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是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於2022年1月2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業建設項目評估(評審)規定》《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加強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我廳依據中央和省有關檔案,修訂形成了《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業建設項目評估(評審)規定》《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業相關轉移支付“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的通知》《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農業項目投資計畫和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建設項目,指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業建設項目,包括土建工程、田間工程、儀器設備和農機具採購等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農業農村廳管理的政府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的儲備、申報、評估(評審)、審批、實施、監督、績效評價和驗收等管理工作,農業補貼類項目不適用此辦法。
第二章 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條 農業建設項目管理應遵循統籌謀劃、突出重點、開拓創新的總方向,堅持公開透明、程式規範、權責對等、監督問效的基本原則,強化對重點領域、重點任務的支持,做好項目申報、評估(評審)、儲備、審批、實施、監督、績效管理和驗收工作,採取統一計畫、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模式,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驗收”的要求。
(一)省農業農村廳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提出農業項目建設方向和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農業農村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管理許可權申報、審批農業建設項目,負責省級農業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1.計畫財務處
(1)牽頭確定年度項目實施方向,匯總建立省級項目儲備庫,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安排計畫建議;
(2)部署項目申報工作,聯合廳機關業務處室編制和報送年度投資計畫及投資需求建議;
(3)按許可權聯合廳機關業務處室提出審批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的建議;
(4)聯合省直有關部門下達年度投資計畫、資金和績效目標;
(5)指導廳機關業務處室實施項目管理工作;
(6)配合廳機關業務處室提出農業建設項目行業審查意見。
2.業務處室
(1)負責本業務領域項目的謀劃、儲備,建立省級行業項目儲備庫,指導做好項目前期工作,提出項目投資建議;
(2)做好業務領域項目申報,按許可權提出審批中央預算、中央轉移支付和省級部門預算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含概算,以下類同)或實施方案的建議,對市縣農業農村部門、重點園區申報的中央或省級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
(3)會同廳計畫財務處研究制定本業務領域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4)辦理本業務領域建設項目的變更調整;
(5)做好本業務領域項目指導、調度、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對省級審批的項目開展竣工驗收;
(6)牽頭提出本業務領域農業建設項目的行業審查意見。
3.審計處
(1)承擔廳系統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的事前審計諮詢工作;
(2)圍繞省級重大項目或根據廳系統申請,開展廳系統項目跟蹤監督審計,形成事中跟蹤審計調研報告,提出整改意見;
(3)開展廳系統農業建設項目執行情況內部監督審計,形成審計報告,指導廳系統抓好項目審計整改。
4.機關紀委
負責重大項目實施事前、事中、事後的紀律檢查、監察工作和舉報核查工作。
(二)市縣農業農村局(相關重點園區)
市縣農業農村局(相關重點園區)根據許可權申報、審批農業建設項目,負責本轄區農業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各市縣農業農村局(相關重點園區)是本轄區(園區)農業建設項目的主管責任單位。
1.結合本市縣(園區)相關規劃,編制項目投資計畫、建設方案等,指導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建立本級農業建設項目儲備庫;
2.按要求聯契約級有關部門報送本轄區項目需求;
3.按許可權審批本轄區(本園區)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單體投資3億元以下)、中央轉移支付、省級部門預算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並按要求報省農業農村廳;
4.根據需要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5.負責項目日常監管、檢查通報、績效評價等管理工作,組織本市縣(本園區)審批的農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建成後管理。
(三)省直涉農單位
1.組織本單位農業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前期工作、審核儲備,指導有關單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
2.按要求報送本單位項目需求、投資計畫;
3.負責項目的日常監管、檢查整改、績效評價、總結報告等工作;
4.負責項目建成後的維護、運行等工作。
(四)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
1.承擔項目建設主體責任;
2.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績效管理及建成後的維護、運行等負總責;
3.負責項目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平台、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等信息系統中的項目申報、實施信息報送、信息統計工作。
(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1.承擔相應資信/資質的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
2.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3.項目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等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三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五條 農業建設項目應按中央和省級政府投資有關規定做好前期工作。前期工作重點完成規劃、用地、用海、用林等審批,編制、申報、評估(評審)及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確定績效目標,進行建設準備等。
第六條 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一般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績效目標、進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農業建設項目需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達到初步設計深度),制定績效目標。
中央轉移支付、省級部門預算農業建設項目應按相關要求,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制定績效目標。
