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

2007年1月5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以建質〔2007〕1號印發《關於加強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端正建設指導思想;完善並嚴格執行建設標準,提高項目投資決策水平;規範建築設計方案評選,增強評審與決策透明度;強化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管理,促進建築節能工作全面展開;推進建設實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規定的落實6部分2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建設部等5部門
  • 文號:建質〔2007〕1號
  • 印發時間:2007年1月5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7年1月5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印發《關於加強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

意見

關於加強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
建質〔2007〕1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直轄市建委、規劃局(規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
大型公共建築一般指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辦公建築、商業建築、旅遊建築、科教文衛建築、通信建築以及交通運輸用房。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大型公共建築日益增多,既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又增強了為城市居民生產生活服務的功能。國家對大型公共建築建設管理不斷加強,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但當前一些大型公共建築工程,特別是政府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中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地方不顧國情和財力,熱衷於搞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不注重節約資源能源,占用土地過多;一些建築片面追求外形,忽視使用功能、內在品質與經濟合理等內涵要求,忽視城市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忽視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甚至存在安全隱患。這些問題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為進一步加強大型公共建築建設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端正建設指導思想
1、從事建築活動,尤其是進行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建設,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堅持遵循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原則。要以人為本,立足國情,弘揚歷史文化,反映時代特徵,鼓勵自主創新。要確保建築全壽命使用周期內的可靠與安全,注重投資效益、資源節約和保護環境,以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
二、完善並嚴格執行建設標準,提高項目投資決策水平
2、堅持對政府投資大型公共建築工程立項的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大型公共建築工程的數量、規模和標準要與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投資決策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專業諮詢機構編制內容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組織專家合理確定工程投資和其他重要技術、經濟指標,精心做好工程建設的前期工作。
3、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階段的建設標準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要重點加強文化、體育等大型公共建築建設標準的編制,完善項目決策依據。總結國內外大型公共建築建設經驗,按照發展節能省地型建築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築工程要在節能、節地、節水、節材指標方面起到社會示範作用,並適時修訂完善標準。
4、嚴格執行已發布的建設標準。國家已發布的建設標準、市政工程投資估算指標、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規則,是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強制性標準的實施和監管機制。
5、嚴格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式。各級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加強對大型公共建築項目的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管理。
6、加強對政府投資大型公共建築工程造價的控制。有關主管部門要規範和加強對政府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管理,嚴格執行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建設規模,原則上在初步設計等後續工作中不得突破。建設單位應積極推行限額設計,並在設計招標檔案中予以明確。
三、規範建築設計方案評選,增強評審與決策透明度
7、加強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對大型公共建築布局和設計的規劃管理工作。大型公共建築的布局要符合經批准的城市規劃;大型公共建築的方案設計必須符合所在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規定;做好城市設計,並作為建築方案設計的重要參考依據。大型公共建築設計要重視保護和體現城市的歷史文化、風貌特色。
8、鼓勵建築設計方案國內招標。政府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築,建設單位應立足國內組織設計方案招標,避免盲目搞國際招標。組織國際招標的,必須執行我國的市場準入及設計收費的有關規定,並給予國內外設計單位同等待遇。
9、細化方案評審辦法。要在現有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辦法以及我國入世承諾的基礎上,研究制訂有關大型公共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投標的管理辦法,以進一步明確方案設計的內容和深度要求,完善方案設計評選辦法,確保招標的公開、公平、公正。
10、明確方案設計的評選重點。方案設計的評選首先要考慮建築使用功能等建築內涵,還要考慮建築外觀與傳統文化及周邊環境的整體和諧。對政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築項目,參與投標的設計方案必須包括有關使用功能、建築節能、工程造價、運營成本等方面的專題報告,防止單純追求建築外觀形象的做法。
11、建立公開透明的專家評審和社會公示制度。建設單位要進一步明確大型公共建築設計方案評審專家的條件和責任。大型公共建築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行公開招標,其方案評審專家應由城市規劃、建築、結構、機電設備、施工及建築經濟等各方面專家共同組成,評審名單和評審意見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社會意見,接受社會監督,提高方案評審的透明度。對於政府投資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標誌性建築,應通過一定方式直接聽取公眾對設計方案的意見。
12、進一步明確和強化項目業主責任。政府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必須明確項目建設各方主體,落實責任。當建設單位採用經專家評審否定的設計方案時,應當向主管部門和專家委員會說明理由。
13、加強方案評選後的監督管理。政府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方案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要求,應滿足初步設計階段控制概算的需要。如果中標的設計方案在初步設計時不能滿足控制概算的需要,主管部門應責成建設單位重新選定設計方案。
14、提高工程設計水平。設計單位要貫徹正確的建設指導思想,突出抓好建築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提高原創設計能力和科技創新能力,不斷提高設計水平。建設單位應鼓勵不同的設計單位聯合設計,集體創作,取長補短。鼓勵對大型公共建築工程的初步設計進行最佳化設計,提高投資效益。
四、強化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管理,促進建築節能工作全面展開
15、新建大型公共建築要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節能強制性標準。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把能耗標準作為建設大型公共建築項目核准和備案的強制性門檻,遏制高耗能建築的建設。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必須嚴格執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的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建設單位要按照相應的建築節能標準委託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項目建成後應經建築能效專項測評,凡達不到工程建設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16、加強對既有大型公共建築和政府辦公建築的節能管理。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並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築運行節能監管體系,研究制定公共建築用能設備運行標準及採暖、空調、熱水供應、照明能耗統計制度。要對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進行能效測評,並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其中能耗高的要逐步實施節能改造。要研究制定公共建築能耗定額和超定額加價制度。各地應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築單位能耗限額。
五、推進建設實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
17、不斷改進大型公共建築建設實施方式。各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改革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管理模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同時,對大型公共建築,也要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等模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制定鼓勵設計單位限額設計、代建單位控制造價的激勵政策。
六、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規定的落實
18、加強對大型公共建築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參與大型公共建築建設的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竣工驗收等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確保整個使用期內的可靠與安全,確保室內環境質量,確保防禦自然災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9、加強對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大型公共建築項目建設期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定期對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違反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問題,要追究責任,依法處理。政府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築項目建成使用後,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對項目的規劃設計、成本控制、資金使用、功能效果、工程質量、建設程式等進行檢查和評價,總結經驗教訓,並根據檢查和評價發現的問題,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作出處理。
20、加強對中小型公共建築建設的管理。對於2萬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公共建築,特別是社區中心、衛生所、小型圖書館等,各地要參照本意見精神,切實加強對其管理,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各地要根據本意見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加強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和具體辦法,並加強監督檢查,將本意見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切實提高我國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建設管理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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