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魚梁洲生態保護條例

《襄陽市魚梁洲生態保護條例》經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由襄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魚梁洲生態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22年11月25日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2022年11月1日襄陽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魚梁洲生態保護,發揮城市綠心的生態屏障和生態服務功能,最佳化城市空間結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魚梁洲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魚梁洲,是指位於漢江中游襄陽市區河段,由漢江、小清河、唐白河三條河流沖積而成的江心洲。
第三條 魚梁洲生態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社會參與、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魚梁洲生態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將魚梁洲生態保護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魚梁洲重大規劃編制、重大項目建設,建立以綠色生態指標為主的績效考核機制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定期開展督查。
魚梁洲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魚梁洲生態保護的日常管理等有關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遊、財政、審計、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魚梁洲生態保護有關工作。
第五條 魚梁洲國土空間規劃、魚梁洲生態保護規劃是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魚梁洲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魚梁洲國土空間規劃、魚梁洲生態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上位規劃調整或者行政區劃調整等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辦理。
第六條 魚梁洲管理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魚梁洲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保護知識,增強公眾生態保護意識,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投資、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魚梁洲生態保護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魚梁洲生態保護的公益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和投訴損害魚梁洲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七條 魚梁洲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魚梁洲國土空間規劃、魚梁洲生態保護規劃、海綿城市建設等相關規定,並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
魚梁洲內禁止新建、擴建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區)及其他可能污染環境的項目,禁止設定垃圾填埋場等有毒有害物質貯存場所。已經建成的工業項目應當限期有序退出。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和魚梁洲管理機構可以結合魚梁洲的自然稟賦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適度開展觀光旅遊、休閒度假、體育競賽、文化創意、科普教育等活動。
第九條 魚梁洲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洲內水污染防治,完善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實行雨污分流,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達標排放。
魚梁洲內禁止違法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禁止污水直排。
第十條 魚梁洲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洲內土壤污染防治,採取有效措施減少面源污染。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推廣有機肥料使用和病蟲害綠色防控產品、技術,支持和推進水草、蘆葦和林果廢棄物等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魚梁洲內禁止銷售和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及其混劑。
第十一條 魚梁洲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洲內大氣污染防治,倡導使用清潔能源。
魚梁洲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第十二條 魚梁洲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確保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達標排放、規範處置。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魚梁洲生態環境,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等廢棄物;
(二)攀折、踐踏、損毀花草竹木;
(三)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四)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五)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魚梁洲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洲灘岸線的保護,整治、修復受損岸線,保障自然岸線比例,維護岸線生態功能。
第十五條 魚梁洲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調查、監測、評估和修複製度,科學採取生態保護和生態修復措施,保障魚梁洲生態環境持續改善。
魚梁洲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生態保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依法查處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魚梁洲管理機構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攀折、踐踏、損毀花草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魚梁洲生態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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