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縣城市規劃區私人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為規範城市規劃區私人住宅建設秩序,確保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效實施,茶陵縣發布了《茶陵縣城市規劃區私人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茶陵縣城市規劃區私人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茶陵縣
  • 條數: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規劃區私人住宅建設秩序,確保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茶陵縣第五次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城規劃區(以下簡稱規劃區)範圍內進行私人住宅建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劃區,是指《茶陵縣第五次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確定的城市規劃管理範圍,包括雲陽街道辦事處全部行政轄區;下東街道辦事處頭鋪村、金星村、小車村、橋邊村、二鋪村、官鋪村、條心村、齊心村、楓樹村、新田村、孟溪村、示範農場;思聰街道辦事處和平村、紅橋村、輝山村、思聰村、左壠村、利民社區;洣江街道辦事處下瑤村、中瑤村、胡家村、榮華村、湖塘村、湖塘漁場、雅環村,以及雲陽山國家森林公園。規劃區總用地面積95.58平方公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私人住宅建設是指規劃區村(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新建、改建滿足其居住功能需求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四條 規劃區內私人住宅建設應當服從縣人民政府的統籌安排,未經規劃、國土、住建等相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新建和改建。
第五條 規劃區內私人住宅建設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據規劃原則。私人住宅建設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整治規劃和村民安置規劃;
(二)節約用地原則。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集體土地宅基地或私宅;
(三)相對集中原則。私人新建住宅須按規劃要求在規劃的區域集中建設;
(四)依法審批原則。私人住宅建設必須嚴格審查建房資格,嚴格依照相關程式審批。
(五)規範建設原則。村(居)民新建和改建住房應當服從茶陵縣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要求。
第二章 分區控制
第六條 規劃區私人建房實行分區控制,分為保護區、核心區、控制區。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各區域範圍將相應調整,各區調整的範圍以最新的規劃為準。
第七條 保護區指古城區、雲陽山國家森林公園、洣江風光帶、城市主次幹道及支道兩側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區域。
古城區包括整個茶陵古城區,向東、南連至洣水,向北抵達州衙路及壟茶高速連線線,向西延伸至交際巷西150米,包涵三總、四總及學門前街,面積約149公頃。
洣江風光帶指洣水、汶江兩岸河堤100米範圍內區域。
城市主、次幹道指320省道、東環線、泉南高速連線線、炎帝大道、犀城大道、茶陵大道、工業大道、金孟大道、虎山大道、洣江大道、交通街、雲陽街、公園路、紫薇路、紫陽街、朝陽街、東陽街、白雲街、步雲街、青雲街、望雲街、紫雲街、茶水路、茶祖路、洮水路、歐江路、汶江路、茶鄉路、茶茗路等。
重大基礎設施區域指火車站、汽車站、城市公園、互通口、高速連線線。
古城區禁止辦理新建和改建手續。該區域私宅經法定中介機構鑑定為D級危房的,只能在茶陵縣古城保護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指導下,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進行修繕,或者由縣人民政府統一搬遷安置。
雲陽山國家森林公園、洣江風光帶和重大基礎設施區域禁止辦理新建和改建手續。該區域私宅經法定中介機構鑑定為D級危房的,由縣人民政府統一搬遷安置。
城市主、次幹道及支道兩側禁止辦理新建手續。該區域私宅經法定中介機構鑑定為C級危房的,可以申請辦理改建手續,但需嚴格控制建築層數,主、次幹道兩側控制在6層以內。
第八條 核心區指雲陽街道辦事處除保護區以外的全部行政轄區,下東街道辦事處頭鋪村、金星村、小車村、橋邊村、二鋪村、齊心村、新田村、示範農場,思聰街道辦事處和平村、紅橋村、輝山村、利民社區,洣江街道辦事處下瑤村、中瑤村、湖塘村、湖塘漁場。
核心區只能辦理改建手續,私宅層數原則上3層以內,禁止在規劃的村民安置點以外區域辦理新建手續。特殊情況由縣私人住宅建設聯合審批辦公室召開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第九條 控制區指下東街道辦事處官鋪村、條心村、楓樹村、孟溪村,思聰街道辦事處思聰村、左壠村,洣江街道辦事處胡家村、榮華村、雅環村。
控制區可以辦理改建手續,私宅層數原則上3層以內。原則上須在已規劃的村民安置點內建設,禁止村民在村莊建成區及規劃安置點以外的土地上申請新建住宅。
第十條 拆遷安置一律不能臨街安置(包括城市主次幹道及城市支路)。
第十一條 經規劃許可新建和改建的,規劃部門向各村免費提供若干住宅設計圖集和建築風格供選擇,村(居)民須按村民代表大會所選定的統一式樣進行建設。
第三章 審批發證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城市控制區內村(居)民建房用地面積和建築規模。村民新建每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得超過13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面積不得超過180平方米,建築層數和高度須符合規劃要求,村(居)民改建必須符合規劃和安全要求,村民申請占用耕地建房的須先經國土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第十三條 城市控制區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土地新建房屋:
(一)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結婚且夫妻雙方戶口都在本組,同時雙方都履行了本集體組織成員應盡的責任與義務,確需單獨立戶的,且分戶後父母身邊須有一個子女;
(二)因政府實施縣城和鄉村建設規劃需要拆遷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
(四)現居住房屋屬危房且改建將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五)經縣私人住宅建設聯合審批辦公室審查同意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條 城市核心區、控制區內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改建房屋:
(一)原有房屋屬危房需改建的;
(二)原有房屋存在嚴重缺陷不能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的;
(三)經縣私人住宅建設聯合審批辦公室審查同意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條 城市控制區內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新建房屋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所處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將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出賣、出租、贈與或者改造為經營場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再次申請住房用地的;
(三)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四)原有住房已經達到法律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求的(人均住房用地面積達到35㎡以上);
(五)已擁有一處集體土地性質的住宅或已擁有安置房的;
(六)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七)非本村村民回遷到村的。
