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河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河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是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加快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河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22年9月28日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27號)
《河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22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

條例全文

河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引領
第三章 脫貧鞏固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五章 生態宜居
第六章 文化繁榮
第七章 鄉村治理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九章 人才支撐
第十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加快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條 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深化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改革,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權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推動城鄉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堅持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
第六條 本省建立鄉村振興工作領導責任制,落實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動員村民參與鄉村振興。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村振興部門負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依照職責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市場監管、林業草原、糧食和物資儲備、供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鄉村振興促進有關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機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振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總結推廣鄉村振興中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激發農民參與鄉村振興的主體意識。
鼓勵、支持農民開展與鄉村振興相關的活動,辦好中國農民豐收節,營造重農崇農的濃厚氛圍。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鄉村振興與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相融合,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等周邊省份的協作,推進區域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技術、基礎設施等方面協同發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引領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鄉村振興規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鄉村振興規劃,制定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振興的具體方案。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鄉村振興規劃,組織編制本級鄉村振興規劃。
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徵求農民、相關專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實施。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條 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統籌安排目標任務,合理布局生產、生活、生態空間,最佳化配置公共資源,形成城鄉融合、區域一體、多規合一的規劃體系。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域村莊布局規劃,在縣域層面合理劃分村莊類型,最佳化村莊布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尊重農民意願、方便民眾生產生活、保護生態環境、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
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範村莊撤併,嚴禁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式撤併村莊。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村莊規劃編制導則、農村住房建築導則和村莊風貌改造提升導則,加強對村莊規劃、農村住房設計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的指導。
第三章 脫貧鞏固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實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政策措施,保持過渡期內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增強脫貧地區發展能力和內生動力,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逐步實現由集中資源支持脫貧攻堅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過渡。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鄉村振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統籌利用農戶申報、基層排查和部門預警等監測方式,將有返貧致貧風險的農戶納入監測範圍,精準確定監測對象,及時開展幫扶。
各級人民政府及民政等部門應當對農村低收入人口開展動態監測,實行常態化救助幫扶或者納入救助供養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跨部門工作會商和信息互通機制,推動各層級防止返貧監測和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台數據共享。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全面落實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階段幫扶資助政策,確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輟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健全防範化解因病返貧長效機制,建立農村大病人員信息化台賬,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保障功能,落實監測對象縣域內各項健康幫扶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制,通過危房改造等多種途徑及時解決住房安全問題,保障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門應當健全農村飲水安全動態監測機制,推進農村規模化供水工程建設和小型供水工程提升改造,強化工程運行管護,做好應急供水保障,提高農村供水保障水平。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實施農業特色產業提升工程,支持企業等市場主體提升特色產業技術、加工、儲運、品牌、行銷水平,完善聯農帶農機制,提高脫貧人口家庭收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鄉村振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林業草原等部門應當統籌用好鄉村公益崗位,支持幫扶車間發展,擴大以工代賑實施範圍,落實生態護林護草員政策,促進脫貧人口就業增收。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鄉村振興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易地搬遷後續扶持機制,完善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加大安置區配套產業培育力度,開展搬遷民眾就業幫扶,加強安置區社會治理,促進搬遷民眾安居樂業。