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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10100750218682E/2023-0348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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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管理及審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86號)、《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43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5號)、《自然資源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中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意見》(自然資發〔2021〕4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按照國家關於推動超大特大城市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的有關部署,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國土空間規劃,包括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鎮(街)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區縣、開發區、經濟功能區詳細規劃,城市設計。
第三條 本市各區縣、開發區、經濟功能區及西鹹新區西安代管部分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審批、調整、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四條 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是對西安市域(含西鹹新區西安代管部分)範圍內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做出的總體安排和綜合部署,是指導城市各類保護開發建設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落實國家、省、市發展戰略要求,立足城市高質量發展,提出城市中長期空間發展戰略,統籌劃定“三區三線”,統籌安排“三生空間”,明確城市發展目標、功能定位、空間格局、歷史文化和自然資源保護等總體要求,並通過編制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明確城市戰略功能區布局,指導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落實各區縣、開發區、經濟功能區詳細規劃。
第六條 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依法批准的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申請,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執行。
(一)上位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二)因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國務院批准重大項目建設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經城市體檢、規劃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六)審批機關認為應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
第八條 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是西安“三級三類”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協調推進各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各區縣、開發區、經濟功能區詳細規劃編制的重要基礎,是傳導落實西安市城市核心功能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以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三區三線”劃定為基礎,聚焦城市核心功能和競爭力,強化市級統籌,整合空間邊界,確定古都核心功能承載區、國家科學與科技創新中心引領區、北部先進制造集聚區、南部高新技術與科教集聚區、東部雙向開放引領區、新型城鎮化發展區、秦嶺生態保護示範區等七大功能區。
第十條 落實“功能空間化”,以“戰略—功能—空間”為傳導路徑,建立“功能區—功能組團—功能單元—重點功能區塊”四個規劃層級。
(一)功能區是集中體現國家、省、市發展要求及城市核心功能的戰略空間。
(二)功能組團是全面銜接空間資源布局,實現城市核心功能向利用轉化的職能空間。
(三)功能單元是有效匹配空間資源集聚特徵,落實重要功能,引導重大項目布局的指引空間。
(四)重點功能區塊是精準銜接市級、區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近期任務,聚焦重點建設項目,保障各類項目落位的實施空間。
第十一條 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以完整性、系統性、融合性、排他性和實施性為傳導原則,構建上下聯動、層層分解的有效傳導路徑,形成分級傳導指引。
(一)功能區落實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戰略目標及定位、“三區三線”、城鎮體系、空間利用、歷史文化及生態保護等要求,在市域範圍內明晰各功能區的發展定位、承載職能、範圍邊界、增存空間及發展方向等內容,形成“功能區指引”。
(二)功能組團落實功能區指引,明確相關功能組團的空間邊界及類型、功能屬性的正負面清單、承載核心功能的各類重要節點和設施布局等內容,形成“功能組團指引”。
(三)功能單元落實功能組團指引,明確相關功能單元的實施導向、空間邊界及類型、土地用途的正負面清單、主導產業方向、承載核心功能的重點建設項目等內容,形成“功能單元指引”。
(四)重點功能區塊落實功能單元指引,結合城市近期建設和發展時序,明確項目區位與類型,以重要民生和支撐城市重要功能的項目為重點,形成任務清單。
第十二條 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與“三級三類”國土空間規劃有效銜接,充分落實核心功能要求。
(一)功能區銜接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強調城市發展戰略與空間布局的統籌。功能區布局方案及指引要求應納入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有效指導功能組團、功能單元及其他下位規劃編制。
(二)功能組團銜接區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強調城市功能與空間資源在相應區域內的有效匹配。功能組團布局及指引要求應納入區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通過行政事權明晰主導功能和空間要素配置,有效銜接規劃用地“一張圖”。
(三)功能單元銜接單元詳細規劃及鎮(街)國土空間規劃,強調規劃管理與精準實施的有效銜接。功能單元布局及指引要求應納入單元詳細規劃,進一步明晰事權邊界,最佳化銜接詳細規劃單元劃定。
(四)重點功能區塊銜接實施詳細規劃,強調重點項目與規劃實施的動態銜接。重點功能區塊布局及指引要求應納入實施詳細規劃,強化實施主體,明確重點項目任務清單,動態銜接實施詳細規劃,保障近期重點項目落實。
第十三條 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的批准與修改隨相應層級的國土空間規劃同步實施。
第四章 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十四條 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是對各區縣行政轄區範圍內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做出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安排,是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指導轄區內各類保護開發建設活動的依據。
