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土地節餘指標流轉收益管理辦法(試行)

《新鄉市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土地節餘指標流轉收益管理辦法(試行)》是新鄉市政府為積極支持我市統籌城鄉發展制定的管理方法。

細則信息,其他信息,

細則信息

第一條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和《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用地節餘指標有償置換的指導意見》(新政辦〔2009〕196號)檔案精神,通過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用地節餘土地指標的置換,提升土地價值,用於新型農村社區基礎設施建設。為積極支持我市統籌城鄉發展,制定本辦法。
節餘指標流轉
第二條節餘指標:指通過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建新拆舊整理復墾後,新增加耕地面積大於建設占用耕地面積的部分,該指標可以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或土地綜合整治實現。
節餘指標流轉原則上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實施,節餘指標豐富的縣(市)、區亦可在市域範圍內流轉。
第三條節餘指標權屬: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發拆除復墾並達到驗收標準的,節餘指標歸該社區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流轉所得淨收益返回該集體經濟組織專項用於該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和村民生產生活條件改善。
第四條新型農村社區拆舊區由各級政府投入拆除復墾並達到驗收標準的,節餘指標歸各級政府所有,其流轉所得收益統一上繳本級財政,優先用於所轄區域內新型農村拆舊區拆除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節餘指標流轉方式:(一)作價出資(入股),指通過將節餘指標置換到產業集聚區或城鎮周邊,用於非公益經營性項目,指標所有者可以按照流轉費用標準作價出資(入股),參與項目建設,以保障長期收益。(二)指標有償調劑,指標所有者按照流轉費用標準將指標有償調劑給實際使用者,用於產業集聚區或城鎮周邊項目建設。
流轉費用標準:按照各縣(市)、區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耕地占用稅等“三項費用”之和計算。
土地指標流轉增值收益徵收管理
第六條土地指標流轉增值收益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可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專門核算土地指標流轉增值收益收入和支出情況。

其他信息

第七條土地指標流轉增值收益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徵收。
第八條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指標流轉增值收益,也不得違反規定通過簽訂協定等方式,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指標流轉增值收益,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直接將征地和拆遷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等。
第九條對各縣(市)、區規劃範圍內分別繳入縣(市)、區級國庫的土地增值收益,應設立專賬,單獨核算。新型農村社區規劃範圍內的土地增值收益,扣除成本和上繳省級收入和規定計提項目資金後,應按照規定的用途全部安排用於新型農村社區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市區範圍內(高新區、新鄉工業園區除外)新型農村社區土地增值收益上繳市本級的,由市財政扣除上繳省級收入和規定計提項目資金後,將剩餘部分撥付有關區財政,全部用於相關區新型農村社區基礎設施建設。
收益支出管理
第十一條用於新型農村社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出應按照項目進度撥付資金;工程建設應當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公告制和契約制等制度。
第十二條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增值收益,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採購等制度的,應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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