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地理地貌、資源稟賦等自然條件,合理布局鄉村產業,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提高鄉村產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強縣城產業支撐能力,培育比較優勢明顯、帶動農業農村能力強、就業容量大的產業,發展農資供應、技術集成、倉儲物流、農產品行銷等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強化開發區、農業現代化示範區、農民工返鄉創業園等平台引領作用,引導產業在縣域內集聚發展。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施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穩定播種面積,提高單產水平,確保完成糧食生產目標任務。禁止毀壞以糧食生產為目的的青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元糧食儲備體系,保證本區域內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市場基本穩定。開展糧食節約行動,推動糧食生產、儲運、加工、消費全產業鏈節約減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民種糧收益保障機制,落實種糧補貼、最低收購價等政策,保障農民種糧收益,提高農民種糧積極性。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土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非農化、基本農田非糧化,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嚴格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規範耕地占補平衡,建立健全補充耕地全程監管機制,嚴禁只占不補、先占後補、占優補劣、占多補少,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撂荒耕地治理,土地經營權人撂荒耕地連續兩年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有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復耕,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復耕的,在不改變原土地承包關係的情況下,可以協調他人耕種或者集體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停止向撂荒耕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相關農業補貼。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土地整理,推進水毀農田修復,完善節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輸配電、農業氣象監測設施建設,推動中低產田、沙化地、荒地、鹽鹼地等科學改造利用,擴大耕種面積,提升耕地地力等級,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二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應當編制實施現代種業發展規劃,加強農業種質資源調查、保護和創新利用,推動農作物、中藥材、食用菌、畜禽和水產等種質資源保護體系建設,鼓勵、扶持特色優質良種培育和關鍵技術攻關,培育發展壯大具有自主研發能力和智慧財產權的現代種業企業。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良種繁育推廣體系建設,推動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新品種推廣。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動現代都市型農業和特色高效農業加快發展,打造特色優勢產業集群,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穩步發展蔬菜、果品、中藥材、食用菌等優勢產業,擴大大豆和油料作物生產,實施奶業振興行動,健全生豬產業平穩有序發展機制,推進水產綠色養殖。
支持環京津地區發展現代都市型農業、休閒農業,培育建設優質果蔬和畜禽生產基地,增加優質農產品供給,提升服務京津高端化、多元化消費需求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區位優勢和資源稟賦發展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推進現代農業園區和農業產業強鎮建設,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鼓勵、支持發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誌農產品,推動農產品商標註冊和有機農產品認證,加強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護和推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科技、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科技園區和創新平台建設,保障對農業科技基礎性、公益性研發的投入,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循環農業、節水農業、農機裝備、綠色農業投入品、農產品加工、倉儲保鮮等領域技術創新,建設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推動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涉農企業加強農業套用基礎研究、實用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建設現代農業重點實驗室,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和成果推廣套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適合本地實際的農機裝備研發生產與推廣套用,提高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以及設施農業、林草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化肥、農藥、農用柴油等農資生產供應的協調指導和質量監督,暢通農資保供運輸通道,保證農資供應充足,滿足農業生產需求。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防災救災減災能力建設,完善動物疫病防控和植物病蟲草害防治體系,強化防汛抗旱等應急物資儲備和災害監測預警,增強農業重大災害防範應對能力。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全過程監管,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監測檢測、追溯體系,嚴格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推行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農業產業化發展,加強農業全產業鏈招商,引進產業鏈頭部企業以及上下游配套企業,打造農業全產業鏈。推動規模種養、精深加工、中央廚房、商貿物流、智慧農業等成規模、高質量的農業項目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龍頭企業在鄉村振興中的示範引領作用,在項目資金、示範評定、融資貸款、保險保費、用地用電等方面給予支持,引導龍頭企業立足地方優勢,發展特色產業,提高產品附加值和綜合效益,強化品牌發展能力,增強農產品競爭力,提升聯農帶農水平。
發揮產業聯盟、相關行業協會作用,鼓勵開展行業規範、技術服務、市場推廣、品牌培訓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銷售渠道,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和產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設,健全農產品冷鏈倉儲物流和產地行銷體系,加強農村電商人才培養和平台建設,促進農副產品直播帶貨規範健康發展,加快農村物流快遞網點布局,構建線上線下融合的現代鄉村商品流通和服務網路。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當地農業資源,依託西柏坡、塞罕壩等紅色資源,長城、大運河、名城名鎮名村等文化資源,太行山、燕山、壩上、白洋淀、衡水湖、濱海等自然資源,推動農業與旅遊、教育、康養等產業融合,鼓勵、扶持發展紅色旅遊、休閒旅遊、冰雪旅遊、養生養老、創意農業、研學體驗等鄉村新產業新業態。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引導和支持農民發展地方特色農產品產業,開展標準化生產、專業化經營,提高產品檔次和附加值;支持農民在家庭種養基礎上發展特色手工、民宿、農家樂等鄉村產業,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支持通過股份合作、保底分紅、訂單收購、託管服務等形式,將農民融入農業全產業鏈,共享增值收益。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的監督管理,支持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集體土地、房屋、設施等資源資產發展鄉村產業,加大集體經濟薄弱村幫扶力度,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範化建設。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土地流轉、土地託管等多種形式服務取得收益,通過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強化為農服務功能,推動供銷合作社由流通服務向全程農業社會化服務和全方位城鄉社區服務延伸拓展,提高服務鄉村振興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所屬國有農場、林場、牧場規劃建設和改革,發揮其在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的示範引領帶動作用。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農業對外交流合作,引導企業參與境外農業合作園區和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建設,支持特色農產品和高附加值農產品出口,提高農業對外合作水平。
