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鄉村產業振興促進條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鄉村產業振興促進條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鄉村產業振興促進條例》於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青海省鄉村振興工作的一部創製性立法,也是全國首部縣級鄉村產業振興促進方面的立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鄉村產業振興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社會影響,

發展歷程

2022年3月3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促進鄉村產業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鄉村產業振興促進工作。
第三條 促進鄉村產業振興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市場主導、政府支持,融合發展、聯農帶農,綠色引領、創新驅動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產業振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相結合,統一部署,統一實施。
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鄉村產業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產業振興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實施鄉村產業振興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動員村民參與鄉村產業振興促進工作。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調整最佳化生產結構和區域布局,加強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培育特色農產品優勢區。
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培育發展氂牛、油菜、青稞、馬鈴薯、蔬菜等特色種植業和養殖業。鼓勵採取生態養殖和循環利用模式,發展鄉村產業。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依法保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長效機制,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和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耕地質量,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和產量,保障糧食安全。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農業種質資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鑑定和高效利用,完善對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成果示範推廣等工作的扶持措施,建設良種繁育基地,保障種業安全。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高原潔淨生產環境,修復提升空氣、水體、土壤等農產品生產環境質量,改善農牧業生產環境。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綠色有機產業全產業鏈發展,構建生態農業、綠色農業、數字農業等現代農業發展模式,推動綠色有機農畜產品輸出地建設。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農產品加工體系,採取投資補助、保險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和支持農業經營主體開展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和副產物綜合利用,提升農產品附加值。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多元化農業經營主體,鼓勵和支持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民建立多種形式的利益聯結機制,增加農民收入。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資源優勢,統籌布局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加強農產品倉儲、冷鏈物流設施建設,培育和發展農村電商,建立健全農民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機制。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規劃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園、農村創業園、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重點村鎮,引導土地用途兼容複合利用,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投入品管理、農產品生產、產品分等分級、產地準出、包裝標識等標準,建立標準化生產體系。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生產經營主體申請使用大通氂牛、大通馬鈴薯等區域公用品牌和老爺山蔬菜等產品品牌,建立品牌培育、創建激勵機制,對品牌使用主體開展品牌培育、品牌保護等知識培訓,進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產品品牌的培育、運營、管理和保護。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和追溯體系,推進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有效銜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農業經營主體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合作,圍繞優勢特色產業開展農業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服務。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農業經營主體開展農機作業、農資供應、農產品加工、產品銷售等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鄉村特色文化產業發展,保護和利用自然風貌、歷史遺存、民俗文化等資源,發展生態康養、農耕體驗、休閒度假等鄉村旅遊產業,推動旅遊與文化、體育、農業、工業、商業、手工業等融合發展。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大力宣傳推介老爺山、鷂子溝等特色旅遊資源,提高大通旅遊知名度。推進大通河湟皮影、花兒會、農民畫、刺繡、剪紙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企業興鄉,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企業。鼓勵建立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特色產業聯盟,促進產業整合發展。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保障鄉村產業振興的資金投入,加大投入力度。加強績效評價及審計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加強村莊規劃建設管理,鼓勵和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加大對鄉村產業發展用地支持。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以財政資金為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多元化投入機制,發展鄉村產業,促進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農民技能培訓服務方式,依託產業發展需求,尊重農民意願,採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開展訂單式培訓,提升培訓質量和效益。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鼓勵各類人才返鄉入鄉創業的優惠措施,支持鄉村能人、城鎮居民、科技人員、高等院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等返鄉入鄉創業。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鄉土人才評價體系和技能等級評價制度,完善各類人才在獎勵補助、生活保障、專利申請、醫療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優惠措施,推動鄉土人才的培養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擴大金融服務覆蓋面。
縣域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主要為本地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於當地農業農村發展。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實施擔保費用補助、業務獎補等措施,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鄉村產業發展提供貸款擔保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保險機構增加特色農產品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通過保費補貼、理賠服務、參保受益宣傳等方式引導農戶及農業經營主體參加保險,支持依法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鄉村產業發展的考評體系和激勵機制,對在鄉村產業振興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會影響

大通縣制定《鄉村產業振興促進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市關於鄉村振興戰略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具體舉措。制定《鄉村產業振興促進條例》是解決鄉村產業結構單一、特色優勢產業培育力度不夠、產業鏈條短、農副產品附加值不高等問題的需要,大通縣《鄉村產業振興促進條例》聚焦大通縣產業發展短板,重點圍繞糧食安全、種植養殖業、產業品牌建設、科技興農、鄉村旅遊、園區融合發展等方面,把大通縣行之有效的鄉村振興政策、做法、經驗和工作機製法定化,為築牢西寧北部生態屏障,建設全省經濟強縣,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強大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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