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09年4月2日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09年4月2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09年4月2日印發的規定。
《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09年4月2日印發的規定。印發通知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三府〔2009〕33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農業開發用地管理若干規定》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2001年9月13日通過予以公布的地方法規,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3002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
本條例所稱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第六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地政、地籍的統一管理...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規定的林業用地、水利工程設施用地;(四)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用地。第十條 基本農田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體劃定程式為:(一)市土地行政主管...
《三亞市集體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是三亞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為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巨觀調控政策、合理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構築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進一步促進三亞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制定的辦法。法規介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限價...
三亞市設施農用地審核備案流程 隨著現代農業和土地規模化經營不斷發展,為進一步完善現行的設施農用地政策,規範設施農用地備案管理,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的有關規定...
《海南自由貿易港土地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土地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
海南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有關檔案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符合規定者即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頒發營業執照。第十條 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編制試驗區土地的規劃和開發計畫。試驗區土地的規劃和開發計畫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
《三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由三亞市人民政府...
3.根據有關規定,為儲備土地及實施土地前期開發進行必要的融資。4.負責對需要開發的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使其具備供應條件。5.組織全市儲備土地現狀調查,對儲備土地分區進行自行管理或委託所屬鎮(區)協助管理,防止侵害土地權利...
有效遏止各類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國土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瓊府〔2010〕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市...
、《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建設用地使用權統一交易管理辦法》、《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及《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國土資廳發〔2016〕38號)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
權屬不清的閒置農業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土地權屬後,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置。第四條依法以出讓、合作、承包、出租等方式,取得國有或者集體所有農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未按契約約定的期限開發利用,...
2、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費。根據《海南省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使用管理辦法》(瓊財建[2005]288號)第三條規定,按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省確定三亞的純收益為53元/M2)的20%提取農業土地開發費(其中25%上繳省,75%留歸...
興建能源、交通、通訊、水利設施以及設立開發區應當儘量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確實無法避開,需要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先徵得省土地管理部門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後,按下款規定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占用基本農田33.3公頃以下的,由市...
第二十九條 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