第十五條 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我市各行政區、縣的行政轄區為規劃範圍,統籌整合行政轄區內涉及的各開發區、經濟功能區建設範圍。西鹹新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範圍為西鹹新區西安代管區範圍。
第十六條 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落實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的傳導要求,最佳化區縣中心城區城市功能和用地結構,合理安排區域重大交通樞紐、重要線性工程等基礎設施布局,明確城鎮政策性住房和教育、衛生、養老、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布局。
第十七條 各開發區、經濟功能區不單獨編制區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納入相應的行政區範圍編制。各區縣、開發區、經濟功能區按照事權管理和開發建設範圍,依據全市規劃用地“一張圖”及總體規劃相關內容編制詳細規劃,作為指導區域開發建設的依據。
第十八條 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會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市、區縣資源規劃部門編制,規劃成果經徵詢開發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意見後,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按程式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鎮(街)國土空間規劃可與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合併編制,也可以一個或幾個鎮街(縣政府所在地的鎮街除外)為單元組織編制。全域納入城鎮開發邊界的鎮(街)不再單獨編制鎮(街)國土空間規劃。
鎮(街)國土空間規劃是對市、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細化落實,應充分銜接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明確鎮(街)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目標和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建設用地安排,重點落實空間控制線和重要廊道,確定鎮(街)域內的村莊分類和布局,統籌安排鎮(街)域內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
第二十條 鎮(街)國土空間規劃由所屬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由所屬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 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鎮(街)國土空間規劃經法定程式批准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行政區劃調整或經城市體檢、規劃評估等情形確需修改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申請,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執行。
第五章 國土空間專項規劃
第二十二條 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是在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的指導約束下,針對特定區域(流域)、領域,為體現特定功能,對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做出的專門安排,是涉及空間利用的各類專項規劃。包括交通、能源、農業、水利、市政等基礎設施,教育、醫療、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專項規劃。
第二十三條 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應按照行業有關規定組織編制,使用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一的空間基礎數據,符合總體規劃對專項規劃的相關技術要求,並包含涉及規劃用地和空間布局的專門篇章。
專門篇章一般包括專項設施的空間布局及數量,專項設施用地的用途、規模及其周邊用地的保護和控制要求,建設項目安排與實施時序以及重大設施的預研預控安排等內容,具體結合各層級專項規劃的深度要求予以落實。
第二十四條 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由市資源規劃部門會同市發改部門共同提出專項規劃目錄清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二)納入目錄清單的專項規劃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及具有規劃編制許可權的市級單位組織編制,報市資源規劃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未經合規性審查通過的專項規劃不得報請批准或發布。
(三)擬增補列入目錄清單的專項規劃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具有規劃編制許可權的市級單位向市資源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資源規劃部門會同市發改部門進行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四)未納入目錄清單的專項規劃,原則上不得組織編制,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審批部門不予審核、審批和發布,市財政部門不予安排經費預算,不得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國家相關部委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由市資源規劃部門按程式報國家、省級相關部門備案。
(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由縣人民政府按程式報省級相關部門備案。
(三)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由市資源規劃部門按程式報省級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專項規劃的,由組織編制機關會同市資源規劃部門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組織編制調整草案;調整後的專項規劃按原程式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六章 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是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城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以及實施城鄉開發建設、整治更新、保護修復活動的法定依據。
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包括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詳細規劃、城鎮開發邊界外的村莊規劃及其他類型詳細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詳細規劃按照單元詳細規劃、實施詳細規劃兩個層級開展編制及管理工作。詳細規劃的編制內容和深度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單元詳細規劃。在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按照各行政區、開發區、經濟功能區的事權管理和開發建設範圍,結合十五分鐘生活圈及道路、河流等自然分界,銜接功能單元布局,劃分用地面積合理、相對穩定的詳細規劃單元。嚴格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功能單元指引的傳導要求,銜接相關專項規劃,確定詳細規劃單元主導功能,細化各類用地,明確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線性工程、基礎設施和空間環境等布局和管控要求。
