持和維護,實行“保整潔、保容貌、保秩序”的制度。
第五條 “門前三保”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環境保潔專業隊伍應主動與“門前三保”責任人加強聯繫和溝通,聽取責任人對“門前三保”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消除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門前三保”責任制管理在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直接領導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門前三保”責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門前三保”責任制的規範制訂、組織、監督和考核等工作。
區級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門前三保”責任制工作實施情況,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門前三保”責任人履行“門前三保”責任制,依法查處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保”責任制和責任區範圍內違反城市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
各級文明辦負責將“門前三保”責任制管理工作納入文明單位考評內容。
城建、工商、環保、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監察、食藥監、旅遊、教育、衛生、民政、商務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門前三保”責任制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居(村)民制訂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鼓勵居(村)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二章 責任區劃分和管理標準
第九條 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是“門前三保”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下列“門前三保”責任區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臨街居住區、寫字樓,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臨街居住區,由原產權單位負責,沒有產權單位的或原產權單位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證券市場、賓館、飯店等經營場所,由經營單位負責;
(三)建設工程(征遷)施工現場由建設(征遷)單位負責;
(四)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土地使用權屬單位負責,已經辦理移交管理納入實質性收儲的土地由土地儲備部門負責;
(五)城市綠地、公園、旅遊景點、機場、火車站、長途客車站、公交站點設施、碼頭、停車場、影劇院、博物館、體育館(場)、廣場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該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依照行政區劃界線和規劃部門意見確定。
第十條 “門前三保”責任區的範圍是指責任人所使用的建(構)築物臨街(路)的地面、牆面和空間整體周邊區域。具體範圍是:
(一)橫向: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產沿街(路)總長;
(二)縱向: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產(包括圍牆)的牆基或管理範圍至人行道路沿石之間的區域;無人行道的,從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產的臨街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區域;
(三)立面: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產的臨街(路)外立面。
第十一條 “門前三保”責任人應當在規定的責任區範圍內,對市容環境衛生進行保持和維護,達到下列要求和標準:
(一)保整潔
1、保持責任區範圍內乾淨整潔,不在責任區內亂倒垃圾、堆放雜物、隨地吐痰、潑灑髒水等,及時清理責任區內的寵物糞便、果皮紙屑等垃圾雜物;
2、門店內應自備垃圾容器,並放置在門檻以內;
3、實行垃圾分類,並按規定時間、地點及方式傾倒生活垃圾;餐廚廢棄物單獨收集,交由具有資質的經營服務單位收運、處理;
4、施工現場按要求設定圍擋設施,硬化進出口道路,配備相應沖洗設備、沉澱池等防污染設施,保持施工現場“門前三保”區域乾淨整潔;
5、遇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及時清掃責任區內雜物;遇冰雪天氣及時清除門前積雪。
(二)保容貌
1、保持責任區範圍內立面乾淨,不在責任區內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設廣告等;
2、按規定設定門店招牌,畫面、字型無殘缺,燈光顯示完整,有損壞的要及時修復;
3、沿街建築物頂部、陽台無吊掛、晾曬或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4、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攀折樹木、踐踏草坪,不損壞綠化設施,不牽線掛物、拴系物品;
5、空調外機、遮陽雨篷、防盜網(窗)等外置設施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做到有序、美觀。
(三)保秩序
1、保持責任區門前暢通有序,不在責任區內內亂搭亂建、亂堆亂放;臨街商鋪、門店不出店占道經營;禁止臨街搭設靈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2、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在停車線內停放,做到首尾一致,整齊有序;機動車禁止停放在人行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禁止占壓盲道;
3、愛護市政公用設施,不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市政公用設施;
4、不擅自設定路障等妨礙通行的設施,不放置占道燈箱、指示牌;不在門前從事洗車、生產加工等經營活動;不擅自在門前設定布幔條幅、空飄、彩虹門和進行搭台路演等商業促銷活動;播放商業廣告不得產生噪聲污染。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各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門前三保”責任制管理問題的辦理情況;定期對辦理情況進行通報。
各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民眾或媒體投訴舉報、責任人反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市城市管理部門交辦的“門前三保”責任制管理的問題進行登記受理,及時辦理,每月將調查處理結果整理後匯總上報。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統一設計“門前三保”責任牌、“門前三保”責任書、“門前三保管理員”標識、“門前三保督導員標識”和紅色、黃色警示牌,並確定具體懸掛位置。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一製作上述責任牌、責任書、相關標識和警示牌。
第十四條 責任牌內容包括責任人、責任範圍、責任區管理標準、投訴電話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督促責任人將責任牌懸掛在責任區規定位置。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與責任人簽訂“門前三保”責任書,登記造冊後報送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責任書內容應當包括:責任區具體範圍、責任要求、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獎懲內容等。責任人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簽訂責任書。
