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區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

《襄樊市區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是一份由襄樊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樊市區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市區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提高市區公共廁所衛生水平,方便民眾使用,保障民眾健康,根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73號)和《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襄樊市區(含汽車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魚梁州旅遊開發區)的公共廁所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是指供市區居民和市區流動人員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市區公共建築如車站、碼頭、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廁所)。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市區城市公廁的行政主管部門。
城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現行管理範圍內公廁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統一標準、建管並重、衛生適用、方便民眾、全部水廁、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市區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公廁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襄樊市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公共建築設計規範進行編制。
公共廁所建築的形式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市區公廁規劃用地或改變其性質、用途。
新城區開發必須按照環衛公用設施規劃與新城區同步建設;老城區開發時應按環衛公用設施規劃新建或改建公廁,新建或改建公廁的經費,由開發該地區的單位負責。
其他建設單位經批准徵用的土地含有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劃要求修建公廁,並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七條 市區公廁應修建在明顯易找,便於糞便排放或機械拖運的地段。
第八條 下列市區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公廁,並設立明顯的標誌或指路牌:
一廣場和主要交通幹道兩側;
二車站、碼頭、展覽館、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築物附近。
第九條 凡市區新建、改建公廁,必須報市公廁主管部門和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公廁具體管理部門備案。工程結束後,市公廁主管部門和具體管理部門應參與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公廁需占用和挖掘道路的,應到市城建和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占路、破路審批手續後,方可按照規定占用和挖掘道路。
市區公廁驗收合格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將公廁建設有關資料按城建檔案的有關規定,報市區公廁具體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區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市、區環衛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
一市區現有公廁,按現行管理體制不變,仍由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
二新建公廁依據產權歸屬進行管理:
1、市環衛部門建設的公廁,由市環衛部門負責管理;
2、城區和開發區環衛部門建設的公廁,由城區和開發區環衛部門負責管理;
3、公園、風景遊覽區、飯店、商場、影劇院、機場、車站、居住小區、工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內附設的公廁,由公廁建設單位負責管理;
4、機關、部隊和企事業單位的公廁,由各單位負責管理。
公廁的主體建築和內部設施,由公廁的產權單位負責維修,並應經常保持完好。
三城市公廁建設投資可逐步實行多元化,依據城市環衛設施規劃要求,鼓勵社會參與城市公廁的新建或改造,在保證公廁使用功能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可與公廁管理部門簽訂契約,在一定時期內可享有經營權和使用權。
城市公廁管理部門可按照社會公共產品實行企業化管理的要求,對具備條件的公廁逐步實行招標承包或租賃買斷經營,逐步實現城市公廁經營與服務社會化。
第十一條 加強對市區水沖式公廁的管理,積極配置、採用先進的節水裝置,搞好節約用水工作,保證公廁正常運轉。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占用公廁和損壞公廁設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公廁的正常使用。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因特殊情況需要停用的公廁,必須經市公廁主管部門批准,並由責任單位按先建後拆的原則易地還建。
易地還建的公廁必須符合規劃,並做到合理布局、方便民眾。
第十三條 由產權單位管理的公廁應安排專人負責清掃保潔,也可委託環衛專業隊伍清掃保潔。
公廁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收費公廁應隨時沖洗隨髒隨掃。各類公廁均應達到“六無”“四淨”標準。即:無菸頭紙屑、無蒼蠅活蛆、無積塵蛛網、無污垢、無污泥積水、無臭氣;地面淨、牆壁淨、蹲位間板淨、公廁周圍淨。
第十四條 市區公廁的保潔、疏掏應逐步做到規範化、社會化、標準化和無害化。從事公廁糞便疏掏、清運的單位,必須具備糞便無害化處理所需的大型化糞池、糞庫,經二次發酵後方可進行排放和再利用。
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所需設備、場所條件的,一律不得從事市區公廁糞便的疏掏清運工作。
第十五條 凡經市區公廁行政主管理部門審定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一、二類水沖式公共廁所實行有償服務,單位內部廁所達到相應標準並履行有關批准手續後也可對外開放,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擅自改變市區公廁規劃用地性質、用途或占用其規劃用地的,由規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備糞便無害化處理條件擅自從事公廁糞便疏掏、清運,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廁管理部門和環保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收費或不按審批標準亂收費的,由物價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市、區環衛部門和公廁產權單位應切實履行職責,做好公廁衛生保潔工作。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安排專人負責公廁清掃保潔工作,公廁衛生未達到“六無”、“四淨”標準造成污染的,由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滿既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