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是長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辦公地址位於長春市南關區南環城路306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南環城路3066號 
  • 所屬地區:長春市
  • 所屬部門:長春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研究擬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相關政策。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落實考核標準。擬訂並指導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指導和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促進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及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實施重大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配合實施國家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而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訂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負責管理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對下一級政府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承擔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責任。負責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組織審查建設預目的規劃設計方案;負責道路、交通、給排水、電力、電訊、燃氣、供熱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各項建設工程的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十六)負責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轉讓、收儲、劃撥中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內規劃設計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區內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與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城市雕塑的規劃、審查等管理工作。
(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和園林局。
(十八)按照“三個必須”要求,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局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局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擔政務督查和政務信息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宣傳、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安全保密和密碼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部門權責清單管理;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負責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組織對涉及自然資源管理重大疑難事項進行政策、法律論證審查;承擔組織聽證、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
(三)執法監督處(自然資源督察辦公室)。指導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處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測繪地理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縣(市)區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縣(市)區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指導開展行政處罰事項法制審核工作。落實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開展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建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擬訂並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落實相關考核標準;建立自然資源一級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擬訂落實並指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負責土地儲備名錄管理;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承擔長春市土地儲備出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指導並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二級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統籌指導臨時用地管理,征而未供、閒置土地處置等工作;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促進節約集約利用。
(八)國土空間規劃處。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家、省和市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市重大專項規劃;負責統籌重要控制線的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組織城市中長期發展戰略、城市規劃研究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鎮(鄉)規劃、專業及專項規劃的編制、論證、招標及成果利用等工作;負責全市規劃單位的資質管理及規劃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調查統計、提出年度編制任務並協調落實編制經費工作;負責市規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和落實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並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審核和指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或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和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十)耕地保護和鄉村規劃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縣(市)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協調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組織村莊規劃的專家論證、指導核查及規範管理等工作;指導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項目(包括農村村民住房)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工作;協調指導縣(市)區自然資源和鄉村規劃管理等工作。
(十一)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管理處。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配合實施國家和省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擬訂並落實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經省自然資源廳授權的市級礦產資源管理許可權內的礦業權出讓及登記管理;統計分析並指導全市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管理,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和落實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擔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十二)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處。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貫徹落實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
(十三)地區規劃處。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和調整城區、開發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統籌指導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實施;負責統籌指導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其他規劃成果“一張藍圖”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城鄉建設方面控制性詳細規劃層面的相關規劃政策和技術標準。
(十四)建築與城市設計處。負責建立城市設計體系,建設城市設計管理制度,統籌協調城市建築空間布局和城市景觀風貌塑造;負責組織編制、審查、管理城市設計、空間詳細規劃和重點地區公共景觀規劃;負責組織擬訂城市設計方面的規劃政策、技術標準與導則;負責綜合協調街道空間資源景觀規劃管理;負責城市標識系統、城市家具、城市夜景觀等城市公共空間景觀要素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築設計方案論證審查工作和市級重大建設項目的建築設計方案徵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城市空間格局與形態三維建模工作。
(十五)交通工程規劃處。負責組織和協調編制交通類專項規劃;負責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工程的前期統籌和規劃協調工作;負責核發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通知書;配合提供對交通基礎設施類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
(十六)市政工程規劃處。負責組織和協調編制市政設施專項規劃;負責組織地下空間規劃的編制等工作,負責審查城市規劃區內各種管線及地下構築物的規劃設計方案和工程設計方案等;負責市政工程審批要件的審查和辦理市政工程規劃許可及延期申請工作;負責重大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徵集和組織專家評審工作。
(十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處。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工作;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與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街區的改造、歷史建築的維護等相關設計方案的指導、審查工作;負責長春歷史文化名城的申報及後期規劃管理工作。
(十八)城市雕塑規劃管理處。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雕塑規劃的方針、政策;負責城市雕塑規劃的編制並組織實施,包括規劃的設計、方案徵集及論證、選址、審批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十九)財務審計處。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局機關財務收支核算;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局機關基本建設、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參與提出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領域重大備選項目;負責局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和監督工作。
(二十)幹部人事處。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目標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人才隊伍開發建設工作。
(二十一)信訪工作處。負責受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辦理上級部門及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工作建議。
(二十二)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批覆等審批結果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三)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林巍

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被評為2021年度自然資源報刊讀報用刊工作先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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