第五章 生態宜居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尊重規律、循序漸進,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注重保護、體現特色,政府引導、農民參與,建管並重、長效運行,節約資源、綠色建設原則,組織實施鄉村建設行動,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建設宜居宜業美麗鄉村。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推進太行山、燕山、壩上、平原、沿海等地區植樹種草,開展大規模國土綠化、河湖保護治理、濕地修復保護,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補償力度,通過生態補償、水資源交易、碳匯交易、公益林補償等方式,推動生態資源價值轉化。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深入推進農村廁所革命,尊重農民意願,根據當地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經濟水平、生活習慣等因素推進農村戶用廁所改造,引導新改戶用廁所入院入室,合理規劃布局建設農村公共廁所,完善農村廁所長效管護機制。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加強農村有機廢棄物綜合處置利用設施建設,推進農村建築垃圾集中分類處理,強化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管網歸集、終端處理、生物沉澱等方式,支持生活污水治理技術的研究與推廣,分類分區推進農村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加強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加大坑塘溝渠治理和河道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力度,推動河湖水系連通。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鄉村綠化美化亮化行動,加強入戶道路建設,開展荒山荒地荒灘綠化,建設村莊小微公園和公共綠地,全面清理私搭亂建、亂堆亂放,整治殘垣斷壁,在村內主要街道和公共場所安裝照明設施,全面梳理維護農村電力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等,鼓勵旅遊景點等重點區域線路入地改造,促進農村面貌整體提升。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美麗庭院示範創建,促進庭院內外整潔美觀,引導鼓勵村民開展庭院綠化。各級婦聯組織應當引導廣大婦女積極參與美麗庭院示範創建。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綠色、實用、美觀的原則,對不同區域、不同類型民居進行式樣、體量、色彩等建築風貌設計,提供體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色的設計方案。加強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落實相關技術標準,保障農村住房安全。引導農民採用新型建築技術和綠色建材,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生產生活中的套用,支持使用清潔能源,推進煤炭清潔利用,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源,引導農民形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支持採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的種植養殖技術,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實施農藥化肥減量增效,推進廢舊農膜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科學回收利用。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應當推動節水農業和旱作農業發展,鼓勵推廣節水品種、發展滴灌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支持供銷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戶參與農業節水服務。加強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推進黑龍港流域、壩上地區等地下水嚴重超採區域實施輪作休耕、旱作雨養。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投入品管理,對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獸藥採取禁用限用措施。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超劑量、超範圍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六章 文化繁榮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西柏坡精神、塞罕壩精神等,培育新時代燕趙優秀文化,加強農村思想道德建設,推進農村思想政治工作,提升農民精神風貌和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健全完善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培育鄉土文化人才,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拓寬鄉村文化服務渠道,提高文化服務質量。
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民民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支持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文藝創作,推動文化下鄉,豐富鄉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滿足農民多樣化文化需求。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挖掘傳承特色民俗文化、農耕文化、傳統手工技藝等農村優秀傳統文化,推進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促進與現代文明要素相結合,增強農村文化的開放性與包容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民族村寨、農業遺蹟的保護,依法開展有關名錄申報和確定,落實具體保護措施,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鄉村編纂村志、村史,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場所和村史館、民俗館、農耕文化館等。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加強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發揮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村規民約作用和優秀基層幹部、鄉村教師、退役軍人、文化能人、返鄉創業人員等新鄉賢的引領帶動作用,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普及科學知識,推進移風易俗,破除高價彩禮、人情攀比、厚葬薄養、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推進農村殯葬習俗改革,反對封建迷信,提倡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促進男女平等,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第七章 鄉村治理
第五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加強農村社區治理創新,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設定鄉鎮機構,加強鄉鎮人民政府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把鄉鎮建成鄉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
第五十六條 健全完善村黨組織領導下的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綜合服務站各盡其職、多方協同的村級組織體系,完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機制。
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並接受村民監督。
最佳化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布局,整合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辦公場所,推動村綜合服務站建設,全面開展為民服務代辦,為村民提供便捷優質服務。
