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為加強湖北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建設與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濕地保護修複製度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9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林濕發〔2017〕150號)、《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3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濕地公園是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從襄陽市崔家營漢江大壩至襄荊高速公路大橋之間,漢江大堤及魚梁洲南岸之內,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規劃段漢江中心線長度約23.14公里,面積3894.25公頃。
第三條 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濕地公園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社會公益事業,應當突出濕地保護和恢復、宣傳教育與監測,併兼顧合理利用,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政府應當將濕地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的激勵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恢復、科普、生態旅遊等工作。
第六條 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管理處)負責實施《湖北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濕地生態保護與修復、基礎設施配套、生態旅遊開發等事務;承擔濕地項目的申報及實施,並對濕地公園規劃控制區內的建設、規劃、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管;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濕地公園的管理工作;承擔濕地資源調查、科普宣教、科研監測及對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濕地公園建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公安、發改、財政、水利、城管、生態環境、住建、交通、農業農村、氣象、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濕地公園的管理工作。襄城區人民政府、樊城區人民政府、魚梁洲開發區管委會、東津新區管委會,應當履行好屬地管理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公園生態環境和濕地資源的義務,並有權舉報、制止破壞行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濕地公園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提供捐助或志願服務。
第八條 濕地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並根據濕地保護工作需要安排專項資金。濕地保護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按照國家規定爭取資金,用於濕地公園開展濕地保護、恢復、生物多樣性監測、科普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是濕地公園保護、建設、科研、管理和利用的主要依據,必須嚴格遵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確因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對《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條 濕地公園應當按照《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挪動、破壞。
第十一條 濕地公園管理處應參與相關部門和城區的有關規劃編制工作。《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國土綠化規劃、水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遊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有機銜接。
第十二條 濕地公園建設應當按照《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進行,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興建破壞或影響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自然景觀、地質遺址和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以保持濕地生物多樣性、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與自然性。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
恢復重建區主要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
宣教展示區在環境能力承載範圍內,充分利用現有的濕地資源景觀,開展濕地科普宣教活動,傳播濕地知識,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
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濕地旅遊等活動。
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四條 濕地公園管理處應與相關主管部門的執法管理機構建立聯防聯動機制,與周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建立共抓共建共享機制,加大濕地資源環境保護力度。
第十五條 濕地公園管理處要認真做好濕地資源調查和生態監測工作,並根據調查監測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 禁止引進任何可能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破壞的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引種試驗。
第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濕地、淘金、挖沙、採石、取土、修墳、燒荒等;
(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濕地公園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三)損壞樹木,擅自採伐樹木;
(四)開展養殖、放牧等污染環境行為;
(五)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採集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獵捕野生動物,撿拾、損壞鳥卵和鳥巢;
(六)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聯繫;
(七)向濕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施放違禁藥物或者亂倒固體廢棄物;
(八)損毀濕地保護設施設備、環境衛生設施和安全設施等公共設施;
(九)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第十八條 禁止擅自徵收、占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徵收、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需要臨時占用濕地公園濕地的,占用單位應當提出可行的濕地恢複方案,並徵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意見。
經批准臨時占用濕地的,不得修築永久性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
第四章 資源利用
第二十條 濕地公園管理處應按照《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做好濕地公園內濕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條 開發利用濕地資源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
第二十二條 在濕地公園內開展工程建設、旅遊開發、生產經營和教學科研等活動,應與濕地保護相協調,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要求,不得破壞濕地生態系統,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濕地公園管理處應設定科普、宣傳教育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向社會公眾宣傳濕地功能價值、普及濕地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在濕地公園範圍內破壞濕地資源、損壞濕地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由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妨礙濕地公園管理處工作人員和相關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濕地公園管理處工作人員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濕地公園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印發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湖北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湖北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2月23日

政策解讀

問1:《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
答:加強國家濕地公園建設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2016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深改組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濕地保護修複製度方案》,要求大力加強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於2013年經原國家林業局批准開展試點建設,於2019年底通過國家驗收正式成為國家濕地公園。按照《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濕地公園建設管理的通知》要求,“國家濕地公園實行制度化管理,實現‘一園一法’”。為此,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通過展開深入調研、學習借鑑其他國家級濕地公園建設管理經驗、徵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起草完善《湖北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後,經市政府批准同意實施。
問2:制定《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的意義是什麼
答:地球上有三大生態系統,即:森林、海洋、濕地。濕地覆蓋地球表面僅有6%,卻為地球上20%的已知物種提供了生存環境,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態功能,是人類最重要的生存環境之一。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位位於漢江崔家營大壩與漢江四橋(高速公路大橋)之間,漢江大堤之內,是近200萬襄陽城區市民的主要水源地,又是候鳥遷徙通道上的重要繁殖地和越冬地,生態地位極其重要。制訂《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持續推進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建設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根本要求,是打造漢江流域生態經濟帶建設先行示範區的重要抓手,更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對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的現實要求。
問3:制定《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在哪裡
答: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具有自然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科普教育、生態休閒觀光、濕地科研等多方面功能,制定與之對應的管理辦法,一是順應了當前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二是滿足了保護生態多樣性和濕地“自然之腎”功能的需要,三是提供了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良好生態環境,四是為廣大人民民眾認識自然、融入自然、保護自然提供了平台。
問4:《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答:《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以《濕地保護修複製度方案》、《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為依據,結合漢江濕地實際問題制定,對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該辦法出台後,將對解決以下問題起到積極作用:一是濕地的盲目開發和改造問題;二是濕地水資源、砂石資源等的過度利用問題;三是非法捕獵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問題;四是污染飲用水源地等環境問題。
問5:《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襄陽漢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規劃建設、保護管理、資源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27條。其中第一章總則設8條,主要包含《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濕地公園定義、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濕地公園管理體制、各部門和城區(開發區)責任分工、資金使用等內容;第二章規劃建設分4條,主要包含濕地公園規劃原則、建設要求等內容;第三章保護與管理分7條,主要包含濕地公園分區管理規定、管理處機構職責、保護管理措施、設立的禁止性行為、征占用(含臨時占用)濕地公園土地與濕地的規定等內容;第四章資源利用分4條,主要包含濕地資源利用原則、科普宣教工作要求,以及開展工程建設、旅遊開發、生產經營和教學科研等活動的規定;第五章法律責任分3條,包含對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在濕地公園範圍內違法行為的處罰,以及管理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第六章附則1條,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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