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實施辦法

《海南省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實施辦法》是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於2021年6月1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為加強我省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理、維修和養護,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果,確保項目長久持續發揮效益,我廳制定了《海南省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如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6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理、維修和養護,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果,確保項目長久持續發揮效益,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海南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20〕376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人民政府為支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貫徹落實“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安排資金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第三條 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是指對田間道路、灌排設施、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持工程、輸配電工程、公示標牌、配套建築物等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維修和養護,確保工程原設計功能運行正常。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是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運營管護的責任主體。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政府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機制下組織開展建後管護,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以及“市場手段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等原則,明確管護主體,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和管護經費。
第二章 管護範圍和內容
第五條2011年以來建成並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項目,其工程設施應納入管護範圍。管護主要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灌排工程、輸配電工程管護。確保田間渠系工程、排水工程、輸配水管道工程不堵塞;小型塘壩、水井、井房、泵站、田間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正常使用,灌溉能力得到保障;輸電線路、變配電設施、弱電設施等運行正常,無安全隱患。
(二)田間道路、農田防護工程管護。確保田間道路、機耕路完好,維持路面平整、路基完好,無雜草、無雜物,通行順暢;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持工程整體充分發揮作用,項目建設的農田防護林要定期修剪,適時澆水,缺額補栽,跌倒扶正。
(三)配套建築物、標識設施管護。各灌排渠道、田間道路、輸配電工程等相關配套設施完好,圍欄和公示、警示標誌完整無損,信息清晰。
(四)確保項目發揮效益。在管護範圍內發現高標準農田撂荒現象的,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三章 管護主體及職責
市縣人民政府對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負總責,每年將管護財政資金納入預算充分保障,統籌安排管護經費,足額保障管護工作需求。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制定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制度,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在一個月內,由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工程移交手續,雙方共同確定管護主體,管護主體主要為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受益範圍內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的專業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與管護主體簽訂管護協定。工程質量保質期內,若發現工程設施因施工質量缺陷導致的損壞,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法人單位協調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和修繕。
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及工程設施特點,因地制宜,採取不同管護模式,明確管護主體職責,並將管護主體、職責範圍、工作內容及期限等在項目區公布。
(一)鎮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管護主體的,應通過以工代賑的方式,引導和組織受益農民成立管護隊伍,或設立公益性崗位等,統一管理,開展管護。
(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專業機構作為管護主體的,應在管護協定中明確管護職責、內容、標準、經費、檢查考核要求等內容。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指導管護主體積極吸納當地民眾、特別是困難民眾參與管護,並按時足額發放酬勞,促進農民增收。
各類管護主體均應安排專職管護員。專職管護員應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勞動能力。專職管護員應熟悉管護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布局和現狀,認真做好管護工作,保證管護工程設施正常運行,持續發揮效益。管護主體及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制度,服從防汛防風防旱工作統一調度,接受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鎮村組織和農民民眾的監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費用、擅自將工程及設備變賣,不得破壞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
專職管護員應定期對高標準農田進行巡查,汛期應加大巡查頻次,每次巡查應填寫記錄並報管護主體存檔。發現破壞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單位或個人,管護主體、專職管護員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市縣相關主管部門報告,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章 管護資金來源及使用
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資金主要來源為市縣級財政預算資金、上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和各類可用於建後管護的獎補資金等。市縣應建立財政補助和農業水費收入、經營收入相結合的高標準農田管護經費投入機制,統籌村(組)集體經濟收益、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收益、村集體土地流轉收益、灌溉用水收費、“一事一議”政策補助資金、高標準農田工程審計結餘資金、其他農村社會事務管理資金等,拓寬資金籌措渠道,保障管護工作持續有效開展。
管護資金使用支出範圍主要包括:在工程設計使用期內工程設施日常維修、局部整修和歲修,購置必要的小型簡易管護工具、運行監測設備、維修材料、設備所需汽柴油,以及發放專職管護員的酬勞等;委託專業機構作為管護主體的,應依據契約內容合理支付費用。
管護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於購置車輛、發放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補貼或其他行政事業費開支。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每年應對管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將結果公示。
日常維護主要對工程設施進行經常性保養和防護;局部整修主要對工程設施局部或表面輕微缺陷和損壞(含災毀)進行處理,保持設施完整、安全及正常運用;歲修主要對經常養護所不能解決的工程損壞進行每年或周期性的修復。維修養護不包括工程設施擴建、續建、改造等。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五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將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與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獎懲。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工程管護責任落實情況、隊伍及制度建設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工程運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情況作為安排鄉鎮項目及資金的依據,相關結果及資料應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 省農業農村廳將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後管護工作情況作為對市縣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相關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結果優秀的給予管護資金傾斜支持,考核結果較差的給予通報,對因落實管護工作不到位造成嚴重影響或重大損失的單位及個人進行問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各市縣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於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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