第五十七條 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培養、配備、使用、管理機制,選拔優秀幹部優先充實到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支持從農村致富能手、退役軍人、返鄉創業人員、回鄉大中專畢業生等人員中選拔村黨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幹部。加強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培訓,制定完善關愛激勵政策,落實相關待遇保障,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
堅持和完善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制度,最佳化派駐人員工作保障機制和激勵措施。
第五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級民主決策機制,完善村務公開制度,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自治事項、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等實行清單管理,壓減、規範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減輕基層負擔。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加強鄉鎮和街道行政綜合服務機構與平台建設,推動行政綜合服務中心納入縣級政務服務中心一體化管理,統籌線上線下政務服務資源,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方便市場主體和民眾辦事創業。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推動落實行政執法制度,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維護農業農村生產生活秩序,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培養法律人才,增強農村基層幹部法治意識,引導農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完善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進鄉鎮司法所建設,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實現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中心)全覆蓋,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創建,加強對農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平安鄉村建設,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推行格線化、信息化服務管理,加強農村交通安全勸導。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食品藥品、交通和消防等安全管理。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健全農村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依法打擊農村黑惡勢力和家族宗族惡勢力,以及農村黃賭毒和侵害婦女兒童、老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宗教事務管理,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宗教事務管理機制,加強對信教民眾的教育引導和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法打擊農村非法宗教活動,制止利用宗教干預農村公共事務。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思想道德建設,推廣好人好事登記宣傳、文明積分等做法,建立道德激勵約束機制,促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誠信建設,提升鄉村德治水平。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最佳化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布局,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促進更多要素向鄉村集聚,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
第六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縣域產業、教育、醫療、養老、環保等政策體系,強化縣城綜合服務能力,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向鄉村延伸覆蓋,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促進農民在縣域內就近就業、就地城鎮化。
第六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護,推進農村道路交通、水利、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能源、廣播電視、通信網路、物流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縣級以上網信部門和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推進農村光纖寬頻、移動網際網路、數位電視網等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加快農村公路、電力、水利、物流、環保等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智慧型化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展鄉村治理與服務數位化套用場景,推動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向鄉村延伸,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基層黨建、政務辦公、便民服務、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生態保護、文化傳承等領域的綜合套用;推進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服務數位化,推動鄉村網路遠程教育、醫療等套用普及;加快發展智慧農業,加大涉農信息服務提供力度,加強農業信息監測分析預警,支持農業氣象服務體系建設,推動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遙感等現代信息技術在農業各領域各環節的套用。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特色小鎮,增強其產業和人口聚集能力,創新投融資機制和服務管理機制,培育產業特色鮮明、文化氛圍濃厚、生態環境優美、兼具旅遊與社區功能的特色小鎮。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多渠道增加農村普惠性學前教育供給,科學配置教育資源,改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支持開展網路遠程教育,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支持建立城鄉學校共同體,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城鄉共享。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強化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保障基本藥物的有效供給和及時配送,提升縣域醫療機構服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大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提升縣級疾控機構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對鄉村疫情防控工作指導。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推進社會救助城鄉統籌,加快實現城鄉救助服務均等化,完善鄉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愛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等特殊群體,通過購買服務、設定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引入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等方式,為其提供服務。健全縣鄉村銜接的三級養老服務網路,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平等競爭、規範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實施促進農民就業創業的扶持政策,完善就業創業培訓指導、就業援助、勞動和社會權益保障工作機制。
鼓勵依託京津人力資源市場深化勞務協作,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勞務輸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推進取得居住證的農民及其隨遷家屬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第七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農村消費環境,加強縣域鄉鎮商貿設施和到村物流站點建設,擴大快遞進村覆蓋範圍,支持建設立足鄉村、貼近農民的生活消費綜合體,規範農村消費市場秩序,打擊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
