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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建立科學、民主、公開、公正的規劃決策機制,確保國土空間規劃依法規範有序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和《中共陝西省委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立並監督實施陝西省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實施意見》(陝發〔2020〕1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簡稱“市規委會”)統一協調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工作,是市政府進行國土空間規劃決策的議事協調機構。
第二章 機構設定和工作職責
第三條 市規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
市規委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委員由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市委政法委及延安革命紀念地管理局分管領導,市發改委、市衛健委、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林業局、市信訪局、市人防辦、市城改辦、市房屋徵收局、高新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南泥灣開發區管委會、國網延安供電公司、中國鐵塔延安分公司、市交警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寶塔區人民政府、安塞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市規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處理市規委會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資源局局長兼任。
第四條 市規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的發展戰略和重大問題;
(二)審定國土空間規劃的規範性檔案和技術性規定;
(三)審查和研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城市設計,以及規劃實施過程中的重大調整;
(四)審查和審定全市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及城鎮開發邊界內重要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設計方案和重要地段建築設計方案等;
(五)審查和審定建設項目容積率變更、規劃用地性質調整、規劃方案修改等相關重大事項;
(六)審查和研究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案件處理意見。
第五條 市規委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負責市規委會日常工作,做好擬提交市規委會議題的前期準備工作;
(二)負責組建市規委會專家組,並組織專家對國土空間規劃有重大影響的大型建設項目進行技術論證與諮詢,對提請市規委會審查的項目先行開展技術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起草並報審市規委會會議紀要,督辦落實市規委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和執行情況;
(四)對經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定期向市規委會報告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執行規劃情況;
(五)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以及違反法定程式調整規劃等有關情況進行督促整改;
(六)督促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相關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對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規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六條 市規委會建立全體委員會議、專題會議、辦公室主任會議三級會議制度。會議原則上每兩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七條 全體委員會議由市規委會主任主持召開,參會委員數量應不少於市規委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全體會議主要任務:
(一)審議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決策部署;
(二)審議國土空間規劃的規範性檔案和技術性規定;
(三)審議依法由市政府組織編制的規劃及其重大修改意見,包括延安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需呈報上級批准的相關規劃;
(四)審議依法應報市政府批准實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需上報市委、市政府單獨決策的重點區域、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
(五)審議依法應報市政府批准實施的綜合交通、市政工程、綠地系統、土地整治、礦產資源、生態修復等相關專項規劃;
(六)審議影響城市功能布局的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選址方案;
(七)審查年度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計畫及經費預算安排;
(八)需要提交市規委會全體委員會議研究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專題會議由市規委會主任或主任委託副主任主持召開,相關委員、部門和單位及專家參加。
專題會議主要任務:
(一)審議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二)審議依法應報市政府批准實施的調整地塊用地性質和地塊容積率的修改方案;
(三)審議市級以上公共服務設施、城市標誌性建築,以及城市重要景觀節點、歷史文化街區重要建築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四)審議重要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及重要對外交通場站項目方案;
(五)審查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案件處理意見等。
第九條 辦公室主任會議由市規委會辦公室主任主持召開,會議召開前,需徵求與議題相關的部門意見和部分專家意見。
辦公室主任會議主要任務:
(一)對擬提交市規委會審查事項進行初審,並統籌協調會前各項準備工作;
(二)協調落實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作出的決議;
(三)組織協調專家組工作等。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條 市規委會會議基本議事規則:
(一)市規委會辦公室收集匯總會議議題,組織專家、相關部門對提交議題進行合規性和技術性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二)市規委會辦公室根據審查意見形成會議方案,經市規委會副主任初審後,報市規委會主任審定;
(三)提交市規委會審議的各項法定規劃,組織編制單位必須組織專家評審方可提交審議;
(四)提交市規委會審議的項目中,存在未列入年度市級重點項目計畫和補充計畫、未列入市本級財政投資項目計畫(政府類投資)、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符合生態環境安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不符合規劃建設管理技術規定、存在重大社會風險隱患等問題的一律不予上會研究;
(五)參加市規委會的委員須履行簽到手續,參會委員人數達到應參加人數的2/3方可召開;
(六)市規委會審議和決定事項採取民主集中制。對分歧意見較大的審議事項,會議召集人應當採取票決制決定或暫緩審議;
(七)市規委會會議審議結果形成會議紀要,由市規委會辦公室負責起草,經市規委會副主任審核後,報市規委會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市規委會審議意見是審批國土空間規劃和建設項目的重要決策依據。中心城區範圍內未經市規委會審議通過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審議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出按市規委會意見辦理的承諾。
第十二條 議事要求
(一)市規委會委員、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不得缺席應參加的市規委會各類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市規委會主任或副主任請假並說明原因,經批准後指派單位其他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二)各參會委員應提前熟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本著對歷史負責、對城市發展負責的態度,積極參與審議工作,並充分表達觀點,對表決事項要敢於表明態度;
(三)市規委會會議資料屬於內部檔案,各參會委員應妥善保管,會後須交回市規委會辦公室,不得透露會議詳情和審議內容;
(四)相關會議信息由市規委會辦公室負責統一發布,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透露。根據會議需要,市規委會可邀請專家、社會各界人士、市民代表參加,或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審議過程。
第十三條 市規委會工作經費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專家聘用、會議組織、會議諮詢、調研考察等必要開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市規委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