(二)實施詳細規劃。結合發展實際劃分地塊,編制實施詳細規劃,進一步落實和細化規劃指標和管控要求,明確地塊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限高、城市設計等管控指標。在滿足生活圈設施服務半徑要求的基礎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等規劃指標可在詳細規劃單元內進行綜合平衡。
第二十九條 詳細規劃實行年度計畫管理。由市資源規劃部門會同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以及伴隨式規劃團隊,根據區域經濟發展訴求和開發建設計畫,統籌制定全市編制計畫,明確規劃編制範圍、編制完成時限、伴隨式規劃團隊等內容,形成清單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實施清單式管理。需緊急實施的重點功能區塊編制項目可隨時增補計畫。
第三十條 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單元詳細規劃、市人民政府確定提級管理區域的實施詳細規劃,由市資源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經徵詢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單元詳細規劃批准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單元詳細規劃由市資源規劃部門指導縣資源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除提級管理區域外,市域範圍內其他區域的實施詳細規劃由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市資源規劃部門審批,批准後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的實施詳細規劃由縣資源規劃部門組織編制,一般鎮的實施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資源規劃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依法批准的詳細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執行:
(一)因上位規劃、專項規劃修改,城市、鎮(街)的用地布局和功能發生變化,對詳細規劃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因落實國家、省、市重大建設工程,對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產生重大影響,或因片區確定為城市更新區域,確需修改詳細規劃的。
(三)經城市體檢和規劃評估,發現詳細規劃實施存在問題,不適應城市經濟發展或建設需要的。
(四)原審批機關認為應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詳細規劃修改分為重大修改、一般修改和最佳化三種情形。
(一)重大修改是對單元詳細規劃、市人民政府確定提級管理區域實施詳細規划進行的修改(最佳化情形除外)。涉及上位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先修改上位規劃。
重大修改由市資源規劃部門對修改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意見,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組織編制修改規劃草案。
修改規劃草案由市資源規劃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依法批准的單元詳細規劃修改成果按年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一般修改指對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提級管理區域之外的其他區域實施詳細規划進行的修改(最佳化情形除外)。涉及單元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先修改單元詳細規劃。
一般修改由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意見,並向市資源規劃部門提出專題報告。經市資源規劃部門同意後,方可組織編制修改規劃草案。
修改規劃草案由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按照程式報市資源規劃部門審批。依法批准的修改成果按年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最佳化是以保障民生、保障公共利益及支持產業發展、合理調整空間結構為原則,對局部用地布局、規劃指標等內容進行的調整。包括經營性用地調整為公益性用地,工業、物流倉儲用地之間性質調整,同一詳細規劃單元內公益性用地位置調整或置換等情形的修改。
最佳化由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對修改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相關利害人意見,組織編制修改規劃草案,可將修改申請及規劃草案同步報市資源規劃部門審批。
(四)藍田縣、周至縣詳細規劃修改參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覆前,詳細規劃按照“急用先編”原則,優先將“保回遷”“保交樓”“促開發”項目、重點項目、年度儲備及供應計畫項目等重點功能區塊納入編制計畫。
(二)詳細規劃編制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依據,落實城市
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傳導要求。如遇與2017年修訂的《西安城市總體規劃(2008—2020年)》(以下簡稱《2017總規修訂》)不一致的情形,在規劃編制中採用對比清單形式做程式性說明;如遇與原已批准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單元導則不一致的情形,採用調整說明的形式完善調整程式。
(三)詳細規劃原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式進行審批,屬於
下列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市資源規劃部門審批:
1.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不存在與《2017總規修訂》、原已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不一致的情形;
2.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對《2017總規修訂》、原已批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最佳化的情形;
3.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所在單元的單元詳細規劃已通過市人民政府審批的。
第三十四條 村莊規劃可以一個或幾個行政村為單元,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村莊規劃應遵循鄉村自身發展規律、體現農村特點、保留鄉村風貌,構建以村莊規劃為龍頭,村莊布局規劃、中心村建設規劃、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規劃為基礎的鄉村規劃體系。
村莊規劃應包括村莊發展定位與目標、生態保護修復和綜合整治、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產業發展、住房布局、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布局、村莊安全和防災減災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村莊規劃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在村內公示30日後,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開發區、經濟功能區範圍內及開發區、經濟功能區託管鎮(街)的村莊規劃報開發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審批,區縣與開發區、經濟功能區合作共建區的村莊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報送審批時應附村民委員會審議意見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決議。修改村莊規劃應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對暫無村莊規劃編制需求和條件的村莊,可在鎮(街)國土空間規劃中,以行政村為單元編制村莊規劃通則。村莊規劃通則隨鎮(街)國土空間規劃報批後,作為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依據。村莊規劃通則編制完成後,需要單獨新編村莊規劃的村莊,可對通則有關內容進行深化和細化。