第九章 人才支撐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業科技人員培養引進力度,利用院士工作站(聯繫點)、京津駐冀農業試驗基地、農業創新驛站、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等平台,引進高層次專家參與重大農業科技研發,鼓勵、支持科技人員領辦合辦科技型企業,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技特派員和農業科技專員制度,通過崗位與編制適度分離、職稱評聘、評獎評優等方式和利益結合機制,鼓勵引導科技人才進村入企服務。
第七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涉農教育培訓機構、涉農企業等各類資源,分層分類開展全產業鏈培訓和跟蹤指導服務,加強高素質農民隊伍建設並支持其創辦領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七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非遺傳承人、手工業者、傳統藝人等鄉村工匠培養機制,建立人才庫並實行動態管理,開展專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強化政策扶持,支持鄉村工匠設立創新工作室,發揮鄉村工匠傳授帶動作用。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大農村教師培養培訓力度,通過公費師範教育、定向培養等方式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
鼓勵、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在工資福利、住房保障、職稱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鄉村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通過縣管鄉用、鄉聘村用等方式,將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納入縣域醫療衛生人員管理。落實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優惠待遇,加強在崗培訓和繼續教育,實施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培養項目,推進高等醫學專科院校面向基層培養人才。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支持醫師到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開辦鄉村診所、普及醫療衛生知識。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設涉農相關專業,培養鄉村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和鄉村本土人才,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鄉村人才引進機制和政策,為引進的人才在落戶、居住、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扶持措施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調整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用範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穩步提高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
第八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實際,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村營商環境,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鼓勵投融資方式創新,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融資貸款、社會捐助以及農民投工投勞等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依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推動新技術在農村金融領域推廣運用,發展農村普惠金融,為鄉村振興提供高質量金融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金融機構在信貸投放計畫安排上向農村傾斜,從農村吸儲的資金主要用於鄉村振興。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主要為本地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於當地農業農村發展。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支持農業信貸擔保機構降低擔保條件,擴大農業農村抵押物範圍,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林權、自然資源產權等抵押融資。
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第八十五條 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支持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適當增加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開展主要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特色農產品保險,種業、大豆和油料作物保險,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耕地地力指數保險、天氣指數保險和重大自然災害保險等業務,促進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
根據農村居民需求,開展意外傷害險、定期壽險、健康保險、養老保險等人身保險業務。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完善鄉村產業用地保障制度,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通過村莊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將節餘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於鄉村產業發展。
縣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安排不低於國家規定比例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制定考核辦法,建立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八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每年開展鞏固脫貧成果後評估,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納入市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範圍。
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九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重點工作督查、專項督查、執法檢查等方式,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重點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等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農業節水等情況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農村住房建設、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保護等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十二條 鄉村振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有權對違反鄉村振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修改鄉村振興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撥付、使用鄉村振興相關財政資金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鄉村振興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或者補貼資金的;
(四)虛報、瞞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鄉村振興工作情況以及相關數據的;
(五)未落實或者未履行糧食安全責任制規定的;
(六)毀壞以糧食生產為目的的青苗的;
(七)未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只占不補、先占後補、占優補劣、占多補少的;
(八)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式撤併村莊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履行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相關職責的,適用本條例。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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