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村莊規劃報批工作管理規定

 《長春市村莊規劃報批工作管理規定》已經長春市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村莊規劃報批工作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9日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家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加快農業農村強市建設,規範村莊規劃編制與審批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長春市行政區內城鎮開發邊界外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遵守本規定。
  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村莊,可納入城鎮用地範圍統一編制詳細規劃。
  第三條 村莊規劃是法定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鄉村地區的詳細規劃,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除村莊規劃外,不再另行編制其他村莊空間類規劃。
  第四條 村莊規劃編制應貫徹打造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村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新時期村莊總要求,本著聚焦民生福祉,強化以人為本;貫徹多規合一,堅持規劃先行;深入挖掘特色,注重因地制宜;落實重大項目,保證規劃實施;堅持急用先行、務實易懂、好用管用原則。
第二章 規劃組織
  第五條 村莊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對行政區內村莊分類、分批編制計畫進行統籌安排。
  村莊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具有資質的編研單位開展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縣、鄉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將村莊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吉林省和長春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符合相關技術要求,落實上位規劃,調查了解和充分考慮村民意願,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銜接相關專項規劃並將專項規劃相關的主要內容納入村莊規劃。
  第七條 村莊規劃以一個或幾個相鄰行政村為單元組織編制,規劃範圍包括行政村村域全部國土空間。
  規劃目標年應與上位規劃保持一致;近期規劃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為3—5年。
  第八條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編制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村莊規劃編制的內容和深度。
  第九條 村莊規劃中下列內容應作為強制性內容,在規劃成果中應有明確、規範的表述,並提出相應的管制規則:
  (一)上位規劃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面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總規模等約束性指標;
  (二)上位規劃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以及村莊規劃劃定的鄉村歷史文化保護線、災害影響與安全防護範圍線等控制線(區);
  (三)村莊規劃中確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用途、強度等地塊規劃條件;
  (四)其他國家和省市明確要求作為村莊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第十條 由村委會組織村民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等形式提出建設需求,與規劃編制單位協商確定規劃內容。村民委員會要將規劃主要內容納入村規民約。
第四章 規劃審批公開
  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報批包含以下流程:
  (一)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經村民委員會審議,形成審議意見。
  (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依法在村內公示村莊規劃,公示時間30日。
  (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同意的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二條 報送審批的材料包括:村莊規劃文本和圖紙、資料庫(電子版)、專家論證意見及採納情況、部門審查意見及採納情況、村民委員會審議意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決議及其他有關附屬檔案。
  第十三條 規劃依法批准後,由村莊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批後公布。自規劃批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上牆“、“上網”等多種方式依法公開規劃成果。
  第十四條 在規劃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規劃成果逐級報送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備案,納入長春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將規劃成果提交至省自然資源廳。
第五章 規劃修改
  第十五條 經依法批准的村莊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修改村莊規劃:
  1.上位國土空間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2.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3.因國務院、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4.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5.村莊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涉及修改村莊規劃強制性內容的,由村莊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原審批機關提出修改申請,修改後的村莊規劃依照原審批程式依法報批,並重新公布,匯交備案。
  村莊規劃修改涉及上位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上位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十八條 村莊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修改村莊規劃的,應向原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原審批機關正式批覆同意規劃修改後,由村莊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規劃修改,修改後的村莊規劃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程式,按第十二條規定提交資料進行報批。
  第十九條 村莊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符合上位規劃、不突破約束性指標和管控底線的前提下,可對規劃強制性內容以外的村莊用地布局進行調整最佳化。
  村民委員會同意調整最佳化村莊規劃的,村莊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最佳化調整方案,並依法在村內公示,公示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最佳化調整後的規劃方案、村民委員會審議意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及調整說明材料一併報原審批機關備案,並按規定程式依法公布匯交。
第六章 規劃實施