第十五條 “門前三保”責任人應當明確“門前三保”工作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員),管理員負責責任區的日常維護管理,確保達到第十一條規定的要求和標準。管理員應佩戴“門前三保管理員”標識,配備必要的裝備和工具。
鼓勵採取代保、聯保等形式創新“門前三保”工作新模式。禁止城市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委會以“門前三保”的名義收費或提供代保服務變相收費。
第十六條 “門前三保”責任人及管理員對他人在責任區範圍內違反有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道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進行提醒和勸阻,提醒、勸阻無效的,及時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投訴舉報,並配合執法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責任人履行“門前三保”責任制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日常巡查和登記制度,配備“門前三保”督導員,佩戴統一標識,加強對責任人履行“門前三保”責任制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勸阻、督促責任人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向所在城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區城市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依法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將“門前三保”責任制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門前三保”工作經費須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鼓勵市民、媒體對不履行“門前三保”責任制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投訴、舉報和曝光。
市民舉報“門前三保”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保”責任制的,經核實後,可以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條 建立“門前三保”責任制檢查考評機制,實行分級考評制度。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將“門前三保”責任制的組織落實情況作為城市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分別納入市人民政府對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年度責任目標。
將“門前三保”納入市城管局每月組織進行的城管綜合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第二十一條 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簽訂“門前三保”責任書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宣傳教育,予以警告並督促其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經宣傳教育和警告仍不簽訂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並對單位處以5000元、個體工商戶或公民個人處以3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每月對“門前三保”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不履行“門前三保”責任制的責任人,實行紅色、黃色警示牌制度,並給予相應的處罰:
對檢查不達標的責任人,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示黃色警示牌,並督促其在5 個工作日內改正,責任人改正後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檢查同意方可摘除;逾期未整改的,區城市管理部門對單位處以4000元、個體工商戶或公民個人處以2000元的罰款;
對連續兩次或六個月內累計超過三次檢查不達標的責任人,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示紅色警示牌,並責令在5個工作日內改正,責任人改正後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檢查同意方可摘除;逾期未整改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對單位處以5000元、個體工商戶或公民個人處以3000元的罰款;
紅、黃警示牌須懸掛在責任人“門前三保”責任牌旁,向社會公示。故意遮擋、損毀、拆除“門前三保”責任牌和紅、黃警示牌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督促其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個體工商戶或公民個人處以2000元的罰款;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出示紅、黃色警示牌的相關情況,應按月報送區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區城市管理部門匯總後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市、區兩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出示紅、黃色警示牌的相關情況在其入口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定期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條 責任人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帶頭履行“門前三保”責任制,有關落實情況納入目標責任制考評、領導班子履職盡責等相關考評項目。 “門前三包”責任人在參加評優評先活動時,相關部門應當徵求當地社區意見。
因不履行“門前三保”責任制被懸掛紅色警示牌的,由其主管部門約談單位負責人,並在該單位參加文明單位評選時增加扣分分值;對不履行“門前三保”責任制或對“門前三保”責任制履行不力的單位和責任人,情節嚴重,違反有關行政紀律的,報請監察部門依法追責。
第二十五條 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保”責任制被處以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任人被處罰的信息予以公示。
對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責任人的處罰信息,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工商部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 建(構)築物產權人、管理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應當將落實“門前三保”責任制的條款列入租賃契約,並督促承租人履行“門前三保”責任。
第二十七條 責任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門前三保”責任制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縣、市“門前三保”責任制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