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村莊建設條例

為了規範村莊建設行為,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村莊建設條例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邯鄲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8年3月29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全文內容
(2017年10月30日邯鄲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村莊為單位的規劃與建設行為。
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農村居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活動的聚居點,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
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村莊的規劃與建設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村莊建設應當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要求,遵循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縣域統籌、生態優先的原則,實現村莊建設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建設的政策、規劃、計畫制定和統籌協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或者確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具體指導村莊建設。
村民委員會負責按照村莊規劃實施本村莊的建設。
城鄉規劃、財政、農牧、林業、水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機關等行政部門和郵政、電力、燃氣、熱力、通訊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村莊建設的財政投入,將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以及運行維護補助經費、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培訓經費等村莊建設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村莊項目建設或者服務。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村莊建設中成績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建設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
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具有地方特色的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和縣域鄉村建設規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確定中心村、撤併村和保留村。中心村應當合理劃分功能區,統一編制村莊規劃。計畫五年內撤併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納入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編制村莊規劃,應當結合新型城鎮化分別改建為城市社區或者城市中的美麗鄉村。
集中居住的相鄰村莊,可以編制連片村莊規劃。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莊規劃委員會,組織民眾參與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審定,並且監督執行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村莊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村體系規劃、縣域鄉村建設規劃和鄉(鎮)域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和原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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