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09年4月2日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09年4月2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三府〔2009〕33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已經五屆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日

規定全文

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農業發展和生態保護,加強和規範農業開發用地管理,保護土地權利人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業開發用地流轉健康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土地流轉用於農業開發的,適用本規定,但集體所有土地內部流轉的除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土地流轉,是指以出讓、轉讓、對外承包、對外轉包、聯營合作等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四條  國有土地流轉以及集體所有土地以出讓土地使用權、聯合舉辦企業等方式流轉用於農業開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集體所有土地對外承包、對外轉包用於農業開發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區管理委員會和鎮人民政府管理。其中涉及土地權屬、土地利用規劃的事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國有及集體林地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等事項,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五條  土地流轉用於農業開發應立足於短期和發展高效農業、示範種苗基地等,不提倡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承包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
第六條  農業開發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用途管制,並建立耕地保養制度,合理使用土地資源,防止耕地質量下降。
禁止下列破壞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農業開發行為:
(一)對土地實行過度開發或者掠奪式利用的;
(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生態公益林地以及公園綠化用地內開墾耕地和單一種植草本經濟作物的;
(三)在基本農田、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內挖塘養殖的;
(四)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的;
(五)在農業開發用地上挖沙、採石、採礦取土以及堆放固體廢棄物等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農業綜合開發用地中的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的土地,應當按《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七條  集體所有土地流轉用於農業開發的,必須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流轉方案或協定須經2/3以上村民會議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參加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應當簽名。對外承包的,並報區管理委員會或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在農戶承包期間,農戶對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權、收益權和流轉權,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地是否流轉和流轉方式。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單方面解除承包契約,也不能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強迫農戶放棄承包權或改變承包契約。
因農業開發確需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集中流轉的,須徵得承包農戶同意,與承包農戶依法協商處理土地承包契約關係,不得侵害農戶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九條  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聯合舉辦企業或者對外承包用於農業開發的,確定流轉形式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簽訂契約。由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契約。已經對內承包的集體所有土地,土地流轉徵得承包農戶同意後,由土地承包農戶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
第十條  流轉用於農業開發土地,應當權屬清楚。尚未確權的,應先辦理土地確權手續。農村土地用於非農業項目開發的,應根據有關規定,由市農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的開發和利用進行審核,符合條件才得開發。
第十一條  農業開發土地流轉期限應當與土地用途開發項目相適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與他人聯合舉辦企業最長年限50年;對外承包最長年限為30年。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農戶承包的剩餘年限。
第十二條  集體土地對外流轉用於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或承包金最低價由市農業局根據我市實際情況適時制訂,報市政府審議後另行頒布。
第十三條  土地流轉用於農業開發的,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集體所有土地流轉的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對內承包的集體所有土地,土地流轉的收益歸承包農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流轉用於農業開發的,用地單位應當從用地契約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當年承包金總額的10%作為定金,出讓金、承包金餘額應當在90日內付清。承包土地每滿一年後的90日內付清下一年的承包金,逾期未付清土地價款的,按有關規定處理;逾期達90日仍未付清價款的,用地批准單位有權解除契約收回土地。
集體所有土地對外承包金的繳納,原則上一年一繳,最多不得超過三年一繳。
第十六條  農業開發用地流轉要服從國家徵用,但要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並理順契約關係。
第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用、占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承包方違法改變承包土地性質的,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政府有關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登記,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
(二)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非法收取費用;
(三)對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及糾紛的投訴、舉報不及時受理;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條  因農業開發對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應當限期進行整治,恢復土地原狀,並依法處理。
用地單位未按契約約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造成土地閒置、棄耕拋荒的,依照《海南省閒置農業用地處置規定》等規定處理。
擅自改變農業開發用地用途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適用問題由市農業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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