  第二十條 由村莊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規劃實施和定期評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規劃實施的定期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村莊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實際情況,尊重村民意願,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村莊規劃。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同時本著節約用地、改善環境等原則引導村民合理建設。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或上級部門發布相關政策或法律檔案對編制和審批村莊規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要強化鄉村建設的規劃引領。《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要求“加快推進村莊規劃工作”。《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提出“在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鄉村地區,以一個或幾個行政村為單元,由鄉鎮政府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作為詳細規劃,報上一級政府審批”。2019年以來,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先後發布《關於加強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做好村莊規劃工作的意見》,指導有序推進“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為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加快農業農村強市建設,切實發揮村莊規劃對鄉村振興和鄉村建設的引領和支撐作用,規範村莊規劃編制與審批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本規定。
  一、明確村莊規劃在推動鄉村振興、實施鄉村建設中的引領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堅持規劃先行、有序推進,做到注重質量、從容建設”,要“通盤考慮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居民點布局、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將村莊規劃定位為城鎮開發邊界外鄉村地區的詳細規劃,是鄉村地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城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各地近年來的實踐也表明,村莊規劃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鄉村建設行動,必須做好村莊規劃,這有利於理清村莊發展思路,明確村莊定位、發展目標、重點任務;有利於科學布局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儘可能多地保留鄉村原有地貌和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好鄉村自然風光和田園景觀;有利於統籌安排各類資源,集中力量,突出重點,引導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向農村延伸,加快補齊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板。明確村莊規劃報批工作管理規定,提供村莊規劃編制審批法定依據,確保鄉村振興發展有遵循、建設有依據。
  二、有序推進村莊規劃工作的整體推進安排
  要堅持因地制宜、分類編制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村莊規劃編制的內容和深度,積極有序推進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我市村莊數量多、區域差異大、發展階段不同、類型複雜,自然資源稟賦、文化傳統等各有特點。在加快推進村莊規劃工作的同時,要充分認識村莊規劃工作的複雜性、艱巨性,不能一哄而上、盲目追求短時期內全覆蓋,務求規劃管用、能用、好用。
  三、充分發揮農民主體在村莊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各環節的作用
  村莊規劃怎么編、編得好不好,農民最有發言權。當前,村莊規劃工作中存在農民局外人的現象,對村莊規劃工作缺乏主人翁意識,一些農民受限於信息不對稱,想知道、想參與,卻缺乏渠道。解決好這一問題,就必須立足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充分尊重農民意願,提高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把村莊規劃的過程變成組織農民、引導農民的過程,變成培育農民、提升農民文明素質的過程,真正讓農民從“台下看戲”轉為“台上唱戲”。
  一是強化村“兩委”責任。緊緊依託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開展村莊規劃工作,發揮好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等的力量,注重發現、吸納具有規劃知識和一定眼界能力的人才充實到村莊規劃工作中來。
  二是充分聽取村民訴求和意見。確保村民參與村莊規劃決策,第十一條規定村莊規劃報批前,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不得報批。
  三是引導農民參與規劃管理。第十三條規劃批准後,組織編制機關通過“上牆”、“上網”等多種方式及時公布並長期公開,方便村民了解和查詢規劃及管控要求。要把規劃的約束內容作為村規民約的重要內容,引導村民依照村莊規劃開展生產生活。
  四是鼓勵多方參與協商。建立管理部門、規劃設計單位、駐村規劃師和村集體、村民等多方參與的協商機制,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第十條組織村民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等形式提出建設需求,與規劃編制單位協商確定規劃內容,第十一條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四、強化規劃權威性
  規劃一經批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堅持先規劃、後實施,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划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因上位國土空間規劃發生變更、重大項目建設或行政區劃調整等確需修改規劃的,須先經規劃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按法定程式進行修改。
  五、監督規劃實施
  依託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在規劃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規劃成果逐級報送至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備案,納入長春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由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將規劃成果提交至吉林省自然資源廳。
  建立健全村莊規划動態監測評估和實施監管機制。明確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在規劃實施過程中的職責。由村莊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規劃實施和定期評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規劃實施的定期監督檢查。村莊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實際情況,尊重村民意願,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村莊規劃。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同時本著節約用地、改善環境等原則引導村民合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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