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市區菜市場管理細則

《襄陽市市區菜市場管理細則》是市商務局發行的管理細則,適用範圍為市區菜市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市區菜市場管理細則
  • 類別:通知公告
  • 實施時間: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 範圍:市區菜市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菜市場建設和管理,根據《襄陽市市區菜市場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市區(襄城區、樊城區、襄州區、高新區、經開區、魚梁洲)菜市場管理,各縣(市)轄區菜市場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管理組織與職責
第三條 菜市場管理實行行業指導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方法。
第四條 市商務、工商、規劃、國土、財政、建委、房管、農委、環保、物價、質監、公安、衛生等市直部門依法、依規對菜市場管理進行行業指導和監督考核。
第五條 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菜市場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菜市場建設改造及管理工作。
第六條 菜市場開辦者是菜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市場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菜市場內的經營商戶要嚴格履行經營契約,遵守菜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接受菜市場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經營秩序管理
第八條 菜市場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市場準入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衛生管理制度、安全保衛制度、投訴受理制度等。菜市場必須在市場內醒目位置設定"三欄":健康教育宣傳欄、農殘檢測公示欄、市場管理制度欄。
第九條 菜市場須對市場布局、緊急疏散出口、公廁等重要部位予以明確標示。
第十條 菜市場須審核入場經營商戶的證照,建立經營商戶檔案,及時查驗經營戶索證索票、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菜市場應與經營商戶簽訂規範的攤位租賃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營商戶應當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文明經營、熱情服務。對不服從菜市場管理的經營商戶,菜市場可按照市場管理制度和契約條款,通過退出市場等懲罰措施,及時清退嚴重違規經營者和不合格商品。
第十二條 菜市場攤位費收取標準實行公示和物價備案管理,不得收取未予公示的其它費用;提高攤位收費標準,應當先行召開經營商戶代表座談會,提前兩個月公示擬調整方案,並報物價、商務部門備案。市場經營商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自覺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價格串通、哄抬物價、強賣強買、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三條 菜市場須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交易糾紛投訴和消費投訴,並做好台帳記錄。
第十四條 菜市場須在市場內設立復秤台,並統一為入場經營商戶配置經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菜市場內所有計量器具,不得私自拆裝,如有損壞及時向市場報告,並經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市場必須配備標準砝碼,定期對經營商戶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校驗。
第十五條 菜市場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特種設備、消防、治安等設施的定期檢測、排查和維護,確保完好、正常、安全使用,杜絕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菜市場應加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管理,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四章 商品銷售管理
第十七條 菜市場攤位設定划行歸市,商品區域標誌明顯,攤位號標識清晰,攤位營業執照或其他經營許可證照在統一位置懸掛。
第十八條 新建和改造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菜市場必須設立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自產自銷區(零擔區)。自產自銷區不設立交易貨台,在地上施劃黃線,噴標"自產自銷區(零擔區)"字樣,明確銷售時段。
第十九條 商品擺放應分類陳列、整齊劃一、具有美感,攤位上不得鋪設任何與商品經營無關的輔助設施,如泡沫、塑膠、木板、磚塊等。經營商戶採購食品(含食用農產品)必須做好進貨查驗和相關記錄。具體要求如下:
蔬菜類:蔬菜上櫃銷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根,提供淨菜或半淨菜上市。擺放應不超出櫃檯台面,櫃檯及通道地面保持乾淨無積水。需用扎把的蔬菜採用無毒繩索整齊綑紮,散裝蔬菜排放整齊、分類陳列、方便挑選,不得將蔬菜裝在籮筐內直接上櫃。
水果類:水果陳列宜按品種規格整齊排列、擺放美觀。
鮮肉類:肉類商品不得著地存放,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保持銷售場地及設備的清潔衛生。當天銷售結束後應對場地進行及時清洗和消毒;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等應每天清洗。冷卻肉和肉類製品應在透明冷藏櫃中出樣銷售。
水產類:鮮活水產品銷售應飼養在固定的水池中或使用市場統一提供的容器,不得使用自帶塑膠盆。所使用的低噪音增氧泵應安裝牢固,管線排列整齊,嚴禁亂接亂拉。剖魚必須在操作台上進行,嚴禁直接在地上操作。
活禽類:活禽必須放置在禽籠內,不得放置在外,活禽存放做到水禽與其他禽類分開,嚴禁混養。同時銷售區和宰殺房要做好地面、禽籠、櫃檯、玻璃、窗戶、牆壁、水池的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豆製品類:經營商戶採購豆製品時必須向生產企業或供貨商索取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和食品安全許可證明及進貨憑證存檔備案。櫃內配備有防蠅設施,有條件的菜市場需放至冷櫃內陳列、銷售。
