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襄陽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是襄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6月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
襄陽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2018年6月1日襄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障城市管線有序建設及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中心城區管線(以下簡稱“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管理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上或者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各類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  管線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和檢查指導工作。
發改、經信、規劃、城管、交通、文體新廣、行政審批、環保、公安、安監、水利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管線產權及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線單位”)負責所屬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並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管線綜合信息系統的建設、動態更新、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管線普查、綜合信息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綜合規劃編制等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並制定管線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財政支持政策。
鼓勵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參與綜合管廊等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積極推動城市綜合管廊建設。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科學編制管線專項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管線專項規劃,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管線綜合規劃和管線專項規劃,對各類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具體安排。
第七條  管線規劃編制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等需求設計相應容量的管線,並與城市空間、綜合交通、市政工程等各類專項規劃的內容相銜接,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各類專項規劃相協調。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建設綜合管廊;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改造情況,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原則,統籌考慮綜合管廊建設。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為綜合管廊建設預留規劃通道。
已明確在綜合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原則上不再另行規劃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線位置。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即時公示管線工程審批結果,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告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單位、工礦企業、住宅小區內室外配套管線工程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註明配套建設管線工程的規劃要求;在規劃和建築方案審查時,應當同步審查其用地範圍內配套管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一條  管線建設單位申請辦理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範圍內的管線現狀資料,並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管線現狀資料。
施工區域無管線現狀資料或者管線現狀資料不明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查明現狀。
第十二條  管線建設工程開工之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定位、放線;其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完成後,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驗線,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第十四條  管線工程建設完成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管線工程建設實行年度計畫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城建計畫內容告知相關管線單位;年度城建計畫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管線單位作相應調整。
管線單位應當根據管線綜合規劃和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畫,擬定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遷移、變更、廢棄管線的具體計畫,並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各類管線工程建設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管線綜合規劃的要求,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配套管線和原有架空線路應當按照規劃同步入地;
(二)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並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三)同類管線應當合併建設;
(四)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正式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幹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可彎曲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執行;
(六)各類管線的檢查井應當使用標明產權單位及聯繫電話的井蓋,在路面、人行道上使用標明管線位置的標線、標牌。
第十七條  管線工程建設應當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嚴格落實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監理、竣工測量以及檔案移交等制度。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與管線工程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合理安排管線建設工期;
(二)在道路建設規劃方案通過後,書面告知各相關管線單位;
(三)向道路施工單位提供管線現狀資料;
(四)事先通知管線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管線及附屬設施的監護工作;
(五)督促管線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六)收集本單位實施的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並歸檔。
第十九條  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線工程與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管線工程建設服從道路建設單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二)管線工程單獨施工的,事先通知其他相關管線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
(三)管線建設單位需要在城市快速路或者主、次幹道實施橫穿道路的管線工程,凡具備採用不損壞路面的施工方法條件的,應當採用不損壞路面的施工方法;
(四)管線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向管線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五)管線工程需穿(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人防設施、河道、堤防、綠(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淨空控制、樹(林)木保護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徵求有關單位意見,協商採取相應的保護或者安全措施,須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六)委託並督促工程測繪機構在管線工程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並將竣工測量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七)收集本單位實施的管線工程資料並歸檔至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實管線建設單位提供的管線現狀資料,並取得管線單位認可,制定保護方案後組織施工;
(二)制定保證施工區域管線安全的措施,並與相關管線單位簽訂管線保護協定;
(三)按照經審查通過的工程設計圖紙、技術規範、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施工,設定管線標誌;
(四)因特殊情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並依法履行報批程式後實施;
(五)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以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等造成影響的,應當採取相應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進行現場指導和監護;
(六)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和處置;
