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縣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為進一步理順縣鄉鎮財政分配關係,充分調動鄉鎮發展經濟、培植財源和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增加鄉鎮財力,增強鄉鎮活力,規範財政收支行為,緩解鄉鎮(村)財力困難,防範和化解鄉鎮財政風險,努力構建縣鄉鎮公共財政體制基本框架,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縣鄉鎮財政體制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縣委提出的“四化一強”戰略目標,以建立公共財政框架支撐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為出發點,著力增加鄉鎮財力,確保鄉鎮幹部職工工資發放和鄉鎮機構正常運轉,降低財政運行風險,切實提高財政保障水平,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按照“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要求,正確處理縣鄉鎮財政分配關係,確保基層正常運轉。
(二)財權與事權相統一,實行“核定基數,超收全返,獎補結合,自求平衡”。
(三)統籌兼顧,規範管理。根據各鄉鎮財源結構、財力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分類確定補助標準,分檔計算超收分成,整體帶動鄉鎮協調發展。
(四)合理分配,一定三年。鄉鎮按陽光財政要求,自主理財,精細預算管理,避免短期行為。
三、主要內容
(一)收入範圍的劃分。
1、縣級固定收入:工商稅收、菸葉稅縣保基數、縣直單位組織的非稅收入、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其他收入。
2、鄉鎮固定收入:烤菸稅收鄉鎮分成部分、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他收入。
(二)鄉鎮支出範圍的劃分。鄉鎮財政主要承擔鄉鎮機構正常運轉以及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所需支出,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和村級運轉所需資金。
(三)核定基數。
1、收入基數。烤菸稅收按縣政府當年下達烤菸計畫,縣保菸葉稅基數1100萬元,超基數部分全返到鄉鎮。
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社撫費等依法據實徵收,單獨考核,不計入鄉鎮的收入基數。
2、支出基數。
(1)人員經費:按上年末各鄉鎮財政在冊供養人員的工資和獎勵及社會保險、遺屬的生活補助;民選村乾的工資及社會保險均由縣財政納入年初預算予以保障,作為支出基數按時撥付。
(2)基礎性財力補助,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760萬元,平均每個鄉鎮40萬元,作為保障鄉鎮機構運轉的財力補助。
(3)公用經費:一是按鄉鎮地理位置、人口、國土面積等行政成本綜合測算,一類鄉鎮為1800元/人·年,二類鄉鎮為1600元/人·年,三類鄉鎮為1400元/人·年,以上年末實有在冊人數予以核定。二是車輛費用。每個鄉鎮按2台車,費用按3萬元/年核定,即每個鄉鎮6萬元。三是村級運轉經費。按每個行政村(居)基數1萬元,村居管轄人口每人1元進行核定。
(四)分成補助。烤菸稅分成以當年縣下烤菸任務計算,菸葉稅縣保基數1100萬元,超基數實行全超全返到鄉鎮。(測算方式另行文下發)
(五)獎勵補助。按照縣委、縣政府制定的綜合目標考核方案,確定當年的獎勵額度兌現到鄉鎮。
(六)專項工作經費補助。縣委、縣政府每年對重點工作安排的工作經費,由相關工作部門提供考核、分配方案,縣財政作為體制算賬補助到鄉鎮。
四、相關配套政策
(一)資金調度,縣財政必須積極籌措資金,確保鄉鎮幹部職工基本工資的按時發放,確保鄉鎮基本運轉的公用經費的按時撥付,資金採取預撥方式,按體制算賬列入決算。
(二)新增的人員工資和獎勵、津補貼、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等剛性支出,由縣財政承擔。
(三)嚴格獎懲,鄉鎮未完成財政體制收入基數的,所差多少在縣安排的基礎性財力補助中抵扣。
(四)工商稅收任務由縣政府考核國稅、地稅部門。縣對鄉鎮不再進行工商稅收任務考核,只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的協稅護稅工作進行考核,考核辦法由國稅、地稅部門分別制訂,在縣委、縣政府綜合目標考核的財政稅收10個分值中,國稅工作占2分,地稅工作占3分,財政工作占5分。
五、加強財政管理,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一)強化預算管理,最佳化支出結構。各鄉鎮要立足本地實際,大力發展經濟,培植財源,夯實財政增收基礎。先保證職工工資和機構運轉支出,對民生支出、社會保障支出要優先予以保障。
(二)讓利基層,防止截留。縣財政核定給鄉鎮的村級運轉經費,鄉鎮要足額撥付到村,鄉鎮未將此經費撥付到村的,由縣財政在體制算賬中扣回。
(三)嚴格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加快推進公務員制度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簡鄉鎮機構和人員,規範財政供養人員準入制度和經費供給制度,杜絕吃“空餉”等增大財政支出行為。
(四)加強鄉鎮債務風險監控。建立台賬,鎖定債務,落實償債計畫,逐步消化債務。不得違規舉借、擔保或抵押等產生新增債務。
(五)深化財政改革,創新財政管理。繼續完善“鄉財縣管鄉用”制度,編制鄉鎮綜合財政預算,規範銀行賬戶,加強財政資金監管,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鄉鎮財政管理水平。
六、執行時間: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七、本規定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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