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晉城市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城市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22年12月9日
條例頒布,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晉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2 號
《晉城市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已由晉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2年10月26日通過,並於2022年12月9日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晉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13日
發展歷程
2022年10月26日晉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資源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保護範圍內從事保護、管理、利用泉域水資源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資源是指岩溶泉水的補給、徑流和排泄範圍內的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條 延河泉域保護範圍包括陽城縣大部、澤州縣西部、沁水縣南部。
東邊界:南段以晉獲褶斷帶與三姑泉域為界,自南向北由石盤-五門-南連氏-甘潤。北段與丹河、沁河地表分水嶺一致,自南向北由甘潤-中村-武神山。
南邊界:與地表分水嶺一致,自東向西由石盤-核桃園-范窪-雙窩溝-西交-陽坡-小河灣。
西邊界:為沁河與汾河的分水嶺,自南向北由小河灣-上峪-中村-鹿台山。
北邊界:以沿寺頭等兩條斷層形成的地塹為界,自西向東由鹿台山-西莊-朝陽地-武神山。
第四條 三姑泉域保護範圍包括城區、高平市、澤州縣大部、陵川縣中西部。
東邊界:以柳樹口-奪火-黃金窯-馬圈一線的地形分水嶺為界。
南邊界:大箕-三姑泉-南石翁一線的近東西向弧形褶斷帶。
西邊界:甘潤以南以晉獲褶斷帶與延河泉域為界,其北以地表分水嶺為界。
北邊界:金泉山、色頭一帶,以丹河與濁漳河流域地表分水嶺為界。
第五條 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一規劃、分級管理,集約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延河泉域、三姑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泉域水資源保護、管理、利用及綜合協調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行政審批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泉域水資源保護有關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泉域水資源保護規劃和保護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按照規定備案。
編制城鄉建設、林業、農業、旅遊等規劃應當與泉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泉域保護範圍內合理攔蓄洪水,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資源污染,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
第十條 在泉域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取得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批准的泉域水資源影響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延河泉域重點保護區範圍:
延河泉水出露處保護區:以泉口為中心,周圍一平方公里範圍的河谷及山地。
下河泉保護區:沿沁河河谷,北起潤城、劉善村北,向南沿沁河河谷經河頭、下河、東莊北至陽城水輪泵站西邊河谷;沿蘆葦河河谷向上游經八甲口、上孔至美泉南的河谷中。
第十二條 三姑泉域重點保護區範圍:
郭壁泉重點保護區:沿丹河北起河東村,南至葦灘,包括兩岸五百米及五七一六廠。
三姑泉重點保護區:北起南背村南五百米,西至雙窯村東及懷峪村一帶,南至省界。
高平丹河滲漏段重點保護區:北起南王莊,南至韓莊,西至太焦鐵路以西三百米,東至丹河現代河道東五百米。
白水河灰岩滲漏段重點保護區:北起晉城市區以南二零八國道,自北而南沿白水河至甘寺,包括東、西兩岸各五百米。
第十三條 重點保護區以外的泉域保護範圍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控制利用孔隙裂隙地下水和岩溶地下水開採;
(二)在岩溶地下水超採區,加快替代水源工程建設,實施關井壓采;
(三)永久封堵廢棄岩溶地下水井、廢棄鑽井、廢棄煤層氣鑽孔;
(四)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
(五)不得利用滲坑、滲井、溶洞、廢棄鑽孔等排放工業廢水、污水,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渣和垃圾;
(六)不得將生活污水、再生水用於地下作業。
第十四條 在重點保護區內,除遵守第十三條規定外,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
(二)將已污染含水層與未污染含水層的地下水混合開採;
(三)採煤、採煤層氣、開礦、開山採石和興建地下工程;
(四)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六)排放、傾倒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七)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屬於國家、省大型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因地形原因無法避讓,或者重要民生工程確需經過或者進入泉域重點保護區,經專家充分論證採取嚴格保護措施後不會對泉域水資源造成污染和影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批准的除外。
第十五條 泉域保護範圍內劃定為飲用水水源地的,按照國家、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有關規定實施保護。
第十六條 泉域水資源的利用,應當符合節水優先、總量控制和採補平衡要求,優先利用地表水,控制開採地下水。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建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供水能力和水質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開鑿新井。有替代水源的,原有自備水井應當予以關閉。
因突發事件需臨時啟用自備水井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在泉域保護範圍內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轉讓取水權、不得非法買賣水資源和改變取水用途。取水權、取水用途確需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不予批准取水許可:
(一)在地下水禁採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其他單位、個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於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泉域內地下水水位、水量的動態監測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提出核減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建議: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採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三)有替代水源的;
(四)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影響泉域水資源保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做好泉域地下水水質動態監測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向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提出停止審批該區域內的取水、排污許可等相關涉水申請的建議:
(一)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達到或者超過限制納污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水質未達到使用功能要求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在泉域保護範圍內進行水文地質勘探,應當持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勘查許可證,並向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勘探結束後,除須留作長期監測和科學實驗的鑽孔外,其他鑽孔應當限期封閉。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勘探孔變更為水源井。
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泉域內地質勘探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取水權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在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