(七)施工單位發現管線未標註或者標註與現狀資料不符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安全保護措施,並通過管線建設單位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施工;
(八)施工中發現沒有建檔的管線,應當通過管線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九)收集和整理本單位施工的管線工程項目資料,並向管線建設單位提供。
第二十一條  因管線建設、維護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開挖手續,並與道路管理部門簽訂道路恢復協定。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採用頂管、定向鑽等非開挖方式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的,每節管道頂進結束,應當進行複測,繪製管道頂進軌跡圖(含管道高程、方向、頂進曲線等),並由項目經理和監理人員檢查複測。對地面建築、道路交通、地下管線的正常使用可能造成影響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效的技術措施進行監測和保護。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開挖道路;因特殊情況確需開挖道路的,須報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道路挖掘審批部門應當即時公示許可結果,包括管線所在位置、開挖結構、開挖規模、實施時限,同時將許可結果書面告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中心城區範圍內,原則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線。按照設計施工規範不能入地或者現場不具備入地條件確需架空設定管線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規範設定,並報請行政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
現有架空管線應當歸併整理,並配合城市建設,按照計畫逐步改造入地。
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桿線應當由其管線單位按規定負責遷移。
第二十三條  管線地面電力變壓器、分支箱和環網櫃、燃氣調壓器、路燈箱式變壓器和控制箱、通信交接箱、接線櫃等附屬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景觀要求,結合道路和綠地等規劃,合理確定具體位置,設定合適的外觀形式、尺寸和色彩等,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已有管線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四條  管線單位應當按規範要求,在有地下管線的地面上同步設定警示標誌;在人行道下設定的管線溝道,蓋板裝飾應當與人行道鋪砌統一,其頂面標高應當與人行道設計標高一致;各種井蓋強度、牢固性、結構穩定性、安全性、通行舒適性等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
第二十五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後組織管線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經竣工驗收的城市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六條  管線單位負責管線的維護管理。
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運營管理;各管線單位負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及日常管理。
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應當為管線單位實施日常維護、搶修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七條  管線單位應當建立日常巡視巡查維護管理機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定期檢測維修、設施維護管理和維修檔案等制度,及時修復破損、老化、缺失的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保障管線設施完好、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管線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加強安全演練,確保迅速有效處置各類管線事故。
第二十九條  管線發生故障緊急搶修確需開挖路面的,管線單位先行開挖,但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向相關行政審批部門補辦路面開挖等報批手續,搶修完畢應當負責將道路恢復原狀。
綜合管廊內的管線發生故障,管線單位應當按照預案實施搶修,並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報告;發生故障的管線涉及多家管線單位的,應當由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統一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管線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管線。確需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管線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管線廢棄的,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並及時拆除,無法拆除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在管線用地範圍內,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進行下列行為:
(一)壓占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安全警示標誌;
(四)傾倒污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五)接駁其他地下管線;
(六)進行挖掘取土、碾壓、爆破、打樁鑽探、焊接烘烤、頂進等作業以及種植深根植物;
(七)其他危及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後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管線建設單位。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管線工程項目檔案,並對檔案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線普查工作的技術規程、規範和標準,對已有管線開展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管線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原有的城市建設工程無現狀圖的或者建設工程竣工檔案不完整、不準確的工程,其產權單位應當進行補測、補繪和修訂,並將補測、補繪和修訂後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報送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後三個月內歸集至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三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當地政府指定的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更新、維護單位應當對本轄區管線信息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及時將管線普查、竣工測量、補測補繪等成果數據,以及管線單位報送的管線信息數據輸入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相關數據同步錄入數字城市管理平台。
管線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滿足日常運營維護管理需要。
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管線單位建立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應當採用統一的數據標準,並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三十五條  管線已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管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管線工程檔案,補充到本單位的管線專業圖上,並將修改後的管線檔案及有關資料及時移交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查閱手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線或者道路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5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
(二)未按規定向管線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管線現狀資料的;
(三)地下管線與道路同步施工時,未按照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的合理工期建設的;
(四)未按規定事先通知管線管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的;
(五)未按規定採用不損壞路面的施工方法造成路面損壞的;
(六)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竣工測量成果的;
(七)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管線工程項目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5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審查通過的工程設計圖紙、技術規範、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施工的;
(二)施工中未按要求設定安全警示標誌設施,或者未採取相應保護措施的;
(三)施工中發現沒有建檔的管線,未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5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管線建設年度計畫的安排進行管線建設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的;
(三)未按規定拆除廢棄管線或者未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遷移影響城市道路交通桿線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未採取補救措施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5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管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國防軍事光纜等其他特殊管線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