第十六條 城市核心區、控制區內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改建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所處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屬國有土地由房產部門提前拆遷或徵購,屬集體土地由國土部門提前拆遷或徵購);
(二)改變房屋、土地使用性質,影響周邊環境和生產、生活秩序的;
(三)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的;
(四)土地、房產權屬有爭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十七條 規劃區內未建設的土地轉讓。在轉讓前,轉讓方須具有規劃許可證和土地權屬證才能進行土地轉讓;受讓方只過戶不建設的,則只需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受讓方過戶後需建設或轉讓時該土地上有建設行為的,受讓方須依法先辦理規劃許可證後,再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規劃區內房產及其土地的轉讓。轉讓前,轉讓方須具有規劃證、土地和房產權屬證才能轉讓;受讓方只過戶不改擴建的,則只需辦理國土、房產手續;受讓方需改擴建的,須依法先辦理規劃許可證後,再辦理土地、房產轉讓手續。
具有法律規定的繼承關係的產權過戶,可直接到相關職能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私人建房資格的審查,縣聯合審批辦公室負責核查。
縣規劃局先嚴格審查建房對象建房地點是否影響規劃,經私人住宅建設聯合審批辦公室審查後,再根據城市相關規劃對申請人的建設行為提出規劃條件和建設要求,並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
縣國土部門要嚴格審查建房對象建房地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街道辦事處及規劃、國土部門要提高辦事效率,實行限時辦結,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內給予答覆的視同許可,其造成的不良後果由相關單位和責任人承擔。
辦事處在接到申請人建房申請後要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對象是否符合建房(或改建)條件,不符合的要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請人,符合條件的在聯合審批表相應欄內簽署“符合建房條件”的意見並將聯合審批表移送規劃部門。
規劃部門接到街道辦事處移交的聯合審批表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在聯合審批表相應欄內簽署是否影響規劃的意見並將審批表移送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如果符合規劃,街道辦事處將審批表移送國土部門;如果不符合規劃將規劃部門意見通知申請人。
國土部門接到街道辦事處移送的聯合審批表後要在5個工作日內在聯合審批表相應欄內簽署是否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意見並將審批表移送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街道辦事處將審批表移送縣聯合審批辦公室;如果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國土部門意見通知申請人。
經街道辦事處及規劃、國土部門簽署意見的聯合審批表,縣私人建房聯合審批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做好建房資格核查、部門意見覆核,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批。規劃、國土部門按照聯合審批意見再辦理規劃、土地手續,建築層數超過3層或者建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由住建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與質量安全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建房申請人在辦理好規劃審批手續後,在縣政務中心按“一票制”繳費、在城管局繳納規劃保證金、在規劃局領取規劃許可證和安裝好規劃公示牌後,才能放線動土建設。建房申請人還未取得國土審批單和規劃許可證的任何建設行為,屬嚴重違章建設行為,一經發現將從嚴處罰。
第二十條 城市核心區(僅限改建)、控制區內符合建房條件的村(居)民依據有關資料向建設地點所在街道辦事處的建管辦提出申請,經組、村、街道辦事處逐級審查建房資格,報縣政府聯合審批辦公室審核確認其是否具備建房資格。
建房資格確認後,由規劃部門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符合規劃要求的辦理相關規劃手續;國土部門根據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核發用地審批單。
建房申請人須在所有手續辦理齊全後的半年內動工建設,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半年,否則須重新辦理規劃手續。
第二十一條 建房申請人房屋建成完工,經住建部門質量安全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規劃部門開具規劃驗收合格證,憑驗收合格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正本辦理土地使用證,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辦理房產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私人住宅建設聯合審批辦公室負責把好建房資格核查,協調私人報建過程中的矛盾糾紛,解決特殊情況的居(村)民的安置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私人建房資格審查,解決私人建房過程中的矛盾糾紛;縣規劃部門負責私人建房的規劃審批;縣國土部門負責私人建房的用地審批;縣住建部門負責私人建房的施工許可審批。
第二十三條 規劃區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內村莊整治規劃和村民安置規劃,加快推進安置小區基礎配套設施建設,鼓勵和引導村民向安置小區聚集。縣財政預算專項資金對該規劃實行獎補。嚴禁村組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分或變相賣買土地。
第二十四條 辦事處負責對其行政轄區內的土地、規劃、建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並組織規劃、國土、住建、城管、村組等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放線、驗線、查看現場、掛牌、驗收。
公示牌由縣政府統一製作,固定在建房地的醒目位置,公示建房人、建房地點、占地面積、層數、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村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除。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
(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非法出賣、出租、轉讓集體土地。
(三)以“以租代征” 形式向單位和個人以租賃、承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四)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六條 禁止村民宅基地由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城鎮居民在村組購置宅基地,禁止為城鎮居民在村組購置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產權證。
第二十七條 所有工作人員及村組幹部都須認真履行職責。對徇私偏袒、弄虛作假、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全縣其它鄉鎮、辦事處的私人住宅建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聯合審批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縣人民政府及縣內相關部門出台的相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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