熟食類:經營商戶採購熟食品時必須向生產企業或供貨商索取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和食品安全許可證明及商品檢驗合格或檢驗結果報告單存檔備案。自製加工熟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用添加物;嚴禁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乾雜調味品類:商品擺放整齊美觀,不得出店經營。店記憶體貨應密閉或封裝保存,注意防潮防腐防塵。
小商品類:小商品攤(店)內商品擺放應注意美觀,不得凌亂或隨意置放,不得超出劃定區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第五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菜市場須製作安裝由市商務局統一設計的菜市場標識牌。市場內經營字號、門頭牌匾、廣告須統一規格、統一製作、統一懸掛位置,設計美觀。市場內除統一製作懸掛的公益廣告外,市場及各檔口不能懸掛其他懸掛物。禁止亂掛亂吊、亂堆亂放、亂塗亂畫。
第二十一條 菜市場依據市場經營規模,相應配足保潔人員。人員配備標準為:1000平方米以下菜市場配備保潔人員1-2名;1000-2000平方米的菜市場配備保潔人員2-3名;2000-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菜市場配備保潔人員3-5名。堅持巡迴保潔,做到交易不散、清掃不斷、不留死角,乾淨整潔。清掃和保潔應當達到國家二級道路保潔質量要求,保潔時間每天不少於12小時。
第二十二條 菜市場應在公共通道按不大於50米設定一個的標準,統一配置足夠數量的封閉式垃圾箱,每個攤位前設定一個垃圾桶。垃圾實行密閉收集,日產日清。
第二十三條 活禽宰殺、銷售區域獨立設定,糞便污物及時沖洗、清理,做到"五無":無糞便、無污物、無血跡、無禽毛、無異味。實行一天一清掃,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
第二十四條 水產品攤位配備專用垃圾桶或塑膠袋,污物隨產隨清,台面、地面及時清理沖洗,做到無污物、無血水、無異味。
第二十五條 菜市場公廁安排專人保潔,每天堅持不間斷清掃,做到"四無":無積存糞便污物、無蚊蠅、無蛆蟲、無臭味。
第二十六條 菜市場必須指定專人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開展經常性滅鼠、滅蚊、滅蠅和滅蟑工作,有健全和完善的工作記錄。
第六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菜市場內的食品(含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禁止銷售下列產品: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農藥、重金屬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的產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及其製成品。
第二十八條 菜市場須設定不小於8平方米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檢測設備,安排專職檢測人員每天對蔬菜殘留農藥、雙氧水、亞硝酸鹽等進行抽檢,做好台帳記錄,並把檢測結果及時在農殘檢測公示欄予以公布。
通過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發現不合格的農產品,應及時向被抽查人出具書面檢測結果,立即封存不合格產品,並及時向食藥監、工商、質監和商務等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作出停止上市銷售、追回召回等處理,同時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檢查。
第二十九條 菜市場內經營肉品的經營商戶應當在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懸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第三十條 菜市場內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經營商戶,應當具備食品流通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熟食檔設定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售賣間必須配置冷藏設備、空調、紫外線殺菌燈,防蠅、滅蠅、防鼠、防塵及通風排氣等設施。食品經營人員須保持個人衛生,經營食品時,應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佩戴口罩;熟食製品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和包裝材料。
第七章 場外停車管理
第三十一條 菜市場劃定停車區域並按規定施劃標線,經營商戶和消費者車輛在劃線區域停放,菜市場管理人員要全天候實行動態督察糾正,做到停放有序、擺放整齊。
第三十二條 經營商戶與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進入市場。市場大門應設立限行欄桿,實行定時收放,可在上午7:30 前收起,方便經營商戶上貨;7:30後放下,禁止所有車輛進入市場。若有特殊情況,車輛進入市場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第八章 考評獎懲
第三十三條 菜市場建立點評制度和評比制度,每周對市場經營商戶經營秩序、衛生保潔優劣情況進行點評,每月開展一次文明商戶評比活動,並張榜公布。
第三十四條 市城管委將菜市場管理列入城市管理考評範圍,作為對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考核評比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三十五條 市商務局聯合工商、食藥監、城管等部門每月對菜市場進行暗檢和明察考評,依據考評得分分別對城區、開發區及菜市場進行排名,並在媒體上公布。年終,市商務局依據每月檢查考評排名情況,對市區菜市場進行綜合評定,實行命名授牌獎勵。
第三十六條 菜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商戶未依法履行菜市場內衛生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菜市場開辦者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菜市場內經營商戶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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