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

為了規範我市村莊規劃建設,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推動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城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晉城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全文,解讀,

全文

(2019年8月30日晉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村莊規劃
第三章 村莊建設
第四章 保障與產業促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外的村莊規劃建設等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村莊以及歷史文化名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村莊規劃建設應當尊重村莊發展的多樣化和差異性,堅持生態優先、城鄉統籌、集約利用、布局安全、因地制宜、歷史傳承的原則,合理劃定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護、搬遷撤併等類型,有序推進。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村莊規劃建設工作,研究解決村莊規劃建設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推進村莊規劃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工作;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建設工作。
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水務、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村莊規劃建設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建設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村莊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村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以及鄉村振興戰略總體規劃有機銜接,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弘揚傳統文化,挖掘自然資源稟賦,保護鄉村歷史風貌,發展特色產業,建設鄉風文明、宜居富裕的美麗村莊。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村莊規劃編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採取獎勵、補助、引入社會資本等措施,支持村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促進產業發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村莊規劃建設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村莊規劃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村莊規劃範圍為村域全部國土空間,可以以一個或者多個行政村為單元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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