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一、重點控制範圍
建制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及其必須規劃控制區域;經縣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形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及其必須規劃控制區域;全縣主要幹線公路沿線可視範圍內的村莊。
(一)縣城鎮規劃的制定
1、總體規劃(包括鳳儀城區和安場城區),由縣人民
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後交由縣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再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2、總體規劃的修編,由縣人民政府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總體規劃,按前項審批程式報批。
3、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建設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縣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其他建制鎮規劃的制定
1、總體規劃的制定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後交由鎮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再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2、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三)鄉、村莊規劃的制定
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三、規劃的實施
(一)關於建制鎮規劃的實施
1、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
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①向縣建設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②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檔案。
③向縣建設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④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證。
⑤向縣建設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申請辦理開工手續,並經縣建設局現場驗線後方可正式施工。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按下列程式辦理:
①縣建設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
② 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有關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檔案。
③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檔案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縣建設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④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證。
⑤向縣建設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申請辦理開工手續,並經縣建設局現場驗線後方可正式施工。
3、私人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按以下程式辦理:
①必須取得社區(村、居)及鎮政府的意見,再向縣建設局提出申請。
②縣建設局提出審核意見和規劃設計要求,符合條件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③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相關檔案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用地。
④持土地批准檔案及建房施工圖紙,向縣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縣建設局現場驗線後方可正式施工。
(二)關於鄉、村莊規劃的實施
1、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辦理程式:
①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②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建設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③憑辦理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後,經村建所現場放樣、驗線後方可正式施工。
2、私人建住宅的辦理程式
私人建房必須按規劃及縣建設局統一提供的設計圖紙(黔北民居圖集)進行,如暫無能力和不按規劃修建的,建設和國土資源部門不能辦理審批手續,如無力修建而現住房又是危房的,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指導改造加固,排除隱患,待條件具備後按規劃和設計進行建設。
私人建住宅的辦理程式:
①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
②向縣建設局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一、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縣建設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按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規定辦理。
③申請辦理土地使用證。
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後,根據實際情況,到村建所選定黔北民居工程設計施工圖(施工圖免費提供)。經村建所工作人員放樣、驗線後,方可施工;在建設過程中,村建所要加強檢查指導,督促按設計圖紙進行施工。
(三)實行聯合快捷審批制度。
1、關於村民建房審批。按照統一收件、聯合審查、優惠收費、限時辦結的要求進行。村民需要建房,由村民提出申請,經村或社區同意以後,報到鄉鎮村建所、國土所聯合審批辦公室;審批辦公室收到申請後,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聯合審查;經聯合審查,符合相關規定,相關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並按最低標準收取費用;整個審批活動時間在20天內完成。
2、關於項目建設審批。按照聯合審批、優質服務、依法辦理、快速辦結的要求進行。縣建設局收到項目建設選址申請後,應通知縣發改、交通、電力、環保、水利等部門聯合進行審查;經聯合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各相關部門做到主動對接,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並以最快的速度辦結。
四、建設管理
1、在我縣承擔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持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或《資質審查證書》及縣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在企業資質技術等級範圍內承擔施工任務。嚴禁無證或越級承擔施工任務。
2、縣建設局對全縣範圍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檢查,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3、在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建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4、在鎮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建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①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②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③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5、在鎮規劃區內,縣建設局依法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縣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成縣建設局、城管局、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6、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五、制度保障
(一)幹部包保責任制
實行鄉鎮領導包保村,村(社區)幹部、掛村(社區)幹部包村民組(居民組)。發生違法建築,包組幹部要立即制止,如制止無效,在3天以內向所在鄉(鎮)人政府及國土、建設部門申報,國土、建設部門按法律、法規進行及時嚴肅的處理。包村(社區)領導每月進行一次督查。
(二)聯合巡查督查制
1、建立並實施半月巡查制。
由村建所、國土資源所聯合組成工作組,每半月對本鄉鎮範圍內重點控制的區域進行一次巡查,並作好巡查記錄,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嚴肅處理。
2、建立並實施每月督查制。
由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和公路管理部門聯合組成工作組,每月對全縣範圍內重點控制的區域進行一次督查,並作好督查記錄,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嚴肅處理。
(三)目標考核制
各鄉鎮重點控制區域內違法違規建設控制指標為零,每發生一起,懲扣小城鎮目標考核分值1分。
(四)舉報獎勵制
縣建設局開通專門監督舉報電話,設定舉報箱,方便廣大人民民眾監督舉報。
對於首次檢舉在重點城鎮和村莊(S207沿線)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且經縣建設局查證屬實的,由縣人民政府給予200元的現金獎勵。獎勵經費先由縣建設局墊付,年底由縣建設局統一向縣人民政府寫專題報告,從小城鎮建設專項經費中予以解決。
其他規劃區內的建設規劃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由所在鄉鎮根據本通知的有關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有關獎勵經費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自行解決。
(五)責任追究制
1、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鄉鎮,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相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監察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縣監察局根據制定的相關規定,將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①未依法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② 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以及未按程式辦理手續的;
③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核心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④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⑤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的;
⑥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3、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①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准檔案的;
②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③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責任追究的具體規定由縣監察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述規定製定。按責任追究制度收取的責任金統一經縣監察局上繳縣財政。
六、相關要求
1、各鄉鎮人民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將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提上重要的議事日程,預算專項經費,立即組織編制所在鎮、鄉和有關村莊規劃,為規範城鄉建設管理和執法工作提供依據。
2、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城管局、發改局、水利局、環保局和公路管理部門要建立快捷、優質的聯合審批、服務、督查機制,最大限度地方便民眾。
3、縣域範圍內其他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參照本通知執行。
4、其他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5、本通知自2009年8月15日起執行,原正府發[2007]25號檔案同時廢止。
發布時間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