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新鄉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平台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加快建立符合農村改革發展要求的現代農村產權交易制度,激發全市農村發展活力,根據《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督辦的近期重點任務》(豫改發〔2014〕3號)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建立我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平台。現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新鄉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平台建設的實施意見
  • 所屬類別:工作意見
  • 發布單位:新鄉市人民政府
  • 針對問題: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平台建設
為加快建立符合農村改革發展要求的現代農村產權交易制度,激發全市農村發展活力,根據《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督辦的近期重點任務》(豫改發〔2014〕3號)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建立我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平台。現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健全農村產權交易體系和運行管理制度,提高農村產權交易的市場化程度,確保農村產權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進行,實現農業要素的規模化配置,推進農業資源資本化進程,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
(二)堅持簡便易行、方便民眾的原則;
(三)堅持權責清晰、最佳化利用的原則;
(四)堅持嚴格程式、規範流程的原則;
(五)堅持公開公正、全程服務的原則。
三、基本任務
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理順農村產權關係,建立三級協作的農村產權綜合交易體系,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農村產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益,保障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有序、高效運轉,推進農業轉型升級和城鎮化進程,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四、主要內容
(一)組織框架
按照“政府主導、統一管理、管辦分離、全程監督”的原則,建立統一的監管體系和交易市場。
1.建立新鄉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管體系
成立新鄉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交委)負責研究制定相關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協調配套改革和市場建設工作。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農業領導擔任,相關職能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委農辦(以下簡稱市農交辦),具體負責指導、協調全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工作,對全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開展業務培訓、指導、服務、考核。
2.建立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平台
成立新鄉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農交中心),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增設視窗,作為我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的有形市場和統一服務平台,負責市轄區、管委會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活動的組織、服務、管理工作。
各縣(市)建立縣級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簡稱xx縣農交中心),在縣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增設視窗,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組織、服務、管理工作;各鄉鎮(街道)依託已建立的便民服務中心,增設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服務視窗,負責基層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的信息收集、諮詢服務、報批材料初審和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涉及的農戶關係的協調處理等服務工作。
鼓勵有條件的城鄉社區(村)設立便民服務站或便民代辦點,使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等便民服務向城鄉社區(村)延伸,形成市、縣、鄉(鎮)三級聯動服務向基層延伸的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服務平台。
(二)業務範圍
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各類產權提供交易場所和配套服務,發布交易信息;組織農村有形產權和無形產權交易;開展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的諮詢服務、培訓指導、委託管理、價格指導、投融資服務、權屬變更、成交鑑證等。
(三)交易內容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耕地、草地、四荒地、養殖水面等;
2.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管理使用權;
3.農村集體林權,包括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及使用權;
4.新型農村社區房屋和農村集體房屋所有權(租賃權);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
6.農業類智慧財產權以及農村產權的融資擔保、諮詢服務等;
7.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農村集體和農業生產領域的相關產權。
(四)服務項目
1.發布信息,組織交易,出具交易鑑證書;
2.相關部門審核農村產權流轉和交易項目內容;
3.農村產權交易業務和法律政策諮詢;
4.受理農村資產委託管理;
5.對涉及農村產權的中介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
(五)管理模式
交易中心實行“四統一”的管理模式。
1.統一平台建設:建立市、縣、鄉三級協作聯動的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服務平台。2.統一交易規則:由市農交委制訂交易規則。3.統一交易鑑證:交易鑑證書由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統一監製,交易活動完成後由市、縣(市)交易中心出具。
4.統一監督管理:全市交易市場的監管由市農交委負責。
(六)制度規範
1.交易管理制度。市農交辦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擬定農村產權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業務流程,經市農交委批准後實施。
2.確權制度。建立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現代農業要素制度,按照分步推進的原則,依法依規對農村產權進行確權登記,逐步實現權屬固化,為農村農業要素交易奠定基礎。
3.轉讓主體資格審查制度。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轉讓,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或成員代表2/3以上同意,並報當地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定、歸檔;產權轉讓的農戶必須是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
4.維權制度。農村集體產權收益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主要用於農村集體公益事業,不得用於添置辦公設施等非生產性支出。
5.風險防範制度。建立信息披露、風險警示等風險控制體系,降低交易風險。建立成交鑑證和支付保證的信用保障體系,維護交易雙方權益。
(七)交易運行機制
按照“基層收集、中心交易、部門監管”的原則,建立健全交易運行機制。
1.基層收集。各鄉鎮(街道)農交服務視窗負責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的信息收集、業務諮詢、材料整理和交易項目的初審,並根據不同業務和許可權,報送市、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視窗審核。
2.中心交易。市、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視窗接到報送材料後,對符合條件的傳送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核;材料不齊全的,要求報送單位補充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經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資格審核合格的,市、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規則、業務流程,組織進行交易活動,並出具產權交易鑑證書。
3.部門監管。各級職能部門負責對交易過程現場監督,農交辦和有關部門負責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後的綜合監督工作。
五、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各級職能部門是農村綜合產權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國土、規劃部門負責農村耕地保護監管。涉及農村承包經營土地的流轉,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堅持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流轉。
(二)農業部門負責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流轉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交易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三)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使用權交易的指導和監管。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使用權交易的使用者或經營者,要服從政府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抗旱的統一調度指揮,承擔防汛抗旱任務,並不得擅自變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務對象,對於工程的擴建改建要符合當地水利建設的總體規劃,通過申請報批後方可實施。
(四)林業部門負責集體林地的保護監管。集體林權交易不得改變集體林地所有權和林地性質、用途,堅持有利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提高森林質量和效益,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
(五)房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新型農村社區住房和農村集體房屋所有權登記頒證、房屋登記簿和產籍檔案維護管理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做好新型農村社區房屋的各類登記發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市場交易。
(六)市發改委負責對三級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平台提供必要的項目支持,加大對交易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七)市人行負責協調各級金融機構對農村產權抵押和擔保貸款業務開展金融服務,建立農村信貸的銀保互動機制。
(八)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開展農業智慧財產權展示交易,協助金融機構辦理農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
(九)審計、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各縣(市)建立相應組織,做好對同級交易中心的監管。
六、附則
對農村各類產權交易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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