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和《河南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農村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農村村莊和集鎮建房用地,包括鄉村的宅基地、公共建築、公共設施、文體場所、道路、綠化和社隊企事業等各項建設用地。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業社隊的農房建設,要服從城市統一規劃,服從城市土地管理。
第三條 村內個人建房和社隊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建設用地,都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查、批准手續。任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私占土地建房,不準越權或利用職權亂批土地進行建設。 第四條 村鎮建設是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和管理,區政府要設定管理土地的職能部門。各公社要設立由人民代表參加的社隊建房和用地管理委員會,並確定若干名管理人員,各生產大隊要成立管理小組。
第五條 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是公民應盡的職責。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土地,分別歸公社、大隊生產隊集體所有。社員對宅基地(包括老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土地,按照規定用途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在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開礦、燒磚瓦、挖土毀田和葬墳(提倡火葬)。
農村社隊,不準以土地投資入股方式與全民所有制和非農業集體所有制單位聯合投資建設。
嚴禁買賣、出租和違法轉讓建房用地。如有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對買賣土地單位給予經濟制裁,對雙方單位領導和經辦人分別罰款五十至一百元,並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們的國策。村鎮建房必須統一規劃,節約用地。凡有宅基地、荒廢地、空閒地、坑坡地等可以利用的,不準占用耕地、好地。城市近郊,人均不足一畝耕地的村隊,宅基地面積必須嚴加控制,嚴禁占用菜園地。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村鎮建房,必須在村鎮規劃的統一指導下,有計畫地進行。各村都要本著遠期和近期,總體和局部相結合的原則,做出規劃。規劃可先粗後細,先解決合理布局和控制用地問題,然後進行詳細規劃,沒有村鎮規劃,審批部門不準審批建房用地。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要對村鎮規劃工作進行指導,提供資料,搞好城市和村鎮規劃的結合問題。
社員的老宅基地,有礙村鎮建設時,必須服從統一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
村鎮規劃要根據因地制宜、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乎衛生綠化環境的要求,合理安排社員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公用設施場院、道路、綠化等用地。
村鎮規劃應在原村鎮範圍內進行。要充分利用現有建築和設施逐步改建,不斷完善,不要大拆大建。要嚴格控制遷村並村,必須遷、並村的要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村莊規劃要結合區域規劃由生產大隊制定,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討論通過,經公社管理委員會審查後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報批規劃時,要提交村莊現狀平面圖、規劃平面圖、規劃說明書和各項工程的占地面積、占地比例等。規劃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改變,如需修改時,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村莊建房的樣式要因地制宜,多種多樣,各具特色,不要強求一律。城市近郊和人多地少的村莊要建樓房,不經公社批准,不準建平房(一次建樓房確有困難者,經大隊批准,可緩期分建)。遠郊村莊要提倡建樓房。山區和丘陵地區要合理利用地形,依山就勢建平房或樓房。
第三章 用地標準
第十條 社員建房每戶(按平均3—5口人計算)規劃用地限額,規定如下:
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畝以下的村莊,平均每戶建房規劃用地不得超過二分。
遠郊村莊,平均每戶建房規劃用地不得超過二分半。
山區、丘陵地區的村莊平均每戶建房規劃用地不得超過三分;人多地少的村莊須占耕地時,不得超過二分半。
第十一條 村莊內的宅基地、公共建築、公用設施、道路、綠化等各項用地面積的比例,暫定為:宅基地面積占村莊規劃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築、公用設施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道路、綠化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條 原有宅基地面積低於規定標準,居住擁擠或確實需要分居又無宅基地的農村社員;無宅基地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均可向生產隊提出申請,經社員大會通過,生產大隊根據規劃和用地指標審校同意後,編入年度建房用地計畫,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准。年度建房用地計畫占用耕地的,由公社報區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後由批准單位發給宅基地使用證。
