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農村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根據《株洲市農村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細則共二十六條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農村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1日
株洲市農村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株洲市農村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村民,是指戶口在當地農村且享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權益,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的成員。
第三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將城鎮建成區周邊、交通幹線兩側和河流、湖泊、水庫周邊等地段劃定為鄉村建設重點控制區。鄉村建設重點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建(構)築物,不得進行擴建和危害公路、鐵路、水源和防洪等安全的改建。
鄉村建設重點控制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村莊規劃中確定。
第四條 對既有村莊編制村莊規劃時,應當以整治規劃為主,尊重既有村莊格局,重點改善村莊人居環境和生產條件,保護和體現農村歷史文化、地區和民族以及鄉村風貌特色。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規劃編制資質的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編制人員應當熟悉農村情況。
第六條 村莊規劃內容應當以農民住宅建設管理要求和村莊整治項目為主,落實縣(市)域鄉村建設規劃確定的主要內容。分散型或者規模較小的村莊可以只編制農民住宅建房管理要求,條件不具備的村莊可以只以文字規定農民住宅建房管理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各村民委員會村務公示欄公布村莊規劃編制內容和成果。
第七條 村莊新建住宅應當適度聚集,控制單戶分散選址。確需分散選址建設住宅的,在規劃定點審批時,應當優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
第八條 村莊新建住宅應當在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選址,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地段和地下採空區。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生態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歷史文化核心保護範圍、河道管理範圍和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建設住宅。
第九條 按照平等協商、民眾自願的原則,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將村莊規劃區內已退出的宅基地、其他空閒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進行整合,由村民小組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提出調整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在編制村莊規劃時可以納入村莊建設用地範圍,並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村莊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
第十條 農村住宅建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占用農用地的計畫指標和農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住宅建設使用耕地的,應當實行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由縣(市)人民政府統籌補充。
第十一條 村民申請農村住宅建設,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住宅建設申請報告;
(二)建房人身份證及其戶口簿複印件;
(三)房屋用地四至圖及房屋設計方案或通用設計圖;
(四)改建、擴建住宅的,原宅基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五)經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意見和所在村民小組公示情況報告;
(六)涉及四鄰關係的,提供四鄰利害關係人的書面意見。四鄰利害關係人有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協調解決;
(七)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村民申請農村住宅建設,應當經過本村民小組同意並提交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審批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村民住宅建設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到現場勘查,並對擬批准的內容在宅基地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村務公示欄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天。符合批准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核發個人建房用地批准書,其中涉及農用地的依照農用地轉用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符合批准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不批准的理由。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鼓勵和指導申請建設住宅的村民與農村建築工匠或者施工單位簽訂農村住宅建設施工契約,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農村住宅建設施工契約範本,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申請建設住宅的村民無償提供。
第十四條 村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可以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工程或者委託經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築工匠施工。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申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批准書後五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到現場實施定位放線。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審批要求施工,並按照有關標準配套建設污水排放、化糞池、生活垃圾收集池等設施,不得擅自移動用地四至、擴大用地面積和改變建築風格。
第十七條 新建農村住宅的,受委託的農村建築工匠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房地塊的地質條件,選用適合修建農村住宅的天然地基持力層,對地基地質進行必要的勘察驗證。
第十八條 改建、擴建農村住宅的,農村建築工匠或者施工單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築結構安全。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住宅竣工六個月內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規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核實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相關人員到現場核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出具規劃核實檔案。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鄉、鎮人民政府規劃核實後,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審批檔案和規劃核實檔案等資料,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住宅建設的勘察設計、現場施工和質量安全等提供諮詢服務、技術指導。
鄉、鎮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農村住宅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應當組織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對農村住宅建設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面等重要部位實行全程監督檢查,巡查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形成檢查記錄。
第二十二條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審批和實施。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建設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農村住宅建設檔案。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宅建設電子檔案資料庫。
第二十四條 鄉、鎮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人員對村莊規劃實施、用地和村莊設施等情況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製作記錄,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自願參加的原則,定期免費對農村建築工匠開展專業技能培訓,提高施工技能。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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