第七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應遵循有關編制規範要求,達到規定深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初步設計審批後,可開展施工圖設計等後續工作。
第八條 項目實施方案應按相關規定編制,達到相應深度。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及標準、總投資及申請補助資金額度、建設期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項目基本情況;
(三)申請投資補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組織實施情況,包括組織管理、保障措施和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契約制等;
(五)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
(六)必要的附屬檔案、附表和附圖等;
(七)項目概算或資金使用計畫。在項目概算或資金使用計畫中應對中央投資、地方投資和企業(單位)自籌資金投向進行區分明確;
(八)儲備通知或管理辦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採取整市(縣)推進等整體打包方式實施的項目,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單個項目實施方案基礎上,編制整市(縣)推進等整體打包實施方案。整體打包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單個項目實施方案、扶持政策、工作機制、監管措施、建後管護等內容。
第十條 技術方案簡單的實施方案可由項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規範組織編制。相關行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項目儲備
第十一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重點園區和省直涉農單位應分級、分業務領域建立項目儲備庫。
第十二條 農業建設項目應依據規劃、計畫、通知等,在完成項目前期工作後,納入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等信息平台管理。
第十三條 列入項目儲備庫中的項目應按規劃、計畫和年度投資進行項目評估(評審),並結合實際,區分輕重緩急,擇優安排。非當年儲備項目申報前應重新核定項目投資。
第十四條 項目儲備庫實施年度動態和三年滾動管理,年度申報未批項目採取存優汰劣方式,動態進入下一年度項目儲備庫;項目入庫滿三年仍需納入儲備的,應重新評估(評審)後入庫。
第五章 項目評估(評審)和審批
第十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重點園區應按相關規程和職責許可權組織農業建設項目初審、評估(評審)和審批。
項目初審重點審查項目符合規劃、產業政策情況,項目規劃、用地、用海、用林等建設條件具備情況,項目單位誠信建設等情況。項目評估(評審)重點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編制深度、建設方案、技術路線、投資估算(概算)等情況。項目審批重點審準項目申報程式、建設內容、資金規模、資金投向、資金來源,績效目標制定等情況。
第十六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重點園區審批農業建設項目後,根據要求向省農業農村廳及有關部門報送投資計畫、績效目標、批覆檔案及項目材料等。項目投資計畫和投資需求應對中央、省、市縣、企業(單位)資金投向進行區分明確,編制相應資金使用計畫。
第十七條 省直涉農單位農業建設項目,可直接向省農業農村廳及有關部門申報;對需納入市縣整體統籌建設的農業建設項目,由省直涉農單位向項目所在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申報。
第十八條 收到申報材料後,相關農業農村部門、重點園區應在30個工作日內開展項目評估(評審);評估(評審)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修改和報送。對達到修改要求的材料,相關農業農村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覆。如申報、修改材料未達到要求,相關農業農村部門、重點園區可要求申報單位補充、提供和修改,如再次報送仍達不到要求,可不納入評估、儲備和申報。
第十九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在審批前,項目審批部門應開展評估(評審)。項目評估可採取自行評估和委託評估兩種方式,自行評估由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委託評估由具備相應資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估。
第二十條 下列農業建設項目,可簡化審批程式: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中已經明確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以規劃代項目建議書的審批;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四)總投資在限額以下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或已頒布建設標準、設計規範的,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3個環節審批手續,合併為初步設計1個環節審批;
(五)符合實行簡易審批程式的村莊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重點園區涉農建設項目,由重點園區根據省政府授權實施審批;
(七)中央和省級相關檔案明確可簡化評估程式或明確相關審定要求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由農業農村部門為實施主體的農業建設項目,由同級發展改革或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跨市縣的政府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廳審批。
第六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業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契約制。
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應按照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
中央轉移支付建設項目、省級部門預算項目應根據相關項目實施指導意見,按照任務清單方式進行管理。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兩類,允許市縣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根據當地產業發展需要,在同一大專項內統籌使用資金開展項目建設。
第二十三條 農業建設項目的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應當根據項目批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施。
農業建設項目中不是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不是實施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須的設備、材料等購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評標後,業主單位應進行合規性審核後再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 農業建設項目的施工、設備創製、信息化類項目實施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受項目單位委託,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檔案及契約,在施工或設備建造階段對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契約、信息進行管理,對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
