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和分配繳庫管理辦法》是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07年10月26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和分配繳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三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和分配繳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府辦〔2007〕22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和分配繳庫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辦法全文
三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和分配繳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土地出讓金”)的收入和分配繳庫管理,切實落實《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的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及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府[2006]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三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市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金收入徵收工作。其他部門和單位(含各鎮和開發區管委會等)一律不得徵收土地出讓金。
第三條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徵收土地出讓金,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過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征繳,實行銀行代收,款項全額繳入市級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第四條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契約後,應按土地出讓契約中確定的土地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向土地受讓方送達繳款通知書和開具非稅繳款書。土地受讓方應根據繳款通知書規定的金額、開戶銀行和賬號,用非稅繳款書按規定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繳入市級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土地受讓方按契約規定全部付清地價款後,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向其發放土地使用證書。對未按契約約定付清地價款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登記,不得發放土地使用權證。
第五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按土地出讓契約、劃撥用地批准檔案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未按期繳納部分應當按日加收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土地出讓收入一併繳入地方國庫。
第六條土地出讓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財政部門設“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用於土地出讓金的專項存儲和清算;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中的土地出讓金將全額劃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並按出讓宗地進行明細核算,劃分宗地成本、各項應提基金和應繳費用,淨收益繳入地方國庫及專設賬戶。
第七條土地出讓金繳入財政專戶後,分別根據中央、省及我市的相關檔案規定按以下範圍支出:
1.上繳新增、閒置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和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的《新增、閒置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預繳款通知書》,按42元/M2的標準將新增、閒置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上繳到省國土環境資源廳。
2、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費。根據《海南省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使用管理辦法》(瓊財建[2005]288號)第三條規定,按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省確定三亞的純收益為53元/M2)的20%提取農業土地開發費(其中25%上繳省,75%留歸市級),並轉入農業土地開發費專戶。
3、上繳耕地開墾費。根據《海南省耕地開墾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瓊府[2002]7號)第三條規定,對省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征地的項目、占用農墾系統國有土地的項目、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項目的耕地開墾費及第四條規定的標準(基本標準:水田、菜地8000元/畝,旱田、旱地6000元/畝,其他基本水田5000元/畝,基本水田以外的水田、菜地5000元/畝,其他耕地4000元/畝)以及三亞區域1.2的修正係數上繳省耕地開墾費。
4、上繳省級土地出讓金: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府[2006]26號),按土地出讓總價款的10%上繳省級土地出讓金。
5、提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瓊府辦[2007]20號),在新增建設用地、存量土地、閒置土地供應時,按政府土地出讓總價款中提取15%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專項資金,並轉入被征地農民社會資金專戶。
6、計提城鎮廉租住房建設基金。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按土地出讓淨收益計提10%的城鎮廉租住房建設基金,並轉入城鎮廉租住房建設基金專戶。
7、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計提3%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用於土地儲備開發。
8、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方案及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三亞市徵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辦法的通知》(三府[2004]33號)精神,按征地部門核定並報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撥付征地單位,再由征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戶。同時按征地拆遷補償總金額的2.8%提取征地工作經費。
9、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國有企業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2006]70號)精神,對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出讓,套用於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撥付市國資委國有企業改革資金專戶,再由市國資委向改制企業撥付,專用於職工安置經費。
10、撥付土地開發成本。對企業一級開發的土地,按審計部門或財政評審中心核定的成本,撥付給土地開發企業,政府直接開發的土地,按發改部門確定的概算,由財政部門進行預算評審和按施工進度撥款,工程竣工驗收後,決算經審計部門或財政評審中心核實後,其工程支出決算計入土地開發成本。
11、撥付土地合作開發企業利潤。根據《合作協定》約定的利潤分成比例撥付給土地合作開發企業。
12、撥付國土部門土地出讓金業務費和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土地出讓金業務費。對國土部門按土地出讓淨收益的2%提取業務費,對由土地儲備中心儲備的土地出讓按土地出讓總金額的2%提取業務經費。
第八條政府土地出讓淨收益。土地出讓總收入減去上述土地出讓金應計的費用和應付成本及企業利潤,剩餘部分即為政府土地出讓淨收益。土地出讓淨收益,由財政部門均衡繳入國庫,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新農村建設等方面支出。
第九條上述土地出讓金應計的費用和應付成本及企業利潤,市財政局定期向市委財經領導小組匯報。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