第七章 國土空間城市設計
第三十六條 國土空間城市設計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組成部分,是營造美好人居環境和宜人空間場所的重要理念和方法,貫穿於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管理的全過程。
第三十七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涉及城市風貌的專項規劃中,城市設計編制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設計指南》《西安市國土空間城市設計導則》要求。
第三十八條 國土空間城市設計的編制和審批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國土空間城市設計導則由市資源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經批准的導則指導各區縣、開發區、經濟功能區的城市設計編制工作。
(二)國土空間城市設計作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組成部分,與相應層級國土空間規劃一併編制、報批。
(三)市人民政府確定需獨立編制的重點區域城市設計,由所屬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城市設計方案經比選後,報市資源規劃部門進行技術審查,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納入詳細規劃執行。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需獨立編制的戶外廣告、夜景照明、綠化景觀等環境品質提升類城市設計,由項目實施主體組織編制,經所屬區縣、開發區、經濟功能區資源規劃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查後,報所屬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成果作為街巷環境綜合整治、社區環境品質提升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經批准的國土空間城市設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城市設計作為相應層級國土空間規劃的組成部分,批准與修改隨相應層級的國土空間規劃同步實施。
第八章 規劃的審查、發布與管理
第四十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採取“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編制方式,在報送審批前,應按程式進行專家論證、意見徵詢。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組織編制機關應在本級政府信息網站或主要新聞媒體公開展示規劃草案,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業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的公開展示時間不少於30日,在公開展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組織編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編制機關應將意見採納情況向審議機構或審批機關作出說明,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和建議應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修改在提請審批前應履行相應的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查程式。
(一)技術審查由組織編制機構委託與規劃編制單位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技術審查機構對國土空間規劃草案進行獨立技術審查。
(二)行政審查由各級資源規劃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實施。
(三)規劃成果按行政審查意見和技術審查意見修改到位後,按程式審批或上報。
第四十二條 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或上報的規劃成果,在完成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查後還應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市規劃委員會對規劃草案有重大異議、審議未通過的,由組織編制單位按程式重新組織規劃草案的編制和審查。
第四十三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自國土空間規劃批准之日起30日內,在本級政府信息網站或主要新聞媒體公布經批准的規劃,並以方便公眾查閱的形式長期公開,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四條 市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全市國土空間規劃成果管理。各級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在國土空間規劃批准後20日內,向市資源規劃部門正式匯交成果矢量數據並納入西安市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第四十五條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行編制單位終身負責制,編制單位對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合法性、合規性及成果質量負責,不得出現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技術標準,或超資質等級開展編制等行為。
第九章 規劃的實施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統籌推進、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本轄區內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詳細規劃的實施,不得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不得擅自設定、分割或下放規劃管理許可權。
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生態保護、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共建共享、相鄰地區重大建設等方面的規劃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協商。
第四十七條 本市建立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管理、實施全周期伴隨式服務機制,市級組建伴隨式規劃團隊,從規劃編制、審批服務、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實施有組織的規劃管理,全方位、全鏈條、全過程引導和保障城市建設發展。伴隨式規劃團隊應積極做好“自上而下”的規劃傳導和分解,保證全市發展戰略和功能布局落地;並尊重地方發展意願,結合地方實際訴求,“自下而上”反饋區縣、開發區、經濟功能區的發展訴求,通過“上下聯動”確保規劃成果落地實施。
第四十八條 鼓勵高水平規劃設計團隊參與本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與城市設計,鼓勵高水平規劃團隊與本市伴隨式規劃團隊組建技術聯盟,鼓勵區縣、開發區、經濟功能區在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一張圖”的基礎上,引進高水平技術團隊參與規劃編制和城市設計。