項目單位可委託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保修或定製計畫、保修等階段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農業建設項目的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等採購應當依法訂立契約,明確質量要求、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確定施工單位,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監督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二十八條 農業建設項目應當在第一次投資計畫下達後3個月內開工。在下達投資計畫3個月內因故仍不能開工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說明不能開工原因及計畫開工、計畫完工時間。延期以一次為限,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專賬管理,嚴禁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項目資金。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應按建設進度撥付資金,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中央轉移支付實施“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的農業建設項目應按有關規定製定資金管理細則。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提出到驗收的各環節檔案資料。
第三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相關農業建設項目應當根據要求依託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平台等信息系統進行項目信息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實現信息互聯互通,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推廣項目BIM(套用和信息)管理模式,強化農業建設項目全系統、全流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實現項目“建管並重”。
第七章 項目調整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除補助投資建設項目外,項目建設過程中因客觀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程式報送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實施方案審批部門審定。概算調增幅度超過批覆概算10%,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概算核定部門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構對投資概算進行審計,並依據審計結果進行概算調整。
第三十四條 建設過程中因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或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資,由項目單位自行負責,原則上不再追加投資。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批覆後應當嚴格按照審批檔案實施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內容、規模。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需要調整的,項目重大變更由原審批單位負責審核批覆,非重大變更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項目建設及工程管理要求履行變更手續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變更:
(一)變更建設地點的;
(二)變更建設性質的;
(三)變更建設單位的;
(四)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導致項目主要使用(服務)功能發生變化的;
(五)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變更超過立項批覆總投資10%以上的,施工圖預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5%以上的,實施過程中投資變動超過批准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10%以上的;
(六)項目重大變更的調整,應依規重新審批相應初步設計及施工圖;
(七)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對所審批的中央預算類項目組織重大變更時,應將變更批覆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調整的非重大變更,應將變更情況及時報原項目審批單位備案。
第八章 項目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所審批的項目實施指導、監督、檢查、協調和推進,及時通報相關項目實施情況,提出違規問題處理意見,組織問題整改。
第三十九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相關重點園區、省直涉農單位、廳屬單位)應按要求將項目建設情況報告省農業農村廳。
第四十條 對年度項目推進不力,不履行建設程式,擅自進行重大變更,擠占挪用截留項目資金,出現質量事故、存在質量隱患,以及其他經查證有嚴重問題的項目,由各級農業農村相關業務部門按《海南省農業項目失信行為管理辦法》進行懲戒,並提出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九章 項目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 農業建設項目一般在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初驗並提出驗收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驗收。國家、省有關部門對有關農業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重點園區負責對所審批立項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四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的條件、組織程式和要求按有關竣工驗收規定執行。
第十章 項目績效管理
第四十四條 農業建設項目應當強化事前、事中、事後績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項目績效管理體系。
第四十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所負責的農業建設項目的績效評價管理工作,加強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績效監控,及時調度進展情況,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按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項目進行後評估。
第四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農業建設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項目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存在違規違法問題的項目和單位,依據《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海南省農業項目失信行為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相關重點園區)、省直涉農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洋浦經濟開發區相關農業項目管理部門職責參照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管理職責。
第四十八條 國家和省級對農業建設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海南省農業廳農業項目管理辦法》(瓊農黨字〔2014〕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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