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設施農用地審核備案流程》的通知
三府〔2017〕2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設施農用地審核備案流程》已經七屆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流程全文
三亞市設施農用地審核備案流程
隨著現代農業和土地規模化經營不斷發展,為進一步完善現行的設施農用地政策,規範設施農用地備案管理,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流程。
一、設施建設的總體用地原則
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土地,避開耕地特別是高等別耕地。無法避免確需占用耕地的,只能占用低等別的耕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項目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生態公益林地。設施農用地使用前須辦理備案手續,經營者未取得備案
不得使用土地進行設施建設。
二、設施農用地辦理流程
按照農業設施建設所使用的土地性質,設施農用地手續的辦理分為集體所有土地的設施農用地的辦理、國營農場國有土地設施農用地的辦理、自有已發證國有農業用途土地的設施農用地的辦理三種類型。
(一)集體所有土地的設施農用地的辦理。
基本程式:設施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與經營者簽訂用地協定,建設方案及用地協定報經區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區政府報市國土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1.經營者制定設施建設方案。
經營者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及用地規模。明確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土地使用條件。
2.設施建設方案公告。
建設方案經經營者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達成一致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通過村組政務公開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
3.雙方簽訂用地協定。
設施建設方案經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雙方簽訂用地協定。用地協定中需包含土地復墾協定內容,明確土地復墾責任人、復墾任務及復墾違約責任等。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契約,徵得承包農戶同意。
4.申報區政府審核。
經營者將用地協定和設施建設方案等資料申報區政府,區政府批轉區相關部門審核;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國土資發〔2014〕127號檔案等規定進行審核,形成意見匯總報區政府。
(1)報送區政府或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審核的材料清單:
①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申請;
②經營者的有效身份證、法人身份證明等;
③設施建設方案。
④用地協定;
⑤設施農用地現場踏勘表(現狀土地情況);
(2)區政府或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各職能部門審核要點:
①農業主管部門。審核用地項目是否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布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契約進行審核;審核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及建築體量是否合理。涉及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還應審查養殖規模及畜禽種類、數量是否符合三亞市畜禽養殖區劃要求。
②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附屬設施以及配套設施建設須避開耕地”的原則,審核附屬設施用地及配套設施選址的合理性,配套設施及附屬設施占地規模。審核雙方約定的土地使用條款是否合法、合理,土地復墾責任是否落實到位。
③林業主管部門。如涉及占用林地的,提出林地用地意見。
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涉及畜禽、養殖類的,審核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規定,提出環境保護措施以及設施建設必須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
⑤海洋漁業水務局。涉及水產養殖的,審核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5.市級農業及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施農用地申請經區政府或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審核通過後,由區政府或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向市農業主管部門和國土部門申報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符合備案條件的,市農業主管部門和國土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分別回復不予備案。
(1)市農業主管部門核實備案需要的材料:
①區政府或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備案申請;
②設施建設方案;
③用地協定;
④經營者所在經濟組織近兩年有關農業經營的財務報告。
(2)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備案需要的材料包括:
①區政府或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備案申請;
②設施農業項目建設方案、用地協定;
③市農業主管部門備案意見;
④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界址坐標(CAD格式,海南平面坐標、西安80坐標-37開頭);
⑤三亞市國土資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項目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權屬示意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各一份。
(二)國營農場國有土地設施農用地的辦理。
經營者與國營農場簽訂用地協定,用地協定中需包含土地復墾協定內容,明確土地復墾責任人、復墾任務等。經營者向區政府或育才生態區管委會提出設施農用建設的申請,區政府或育才生態區管委會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國營農場憑區政府或育才生態區管委會的審核意見向市農業主管部門和國土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手續。需提交的資料、審核要點及備案內容參照上述集體土地流程辦理。
(三)自有已發證國有農業用途土地的設施農用地的辦理。
土地使用權人向區政府或育才生態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區政府或育才生態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審核,符合規定的,區政府或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向市農業主管部門和國土主管部門申報辦理備案手續。需提交的資料、審核要點及備案內容參照上述集體土地流程辦理。
三、嚴格確定設施農用地
各區政府或育才生態區管委會要按照國土資發〔2014〕127 號檔案的規定,嚴格確定設施農用地,嚴禁將非農業建設用地以設施農用地的名義辦理備案。設施農用地建設要依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發揮輔助農業生產的功能,積極引導設施農業、規模化糧食及瓜菜生產發展。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要嚴格執行國土資發〔2014〕127號的要求,其中用於設施項目職工看護用房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對於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瓜菜種植的設施農業項目因用地條件限制確需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應通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工程技術措施,儘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按照國土資發〔2014〕127號檔案的規定經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
以下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四、設施農用地批後監督管理
(一)加強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管制。
經營者要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按照協定約定使用土地。設施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二)嚴格設施農用地的監管。
各區政府或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各國營農場負責監督轄區內設施農業項目經營者按照建設方案及用地協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義務。負責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營農場生產連隊做好土地承包契約變更。
區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能加強日常執法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不符合規定要求開展設施建設和使用土地的行為。區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加強用地監管,避免因設施農業項目建設造成耕地損毀、破壞耕作層,監督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復墾,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台賬管理工作。區級農業主管部門切實加強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經營行為和土地流轉契約履行情況的監管,做好土地流轉管理的服務工作。
本《流程》印發之日,《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三亞市設施農業用地審核流程的通知》(三府辦〔2013〕29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