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是建設部發布的一項國 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發布日期:1997-05-12
  • 生效日期:1997-05-12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關於加強村鎮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畫單列市建委:
村鎮建設是關係億萬農民生產和生活的一件大事,村鎮建築工程質量的好壞,不僅影響著村鎮建設的總體水平,還直接關係到廣大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10年)及建設部《質量興業要點》,本著對人民和對歷史高度負責的精神,針對目前村鎮建設中一些地方忽視工程質量管理,造成工程隱患嚴重和事故多發的狀況,為切實加強村鎮建築工程質量的監督與管理,保障村鎮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現通知如下:
一、建立主管鎮(鄉)長對村鎮(鄉)域內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責任制。加強所轄村鎮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是鎮(鄉)長的重點職責,特別是主管建設的鎮(鄉)長要對鎮(鄉)建築工程質量高度負責,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各項法規和政策。對管理不善,造成責任事故者,嚴肅追究其領導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立工程建設申報制度,嚴格工程建設管理程式。鎮(鄉)的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項目把好審批關、對承擔鎮(鄉)生產性投資、公共設施成本開發的住宅小區和“三資”建設項目的施工隊伍和個體工匠的資質進行嚴格的審查,嚴禁無證建築工匠和非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承攬工程任務。鎮(鄉)生產性設施、公共設施及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和“三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開工前,要向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工。鎮(鄉)住宅建設也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建手續。對不符合規劃要求,不符合設計圖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工程,不予審批。
三、加強對建築市場的管理。鎮(鄉)建設管理部門要對進入本鎮(鄉)域內承擔村鎮生產性設施,公共設施工程施工的建築工匠和施工隊伍進行註冊登記。對無證設計、無證施工和越級承包工程的單位和個人,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有條件的建制鎮和集鎮,可實行工程項目招投標制度,逐步完善建築市場機制,規範建築市場行為。
四、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鎮(鄉)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性設施、公共設施及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和“三資”建設項目,必須在工程開工前,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工程竣工後,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重視和加強鎮(鄉)工程質量的監督工作。縣(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在有條件的鎮(鄉)建設管理部門中設立工程質量監督分支機構,對尚不具備條件的可派監督人員直接進行質量監督。鎮(鄉)的工程質量監督,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有關規定辦理。
實施監督的工程,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
六、推進科技進步,改進村鎮的傳統建設方式。要逐步推行統一組織、綜合開發的工程建設模式、按照規划進行住宅小區的統一開發建設,改變多年來親幫親、鄰幫鄰的建房方式,提高工程建設整體水平,確保工程建設質量。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建房科普知識教育和普法活動,提高廣大農民的工程質量意識和法制觀念。
七、加強鎮(鄉)建築工程使用材料的管理。堅持建築材料進場驗收把有關制度,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主要建築材料要進行復驗,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到工程上。
八、依法治理工程質量。要將鎮(鄉)工程建設管理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鎮(鄉)工程建設質量是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大監督與管理力度,對施工(生產)劣質工程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有關法規進行嚴肅查處。今後進行的工程質量檢查和評優工作都應包括村鎮部分。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可根據本通知精神,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