第四十九條 本市實行國土空間規劃全生命周期管理,依託西安市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現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監督全程留痕;建立國土空間規划動態監測預警監督機制,對規劃強制性內容傳導、審批落實情況以及全市重要控制線、重點區域和約束性指標等進行動態監測,作為全市統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強化規劃實施監督的依據和支撐。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根據實際發展情況,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近期規劃,確定近期城市建設目標,作為分階段實施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國土空間近期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國土空間近期規劃應明確各類空間的整體布局、保護與開發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編制城市更新、土地整治、生態修復、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防洪排澇工程等重點專項領域行動計畫,推動總體規劃落地實施。
第五十一條 本市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檢評估機制,由市資源規劃部門具體實施。體檢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評估工作每五年開展一次。
第五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國土空間規劃監督檢查制度,對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以及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按年度向市資源規劃部門報告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檢查情況,由市資源規劃部門報告市人民政府;藍田縣、周至縣資源規劃部門應將編制、實施和監督檢查情況報告縣人民政府及市資源規劃部門。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實施、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依法依規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特定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資源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解讀
聚焦城市核心功能 確定七大功能區
《辦法》明確,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是指導城市各類保護開發建設的基本依據,應落實國家、省、市發展戰略要求,立足城市高質量發展,提出城市中長期空間發展戰略,統籌劃定“三區三線”(“三區”是指城鎮空間、農業空間、生態空間三種類型的國土空間。“三線”分別對應在城鎮空間、農業空間、生態空間劃定的城鎮開發邊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三條控制線。),統籌安排“三生空間”(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明確城市發展目標、功能定位、空間格局、歷史文化和自然資源保護等總體要求,並通過編制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明確城市戰略功能區布局,指導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落實各區縣、開發區、經濟功能區詳細規劃。
根據《辦法》,我市將以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三區三線”劃定為基礎,聚焦城市核心功能和競爭力,強化市級統籌,整合空間邊界,確定古都核心功能承載區、國家科學與科技創新中心引領區、北部先進制造集聚區、南部高新技術與科教集聚區、東部雙向開放引領區、新型城鎮化發展區、秦嶺生態保護示範區等七大功能區。
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落實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的傳導要求,最佳化區縣中心城區城市功能和用地結構,合理安排區域重大交通樞紐、重要線性工程等基礎設施布局,明確城鎮政策性住房和教育、衛生、養老、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布局。
各開發區不單獨編制區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辦法》明確,各開發區、經濟功能區不單獨編制區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納入相應的行政區範圍編制,按照事權管理和開發建設範圍,依據全市規劃用地“一張圖”及總體規劃相關內容編制詳細規劃,作為指導區域開發建設的依據。
鎮(街)國土空間規劃可與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合併編制,也可以一個或幾個鎮街(縣政府所在地的鎮街除外)為單元組織編制。全域納入城鎮開發邊界的鎮(街)不再單獨編制鎮(街)國土空間規劃。
《辦法》指出,鎮(街)國土空間規劃是對市、區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細化落實,應充分銜接城市功能體系與布局規劃,明確鎮(街)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目標和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建設用地安排,重點落實空間控制線和重要廊道,確定鎮(街)域內的村莊分類和布局,統籌安排鎮(街)域內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
村莊規劃要體現農村特點、保留鄉村風貌
《辦法》明確,村莊規劃可以一個或幾個行政村為單元,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村莊規劃應遵循鄉村自身發展規律、體現農村特點、保留鄉村風貌,構建以村莊規劃為龍頭,村莊布局規劃、中心村建設規劃、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規劃為基礎的鄉村規劃體系。
村莊規劃應包括村莊發展定位與目標、生態保護修復和綜合整治、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產業發展、住房布局、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布局、村莊安全和防災減災等內容。
國土空間規劃應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國土空間規劃應採取“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編制方式,在報送審批前,應按程式進行專家論證、意見徵詢。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組織編制機關應在本級政府信息網站或主要新聞媒體公開展示規劃草案,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業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的公開展示時間不少於30日,在公開展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組織編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編制機關應將意見採納情況向審議機構或審批機關作出說明,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和建議應說明理由。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行編制單位終身負責制。此外,《辦法》還鼓勵高水平規劃設計團隊參與本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與城市設計,鼓勵高水平規劃團隊與本市伴隨式規劃團隊組建技術聯盟,鼓勵區縣、開發區、經濟功能區在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一張圖”的基礎上,引進高水平技術團隊參與規劃編制和城市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