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加強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是一項國家法律法規,發布於1998年11月9日。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1-09
【生效日期】1998-11-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部門: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1998〕15號),結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實際工作,提
出如下意見:
申如下規定:
(一)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建立健全施工許可制度,對於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工程,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違反規定擅自開工的要依法查處。嚴格禁止“三邊”工程。
(二)尊重客觀規律,保證合理工期。不準脫離客觀實際搶工期,搞“獻禮”、“報喜”工程。施工工期要依據建設部制定的工期定額科學確定,精心組織,精心施工,避免層層加碼,任意縮短工期。
(三)要嚴格按照審定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不準隨意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也不允許盲目壓級壓價,降低工程建設標準。要嚴肅查處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違法行為。
(四)認真執行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一律實行公開招標,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擇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和建設監理單位。嚴禁搞議標發包或直接發包,更不允許搞地方保護和部門封鎖。對於已開工的,要跟蹤監督,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凡發現轉包或違法分包的,要依據《建築法》嚴肅查處。
(五)嚴格按照《建築法》和建設部、國家計委聯合頒發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對工程項目,一律實行工程監理。對於已開工而沒有實行監理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對於尚未動工興建的項目,建設單位要通過招標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監理單位必須認真履行簽定的監理契約,選派素質高、責任心強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對建設項目的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
(六)要依據建設部第2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加大政府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管力度。所有工程項目,一律實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項目法人單位必須按建設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到當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各地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按照現行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全過程的質量監督,及時進行抽查和核驗。要嚴格把關,對出現質量問題要責成責任單位及時糾正,不及時改正和改正不符合要求的,質量監督部門有權責令停工。工程完工之後,項目法人單位要及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過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