生產大隊編制年度建房用地計畫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排獨生子女戶。
第十三條 對社員的老宅基地要統一丈量,不能超過每戶規劃標準的40%,多餘部分,不給發證,由大隊統籌安排。過去大隊給社員新劃的宅基地,按標準有多占部分,要收回多占部分。否則多占部分可逐年罰耕地年產值的三至五倍,直至收回。新老宅基地都應服從統一規劃。
第十四條 社員申請新劃宅基地,要結合本村實際情況,根據每戶幾代人,人口多少,年齡大小等實際情況,原宅基地確實不夠用的戶,可以劃給新宅基地。非本隊社員不準私自向農業生產隊申請用地,農業生產隊也不準擅自劃給宅基地。
第十五條 農村社辦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應嚴格控制,要儘量占用空閒地、荒廢地。對占用的土地,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占用耕地不超過二畝或非耕地不超過五畝,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不超過三畝或非耕地不超過十畝的,由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超過三畝或非耕地超過十畝的,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為本隊建房或為平整土地需要自辦臨時磚瓦廠、灰窖取土用地時經公社審查,報區政府批准。今後一律不準農業生產隊擅自興辦從事商品生產的磚瓦廠。
第十七條 凡列為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保護的文物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因建房用地而侵占、拆除和損壞。村莊建設中發現文物古蹟或無主財物,必須嚴加保護,並及時報區、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八條 在村莊規劃和改建中,騰出空地改為耕地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規定,從有收入的第一年起,免徵七年農業稅。
第十九條 出賣或出租建房或其他建設用地的,分別由土地管理部門按三種情況處理:1.國務院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57號檔案下達後出租出賣的,本規定頒布後半年內將土地退回集體,拆除土地上的建築物,沒收全部所得款項;2.57號檔案下達前出賣或出租的土地,本規定頒布後半年內退回土地,拆除建築物。確實不能退回者,辦理徵購手續。否則按第一種情況處理;3.78年底以前出租出賣的土地,作為遺留問題,補辦徵購手續,若影響城市規劃,退回土地,拆除建築物,否則也按第一種情況處理。
第二十條 出賣房屋,未經批准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和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已經批給宅基地的,要限期收歸集體。
第二十一條 不準買賣或私劃宅基地,違反者要區別情況進行處理。特別是國發〔81〕57號檔案下達後違犯者,土地使用權要收回集體,沒收全部所得款項。用地者逐年向隊交納20%年畝產賠產費,情節嚴重者,拆除建築物實行經濟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買入房屋的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者,按第十二條規定補辦用地審批手續,不符合條件者,要限期將宅基地退還集體。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未經批准,擅自侵占集體土地或進行其它建設的要限期收回所占土地,根據情節輕重逐年處以所占土地年產值三至五倍罰款,造成的經濟損失,責令賠償。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隊幹部要模範地執行本規定。在村莊規劃中,對廣大民眾要充分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不得生硬粗爆,簡單從事,切實把村莊建房用地規劃好、管理好。
凡利用工作之便,侵占集體土地建房、種樹,在審批建房用地中徇私舞弊,行賄受賄,打擊報復,拒不執行村莊規劃管理規定,任意砍樹、扒房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阻礙村莊規劃建設或圍攻、打罵工作人員者,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裁、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給予經濟制裁的罰款或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屬於對單位的罰款或賠償經濟損失,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他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對個人的罰款或賠償經濟損失由公社管委會批准執行。
對沒收的非法所得款項和罰款,主要用於鄉村公用設施建設,按大隊五、公社三、區二的比例使用。 第二十六條 在農莊建設中,對規劃合理,節約用地或敢於管理,善於管理,制止亂占濫用耕地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公、檢、法部門在處理建房用地矛盾時,應以本規定為依據。市人民銀行、建行、農行接到管理部門對單位罰款通知後,應代扣罰款,各單位接到對本單位人員罰款通知後,應從工資中扣除。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以前有關農村建房規定、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